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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同意建立粮食行业2个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函件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0:1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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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同意建立粮食行业2个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函件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同意建立粮食行业2个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函件的通知

国粮办人〔2007〕227号


广东省、西藏自治区粮食局:

2007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粮食行业新建广东省粮食科学研究所和西藏自治区粮食局粮油中心化验室2个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政农业体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等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7〕389号)转发给你们。

新批准建立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通知》(国粮办人〔2005〕208号)要求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加强各项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尽快开展鉴定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近一个时期以来,伴随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的高速增长,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再度呈明显上升趋势。特别是2008年4月,我在赤道几内亚某工程项目发生严重劳资纠纷,最终酿成我劳务人员2死4伤流血事件,后果惨痛、教训深刻。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外派劳务工作,李长春同志、王岐山副总理、戴秉国国务委员均对此做出重要批示。为切实贯彻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及时遏制住近期劳务纠纷再度频发的不良趋势,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商务主管机构、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各驻外使(领)馆及相关行业商协会务必从讲政治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全面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隐患,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以人为本”指导思想,依据《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商合发[2005]7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商合发[2007]103号),做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切实维护好国家、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外派劳务的合法权益。



  二、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及意见建议能得到充分重视和及时处理,各驻外经商机构和企业应依据以下原则立即建立起由外派劳务人员代表、企业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企业国内本部及驻外经商机构共同构成的外派劳务人员对话沟通机制。企业应在外派劳务培训期间将上述机制作为培训内容周知所有劳务人员:



  (一)企业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应在出国培训期间推选产生代表负责收集反映劳务人员诉求,并在工作中对外派劳务人员诉求予以充分重视和及时疏导,不得强压。



  (二)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指派专人负责在项目现场全面了解和掌握外派劳务思想动态,受理外派劳务人员代表反映的有关情况,并将重要问题及时报告驻当地经商机构、本企业及项目总包企业国内母体。



  (三)各驻外经商机构应指派专人定期巡查,与外派劳务代表及企业现场劳务工作负责人沟通情况,对相关工作做出指导,并监督劳务人员意见的处理反馈情况。



  三、企业应切实杜绝低价竞标和恶性竞争行为,避免因项目效益不好和赶工期损害外派劳务的工资收入和合法权益;企业不得向外派劳务违规或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



  四、企业必须依据项目所在国劳动法及我有关法律法规,与外派劳务签订劳动合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在其与外派劳务已签及新签劳动合同中都应充分考虑汇率因素,并采取固定汇率等有效措施保证外派劳务工资不缩水。



  五、总包企业只能将部分工程连同其项下外派劳务整体分包给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分包商,不得将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分包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及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总包企业对整个项目项下外派劳务管理负总责。



  六、企业应该加强外派劳务出国前培训,并取得《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有关企业在培训中应如实告知派往国别(地区)工资待遇、工作生活条件等情况,并教育外派劳务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七、各地方、各驻外经商机构和企业应参照《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处理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各驻外经商机构应保证第一时间介入纠纷处理,并及时与驻在国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关键阶段必须派人盯守现场,靠前指挥,防止事态失控,导致人员伤亡。



  八、对违反本通知的企业,商务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罚。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合作司)。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