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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的复函

时间:2024-07-22 01:1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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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225号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的请示》(苏环函[1999]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替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1997年以前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执行GB8978-1996中表1、表2、表3规定的标准限值。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



在进一步总结我国广东、北京等地诊断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医学专家提出的意见,我部对4月14日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重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和出院参考标准,并同时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现将修改后的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继续将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卫生部属、部管医院。

附件:1、修改后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试行)》修改说明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三日







附件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一种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及蔓延。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它是一种冠状病毒亚型变种引起,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

1、流行病学史

1.1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

一,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1.2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疫情的区域。

2、症状与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注意:有少数病人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有基础疾病的病人。

3、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4、胸部X线检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改变,部分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多叶或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可不一致。若检查结果阴性,1-2天后应予复查。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疑似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1+2+3条或1.2+2+4条或2+3+4条。

临床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1+2+4条及以上,或1.2+2+4+5条,或1.2+2+3+4条。

医学观察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2+2+3条。

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的病人,如条件允许应在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也可允许患者在家中隔离观察。在家中隔离观察时应注意通风,避免与家人的密切接触,并由疾病控制部门进行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观察中的病人病情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要立即由专门的交通工具转往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的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鉴别诊断:临床上要注意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艾滋病合并肺部感染、军团病、肺结核、流行性出血热、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呼吸系统疾患。




重症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



符合下列标准中的1条即可诊断为重症“非典型肺炎”:

一、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二、低氧血症,在吸氧3-5升/分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70mmHg,或脉搏容积血氧饱和度(SpO2)<93%;或已可诊为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三、多叶病变且病变范围超过1/3或X线胸片显示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四、休克或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

五、具有严重基础性疾病或合并其他感染或年龄>50岁。




附件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



一、监测病情变化。多数病人在发病后14天内都可能属于进展期,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监测症状、体温、呼吸频率、SpO2或动脉血气分析,血象、胸片(早期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2-3天),心、肝、肾功能等。

二、一般性和对症治疗

1、卧床休息,避免劳累、用力。

2、避免剧烈咳嗽,咳嗽剧烈者给予镇咳;咳痰者给予祛痰药。

3、发热超过38.5℃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高热者给予物理降温。

儿童忌用阿司匹林,因该药有可能引起Reye综合征。

4、有心、肝、肾等器官功能损害,应该作相应的处理。

5、加强营养支持。注意水电解质平衡。

三、出现气促或PaO2<70mmHg或SpO2<93%给予持续鼻导管或面罩吸氧。

四、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应用指征为:①有严重中毒症状,高热3日不退;②48小时内肺部阴影进展超过50%;③有急性肺损伤或出现ARDS。一般成人剂量相当于甲基强的松龙80-320mg/d,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剂量,大剂量应用时间不宜过长。具体剂量及疗程根据病情来调整,待病情缓解或胸片上阴影有所吸收后逐渐减量停用。建议采用半衰期短的激素。

注意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

儿童慎用糖皮质激素。

五、预防和治疗继发细菌感染。根据临床情况,可选用喹诺酮类等适用抗生素。

六、早期可试用抗病毒药物。

七、重症可试用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八、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治则为:温病,卫、气、营、血和三焦辩证论治。

九、重症病例的处理:

1、加强对患者的动态监护。

2、使用无创正压机械通气(NPPV)。模式通常使用持续气道正压通气(CPAP),压力水平一般为4-10cmH2O;吸入氧流量一般为5-8L/分,维持血氧饱和度>93%,或压力支持通气+呼气末正压(PSV+PEEP),PEEP水平一般为4-10cmH2O,吸气压力水平一般为10-20cmH2O。NPPV应持续应用(包括睡眠时间),暂停时间不宜超过30分钟,直到病情缓解。

3、若病人不耐受NPPV或氧饱合度改善不满意,应及时进行有创正压机械通气治疗。

4、出现休克或MODS,予相应支持治疗。






附件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一、体温正常7天以上;

二、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

三、X线胸片有明显吸收。




附件4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修改说明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在总结了广东、北京等地诊断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经验,广泛征求了医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4月14日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考虑到随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认识的深入和诊断治疗经验的增加,可能对诊断标准继续修改,因此修订后的标准仍试行。此修改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流行病学史中1.2发病前两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病人的城市,修改为:发病前两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病人的区域。

二、症状与体征中增加一款“注意有少数病人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基础疾病的病人”。根据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回顾性调查结果,有些病人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有基础疾病的病人。为了避免漏诊,特增加此款。

三、胸部X线检查

“常为双侧改变”修改为“常为多叶或双侧改变”,临床发现部分非典型肺炎病人的胸部X线呈单侧多叶改变,因此对此条进行了修改。

四、疑似诊断标准中的1+2+3条修改为:1.1+2+3条,增加一项标准为1.2+2+4。

五、增加了医学观察诊断标准和医学观察对象的管理措施。医学观察诊断标准为:符合上述1.2+2+3条。

增加医学观察诊断标准的目的主要是指导医师正确甄别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对大量常见的其他发热病人通过医学观察予以鉴别。同时尽可能减少潜在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危险。

六、修订后的诊断标准增加了重症非典型肺炎的诊断标准和出院标准。

七、下发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通知





建建[200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做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力度,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继续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争取在整顿建筑市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目标是:㈠招标工程均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和方法规范运作,力争使应招标工程的招标率、应公开招标工程的公开招标率达到100%;㈡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强制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均达到100%;㈢无证承包、越级承包,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㈣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规则,并力争使三分之一左右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三分之一左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信息联网。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为实现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目标,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㈠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两法一条例”,依法推行并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研究制订学习、宣传和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宣传和培训,使所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做到知法、守法,监督管理部门做到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培训工作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要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善配套的管理办法,做好相关法规、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即将颁布,要据此抓紧建立工程招标代理制度,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继续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统计考核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

  要强化建设市场的执法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各地应切实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

  ㈡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推动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1999年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将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点转到抓规范、抓管理、抓监督上来。凡依法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都应当进场交易,实行属地进入、有关部门共同管理;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要与政府监督职能分离,实现政事分开,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具体的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业主推荐投标单位,重要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要探索并推行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防止出现招投标弄虚作假等现象;要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并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评标的客观、公正;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批准手续,收费一般应按宗确定,不宜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增加工作透明度。

  要加快有形建筑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抓紧组建全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各地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排出时间进度,增加必要投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到今年底,全国三分之一左右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起计算机管理系统,三分之一左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工程信息联网。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进度应再快一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规范情况,《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10月底之前写出专题报告。

  ㈢继续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建设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已于今年3月10日印发了《建设部、监察部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各地要针对当前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一是规避招标和搞假招标的问题;二是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强制监理的工程不依法实施监理的问题;三是无证承包、越级承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制度,抓住典型案例,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

  今年9月,建设部将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大检查,并将会同监察部对开展专项治理和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总结和推广一批在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典型经验。

  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开展深化建设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要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必须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建设部遵照朱镕基总理关于“改革、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要求,去年组织开展了调查研究,提出了深化建设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今年又确定了河北省和上海市、沈阳市进行综合改革试点。其他省市也应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推动建设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