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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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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环保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钨、锡、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下发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对钨、锡、锑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在保护资源、规范矿业秩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一些地方、企业片面追求局部利益,以及有些管理工作不到位,在钨、锡、锑行业发展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乱采滥挖现象屡禁不止,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二是生产经营秩序混乱,产品长期供大于求,造成资源大量流失,资源优势未能有效发挥;三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产品附加值低,出口仍以初级冶炼产品为主,部分高附加值产品尚需进口,产业结构亟待升级。为合理开发利用钨、锡、锑等优势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其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与指导,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规划调控作用,加强法规政策引导

  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是促进钨、锡、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依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制订我国钨、锡、锑工业发展规划,合理引导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同时,国土资源部和商务部要依据规划,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钨、锡、锑三种矿产年度开采总量和出口产品配额总量计划,下达到各有关矿山和企业执行,严禁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尽快起草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经营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开采、冶炼、加工及国内外贸易等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钨、锡、锑生产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改进工艺装备,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鼓励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二、加强行业准入和产品出口管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进一步完善钨、锡、锑行业准入制度,严格准入管理,对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其从事钨、锡、锑的勘查、开采、冶炼、加工、销售和出口等活动。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尽快制订钨、锡、锑勘查开采领域的准入条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钨、锡、锑生产经营领域的准入条件,提出资金、技术、装备、规模以及能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继续实行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制度,商务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出口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严禁出口经营企业采购无出口供货资格企业的产品,严禁出口供货企业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企业的矿产品。要继续实行出口配额管理,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配额分配结构,严格控制初级产品的配额比例,提高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配额比例;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对钨、锡、锑及其制品的出口调控。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钨、锡、锑行业发展趋势、投资、市场供求、价格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分析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生产和市场供需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出调控矿山年度开采和出口总量的意见与建议;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防止低价竞销和恶性竞争。

  三、依法开展清理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立即组织对钨、锡、锑行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一是清理整顿钨、锡、锑矿山开采秩序。依法取缔无证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依法查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制止乱采滥挖。对已取得采矿权证,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设施不全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制度,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遏制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二是清理整顿钨、锡、锑生产经营秩序。对任何收购非法开采钨、锡、锑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取缔未经审批和无照经营的钨、锡、锑冶炼及钨加工产品(含硬质合金)生产、经营单位。对虽经审批和有营业执照,但污染严重、浪费资源等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的生产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是清理整顿钨、锡、锑在建项目。凡未履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程序建设的钨、锡、锑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暂停审批和新建钨、锡、锑采选、冶炼和初级加工产品生产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各地区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理整顿工作小组,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和开展清理整顿。经清理整顿被依法撤销或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清理整顿工作要于2005年11月底前结束,请各地区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调查和清理结果报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同时要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经贸委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有效制止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费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一、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依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的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三、建立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认真贯彻执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偿用地的原则。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的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除法律法规和《划拨供地项目目录》有明确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以外,都应有偿使用土地。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五、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限制供地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用地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有关限制供地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六、今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供应状况,不定期地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经贸委解释。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序号 名 称              限制条件                     备 注  
一、石油化工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原油一次加工           新建低硫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扩大项目
二、纺织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棉纺厂、毛纺厂、缫丝厂     新建、扩建  
三、建筑材料工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玻璃原片生产线项目       2000年底前  
2 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      2000年底前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粘土空心制品生产线项目     年产规模3000万标砖以下
4 玻璃棉生产线项目        年产6000吨以下
5 矿物棉、岩棉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小于5000吨
6 改性沥青油毡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200万平方米以下
7 GRC条板生产线项目        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8 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项目    年产200万平方米以下
9 防水及密封材料生产线项目    年产1000吨以下
10彩钢夹芯板生产线项目      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四、冶金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炼铁、炼钢项目         2000年以前所有新建项目
2 烧结机             90平方米及以下
3 高炉              10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4 转炉              50吨以下新建项目
5 电炉              50吨以下新建项目
6 铁合金电炉           12500KVA以下的新建项目
  铁合金高炉           1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五、煤炭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15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2 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 设计能力9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天津、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煤矿
  建设项目
3 西南及中南地区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6万吨-60万吨/ 年(不含60万吨) 
4 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煤矿  设计能力3万吨-60万吨/ 年(不含60万吨)
  建设项目
六、烟草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卷烟工厂技术改造        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     目前全国卷烟工厂生产                                          能力过剩,产品供大于                                          求,需严格控制总量,
                                         必须在全国统筹规划                                          布点         七、有色金属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新建电解铝项目         规模10万吨/年及以上
2 新建铅冶炼项目         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
3 新建锌冶炼项目         规模5万吨/年及以上
4 有色金属加工项目                               必须是高新技术及产品
5 电解铝技术改造                                新扩产能不超过原产能                                          的20% 
6 铜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密闭鼓风炉熔                                          炼和单转单吸制酸工艺
7 铅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铅烧结锅(盘)                                          、铅吸风烧结机
8 锌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平罐炼锌
八、机械工业
下列产品的新建项目或普通产品的扩大生产能力为主的建设项目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柴油机             单缸
2 拖拉机             20马力及以下                 含小四轮拖拉机、手扶                                          拖拉机
3 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
4 活塞式动力压缩机        9m3/min及以下
5 低压小口径铸铁阀门       1.6Mpa、Φ100以下
6 碳钢压力容器          一、二类一般碳钢压力容器
7 低压液压泵和阀         泵〈7mpa,阀〈20mpa
8 水泥普通立窑          能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
9 一般铁路客货车轴承
10 普通通用轴承
11 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
12 液压挖掘机           斗容小于2.5m3
13 装载机             5吨级轮式
14 叉车              10吨级以下
15 普通矿山设备
16 一般电缆电线
17 普通铅酸蓄电池
18 干式变压器
19 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      10万千瓦以下                  综合机组除外
20 工业锅炉
21 普通金属加工机床
22 普通切削刃具
23 各种普通磨料磨具
24 普通电梯
25 高、中、低压开关柜
26 普通电焊条
27 电钻、电动砂轮机
28 电度表             民用普通电度表
29 集装箱
30 汽车整车及发动机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1 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2 汽车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系统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3 汽车安全气囊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4 汽车制动防抱死装置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九、国防科学技术工业
(一)国防军工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保障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国防军  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工建设项目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 
2 与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密切相  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关的三线调迁项目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
(二)核、民爆行业、船舶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核设施建设和民爆器材生产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或出具行业意
                                         见
2 大型造修船设施(船台、船坞、  2005年前,新、扩建6万吨级以上       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                                          防科工委审批或出具行
                                         业意见
十、其他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高尔夫球场项目
2 整岛开发项目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高档饭店(宾馆、酒店)、    公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项目
  寓及写字楼  
4 大型综合性商场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的新建项目
5 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产原料的建设项目 
6 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的建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设项目
7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关于印发《黄冈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冈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

黄政规〔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已经2010年4月23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黄冈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来黄冈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增强区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促进黄冈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人才流动自由的原则;坚持双向选择,学用一致,引才与引智,引才与创业,引才与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引进的主要对象:
  (一)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省级某一学科、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本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效农业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领域急需的国内外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师及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政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比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事业单位执行优惠政策;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比照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同等待遇。企业为引进人才配套的科研启动、安家、购房补贴等费用可以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双方协商的形式来黄冈工作。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由政府承担的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市直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由市级财政列支;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由县级财政列支。
  第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约在黄冈工作或服务3年以上的,参照下列标准提供创业经费:
  (一)带项目、带资金注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给予10万元创业经费;
  (二)进行重点项目和技术难题攻关的,可以给予8万元创业经费;
  (三)在用人单位提供的重要岗位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5万元创业经费。
  以上经费由用人单位和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成果、带产品来黄冈创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委人才办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后,给予1至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由用人单位和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博士,财政每月给予500元政府津贴。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其税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和工资总额限制。用人单位属企业的,可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可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其比例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优先使用单位空余编制。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由人事部门重新办理建档手续,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机构代管,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工资标准和职称资格。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采取特殊评审的办法,直接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任职年限、任职台阶限制。
  第十四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允许在职攻读博士,到各大专院校接受短期培训。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国内空白或本市急需的科研项目和课题,可按有关规定优先立项并支持科研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经市委人才办和有关部门认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黄冈市杰出人才奖”荣誉称号,并奖励15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一套。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来黄冈工作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或租用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签约在黄冈工作、服务3年以上的,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安家费;如需购买住房则由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用人单位可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黄冈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可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账户。由市委人才办组织卫生部门为高层次人才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可根据本人专长和意愿,由引进单位协助安排工作。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可以选择公办学校就读,由教育部门协助办理入学手续,免收择校费用。用人单位视情况可提供一定数量的子女教育补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