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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0:4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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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科工二司[2005]12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国核电厂的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和反馈,提高全行业整体运行业绩和管理水平,有效实施《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防科工委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章 运行经验交流内容

  第四章 核电厂事件报告

  第五章 核电厂定期报告

  第六章 行业定期报告

  第七章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第八章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

  第九章 国外信息

  第十章 其他运行相关信息

  第十一章 网站

  附录1:核电厂内部事件报告的内容

  附录2:核电厂运行月报的报告内容

  附录3:核电厂运行年报的报告内容

  附录4: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

  附录5: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

  附录6: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的内容

  附录7: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的内容

  附录8: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

  附录9:核电厂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

  附录10: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提高全行业整体运行业绩和管理水平,根据《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运行核电厂及相关单位开展《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条 建立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协调员工作机制。各单位指定本单位的协调员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网站用户管理及网络安全。协调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时提交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的各类报告和信息;

  (二)根据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工作计划的要求,协调和落实各项具体活动;

  (三)参加协调员工作会议;

  (四)负责协调本单位网络安全和用户管理,及时向技术支持单位通报网站运行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督促运行经验信息在本单位及时应用。

第三章 运行经验交流内容

  第四条 核电厂运行经验是指从国内外核电厂获得的、对其他核电厂有借鉴意义的信息,包括核电厂事件报告、核电厂定期报告、行业定期报告、经验反馈专题报告、运行经验反馈会议报告、国外信息以及其他与运行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核电厂事件报告是指核电厂根据事件报告准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报告的运行事件报告和内部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过程、原因分析和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纠正行动等。

  第六条 核电厂定期报告是指核电厂根据定期报告的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报告的,与运行、安全相关信息的报告,包括核电厂运行月报、核电厂运行年报。

  第七条 行业定期报告是秘书处组织技术支持单位根据核电厂事件报告、运行月报、运行年报等报告的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而形成的报告,包括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和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

  第八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是秘书处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及核电厂专家对行业内的共性事件和具有重要经验反馈价值的事件进行归纳、总结和深入分析后形成的包括事件描述、根本原因、经验教训和建议的纠正行动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包括运行经验交流委员会年会、协调员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等。

  第十条 国外信息主要包括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核电运行信息、导则、技术文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其他与运行相关的信息包括良好实践、核电厂大修总结报告、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报告、电厂重大改进和改造报告以及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等。

第四章 核电厂事件报告

  第十二条 核电厂事件报告分为运行事件报告和内部事件报告。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包括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

  第十三条 核电厂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科工二司[1996]6号文)的要求,在向国防科工委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将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上传至网站。

  第十四条 核电厂还应向网站报送满足下列要求的内部事件,

  (1)多次重复出现的问题;

  (2)由相同的根本原因导致多次严重异常的事件;

  (3)导致或将导致非计划停堆\停机或电厂非预期瞬态的事件;

  (4)导致大修计划延期的事件;

  (5)严重的工业安全事故(包括未遂);

  (6)需要执行质保程序但未执行或中止的活动;

  (7)影响电厂可靠运行或电厂安全功能的重大设备缺陷;

  (8)其它有重要借鉴价值的电厂内部事件。

  要求各电厂每年提供的内部事件报告数量不少于每机组20份,内部事件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录1。

第五章 核电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核电厂定期报告包括核电厂运行月报和核电厂运行年报。

  第十六条 核电厂在每月10日前通过网站上传上个月运行月报,内容见附录2:“核电厂运行月报的报告内容”。

  第十七条 核电厂在每年4月1日前通过网站上传上一年运行年报,内容见附录3:“核电厂运行年报的报告内容”。

第六章 行业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行业定期报告包括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和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

  第十九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月报,形成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5日之前通过网站发布,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见附录4:“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年报,形成面向公众的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将上年度的中国核电运行年报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技术支持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而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于5月31日之前对外发布。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见附录5:“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年报,形成年度的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并于次年的1月30日前通过网站发布,具体内容见附录6:“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统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事件报告,形成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于次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站发布,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其内容见附录7:“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的内容”。

第七章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符合下列准则的事件组织编写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1)重要核事件;

  (2)重要设备故障、损坏事件;

  (3)相似的人因事件;

  (4)相似的设备故障、损坏事件;

  (5)相似的外来因素如电网、气候条件等导致的事件;

  (6)相似的设计,如果设计是引起某个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二十四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有可能形成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事件或一组事件编写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初稿,提交协调员会议讨论。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组织成立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编写组。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编写组成员主要来自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聘请设计院等相关单位的专家。编写组设组长一名、其它成员若干,均由秘书处聘任。组长应具有十年以上与事件主题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小组其它专家应具有五年以上与事件主题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技术支持单位人员应具有核电厂相关知识,熟悉事件分析方法。

  第二十六条 编写组集中分析和讨论初稿,并形成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必要时,编写组可以到相关电厂进行事件调查。在调查和分析过程中,有关电厂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小组内的日常事务,并详细记载事件分析过程。

  第二十八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由协调员网络审核,编写组组长批准,技术支持单位通过网站发布,同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见附录8:“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发布6个月后,由协调员通过网站向秘书处反馈本电厂对经验反馈专题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

  第三十条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包括运行经验交流委员会会议、协调员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等。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组织召开两次协调员会议。协调员会议总结各单位运行经验交流活动开展情况、讨论工作计划、以及审议有关运行经验交流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电厂需要,针对电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会议议题及形式由秘书处与协调员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技术支持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形成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经技术支持单位归类整理后,通过网站发布,同时以纸质文件形式在行业内分发。

第九章 国外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外信息主要指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核电运行信息、导则、技术文件等。技术支持单位对上述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根据其适用性和重要性进行筛选。

  第三十五条 技术支持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筛选出的部分国外信息根据电厂需求进行翻译。

  第三十六条 技术支持单位将筛选的信息按专题进行归类整理后,放在网站上共享,并根据需要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

  第三十七条 各电厂将对国外信息的需求和利用情况反馈至技术支持单位,便于技术支持单位向电厂提供更实用的信息。

第十章 其它运行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核电厂将对国内同行具有借鉴价值的本电厂实践经验,形成良好实践报告,及时通过网站发布。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见附录9:“核电厂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电厂良好实践信息,由技术支持单位整理归类后通过网站发布。

  第三十九条 核电厂在换料大修结束后四个月内通过网站提交《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见附录10:“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条 核电厂可通过网站发布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电厂重大改进和改造等与运行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章 网 站

  第四十一条 中国核电运行信息网是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的信息平台。网站设在技术支持单位。

  第四十二条 网站的用户限于国防科工委、核电集团公司、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

  第四十三条 根据岗位职责和对信息的需求,对网站的用户进行分级并设定不同的权限。有关用户分级、权限划分和网络安全方面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用户分级和注册,并将用户信息报告给技术支持单位。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监控用户的登陆信息。

  第四十五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信息网站的维护。


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发〔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部 社保基金会


  社会保障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事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十二五”时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
  一、发展环境
  “十一五”时期,是建国以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并开展试点,全面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建立并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普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完善了灾害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从城镇扩大到农村,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从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会保障,并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社会保障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形成了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干、以银行及各类定点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并逐步向乡镇、行政村延伸。“金保工程”一期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建立了中央、省、市三级网络,并全部实现省、部联网。

专栏1 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指  标
2005年
2010年

规划目标
实际情况
增长率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新农保参保人数(万人)〔1〕 17487

22300

25707
10277
47.0%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新农合覆盖率 13783
23.5%
30000
>80%
43263〔2〕
95%〔3〕
213.9%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8478
14000
16161
90.6%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10648
12000
13376
25.6%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5408
8000
12336
128.1%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万人) —

10300


注:〔1〕2005年和“十一五”规划目标未列新农保参保人数,2009年开始组织新农保试点,2010年数据
   中不包括各地自行试点的参保人数。
  〔2〕2010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人数中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3735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19528万人。
  〔3〕2010年新农合参保人数8.36亿人。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攻坚时期,也是社会保障领域深化改革和在关键环节上实现突破的重要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社会保障事业加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为社会保障事业加快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意识增强,对社会保障的期盼提高,为社会保障事业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社会保障事业加快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在充分认识社会保障事业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发展还不平衡,广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发展严重滞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比较窄;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加强制度整合、衔接和推进管理服务一体化的要求日趋紧迫,难度不断提高;城乡间、不同群体间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仍然较大,矛盾比较突出;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大部分空账运行,社会保障长期资金平衡和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加大;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不均衡,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必须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基本保障,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基本要求是:
  (一)更加注重保障公平。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再分配的调节功能,把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作为优先目标,基本解决制度缺失问题,使人民群众都能享有相应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安排;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使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协调平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待遇水平,逐步缩小相关群体的保障水平差距,使广大人民群众平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发展。以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群体为重点,以促进城乡统筹、更好适应流动性要求为目标,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整合,提高统筹层次,推进制度规范,完善政策体系,做好各类制度的衔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努力清除影响就业人员转移就业和享受各类社会保障待遇的障碍,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三)更加注重优质高效服务。加强社会保障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可及性。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改进服务手段,提高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便利性;加快理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体制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和规范的管理服务流程,加强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均等化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四)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实行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落实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中长期平衡。进一步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继续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扩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充实国家战略储备。加强风险预测,保证资金长期收支平衡,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大力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提供制度和资金保障。
  三、发展目标
  未来五年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完备,体系比较健全,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
  (一)制度建设。各项保障制度基本完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已有各项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统筹取得积极进展,多层次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实现基本覆盖。“十二五”期末,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57亿人,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3.07亿人;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三)保障水平。继续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稳步增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稳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城乡低保标准稳步提高,工伤伤残职工享有基本的职业康复服务。
  (四)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全国所有街道(社区)、乡镇(行政村)基本完成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行政村普遍实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管员制度。县级以上(含县级)普遍建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信息联网的社会保障基础服务设施。国家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8亿人。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和农民工留守家属关爱服务体系。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各乡镇(街道)基本建立经常性捐助站(点)和慈善超市。

专栏2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发展主要目标
指  标 2010年 2015年 增加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新农保参保人数(亿人)
3.60
2.57
1.03 8.07
3.57
4.50 4.47
1.00
3.47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 3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6 2.1 0.5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3 1.6 0.3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2 1.5 0.3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亿人)
1.03 8.00 6.97
注:2010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中未包含城镇居民,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少于
  3.07亿人。


  四、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解决制度缺失问题
  (一)加快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研究制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办法,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加快完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积极推进门诊统筹。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深入推进以职业康复为重点的工伤康复工作,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努力让更多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注重强化失业风险防范功能,继续推进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实施,建立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研究探索建立生育保障制度体系。
  (三)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保障政策。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建立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与缴费情况相挂钩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继续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继续通过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划拨国有资产、扩大彩票发行等渠道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做好准备。
  (四)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完善和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老年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
  (五)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待遇。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六)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在建立健全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人们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落实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积极稳妥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统筹考虑各类人群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建立适合不同群体、分不同档次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七)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缓解低收入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专栏3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专项行动

01 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02 建立并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03 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04 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05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遗属待遇制度。
06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病残津贴制度。
07 制定实施失业保险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08 建立工伤预防制度,完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标准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

  五、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稳步推进保障制度和管理服务一体化建设
  (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经办管理。探索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和使用范围,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新农保实现省级管理。全面实现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地(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三)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以农民工为重点,妥善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实现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完善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探索建立参保地委托就医地进行管理的协作机制。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标准,实现相关信息指标体系和编码体系全国统一,方便全国范围信息交换,适应人员流动需要。
  六、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实现基本覆盖
  将符合条件的各类人群纳入制度体系,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解决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将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强化新农保、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激励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保、长期参保。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研究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政策。研究制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优抚对象、城乡残疾人和各类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

专栏4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人群覆盖专项行动计划

01 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02 将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和原“家属工”、“五七工”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03 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
04 将未参保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05 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06 探索建立参保地委托就医地进行管理的协作机制,完善异地就医管理服务。

  七、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增强保障能力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普遍开展和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健全失业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健全职业康复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标准。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专栏5 “十二五”时期改善社会保障待遇计划

01 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稳定增长,提高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02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逐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
03 提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
  提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
04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

  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大力发展福利和慈善事业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以城乡低保制度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殡葬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与慈善事业相衔接、统筹城乡、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灾应急体系,提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二)大力发展福利事业。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坚持家庭、社区和福利机构相结合,逐步健全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福利服务。贯彻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建立居家养老三级服务网络;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加强社区福利设施建设;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的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以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推动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做好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以及假肢(矫形器)制作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
  (三)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及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体系,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的慈善事业新格局。完善慈善捐赠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财政、彩票公益金等国家投入机制,规范慈善行业服务监管制度,提升慈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发展经常性捐助站点和慈善超市,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完善慈善超市运行机制。
  九、加强社会保障管理与监督,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严格基金监管。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收支,明确政府投入责任。完善基金监管政策法规,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市场化运营。大力推行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管软件应用,逐步实现现场监督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指导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实行规范运作,提高基金管理能力和运作水平,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基金监管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引导控制医疗服务费用,促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分级管理标准,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快实现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推进实行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方式,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三)改进和加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加快社会保障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步伐,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管理机制,完善专业标准,规范业务规程,整合经办资源,提升管理手段。建立公民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实现登记管理模式从以单位为依托向以社区为依托、以个人为对象的转变。逐步实现统一受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统一核定缴费基数和数额、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统一社会保险稽核、统一查处社会保险违规行为,加强社会保障业务档案、数据、信息网络管理,保证资料和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设立电脑查询、电话查询和个性化咨询服务,积极探索网上申报、缴费、结算。探索合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新农保金融服务,健全服务体系,规范服务方式,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代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放业务,创新支付结算方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专栏6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计划

01 加快信息化建设
  实施“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建设多险种统管、跨区域接续、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系
  统,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提升社会保障监管和决策支持能力。
02 延伸服务网络
  在全国所有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行政村)建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在行政村普
  遍实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管员制度。
03 改善服务环境
  开展国家、省级、市级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统筹考虑国家级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
04 实施标准化管理
  研究制定有关社会保险标准36项,其中:国家标准13项,行业标准23项。
05 建立专业化队伍
  实施“社会保险百千万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培养100名左右掌握社会保险政策、精通经办业务的管理
  人才;培养1000名左右社会保险经办相关专业领域的业务专家;培养10000名左右岗位管理能手和业
  务标兵。

  十、强化基础保障,确保纲要实施
  (一)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订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和基金监督等法规,以及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加快社会救助法和慈善法立法进程,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明确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建立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正常投入机制和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加大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巩固现有筹资渠道,积极开辟其他资金来源。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需要,切实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所需经费以及社会救助等机构所需经费。
  (三)健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遵循方便、安全、低成本的原则,整合基层公共服务功能,延伸基层公共服务网络,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完善社会保障组织体系。开展大规模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的能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和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以实现社会保障全国一卡通为目标,完善协调机制,建立统一标准,全面发行社会保障卡,实现社会保障卡跨险种、跨地区广泛应用。加快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逐步与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系统做好衔接,实现协同共享,为一卡通提供高效、安全的技术支持保障。
  (五)继续做大做强社会保障战略储备资金。按照“可操作、可持续、有增长”的原则,研究多渠道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据现有制度安排,通过完善国有股减转持相关政策、做好国有上市公司追溯部分的国有股份划转工作和扩大彩票发行等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持力度,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六)加强社会保障科学研究和宣传。进一步推动理论和科技创新,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系统的理论指导和科技支撑。建立社会保障专家库、资料库和基础数据库。重点开展社会保障资金中长期平衡等涉及全局和长远的发展战略、基础理论和重大政策研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理论和政策体系。加强政策评估、技术标准、量化分析、预警预测与社会保险精算等专题研究,建立数据分析系统。大力推广科研成果应用,促进决策、管理、服务科学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加强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七)加强社会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社会保障领域双边、多边合作,适时批准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国际公约,积极参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等国际劳工标准的制订。通过双边谈判,签订双边社会保险互免协议。立足国情,学习借鉴国际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经验,提高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社会保障对外宣传。
  (八)实施社会保障重大项目。按照事权划分责任,分级负担,加大投入,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统筹实施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和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项目。
  1.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继续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将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网延伸到基层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整合县及县以下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基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2.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国家、省级、市级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统筹考虑国家级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改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异地就医结算等经办服务条件。
  3.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
  围绕广泛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全面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快实施“金保工程”二期项目。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覆盖全国、联通城乡、安全可靠的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网络和跨地区信息交换结算平台,建立多险种统管、跨区域接续、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系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业务监管系统、宏观决策支持系统和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提升数据中心水平。统筹规划建设灾备中心。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安全信任体系。
  4.社会保险标准化工程。
  坚持以人为本、急用先立、上下联动、试点先行的基本工作原则。从现在起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科学适用的社会保险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国家社会保险标准协调配套,将社会保险服务、评价、管理等领域的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实现对关键环节和关键因素的有效监控,以标准化手段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十二五”时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建设总体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研究制定有关社会保险标准。
  5.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建设工程。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康复资源,以国家级和区域性工伤康复平台为示范引导,以地区级康复平台为基础,以购买服务为主要方式,以促进工伤职工职业康复为主要目标,研究逐步构建功能完备、分布合理的工伤康复新格局。国家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要依托现有资源,按照面向全国、辐射周边的要求,建设成为集医疗康复、职业康复、人才培训、康复科研及假肢矫形器装配于一体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综合性国家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依托所在省份现有资源进行建设,主要建设成立足所在省份,辐射区域内其他省份,并通过区域性工伤康复平台的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内其他省区市地区级康复平台发展的以职业康复为核心的综合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地区级康复平台立足本地,利用现有资源开展系统规范的工伤康复工作。不同层次的工伤康复平台协同推进,共同促进全国以职业康复为核心的工伤康复体系建设。
  6.失业动态监测预警项目。
  为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的作用,依托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立健全统一的失业动态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配置必要设备,开发实用软件,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在所有省级单位和设区市及部分县(市),设立失业动态监测点,跟踪了解监测企业岗位变化、失业人员就业需求等动态情况,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并相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失业。
  7.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以中高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龙头,带动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全面实施。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设一支优秀的业务骨干队伍:培养100名左右掌握社会保险政策、精通经办业务的管理人才,培养1000名左右社会保险经办相关专业领域的业务专家,培养10000名左右岗位管理能手和业务标兵;利用现有资源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打造一批合格的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立国家级高级管理和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同时,指导各地完善现有的干部培训设施,为开展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大规模、重实效的人才开发培训提供基础保障;基本完成专业教材的开发和师资的培养。开发学习支持服务系统,丰富教育培训手段,开展远程教育,构建统一的网上交流平台。
  8.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
  加快建设全国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为落实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住房、基本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等城乡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奠定坚实的基础。
  (九)抓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全面实施规划纲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统筹协调、抓好落实。要加大重点项目立项和推进力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期中和期末评估,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


近几年来,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服务中小企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城市信用社还存在不少问题,相当一部分城市信用社在经营活动中,背离了合作制原则和为广大中小企业及居民服务的宗旨,擅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不
规范,经营水平低下,不良资产比例高,抗御风险能力差,形成了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必须对城市信用社进行彻底的整顿和规范。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城市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就整顿
城市信用社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顿工作的总体要求
整顿城市信用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城市信用社资产负债状况和风险程度,选择不同方式处置和化解金融风险,逐步建立有效的防范风险机制。按照“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把城市信用社真正办
成合作金融组织。
二、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清产核资
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查清城市信用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财务的真实情况,核实各项资产损失,确定城市信用社总体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
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指导工作。
清产核资要着重做好各项资产真实风险的测评及处理、所有者权益认定及固定资产评估工作。已经形成损失的贷款应按规定冲销呆帐准备金,已提呆帐准备金不足冲销损失的,应从当年税后利润中继续冲销。其他处于风险状态的资产,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资产保全和清收。要落实固定
资产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不得高估其价值,虚增固定资产。
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二)化解风险
城市信用社出现支付风险,应本着“谁组建,谁负责组织清偿”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组建单位或股东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属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干预城市信用社经营管理而造成支付风险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清偿有关债务。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城市信用社支付风险进行分类分析,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可选择以下三种:
1.自我救助。城市信用社出现暂时流动性支付困难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依法清收资产和保护债权,特别是依法处理逾期贷款的抵押或质押物,责成保证人履行其担保责任。二是追缴股东欠款及其无偿占用的资产,要求股东追加注资。三是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吸收新股东,增资
扩股。四是合理拆借资金,按规定程序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等。
经自我救助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进行整改,达到资能抵债、管理规范、内控严密的城市信用社,仍存在流动性困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给予适当的再贷款支持。
2.收购或兼并。对于出现支付困难但亏损数额不大的城市信用社,在清理资产、核销呆帐、坏帐、查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实行收购或兼并,承接其全部债权债务。
3.行政关闭或依法破产。对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又不能实施收购兼并的城市信用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关闭。在组织清算组清理资产、核实损失后,优先兑付个人储蓄存款。对储蓄存款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应从本金中扣回。公款私存不视
为个人储蓄存款。对城市信用社违规违法经营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无法采用行政关闭方式的情况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三)规范改造
必须逐步将仍然带有商业银行性质的城市信用社,规范改造为真正的合作金融机构,使其成为社区内居民个人、企业单位入股,实行民主管理、社员监督,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约束、互助互利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城市信用社规范改造的基础
上,完善城市信用社行业管理机制。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银发〔1997〕369号),开展城市信用社的合作制规范改造工作。通过规范改造将信用社从股份制管理形式转变为合作制金融组织,即将股份制商业银行式的投资入股方式,改变为社员入股方式;将股份公司形式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改变为合作制形式的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将股份公司形式的股东表决权,改变为合作制民主管理形式的一人一票制;将商业银行形式的信贷管理体制,改变为以对社员提供资金服务为主,对非社员存贷款业务不得超过业务量40%的合作制经营模式;将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
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改变为以互助互利为原则的合作制经营机制,将城市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制金融组织。通过规范改造,城市信用社要重点支持辖区内小型企业、私营和个体经济发展,成为商业性金融的补充。城市信用社的社员必须以个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对个人、私营和
个体企业的业务量应当占存贷款等业务总量的80%以上。
城市信用社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范工作,按国家有关财政、税务规定执行。
2.规范改造工作中,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进行处理。因资本充足率达不到规定要求而进行增资扩股的,或者社员持股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必须转让股份的,原社员享有优先认购
其股份的权利。
3.加强行业管理。凡在同一地(市)级城市设立城市信用社达到或超过4家的,应组建规范化的城市信用社联合社;已设立的联合社,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银发〔1998〕1号)进行规范,切实行使对城市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其他
设在县(市)的城市信用社,在规范改造工作完成后划归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
4.在符合条件的城市,积极稳妥地推进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已按股份制组建、实际按商业银行机制运作的城市信用社,经清产核资后,质量较好的可纳入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范围。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建工作,对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以
及存在支付危机等问题的城市信用社,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行纳入组建范围。
(四)加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结合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城市信用社的监管,督促城市信用社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真正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要严格审查城市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凡是不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或在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行规范改造工作中扯皮推诿的城市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必须责成该社社员大会或理事会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要严厉查处借整顿和规范改造城市信用社之机,侵吞城市信用社集体资产、私分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悬空城市信用社债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彻底查清,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依法保护城市信用社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五)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清理整顿内容和实施办法参照《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三、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要在1998年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切实做好城市信用社清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工作,评估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清收计划。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违规批设的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机
构要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处理方案。
(二)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立即转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已经出现支付危机、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城市信用社进行分类,选择不同的风险处置方式,逐一提出风险处置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1998年底前要
全面控制城市信用社的支付风险。
(三)规范改造工作要在1999年底前完成。规范改造工作采取先试点、后铺开,先易后难的方式进行。1998年11月前,完成山西省榆次等市城市信用社规范改造试点工作,并总结试点经验。1998年底前,落实社员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1999年全面完成对城市信用社
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规范工作,非社员的存、贷款业务所占比例要减少到50%以下。
(四)到1999年底前,要建立健全城市信用社行业管理机制。已设立的城市信用社联合社,要于1998年底前完成规范改造工作。已经批准列入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范围的城市,应加快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步伐,力争1998年底前进入筹建或开业阶段。设在县(市)及县以下
地区的城市信用社于1999年底前,划归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
整顿城市信用社全部工作于1999年底前完成。
四、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要求
(一)全国整顿城市信用社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指定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协调整顿中出现的问题。各地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落实整顿任务,城市信用社出现支付问题时,要负责组织资金支付、资产清收
、机构清算和人员安排等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对整顿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并立即采取措施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整顿工作的需要,向各地派出风险处置及规范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协助各地人民政府对整顿中可能出现的支付问题制定防范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处置及规范改造创造良好
环境。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与各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对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保证整顿工作顺利进行。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整顿工作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要组织力量,分赴各地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
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告国务院。



199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