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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有关测绘资质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27 17:2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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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有关测绘资质问题的批复

国家测绘局


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有关测绘资质问题的批复
(测办[2004]119号)

宁波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工程建设中有关测绘资质问题的请示》(甬规字[2004]142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第二条关于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的规定,沉降观测属于测绘活动。根据《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国家测绘局依据《测绘法》制定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沉降观测(属变形观测的一种)的资质标准做了具体的规定。因此,从事沉降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测绘法取得相应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ОО四年十一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4〕69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务公开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
  (一)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其审计结果;
  (二)村民负担的税收及附加的收缴情况;
  (三)宅基地的审批情况;
  (四)计划生育工作中符合当年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名单、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
  (五)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的兑付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涉及下列村财务的项目至少每季度逐项逐笔公布一次:
(一)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数额及其使用情况;
  (三)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转让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四)农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补贴及其支付情况;
  (五)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数额;
  (六)五保户供养标准及其落实情况;
  (七)村办公经费的开支。
  有集体财务往来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第六条 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一)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
  (二)村办经济、公益事业项目及其筹资投劳、招标投标、承包方案等“一事一议”事项;
  (三)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代收代缴情况;
  (四)土地征用补偿及其分配情况;
  (五)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发放情况;
  (六)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
  (七)村集体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及其审计结果;
  (八)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属于村民小组办理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也可以通过民主听证会、广播、网络、“明白纸”等形式公开。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三至七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其职责是:
  (一)审查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科学、规范;
  (二)征求和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三)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
  (四)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汇报村务公开的监督情况。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威胁或者打击报复。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其资格。
  第九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公布的内容、时间、程序等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进行解释和答复;
  (二)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本村有关财务帐目、凭证;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研究讨论涉及村务公开的事项时,应当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至二名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后,村民有疑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询问的事项应当在十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反映的事项应当进行审查,对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限期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务公开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对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县(乡)党委、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反映的问题转交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转交或者村民直接反映的问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予以改正。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改正结果及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
  村民对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里就其反映的问题,未做处理或者对村民委员会的改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乡(镇)人民政府限期办理;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村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弄虚作假的或者不推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提出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罢免负有主要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前款行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的,应当调查处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库券转让市场从一九八八年四月开放试点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非法交易国债券的活动相当严重,少数“票贩子”从中压价,倒卖国库券,坑害群众,破坏国债券信誉,影响十分恶劣。为了打击这些非法行为,确保国债券转让工作的正
常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不论在任何场所交易未经国家批准转让的国债券,或者在经过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之外进行国债券交易的,均属于非法行为。
二、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商品时,一律禁止收取国债券。任何将国债券当做货币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三、对上述两种非法交易行为,除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交易的国债券和非法收入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对交易双方或一方处以罚款。
1.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未达到一千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10-20%的罚款;
2.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一千元以上、未达到五千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25-50%的罚款;
3.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五千元以上、未达到五万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60-100%的罚款;
4.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100-150%的罚款;
5.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收取国债券的,对收取者处以国债券面值50-100%的罚款,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其停业整顿。
四、对非法交易国债券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罚没收入,应一律上交财政。
六、各地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行动,加强合作,依法查处国债券非法交易行为,彻底取缔黑市,严惩“票贩子”,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