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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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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2000年9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对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实行综合管理,以维护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秩序正常、市容美观、公共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适用本规定。
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的管理范围是:
(一)江汉路步行街,包括南起武汉关北至京汉大道的江汉路干道和联通道距干道两侧障碍线以内的相关路段,以及上述干道、路段两侧建筑物外墙和配套建设的广场、绿地。
(二)中山大道西起六渡桥东至南京路的路段及其两侧建筑物外墙和配套建设的广场、绿地。
第三条 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管理办公室下设的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市容监察中队(以下简称监察中队),具体负责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的日常巡视和检查,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权限,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对委托处罚权限以外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对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的管理职责,并就委托事项对监察中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凡在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部门根据江汉路步行街地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
除以车代步的肢残人使用的专用代步车和从中山大道、江汉四路横穿江汉路步行街的机动车以及从江汉四路横穿江汉路步行街的非机动车外,未经公安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江汉路步行街。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中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江汉路步行街或在江汉路步行街内任意停放的,由公安部门委托监察中队予以处理。
第六条 在江汉路步行街地区进行建设,应服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擅自改建、装修临街房屋门面,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监察中队按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凡在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有下列行为的,由监察中队责令改正,并按市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盖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挖掘道路;
(三)偷盗、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坏、侵占道路或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在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内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散发印刷品广告;违反规定的,由监察中队予以制止,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工商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禁止在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内擅自占道经营、出店经营;违反规定的,由监察中队予以制止,并按公安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凡在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市容美观、环境和谐;有下列行为的,由监察中队责令改正,并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或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等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
(三)在行道树等公用设施上牵绳晾挂物品;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张贴、悬挂宣传品;
(五)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破损,不按规定维修或拆除;
(六)不定期粉刷或清洗临街建筑物和设施立面;
(七)其他有碍市容的行为。
第十条 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关闭;不按规定设置、使用景观灯光设施的,由监察中队责令改正,并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武汉市城市户外灯光环境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凡在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有下列行为的,由监察中队责令改正,并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和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等;
(四)在道路、广场、隙地等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
(五)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 凡在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下列行为的,由监察中队责令改正,并接园林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绿地内乱搭乱盖或乱倒乱扔废弃物;
(二)损坏草坪、花坛;
(三)在草坪、花坛内堆放物料;
(四)刻划树木、攀摘花木;
(五)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栏);
(六)其他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在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护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有下列行为的,由监察中队责令改正,并按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影响周围环境的;
(二)在装饰装修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三)未接规定设置收集、排放制作食品产生的油烟、异味的装置和专门的烟囱;
(四)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十四条 凡在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提高爱国卫生意识,消灭“四害”,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有下列行为的,由监察中队责令改正,并按卫生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防范有害病媒设施、器械;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未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三)其他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携犬进入江汉路步行街地区;违反规定的,由监察中队予以制止,并按公安部门的委托,依照《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凡在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的公用设施;毁损公用设施的,由监察中队予以制止,并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监察中队以委托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罚没款应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不服监察中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的场地、设施维护和路面清洗、清扫保洁等,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管理办公室应公开办事制度,提高综合管理效率。
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单位在步行街地区设置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为游客提供回答有关问讯和指路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监察中队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切实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

1990年8月20日,国家教委


通知
自1983年教育部印发(83)教中字011号文提出“毕业考试要和升学考试分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基本教材命题,试行初、高中毕业会考”以来,一些省、直辖市进行了认真试验,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证明,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高中教学计划,加强教学管理,克服文理偏科现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教委决定,从1990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有计划地在全国逐步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目的
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给中学教学以正确的导向。
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性质和功能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它是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考核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是否达到必修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的重要手段。是与高校招生选拔考试具有不同性质的考试。
凡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会考成绩达到学籍管理中毕业生文化课成绩合格标准,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可以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印制,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三、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范围、命题标准和成绩评定
1.会考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考查项目为:劳动技术课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体育课由各校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要根据会考学科中必修课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中学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考范围和标准,作为会考命题的依据。会考试题要力求难易适度,分量适中,使按照教学要求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一般都能达到会考要求的标准。
3.考试和考查一律在本学科教学全部结束后进行,学完一门考一门。各科进行考试和考查的时间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根据国家教委印发的《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确定。
4.会考成绩记分办法。考试科目原始得分用百分制,报告学生成绩可用原始得分或等级分,逐步过渡到统一用等级分。考查项目的成绩只分合格、不合格两等。
四、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实施办法
1.考试科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包括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统计、分析和报告成绩。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卷工作可放在地(市)一级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要组织力量进行监测抽查。
2.考查项目由市、县根据统一的会考标准命题,并组织实施。
3.进行综合改革试点的学校和经过评估考察被授予向高校直接保送新生权利的学校,经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批准,可以不参加会考。这些学校的高中毕业考试由学校自行命题,组织实施。但试题要送省级会考机构审验,其成绩予以承认。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考成绩具有同等效力。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时,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考成绩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接受转学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给予承认。
补考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要建立有权威的考试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编制,负责会考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在考试专门机构尚未建立之前,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普(中)教处牵头,教研室、高校招生考试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协调工作。
六、经费
要保证进行会考工作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必要的设备。可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商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足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方教育经费中解决。
七、几点要求
1.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是基础教育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并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这项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对会考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对各地实行会考制度进行指导,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负责制定并解释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政策,确定会考的科目,指导各省制定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实施方案和会考标准,监督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工作。
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命题、阅卷、成绩评定等进行技术指导,培训会考命题、考务干部,监督会考的考务管理工作,比较并分析考试结果,向委领导及基础教育司等有关部门提供评价会考质量的信息,协调和指导普通高中会考题库的建设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实行会考制度态度要积极,步骤要稳妥。要根据本文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过论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3.鉴于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各地要做好对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宣传工作,要提高中学校长和教师对会考的认识,正确对待会考,防止出现不良倾向。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应加强对会考的管理,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禁止为应付会考而组织各种形式的模拟考试,编写各种复习资料、练习册等。
请各地在建立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过程中,将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教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修订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完善绿化收费管理制度,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城市绿化收费项目包括绿化建设费、易地绿化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地占用费。
二、绿化建设费。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规划区绿化建设费按绿地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绿化建设费由收取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扩初设计会审后,按会审确定的绿地面积从小配套费中逐项划拨给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减免小配套费或经批
准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小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直接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收取绿化建设费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建设单位。
各县(市)、区绿化建设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易地绿化费。凡建设项目的绿地达不到《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建设单位均应按欠缺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易地绿化费。易地绿化费包括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效益基准地价和绿化建设费;但对从小配套费划转绿化建设费或按《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解交
绿化建设费的,不再包括绿化建设费。对经规划许可并经初步设计会审确认的欠缺绿地面积,其易地绿化费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允许列入建设成本;未经批准而擅自欠缺的绿地面积,其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在留利中列支,不得列入建设成本。
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土地效益基准地价标准及其土地级别范围划分见附表一、附表二。
四、绿化补偿费。因工程建设需要移植、修剪、砍伐城市树木、植被的,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绿化管护单位或个人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三。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的绿化补偿费按附表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五、绿地占用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占用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绿地管护单位交纳绿地占用费。绿地占用费按占地面积和占用时间计算。绿地占用费标准见附表四。
六、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绿化收费管理制度。凡经批准的绿化收费,收费单位须事先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四项绿化费用,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绿化补偿费和绿地占用费分别用于绿化养护和绿化管理;易地绿化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管理,易地绿化工程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实施,建设项
目按规定程序申报。
八、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绿化收费,其他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工矿区的绿化收费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1992年3月30日印发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甬政〔19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宁波市城区土地效益基准地价表
2.宁波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3.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略)
4.绿地占用费收费标准(略)

附表一:宁波市城区土地效益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
| 用 | | | 住 宅 |
| 基 | | |---------|
| 准 途 | 商业 | 工业 | | |
| 地 | | | | |
| 价 | | | 别墅 |其它住宅|
| 级 别 | | | | |
|-------|----|----|----|----|
| Ⅰ |2850| 630|1100| 750|
|-------|----|----|----|----|
| Ⅱ |1780| 450| 880| 560|
|-------|----|----|----|----|
| Ⅲ |1160| 340| 610| 430|
|-------|----|----|----|----|
| Ⅳ | 890| 280| 440| 310|
|-------|----|----|----|----|
| Ⅴ | 720| 230| 330| 250|
-----------------------------
注:1.办公用房按工业用房标准计算。
2.高层住宅、多层住宅、公寓按其它住宅标准计算。
3.混合用房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

附表二:宁波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
|级 别|区 域| 地 段 范 围 |
|---|---|-----------------------------|
| | |东至奉化江;南至大沙泥街、云石街、月湖街;西至月湖东边、 |
| |海 曙|偃月街、法院巷、呼童街;北至公园路、苍水街、厂堂街北段至 |
| | |余姚江。 |
| |---|-----------------------------|
| Ⅰ |江 东|北至常关弄;东至曙光路、箕漕街、大步街;南至华严街、演武 |
| | |街、西至奉化江。 |
| |---|-----------------------------|
| |江 北|北至三横街;东至甬江;南至余姚江;西至玛瑙路。 |
|---|---|-----------------------------|
| | |由一级地段往北、南、西方向延伸,东至奉化江;南至长春路, |
| |海 曙|经望湖桥至铁路;西至南站西路西段、柳汀新村、马园路,沿护 |
| | |城河、北斗河至长安巷;北至余姚江。 |
| |---|-----------------------------|
| | |由一级地段向北、东、南方向延伸,北至外塘巷、曙光路、惊驾 |
| Ⅱ |江 东|路;东至宁徐路、盘孟北路、盘孟南路;南至中塘河西段,沿河 |
| | |流至奉化江;西至奉化江、甬江。 |
| |---|-----------------------------|
| |江 北|由一级地段向西、北方向延伸,北至西草马路、新马路、大庆南 |
| | |路、生宝路;东至甬江;西至余姚江。 |
|---|---|-----------------------------|
| |海 曙|由二级地段往北、南、西方向延伸,北至范江岸路;东北至余姚 |
| | |江;东南至奉化江;南至铁路;西至苍松路、翠柏路。 |
| |---|-----------------------------|
| Ⅲ |江 东|由二级地段向北、东、南方向延伸,北至通途路;东至中兴路; |
| | |南至兴宁路;西南至奉化江;西北至甬江。 |
| |---|-----------------------------|
| |江 北|由二级地段向北、西方向延伸,北至铁路、人民路、东草马路; |
| | |东至甬江;西至余姚江。 |
|---|---|-----------------------------|
| |海 曙|由三级地段往北、南、西方向延伸,北至余姚江;东南至奉化 |
| | |江;南至新典路东端;西至启文路,沿河流至仇家漕、铁路。 |
| |---|-----------------------------|
| | |由三级地段往北、南、西方向延伸,东至中环路;南沿规划道 |
| Ⅳ |江 东|路、河流至铁路;西至甬江、奉化江;北至甬江印洪矸、江东北 |
| | |路。 |
| |---|-----------------------------|
| |江 北|由三级地段往北、东、西方向延伸,北至环城北路;东至甬江; |
| | |西至余姚江。 |
|---|---|-----------------------------|
| |海 曙| |
| Ⅴ |江 东|除以上地段外,环城快速道以内的城区其它土地。 |
| |江 北| |
---------------------------------------



19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