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的通知
外经贸配发[2002]579号
为推进金关工程建设,落实外经贸信息化建设的三大任务要求,进一步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并方便快捷服务于企业,全面实现进出口许可证签发与管理的网络化,在2002年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发证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作为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的重要子系统,是国家金关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网络技术,连接各级配额管理机关、许可证发证机构、海关及进出口企业,对进出口配额的分配、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审批、同海关的联网核查等整个进出口业务和管理的各环节实现全面监管,形成全国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闭合网络,从而贯彻落实了国务院领导提出的“要抓紧实现全面联网并进一步走向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指示精神。该系统减少了办证流程,提高了办证效率,降低了办证成本,完善了发证管理,强化了监控手段,同时也将进一步增强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签证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网上申领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
二、为保证企业联网申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顺利推广,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先后在北京、广东、上海等地进行了试点,并举办了三期全国发证机构签证人员技术、业务培训班,具体落实了全面推广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有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收到了良好效果。各发证机构要积极做好企业网上申领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有关企业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得到企业的支持和配合,确保网上申领许可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发证机构要注意收集企业在办理网上申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向我部反馈各种相关信息。我部还将对各发证机构使用该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发证机构于明年一季度末将网上申领许可证工作的执行情况书面报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四、考虑到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推广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发证机构要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各地的代表处加强联系,做好应急预案。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成立了技术、业务支持服务保障小组,设立了服务热线,专门受理各发证机构和企业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关技术、业务保障措施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许可证管理系统运行暨网上申领许可证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
外经贸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许可证管理系统运行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
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
为保证许可证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同时保证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推广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处理问题的原则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经过一年多的运行,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也通过了近一年的试运行,实践证明该系统能够满足日常发证工作的需要,并适应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实际要求,因此在全面推广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在本系统范围内予以解决。
(二)一旦企业网上申领系统出现故障,企业无法通过网上递交、打印申领单时,发证机构应首先保证企业及时领取证书。
二、技术保障措施
(一)配额来源数据处理办法
1、进口配额数据
由外经贸部(外贸司、外资司、机电司)、国家化武办、国家环保总局下达的配额数据,各发证机构根据商品管辖权限可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使用。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应急配额数据录入。
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联合下达的配额数据,由许可证事务局录入,各发证机构直接使用。
2、出口配额数据
由外经贸部(外贸司、外资司、机电司)、国家化武办、国家环保总局、两部委联合下达的配额数据和地方的二次分配数据,各发证机构根据商品管辖权限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使用(一次分配数据由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从电子商务中心录入的数据中提取)。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应急配额数据录入;其他部委下达的配额数据如无电子数据,请报外经贸部协调解决。
(二)发生技术故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处理方法
1、线路故障影响发证时,区分情况按以下方法解决:
(1)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CIECC中心)与CIECC中心代表处之间的专线连接出现故障,导致发证机构不能正常使用发证系统时,可用调制解调器拨号方式连通CIECC中心后发证。
(2)发证机构与CIECC中心代表处之间的专线出现故障,可用调制解调器拨号方式连通CIECC中心代表处发证。
上述二种情况,由于是拨号上网,数据传输速度较慢,因此仅用于应急发证,专线恢复后,应立即切换回专线连接。
(3)企业由于线路、设备等故障不能在网上递交、打印申领单,可恢复受理纸面申请方式,解决企业急于领证的问题。
(4)对于企业不能正确安装设备驱动程序、不能正确连接到申领系统、不能正确填写电子申领单、不能正确打印申领单、不能正常查询申领单状态的情况,发证机构要提请企业注意仔细阅读下发的培训教程,有关技术问题可与技术支持热线联系。
2、CIECC中心主机系统瘫痪,完全不能运行的情况:
由各发证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报经许可证事务局同意,向海关出具保函,解决企业急需,待系统恢复后补发许可证;
三、退换证问题
2002年度的许可证直接在现行系统中进行退换,各发证机构不得倒签或提前发证日期,2001(含)年以前的许可证退换,报许可证事务局解决。
四、投诉及热线联系制度
为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许可证事务局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分别设立了投诉电话和热线值班电话,专门受理各发证机构在使用和推广中遇到的问题。
投诉电话:
许可证事务局:010-65225868;65225870;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010-67800108。
热线电话:
许可证事务局:010-65225875;65224689;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010-65129170(电子钥匙)
010-65129141(申领系统)。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05〕6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制定的《天津市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是指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聘请的以独立身份对政府采购招标、谈判、询价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较高;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聘请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二)中介机构和供应商的代表。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选取、评审专家抽取等政府采购活动的知情权;
(三)对政府采购招标、谈判、询价过程进行监督;
(四)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终止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政府采购招标、谈判、询价过程进行监督,并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当事人行为进行监督;
(三)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方面对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有关政府采购投诉及违法违规案件。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聘请程序:
(一)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供应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数量推荐政府采购监督员;
(二)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对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监督员进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
(三)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向政府采购监督员颁发《天津市政府采购监督员资格证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聘请期限:
(一)政府采购监督员每一个聘期为两年,聘期满后,根据聘期内本人表现和考核情况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个聘期;
(二)政府采购监督员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解除聘请关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三)政府采购监督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取消政府采购监督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选派程序:
(一)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提出选派政府采购监督员的申请;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原则上为每个采购项目选派一名政府采购监督员;
(三)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选派,在采购项目开始前通知政府采购监督员。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选派,应主动提出回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政府采购监督员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考核工作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员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集中考核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日常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十三条 日常考核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每次监督活动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情况及时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集中考核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日常考核情况,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于每季度末对政府采购监督员进行一次集中考核。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策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是否能够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并在监督过程中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
(四)有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基本胜任”和“不胜任”。
(一)胜任:政策水平和执业能力能够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活动,独立、公正地提出个人的监督意见,自觉地遵纪守法。
(二)基本胜任:政策水平和执业能力基本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基本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个人提出的监督意见能够负责,遵守相关规定。
(三)不胜任:政策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不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个人提出的监督意见不负责,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现象。
第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监督工作中不胜任监督工作需要、检验复审不合格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申请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政府采购监督员考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