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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实施〈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6:2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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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实施〈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实施〈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居住条件,根据《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12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并且具有保温、隔热、隔音、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建筑体材料。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建筑墙体材料或者从事新型墙材料的科研、设计、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把这一工作纳入本地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主管全市发展、推广、应用新型材料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确定新型墙体材料体系,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四)组织、指导并衔接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设计、生产、施工等各项工作,保证该系统工程规范有序地进行。
  (五)负责收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提出使用计划。
  (六)依法查处违反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政策的行为。
  县区人民政府应确定一个机构主管这项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环保、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七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周围20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实心粘土砖玫。原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逐步减少实心沾土砖产量,并创造条件向新型墙体材料转产。
  第八条 墙改管理机构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对生产墙体材料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核定实心粘土砖企业限产指标。
  第九条 新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应当优先立项,金融部门应当优先贷款,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用地。
  第十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加强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各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废渣,废渣排放单位不得收取费用,同时,不得借故中断废渣供应;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废渣,提供工业废渣单位可根据成本和质量,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二条 凡不符合国家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的工业废渣一律不得用作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其产品质量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第十四条 凡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框架结构的建筑,必须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填充墙、部断墙、围扩墙;混合结构的建筑,应当逐步应用混凝土空心彻块、多孔粘土砖等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实心粘土砖在5层以上建筑中使用。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通用图集。
  第十六条 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进行设计,并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要求。凡新型墙体材料质量达不到要求,未取得有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对进入建筑市场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墙改管理机构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由市、县区墙改管理机构征收。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驻永单位的建筑工程由市墙改管理机构征收,各县区的建筑工程由县区墙改管理机构征收。墙改管理机构可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实行委托代证的,应办理委托手续,由墙改管理机构向委托单位支付不超过征收总额5%的手续费。
  专项基金收缴按省财政厅湘财综字[19999]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工业建筑4元/平方米,民用建筑4.6元/平方米,其他建筑按其实心粘土砖实际耗用量0.02元/块收取。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项基金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墙体完工时(未粉刷前),由墙改管理机构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验,根据该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所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在建设单位申请核验完毕之日起15日内按实际使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未达到40%的不予返退。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缴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航道、引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农田水利工程;
  (三)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和“三废”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四)社会福利建设项目(盈利性的除外);
  (五)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建筑工程。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平调、截留、坐支、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退还建设单位后剩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和对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三)奖励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成绩显著 单位或个人;
  (四)财政部门核定的墙改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专项基金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专项基金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途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墙改管理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材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墙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同时报上一级墙改管理机构备案。
  (二)专项基金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途的,除严格按建设项目的基建(技改)程序报计委(经委)审批外,专项基金按以下权限审批使用:
  1、使用专项基金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经同级墙改管理机构批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2、使用专项基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经同级墙改管理机构批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并报上一级墙改管理机构备案;
  3、使用专项基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各级墙改管理机构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墙改办审核批准,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拨付。
  (三)专项基金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途的,由墙改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墙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拨付。同时报上级墙改管理机构备案。
  (四)专项基金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用途的,由墙改管理机构按季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规定的时限或不按比便返退专项基金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返退,并承担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挤占、平调、截留、坐支、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专项基金。对情节严惩 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应由建设、土地、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3月16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应由用户、生产单位、科学研究机构及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

二、将第十八条“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实行全省统一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制度。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企业产品执 行标准的合法性及采用国际标准的采用程度进行核查审定后,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作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依据。
“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变化时,应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产品调整时, 对不再生产的产品应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发证部门核查后予以注销。”删去。

三、将第二十二条“开发、研制和引进的新产品,未取得《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的,不得进行投产鉴定和质量检验的判定。”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1987年4月20日,财政部、建设银行以(87)建总经字第24号函复国家计委,同意适当调整施工机械折旧年限,并据以修订全国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为与财务核算工作相适应,经与财政部研究,现对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事宜,通
知如下:
一、从1988年1月1日起,国营施工企业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63号文件发布的《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及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6号文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的办法。


二、国营施工企业施工机械的折旧年限,从1988年1月1日起,改按财政部、建设银行审定的《修订后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折旧年限表》(见附件)执行。其他固定资产,仍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所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执行。
附件:修订后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折旧年限表
───────────────┬──────┬──────┬──────┬──────┬───────
机 械 类 别 │ 耐 用 │ 大修间 │ 年工作 │ 大修 │ 折旧
│ 总台班 │ 台 班 │ 台 班 │ 周期 │ 年限
───────────────┼──────┼──────┼──────┼──────┼───────
一、起重机械 │ │ │ │ │
1.履带式起重机 │ 3375 │ 1125 │ 230 │ 3 │ 15
2.汽车式起重机 │ 3000 │ 750 │ 200 │ 4 │ 15
3.轮胎式起重机 │ 4000 │ 1000 │ 250 │ 4 │ 16
4.塔式起重机 │ 4800 │ 1200 │ 250 │ 4 │ 19
5.龙门式起重机 │ 3600 │ 900 │ 230 │ 4 │ 16
6.桅杆式起重机 │ 4000 │ 1000 │ 200 │ 4 │ 20
二、土石方机械 │ │ │ │ │
1.单斗挖掘机 │ 3500 │ 875 │ 220 │ 4 │ 16
2.推土机 │ 3000 │ 750 │ 200 │ 4 │ 15
3.铲运机 │ 2500 │ 625 │ 160 │ 4 │ 16
4.装载机 │ 3750 │ 938 │ 240 │ 4 │ 16
5.凿岩机 │ 1530 │ 510 │ 150 │ 4 │ 10
三、基础工程机械 │ │ │ │ │
1.履带式打桩机架 │ 3600 │ 900 │ 230 │ 4 │ 15
2.走管式打桩机架 │ 3600 │ 900 │ 230 │ 4 │ 15
3.柴油打桩锤 │ 1352 │ 766 │ 200 │ 2 │ 8
4.蒸气打桩机 │ 3840 │ 960 │ 240 │ 4 │ 16
四、运输机械 │ │ │ │ │
1.载重汽车 │ 2850 │ 750 │ 240 │ 3 │ 12
2.自卸汽车 │ 2475 │ 825 │ 220 │ 3 │ 11
3.机动翻斗车 │ 2250 │ 650 │ 250 │ 3 │ 9
4.平板拖车组 │ 2250 │ 750 │ 210 │ 3 │ 13
───────────────┴──────┴──────┴──────┴──────┴──────

续表
───────────────┬──────┬──────┬──────┬──────┬──────
机 械 类 别 │ 耐 用 │ 大修间 │ 年工作 │ 大修 │ 折旧
│ 总台班 │ 台 班 │ 台 班 │ 周期 │ 年限
───────────────┼──────┼──────┼──────┼──────┼───────
5.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 2250 │ 750 │ 200 │ 3 │ 12
6.混凝土泵运车 │ 2250 │ 750 │ 200 │ 3 │ 12
五、搅拌机械 │ │ │ │ │
1.混凝土搅拌机 │ 2625 │ 875 │ 180 │ 3 │ 14
2.砂浆搅拌机 │ 2625 │ 875 │ 180 │ 3 │ 14
六、焊接机械 │ │ │ │ │
1.交直流电焊机 │ 2342 │ 781 │ 150 │ 3 │ 15
2.点焊机 │ 2250 │ 750 │ 150 │ 3 │ 15
3.对焊机 │ 1875 │ 625 │ 150 │ 3 │ 12
七、木工机械 │ │ │ │ │
1.圆锯 │ 1950 │ 650 │ 150 │ 3 │ 13
2.带锯 │ 3000 │ 1000 │ 220 │ 3 │ 14
3.压刨 │ 2625 │ 875 │ 180 │ 3 │ 14
4.打眼机 │ 2625 │ 875 │ 200 │ 3 │ 13
5.开榫机 │ 2625 │ 875 │ 200 │ 3 │ 13
6.裁口机 │ 2100 │ 700 │ 180 │ 3 │ 12
八、筑路机械 │ │ │ │ │
1.内燃压路机 │ 3000 │ 750 │ 200 │ 4 │ 15
2.沥清洒布车 │ 1200 │ 300 │ 100 │ 4 │ 12
九、垂直运输机械 │ │ │ │ │
1.卷扬机 │ 2800 │ 700 │ 210 │ 4 │ 13
2.皮带运输机 │ 2000 │ 500 │ 150 │ 4 │ 13
3.外用电梯 │ 3800 │ 950 │ 240 │ 4 │ 16
│ │ │ │ │
───────────────┴──────┴──────┴──────┴──────┴──────



198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