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佛山市人民政府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4 11:3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佛山市人民政府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业经2002年5月15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梁绍棠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增创体制新优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是在佛山市人民政府2000年第4号令公布的审批、核准事项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确定的。备案事项及中央、省属驻禅单位的审批、核准事项不在本规定公布之列。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终审权不在我市的初审事项以及不符合设立审批条件的日常管理事项在本次深化改革中作取消事项处理,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或依法加强监管。
第四条 设立新的审批、核准事项,要依法办理并严格把关。除国家和省规定以外,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设立新的审批、核准事项,必须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才能实施。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独立设立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设立新的审批、核准事项,如有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各部门、单位应依法实施,进一步明确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职责,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第六条 本规定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各部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审批责任制和审批过错追究制。同时,要设立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2午7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0年第4号令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第二轮取消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小饭桌就餐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1〕65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南八城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生小饭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为20名以内(含20名)中小学生提供校外就餐的餐饮服务活动。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区政府对本辖区学生小饭桌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作用,加强对学生小饭桌的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学生小饭桌监管工作人财物的投入,并将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对各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

  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备案公示和监督检查。

  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区政府建立健全学生小饭桌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做好学生小饭桌监管工作。教育部门应加大投入,办好学校食堂;工商部门依法对学生小饭桌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负责对学生小饭桌公共卫生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执行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遵守治安和消防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开办学生小饭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分别设置。

  (二)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

  (三)加工操作场所有上下水设施,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四)加工操作场所保持整洁。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门、窗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五)设有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冷冻冷藏和洗手设施。

  (六)有2名以上从业人员,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第八条 本市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实行备案公示管理。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经所在街道盖章同意后,在每学期开学前30日内向所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附件一)。

  (二)开办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原件与复印件。租赁房屋的应提交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四)学生小饭桌开办场所布局平面图。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六)承诺书(附件二)。

  第九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按照第七条的开办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第十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每日健康晨检。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

  (三)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组织培训教育。

  (四)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不得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七)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八)食品应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供餐方式一律实行分餐制。

  (十)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十一)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暂停开办,并向所在街道、卫生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配合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区教育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口设置固定公示栏,在每学期开学前公示由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的学生小饭桌备案情况。

  第十二条 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向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本学期学生小饭桌备案公示汇总表(附件三)和监督检查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小饭桌备案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对学生小饭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等问题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师生和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学生小饭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申请表
     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学生小饭桌备案情况汇总表

http://www.nj.gov.cn/zwgk/xxgk/fggw/nzgn/201205/t20120510_11223378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