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2号
发布《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法治型的政府机关,促进商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商务部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台港澳司、服务贸易司、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市场体系建设司、商业改革发展司、外国投资管理司、对外援助司和对外经济合作司的部分行政管理事项(详见附件),统一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
二、为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企业和公众,商务部受理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凡实现完全在线办理的,可通过在线办事系统受理。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机关2号办公楼一层西侧,邮政编码:100731。咨询电话:010-65197856。
商务部在线办事系统网址:http://egov.mofcom.gov.cn
附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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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部分行政管理
事项目录
一、台港澳司对外行政事项
1.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办理事项
2.在祖国大陆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办理事项
二、服务贸易司对外行政事项
3.商务部限制出口技术许可办理事项
4.商务部限制进口技术许可办理事项
三、机电和科技产业司部分对外行政事项
5.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资格许可
6.商务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办理事项
四、市场体系建设司对外行政事项
7.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许可办理事项
8.内资直销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五、商业改革发展司对外行政事项
9.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办理事项
10.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办理事项
11.原油仓储经营许可办理事项
12.原油销售经营许可办理事项
六、外国投资管理司对外行政事项
1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后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14.汽车品牌销售许可办理事项
15.外商设立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审批许可办理事项
16.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许可/分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17.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办理事项
18.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19.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20.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或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2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22.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审批办理事项
2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及变更办理事项
24.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25.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26.外商投资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许可办理事项
27.外商投资陆上、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审批办理事项
28.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合同、章程审批办理事项
29.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30.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办理事项
3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32.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审批办理事项
33.外商投资设立国际运输代理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34.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35.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办理事项
36.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审批办理事项
37.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审批办理事项
38.外资直销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39.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办理事项
40.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41.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42.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43.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商品返销展期、内销许可办理事项
44.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办理事项
45.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自有资金进口减免税证明等相关许可办理事项
4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办理事项
47.外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许可办理事项
48.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股权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49.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变更办理事项
50.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51.限额以上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七、对外援助司对外行政事项
52.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理事项
八、对外经济合作司对外行政事项
53.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办理事项
54.对外承包工程投标(议标)许可办理事项
5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办理事项
56.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办理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1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业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先进典型,增强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全市民营企业家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培养和壮大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为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东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结合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由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工作小组统筹开展。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与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同时开展,具体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均可作为推荐对象。其中,以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和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中的民营企业以及50强民营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为重点,其它符合条件的企业家也可参评。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对象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所在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所在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突出;
(三)在带领企业发展壮大,推动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方面成绩突出;
(四)积极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与突破,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文化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所在企业注重品牌建设工作,生产或销售质量过关、安全可靠的产品;
(六)有较大的公益举动,表现了突出的社会责任感;
(七)曾被市级及以上政府嘉奖,或获全省、全国性奖项;
(八)在省级以上的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性论文。
第五条 个人或所在企业在2006-2007年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企业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的不得参评。
第六条 在综合考虑产业和镇街分布的基础上,原则评选50名优秀企业家,最终名额根据推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由市经贸局下发开展评选活动的通知至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松山湖经发局和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并通过我市相关媒体发布评选活动的有关消息。
第八条 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松山湖经发局和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参加评选活动。推荐材料由各镇街民营办、松山湖经发局和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集中收集整理,按照要求对所有提供复印件的证书或材料与原件进行严格核对,并加具推荐意见,统一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
第九条 由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对各镇街民营办、松山湖经发局和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推荐的参选企业家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入选名单。
第十条 由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工作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评审会,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复评,确定正式入选名单。
第十一条 正式入选名单在《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调整,并将最终确认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参选材料
第十二条 参加评选活动的企业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登记表》,须所在工作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
(二)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约2000字)正本,要求用A4纸打印,须所在工作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并通过OA或E-mail提供电子版;
(三)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涉及到的成果认证、获奖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家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六章 表彰宣传
第十四条 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已评定的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及其所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经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工作小组审核属实并讨论通过的,由工作小组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
第十六条 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原则上与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同时开展,每两年一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