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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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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4月6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发出《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少儿广播影视节目资源短缺问题,提高少儿广播影视节目质量,促进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产业化发展,真正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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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目前,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电视台已经开办了26套少儿频道。为进一步丰富少儿节目,促进少儿频道的健康发展,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健康精神食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源问题的重要意义
  1、繁荣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通过广播影视节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广播影视各类少儿节目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力补充。大力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发展,为广大少年儿童提供健康精神食粮,是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确保我们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手段,对于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道德情操,提高审美情趣,丰富文化生活,传播科学知识,引导人们追求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教育和培养少年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领和培养少年儿童塑造远大志向、高尚情操、健全人格、优秀品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解决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源问题是办好副省级以上城市电视台少儿频道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目前,全国多个省级、副省级城市电视台已经开设和正在积极筹备开播少儿频道。但是目前,我国少儿影视节目片源严重不足,供求问题十分突出。当务之急是解决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源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我国各类少儿影视节目的创作和生产,推动国内诞生出一批优秀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制作基地,形成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流通、消费市场的良性循环,从体制、机制、政策和市场调节等各方面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少儿电视频道节目源问题。  
  3、发展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是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特别是影视动画节目是二十一世纪开发潜力很大的新兴产业,具有消费群体广,市场需求大,产品生命周期长,高成本,高投入,高附加值,高国际化程度等特点。发展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特别是影视动画节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少年儿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既要清醒认识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的现状和问题,又要充分看到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播出的优势和有利条件;既要破除一切不适应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和各种束缚,又要探索出一条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发展道路,真正把我国少儿广播影视产业做强做大。
  二、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
  4、加强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全面推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发展,逐步形成体系相对完整,结构布局日趋合理,整体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导向作用明显,国有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格局,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生产、制作、运营的现代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之路。
  5、加强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基本思路。要立足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制作的客观实际,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推进机制创新,促进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更新创作观念,构建生产体系,推进综合开发,增加资金投入,扩大生产规模,依托高新技术,立足国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真正形成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发展新格局。要在坚持少儿频道和少儿节目制作公益性为主的前提下,积极拓宽节目流通和营销市场,逐步实现由政府投入向市场运营的转变。
6、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繁荣的发展目标。要为新形势下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满足少年儿童求知、求新、求变的成长需求,有针对性地生产适合不同年龄段少年儿童成长的各类节目;要积极策划、创作、生产、播出优秀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努力开发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原创产品和衍生产品,形成多媒体播出、多产品开发的产业发展新模式;要扶持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国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机构,打造一批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品牌;逐步形成不断创新、促进繁荣的创作生产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运行体系,拉动产销、互为支撑的少儿广播影视播出体系,增加投入、综合开发的利润增值体系,以及责任明确、运转有序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从而使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生产数量大幅增加、艺术质量明显提高、题材风格丰富多样,精品力作不断涌现,真正使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产业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的一支生力军。
  三、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繁荣,解决少儿频道节目资源短缺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7、拓宽视野,创新思维,挖掘潜力,明确少儿频道节目定位,提高节目的知识性、趣味性、探索性和益智性。各级广播影视机构要开阔思路,挖掘潜力,大胆创新,大力创作生产适合各年龄段少年儿童观看的知识性、趣味性、探索性和益智性节目。要充分挖掘、利用各级电台、电视台自身节目资源,丰富少儿频道和少儿栏目的内容,缓解节目短缺的状况。可从各级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教学、科普、环保、综艺、家庭教育、社会专题、电影、电视剧、益智游戏及娱乐体育等各类节目中,精心筛选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节目,从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角度出发,突出少儿节目的特色,重新编辑包装,形成规模、形成系列,开阔未成年人的视野,丰富未成年人的知识构成,将思想道德教育、素质教育融入各类生动活泼的节目中,寓教于乐,弥补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不足,从而达到缓解少儿频道节目资源短缺的目的。
  要合理安排好白天由于在校未成年人无法收听、收看这一时段的广播电视节目,充分利用这一时段,加强对学龄前儿童和未成年人家长的教育引导工作,适量安排有关“中外家庭教育”、“儿童行为习惯”、“儿童心理成长”、“儿童养成教育”以及大量反映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和心理行为等各类节目,帮助家长更多地了解孩子,配合学校做好工作。
  8、积极发挥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地方较早开办少儿频道电视台的龙头作用,实行资源共享,解决同质化问题。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较早开办少儿频道的地方电视台,有着多年开办少儿节目的经验和优秀人才,有着丰富的节目资源。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较早开办少儿频道的地方电视台将可提供的少儿节目资源,包括历届获奖节目、优秀节目等列出清单,尤其是一些知识类、科普类、益智类、音乐类、社教类,以及室内剧、童话剧、儿童电视剧、儿童音乐剧等,重新包装,组成系列,低价提供给各级少儿频道选购、播出。
  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地方少儿频道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各自人才资源、节目资源等,优势互补,提高节目制作水平。对于广电总局已批复的西藏、新疆、内蒙用少数民族语言播出的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在每年继续无偿提供1000小时的节目中,应加大对以上地区少儿节目的支持力度,用于少数民族语言的译制播出,题材内容可侧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剧目。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各级电台、电视台和制作机构向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少儿节目,丰富用少数民族语言播出的电台、电视台的节目资源。
  9、以联合制作、合办节目的方式,提高节目质量,丰富节目内容。各级广电机构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合作与交流。可采用联合制作、合办栏目、节目交换等多种方式,满足不同年龄段少年儿童的精神文化需要。同时,新开办少儿频道和少儿栏目的电台、电视台,可与实力雄厚、资源丰富的电台、电视台,采取联合制作、共同署名、版权共有等方式,提高自制节目水平;还可采用合办栏目,统一主题、统一标准、分别制作、突出特色、联合播出等方式,共同打造精品栏目。
  10、充分利用优秀国产爱国主义影片和动画片的节目资源。广电总局、教育部、文化部组建的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推荐有214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和电视节目,各地少儿频道要积极利用,优惠购买,加大播出量。要充分利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创作生产的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电影故事片、电视剧的作用,如国产经典故事片、电视剧等。随着国产动画片制作数量的增加和制作质量的提高,各地电视台少儿频道应逐步增大国产动画片的播出比例和播出时间,创造条件开设固定的动画栏目,丰富少儿频道的节目资源,形成国产动画片播出规模。
  11、积极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提高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生产数量。各级广播影视机构既要发挥骨干作用,又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制作节目,可与各地少儿工委、团委、妇联、教育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采用合办、联办、举办活动等多种方式,创作生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积极鼓励社会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国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与经营,形成多主体投资、多层次开发的产业格局,营造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和产业发展壮大。要积极探索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制作的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发展和引导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包括动画产业领域的非公有制经济。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共青团、妇联、少儿工委等社会组织对少儿节目创作生产的支持,并在制定有关法规、政策中,把少儿节目制作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政策、资金上的扶持、倾斜。
  12、实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精品工程。要不断推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趣味性俱佳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精品。对于重点节目的创作生产,要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扶持。对于已经立项的少儿题材电影、电视剧要追踪调研,抓住重点,给予积极的扶持。要满腔热情地为创作人员和制作单位服务,积极协调各方面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要密切同创作人员的联系,倡导创作人员树立正确的创作思想,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鼓励创作人员潜心创作,勇于创新,精益求精。
  13、积极培育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少儿节目的市场营销机制,搭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交易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交流营销活动。现有各类广播影视节目展览会、交易会和电影、电视节,凡有条件的要开辟专门的少儿节目展区;积极培育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市场,扩大地方电视台少儿节目的选择范围,丰富各级电台、电视台少儿频道、频率和栏目的节目源。各级播出机构不得拖欠少儿节目的购置款,保证制作单位的正常运作。
  充分发挥青少年儿童广播电视节目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要利用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建立有关情况交流通报体系,通过试听、试看、内容简介等方式,推荐、自荐和展示各级电台、电视台创作、录制的少儿广播电视节目,供会员单位选购,拓宽节目流通渠道,建立良性循环的节目交流市场。
  充分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继续做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指导及影片推荐工作,将更多的适合广大未成年人观看的优秀影片优惠送进电视台和校园。
  14、搞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和研究工作,激励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单位和从业人员大胆创新创优。要加大对少儿节目评奖、研讨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引导工作,扩大优秀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社会影响和示范作用,引导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创作和生产。少儿节目评奖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原则,节目分类要更加科学,充分反映各方面特别是未成年人、家长和教育工作者的评价意见,坚持观众满意和市场检验的标准,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权威、有益、有效原则,真正评出深受未成年人欢迎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少儿广播影视作品。对于创作成绩突出的工作者和组织节目创作的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经常举办各类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专题研讨会,围绕制作发行、发展扶持、繁荣创作、理顺体制机制、促进少儿节目良性运转等主题,组织业内专家、有关学者及从业人员展开研讨。
  15、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经财政部批准后,广电总局将设立“少儿频道播出国产少儿广播影视精品专项奖励资金”、“优秀少儿广播影视工作者(制作单位)专项奖励资金”,对在少儿频道上播出的优秀少儿节目的制作机构和从事少儿广播影视工作的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奖励。为鼓励已经批准的各地方少儿频道的播出,总局支持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每年按其电视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国产动画片播映专项资金,用于本台制作、购买国产动画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从2005年起五年内国家建立国产动画片精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资助国家级动画产业基地、精品国产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出口和译制,并列入国家广电总局部门预算。各级广电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
  在税收政策上,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对国家级动画产业基地和国家级动画教学研究培训基地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对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少儿频道、动画频道和对经批准成立的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及电影放映单位放映国产儿童故事片、动画片,以及为少年儿童组织的集体专场放映影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争取对其他国产儿童故事片、动画片制作、生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从本单位的广告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自制和购买少儿节目的专项经费,确保少儿节目生产能力的稳定、持续提高。
  16、建设高素质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人才队伍。要积极推进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与岗位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要利用现有的广播影视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少儿广播电视节目记者、编辑、主持人和制作人员,建立解决少儿节目创作人员来源的长效机制。同时,防止广播影视节目对少年儿童观众的心理和行为带来负面影响。对在工作中不注重自身道德修养、不注重自身公众形象以及公众形象不健康的少儿广播影视工作人员,要及时处理。要尽快制定《广播影视工作者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自律公约》,规范自身行为。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和完善以能力和业
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能激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人才激励机制。
  17、建立国家级、省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基地。参照建立国家级、省级动画片生产基地的方式和相关政策,建立一定规模的国家级、省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基地,集中优势力量和优秀人才,长期、稳定地生产制作少儿广播影视节目,逐步形成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专业生产机构。可参照动画片生产基地的方式,争取设立专项资金以及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社会投资、入股,共同合办,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打造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基地。
  四、切实加强对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8、高度重视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生产、播出工作。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机构要把推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繁荣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尊重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做到高度重视、热情帮助,把握导向、正确引导,科学管理、积极服务,解决节目制作、交流、播出和衍生产品开发等问题。在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促进少儿节目建设的同时,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利用市场规则调节少儿节目的生产和建设。要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发展规划,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在推动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产业繁荣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9、加强与境外少儿广播影视机构的广泛合作。积极支持和鼓励国内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播出机构与境外少儿影视节目机构开展广泛有益的合作。通过合作,吸引人才,吸纳资金,开阔眼界,更新观念,培养队伍,拓宽市场。要从我国少儿广播影视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理念、制作技术、研发方式和运营模式,以振兴和发展我国少儿广播影视产业。
  20、加强对境外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管理。境外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包括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必须坚持“以我为主,洋为中用”的方针,必须适合中国国情,不能忽视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生活习惯和情感表达方式,要自觉抵制外来腐朽思想和观念的侵蚀,杜绝格调低下和内容庸俗的作品。引进的境外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必须能够表现世界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体现少儿广播影视节目较高艺术质量和国际制作水平。要通过研究比较,吸收借鉴,博采众长,融会贯通,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水平的提高。


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2月12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自治县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县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自治县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县水资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
  (四)负责全县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管理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
  对保护、管理、节约、利用水资源、维护水工程和防治水害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保护河流、水库的合理流量和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水域环境的原则,制定自治县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自治县制定的综合规划应符合国家、省、市制定的流域规划和综合规划。
  自治县应当以流域为单位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渔业和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及其它与水资源有关的专业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得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与专业规划相协调、兼顾各行业的需要。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八条 自治县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一切破坏和污染水源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九条 开采矿藏、河道砂石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影响的,采矿单位、采砂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补偿措施。
  第十条 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开采、加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自治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自治县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加强对用户用水情况的检查。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二条 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除省管大渡河外,凡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流、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户),都必须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情形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
  (二)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十三条 自治县对辖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对水电装机25万千瓦及其以下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全部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节约、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有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持证人取水,应当装置量水设施,经取水许可证颁证机关验收合格方可取水。
  持证人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取水条件。
  第十五条 实行供水工程有偿供水制度。
  凡使用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供水管理单位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应缴纳超计划用水费。
  供水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或者停止供水。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整取用水户的取水量:
  (一)由于自然原因水资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或者用户要求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的特殊需要。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辖区内水事纠纷,并配合水利、公安等部门查处破坏水工程的案件。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发电、航运、渔业等需要。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方可将项目方案报送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水申请,有关部门不得立项、核准或者备案。
  对超计划、超定额取用水部分按照征收标准的二至三倍计征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按照规定下泄生态综合用水,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防治水土流失,并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因截流而影响下段流域居民人畜饮水、农业生产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或者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自治机关按照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式出让水能资源开发权。取得自治县水能资源开发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自治县注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全部留自治县专项用于水资源涵养保护、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以及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家在自治县辖区内开发建设大中型水电站的协调服务。在自治县辖区内开发建设水电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已经审查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行洪论证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渔业资源影响评价及补救措施审批报告等,以便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在自治县辖区内开发建设水电站的业主,应当大力支持、带动和促进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水电站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自治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不按照规定下泄生态综合用水,造成河流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水位不能保持合理状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证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取水行为,限期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取水或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取水许可证的;
  (二)违反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条件和范围的;
  (三)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和取水方式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部门无正当理由减少或停止供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供生活用水的重要水域及其保护范围内从事集约化养殖、设点旅游或者未经同意利用河道、水库、渠道水域及其保护范围设置旅游点的;
  (二)在河道、水库、渠道水域及其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和尾矿渣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水事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的通知

(马政办[2006]20号)《2006年第1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马鞍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原则;

(二)依法办理、及时高效、方便信访人原则;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权复查(复核)的单位请求复查(复核)。

第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事项请求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二)有具体的复查或复核申请及事实依据;

(三)符合信访复查或复核范围;

(四)在《信访条例》规定的申请时限内;

(五)未超越复查层级直接申请复核的。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二)信访人对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三)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分别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也可以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第七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有复查或复核权的行政机关应向信访人提供并由其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信访人应提交该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结果情况的主件和附件材料。

第八条 不属于信访复查(复核)范围,越级请求信访复查(复核),逾期请求信访复查(复核),信访复查(复核)请求已被有关单位受理,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不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不予复查或复核的,应在收到信访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九条 复查或复核机关依据信访人提出的复查或复核事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该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原处理或复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符合政策规定。必要时,复查或复核的机关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复核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 复查或复核机关审查结束后,应按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予以维持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二)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可直接变更原处理或复查意见,或责令有关机关(单位)重新办理。有关机关(单位)重新办理形成的意见,要事先征得复查或复核机关的同意,并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第十二条 复查或复核意见应自收到信访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经过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时限内。

第十三条 复查或复核机关应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将核实认定的情况、复查或复核意见及依据和理由填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并向信访人送达。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应当告知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申请复核的单位和期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应当告知信访人该信访事项终结。

第十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受理信访人依据《信访条例》提出的应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由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承办。

第十七条 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人,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复查(复核)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填表登记后受理;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对信访人应做出解释,同时送达《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引导其进入其他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受理复查(复核)信访请求后,可以根据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具体内容的性质,提出委托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向有管辖职责的相关部门下达《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委托其对信访人要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并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按委托书的要求和时限,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认真进行复查(复核),并及时报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须跟踪督查。

第二十条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对受委托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须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对复查(复核)意见有疑义的,应主动与受委托的部门研究协商;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决定提交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确保其复查(复核)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最终的复查(复核)意见形成后,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填写《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照《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认真做好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信访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复查(复核)材料应当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的实施意见》(马信组发〔20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