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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水运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4-28 17:3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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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水运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4]461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水运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交通报社、中国水运报社,中国船级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党组今年6月份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水运新闻宣传力度,引导、促进水运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部体改法规司与水运司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



水运宣传工作是水运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水运行业新人、新事、新风貌、新经验、新成就的宣传,有利于鼓舞士气、增强行业凝聚力、扩大行业影响、取得社会广泛支持、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水运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水运宣传工作,建立有效宣传机制,整合新闻资源,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促进水运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水运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水运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交党发[2004]18号),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将水运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积极营造有利于水运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准确。水运宣传报道的内容要全面、准确地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我国水运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交通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2、客观公正。要正确把握热点问题的舆论导向,选择有利时机,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水运发展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反映社会对水运的需求。

3、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部党组确定的水运中心工作,大力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贯彻部党组关于实现水运事业快速发展的新思路、新理念、新举措、新典型,宣传行业“三个文明”建设的新成就,特别要宣传水运建设、运输、质量、管理、安全、服务、发展中的先进典型。

4、密切协作。交通行业各媒体要相互支持和配合,围绕共同目标,齐心协力做好水运行业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在开展水运宣传策划、实现水运宣传总体目标方面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全国水运行业中寻找新闻报道点,突出重点和特色,通过密切配合,提高水运宣传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三)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良好的水运宣传机制,畅通水运新闻报道渠道,整合报道力量和新闻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运新闻宣传作用,为水运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水运宣传的有效运行机制

(一)交通部交通新闻宣传协调领导小组将进一步加强对水运宣传工作的指导,部体改法规司归口负责水运宣传工作,水运司等有关司局做好配合。主要工作任务是:确定一定时期内水运宣传的重点和要求,制定年度和特定时期的宣传纲要,指导水运行业宣传工作,为交通系统和中央新闻媒体开展水运宣传提供积极支持,组织行业内外的宣传业务交流。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航运、施工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部门要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水运宣传工作,及时向有关媒体提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进展、工作成就、典型事例等信息,为《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等交通行业主要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和素材,搜集整理宣传信息基础资料。

(三)交通行业各新闻媒体要主动、积极地与水运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发挥自身优势和特点,组织力量及时、准确报道水运行业发展的重点、热点和亮点,为水运行业提供优良宣传服务,为社会提供优质水运新闻。

三、整合水运宣传报道资源,形成水运宣传合力

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中国水运、中国港口、中国远洋、海运报、中国船检、水运管理、航运交易公报、长江航运研究等水运报刊杂志是水运行业内部对外宣传的主渠道。各媒体间要加强信息和业务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更好地为水运事业发展服务。

四、加强水运宣传硬件设施建设

各单位要提高对新闻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保证宣传资金投入,配备宣传设备,改善宣传环境。要注重积累基础资料,建立有效的宣传信息资源库。

五、加强宣传信息网络建设

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传播渠道、方法和机制,要及时、准确地向水运主管部门通报信息(包括内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港航企业、协会等部门要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扩大宣传。

六、推进建立宣传工作激励机制

部每年将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评选交通新闻宣传优秀稿件和优秀单位,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及时提供信息、资料,特别是报道失实、造成负面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湖政发[2001]70号),我局制定了《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 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审核、授奖
第八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侯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湖州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中所称“新产品”、“生物新品种”是指运用科技知识研制的新产品及生物新品种,新产品还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等;所称“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新技术方法;所称“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所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中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二)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六)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理论上有重要突破或技术上有重要创新;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科技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目前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 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市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授奖项目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技术思想新颖,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已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通知表明有较好的授权前景,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学科或分支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技术开发、推广应用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已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且已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通知表明有较好的授权前景,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 医学卫生、标准、计量等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项目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明显创新,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建议奖励方案进行评审;
(二)必要时,对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组织答辩;

(三)对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评审范围内的侯选项目进行逐项评议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负责对评审范围内的侯选项目的评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从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库中挑选聘请组成。每年作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方案,经市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秉公办事,严守机密,保护项目完成者的合法权益,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禁止向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成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经查实,取消资格,通报批评。若泄露国家机密,或侵犯项目完成者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主任,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处负责。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县区科技局、有关高校和市有关部门推荐,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公室,截止期为每年的四月三十日。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侯选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近三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有相关专家做出的科学技术评价结论;
(三)未曾获得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获得发明专利权并经实施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在其有效期限内可以推荐。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推荐情况提出拟奖方案,经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每次奖励不超过三人。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完成单位申报评奖均需交纳评审费。评审费在上报申报材料时一并交纳。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和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必须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推荐书。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项目推荐材料包括:
1、“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推荐书”一式五份,装订成册的附件材料一套(包括鉴定(评审)证书、鉴定(评审)确认书、经济效益证明、其它技术文件等)。
2、“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推荐书” 一式十五份,证明、附件材料一份,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负责对被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评审: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三)公示:对拟奖人选在市级有关媒体上公示。
(四)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五)质疑: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人选推荐单位接受评审委员会质疑。
(六)提出奖励建议: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市评审委员会将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公示:初审结果在市有关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市科技局责成推荐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对经公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不进入下一评审程序。
(四)专业评审组会议: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五)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分结果,结合湖州实际,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建议奖励方案。
(六)答辩:对推荐为一等奖候选项目的,必要时,由项目主要完成人在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辩。
(七)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建议奖励方案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组织一等奖项目答辩),从当年申报项目实际出发,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具体确定当年奖励项目与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无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每年六月底前,完成当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各专业专家评审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八月底前,完成当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推荐项目在形式审查时,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不送专业评审组评审:
(一)推荐项目的关键技术已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的;
(二)推荐项目系不能独立应用的或属阶段成果继续在立题研究的;
(三)推荐项目纠纷未处理妥当的;
(四)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产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如农作物新品种、药物、压力容器、计量器具等);
(五)纯军用项目;
(六)违反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法令、法规的;
(七)推荐项目系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凡有上述情况的项目,经改进或纠正后,达到了形式审查所规定的要求,仍可重新推荐。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推荐评审的项目,在评审前,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布,征求异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及主要完成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四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七章 审核、授奖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拟奖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及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省科技厅《浙江省实施〈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湖州市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归口管理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经市科学技术局批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科技奖励活动。
第四十六条 已设立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应自《湖州市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不得继续从事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上报。
第四十八条 我国留学生或学者在我国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对我市的科技与经济做出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由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本市工作外籍人员,港、澳、台胞对我市科技与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市奖励办法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外省市的单位和个人对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市奖励办法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十九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奖励证书归属个人。
(二)对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分配给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提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二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科技局制定的《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展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展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4]第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展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性的紧迫性,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习贯彻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制定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文件,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农民增加收入总是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广大农展群众切身利益的关怀。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事关全局,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农村社会进步,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又是长期的艰巨工作;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结合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深刻认识做好农民增加收入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努力提高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工作的自觉性。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及时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合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了解文件的基本内容、政策措施和总体要求。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坚决贯彻落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为促进农燕尾服增加收入做出贡献。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农村个体么营经济快速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把引导、支持农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紧密结合丐来,与农村产业调整、小城镇建设和农民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展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大力支持农村剩余力、闲散农民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导支持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经济作物的种植和畜、禽、鱼类的养殖业。鼓励、扶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各类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销大户和农展经纪人。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优化组合,把千农万户分散的种植、养殖、加工业同千变化的大市场联系起来,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格局。

三、坚决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性规定

中央1号文件规定:“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务局费。”这是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予以落实。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是指经营地域在乡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商贩。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地资源保护等行业外,都允许其经营。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强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四、热情做好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服务工作

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力度,提高办事效率。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办公所在地、登记注册大厅、工商所等场所,利用宣传栏、墙报、板报等形式,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设立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等内容予以公示。要为农民免费提供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场信息的咨询服务。对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或各类企业要简化手续、优先受理、及时审核,开辟优质服务的“绿色通道”。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条件具备的,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请各单位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贯彻落花流水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人:李楠 张道阳;联系电话:010-68013300-5809;传真电话:010-68050283或68034029。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