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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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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决定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决定


2001-07-16

教研[2001]1号


  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现批准《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现代汉语短语结构规则研究》等100篇学位论文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是《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创新,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措施。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以优秀论文评选为契机,在研究生中大力倡导科学严谨的学风和勇攀高峰的精神,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学科建设,完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全面提高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出贡献。


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

论文编号
论文题目
作者
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

2001001
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现代汉语短语结构规则研究
詹卫东
陆俭明
北京大学

2001002
印度梵文医典《医理精华》研究
陈明
王邦维
北京大学

2001003
流的稳定性猜测及相关问题
甘少波
文兰
北京大学

2001004
量子色动力学求和规则的若干应用-同位旋对称性破缺效应等
朱世琳
杨泽森
北京大学

2001005
叠氮甲烷光解动力学、稀土配合物分子内能量传递及储库分子水合物的理论研究
应立明
赵新生
北京大学

2001006
基于结构的药物分子设计方法
王任小
唐有祺
北京大学

2001007
参与大鼠阻力血管收缩和外周血压调节的α1—肾上腺素受体亚型
朱卫忠
韩启德
北京大学

2001008
细胞因子在颞下颌关节紊乱病中的作用
方平科
马绪臣
北京大学

2001009
论科学的人文价值
孟建伟
刘大椿
中国人民大学

2001010
论动态宏观视野下的交易费用分析框架
刘元春
林岗
中国人民大学

2001011
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环境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环境社会学的一种视角
洪大用
郑杭生
中国人民大学

2001012
人载脂蛋白H与磷脂膜的相互作用及其膜结合态构象的研究
王少雄
隋森芳
清华大学

2001013
铁电陶瓷的电致失效力学
朱廷
杨卫
清华大学

2001014
光学子波并行处理技术及应用研究
冯文毅
金国藩
清华大学

2001015
饮用水中可生物降解有机物和消毒副产物特性研究
刘文君
王占生
清华大学

2001016
多属性决策理论方法与应用研究
刘树林
邱菀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01017
高速光通信系统及全光波长变换中的若干关键问题的研究
余建军
管克俭
北京邮电大学

2001018
猪肥胖基因(ob)和肥胖受体基因(OBR)cDNA的克隆与分析
戴茹娟
吴常信
中国农业大学

2001019
杨树种间耐旱性差异的生理生化基础研究
陈少良
王沙生
北京林业大学

2001020
人肝癌Be17402细胞系天然耐药及5-Fu获得性耐药的机理以及几种天然化合物逆转多药耐药的作用
黄敏
刘耕陶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2001021
国际科学教育理论研究
丁邦平
顾明远
北京师范大学

2001022
从少体系统到多体系统:动力学和统计力学
郑志刚
胡岗
北京师范大学

2001023
音乐与其表现的世界——对音乐音响与其表现对象之间关系的心理学与美学研究
周海宏
张前
中央音乐学院

2001024
行政程序法研究
王万华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

2001025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分析
盛斌
熊性美
南开大学

2001026
三种抗癌中草药的活性成分研究
胡柯
姚新生
沈阳药科大学

2001027
论政治责任
张贤明
王惠岩
吉林大学

2001028
固着磨料超精密高速研磨的理论与实验研究
杨建东
王立江
吉林大学

2001029
晚清西方地理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影响——以1815至1911年西方地理学译著为中心
邹振环
周振鹤
复旦大学

2001030
半线性分布参数系统的精确能控性及某些相关问题
张旭
雍炯敏
复旦大学

2001031
用空间电荷谱研究GeSi半导体低维量子结构的电学特性
张胜坤
王迅
复旦大学

2001032
高分子分相动力学的理论和模拟
张红东
杨玉良
复旦大学

2001033
人凝血因子IX乳腺生物反应器研究
张克忠
薛京伦
复旦大学

2001034
维持肢体正常的运动与感觉功能所需最少神经根数的实验研究
陈亮
顾玉东
复旦大学

2001035
福建省胃癌高发现场分子流行病学研究
蔡琳
俞顺章
复旦大学

2001036
针刺的抗脑缺血作用与氨基酸类递质及一氧化氮的关系
赵鹏
程介士
复旦大学

2001037
南沙海区百余万年来的放射虫组合及古海洋学事件
王汝建
汪品先
同济大学

2001038
数控机床误差综合补偿技术及应用
杨建国
薛秉源
上海交通大学

2001039
结构动力缩聚技术:理论与应用
瞿祖清
傅志方
上海交通大学

2001040
显形问题的理论和数值研究
尤云祥
缪国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01041
多发色团发光材料的合成及其光致、电致发光性能研究
朱为宏
田禾
华东理工大学

2001042
垂体及垂体瘤组织基因表达谱的建立并从中克隆新基因
宋怀东
陈家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2001043
论反思性教学
熊川武
瞿葆奎
华东师范大学

2001044
高品质聚噻吩的低电位合成及其器件化
金士
薛奇
南京大学

2001045
伽玛射线暴与奇异星
黄永锋
陆炎
南京大学

2001046
硅基低维结构制备与性质
刘建林
郑有斗
南京大学

2001047
成器之道——先秦工艺造物思想研究
徐飚
张道一
东南大学

2001048
磺化酞菁和卟啉在二氧化钛纳米电极上的自组装及光电转换的研究
邓慧华
陆祖宏
东南大学

2001049
相位场干涉层析的理论和方法研究
姚卫
贺安之
南京理工大学

2001050
四唑衍生物及其配合物结构和性能的量子化学研究
陈兆旭
肖鹤鸣
南京理工大学

2001051
旋流—静态微泡浮选柱与洁净煤制备研究
刘炯天
张荣曾
中国矿业大学

2001052
技术市场建构论略——一个理论框架及对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考察
常向阳
顾焕章
南京农业大学

2001053
无机基有机纳米复合发光材料制备与光谱学基础研究
钱国栋
王民权
浙江大学

2001054
亚热带土壤的磁性与氧化铁矿物学及其环境意义
卢升高
俞劲炎
浙江大学

2001055
半导体纳米材料的溶剂热合成、结构与性能研究
李亚栋
钱逸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01056
尖吻蝮蛇毒金属蛋白酶结构、酶失活及蛋白水解机理的研究
龚为民
牛立文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01057
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与剩余计量
谢德仁
吴水澎
厦门大学

2001058
水稻条纹病毒的病原性质、致病性分化及分子变异
林含新
谢联辉
福建农林大学

2001059
倒向随机微分方程与g-期望
陈增敬
彭实戈
山东大学

2001060
丝状真菌纤维素酶的结构与功能
阎伯旭
高培基
山东大学

2001061
郭店楚墓竹简思想研究
丁四新
郭齐勇
武汉大学

2001062
GPS辅助空中三角测量及其质量控制
袁修孝
李德仁
武汉大学

2001063
金属注射成形石蜡基粘结剂和油基粘结剂性质的研究
李益民
黄伯云
中南大学

2001064
硫化矿磨矿-浮选体系中的氧化-还原反应与原生电位浮选
顾帼华
王淀佐
中南大学

2001065
基督教新教传教士在华南沿海的早期活动研究(1807—1851)
吴义雄
陈胜林
中山大学

2001066
含氮多齿配体的聚合金属配合物超分子的组装、结构及其性质研究
童明良
陈小明
中山大学

2001067
斜拉索及其系统动力特性在线监测与振动(半)主动控制
王代华
黄尚廉
重庆大学

2001068
刑事庭审制度研究
龙宗智
徐静村
西南政法大学

2001069
非线性动力系统的时间序列分析和随机共振研究
龚云帆
徐健学
西安交通大学

2001070
非保守耦合系统的统计功率流理论及其应用
王敏庆
孙进才
西北工业大学

2001071
鱼雷系统可靠性理论与方法研究
宋保维
徐德民
西北工业大学

2001072
开关电源DC-DC变换器研究
刘健
陈治明
西安理工大学

2001073
广义内插小波和递归内插小波理论及应用的研究
水鹏朗
保铮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01074
四元系冶金熔体组元活度解析的高阶亚正规溶液模型及其在钢铁冶金过程热力学预测中的应用
张晓兵
徐匡迪
上海大学

2001075
近场光学和光子晶体中电磁场的研究
李志远
顾本源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2001076
可活化富集稳定性同位素示综技术研究铬(III)在大鼠体内的代谢及其赋存状态
丰伟悦
柴之芳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2001077
大型球载望远镜高精度姿态控制及指向技术研究
叶祥明
艾国祥
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

2001078
抗癌活性皂甙的合成
邓绍江
惠永正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2001079
基因分析及相应的毛细管电泳体系研究
韩富天
林炳承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01080
生物活性寡糖的全合成及合成方法的研究
王为
孔敏祚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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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娱乐市场日益活跃,继舞厅、音乐茶座开放以后,台球、电子游戏机等娱乐活动的经营网点逐渐增多,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但是,由于管理法规不健全,稽查力量不足,一些地方出现了无照经营、乱设摊
点的现象,赌博和打架斗殴等事件时有发生,扰乱了文化娱乐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青少年,特别是中小学生的学业和身心健康。为了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管理,改变当前的混乱状况,保障并促进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通知如下:
一、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端正经营方向,健全管理制度,设有专人维持秩序,积极向广大群众提供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服务。
二、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所在地县、区(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购买桌、机的证明票据;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场地、设备、治安、消防及人员配备情况审核合格后,发给批准文件,再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开业后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有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文化、工商、公安、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三、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网点要布局合理。在地、市(含)以上的城市,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建筑物和各项设施要坚固安全,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设备和夜间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四十
平方米,两台间距不得小于一点五米;电子游戏机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在城市郊区、县城和乡镇地区开办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点,不得挤占公共场地、设施。在中小学校门前二百米半径以内,不得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
四、凡买币使用电子游戏机者,游戏中奖可继续上机游戏,不准退币或兑换现钞。涉外宾馆、饭店或其他游乐场所开设的电子游戏机室,国外游客游戏中奖者,可获得所在宾馆、饭店或游乐场所内流通的奖券。内部奖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社会上流通,不可兑换现钞。
五、严禁利用台球、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如发现赌博行为,经营者应当制止。对不听劝阻,继续进行赌博活动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对利用台球、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或教唆引诱中小学生从事赌博活动的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从重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六、电子游戏机的荧屏图像必须健康有益。不准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像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对这类电路板,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收缴;对屡教不改,继续使用这类电路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收缴其电子游戏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批
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缴、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日常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经常进行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评比活动,积极引导经
营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1990年4月30日

吉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六六号


《吉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一



2005年10月18日







吉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日常维修养护以外的大中修、更新改造。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栋楼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前款规定的共用设施设备中的上水管道、加压水泵、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线路、锅炉、暖气线路、通讯和有线电视线路等及其使用的房屋的维修、养护,由管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不得使用业主的维修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已售出的商品房、集资联建房、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和公有住房等均须建立维修资金。



  第五条 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维修资金的管理及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维修资金的监管。其下设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



  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维修资金缴存



  第七条 商品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代为收缴,售房单位代收维修资金时,须与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维修资金代收代缴协议。售房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缴存时间,足额缴存维修资金。



  第八条 商品房屋购买人应按购房款2.5%的标准缴存维修资金。收缴单位须向缴存业主出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商品房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



  第九条 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出示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须将收取和提取的维修资金缴存至其设立的专用账户,并向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缴存标准:



  (一)购房人应当按房改售房款标准2%的比例缴存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销售收入;



  (二)售房单位应当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30%的比例,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收取和提取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次缴存额30%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缴事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缴存、未补缴商品房维修资金的,应当补缴;未缴存、未补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维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财务核算、财务预决算、使用计划报批、审计监督、业主查询及对帐等制度,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五条 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在商业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自存入专用账户之日起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转让房屋时,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八条 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第四章 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决策,并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维修资金的使用以物业管理区域、栋、单元为决算单位,工程费用按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户。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使用单位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制定大中修、更新改造方案,内容包括:



  (一)大中修、更新改造项目;



  (二)工程预算;



  (三)受益业主户数及维修资金的帐面余额明细;



  (四)维修工程的组织方式。



  大中修、更新改造方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受益业主或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应持大中修、更新改造方案,到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施工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并报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单位依据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按户分摊,在受益业主维修资金帐户中核减。



  第二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需大中修、更新改造时,相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拒不配合的,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支付分摊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已划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独立使用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应按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承担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建立维修资金的,发生大中修、更新改造时,由受益业主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委托擅自收取维修资金,不按规定时间缴存维修资金至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挪用维修资金的,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收取维修资金未出具专用发票的,责令限期缴存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维修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