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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5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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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项目
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甚至搞边勘探、边施工、边设计工程(以下简称“三边”工程),概算变更随意性很大,超支严重;一些项目配套资金留有缺口,已出现“胡子工程”;一些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严重弱化,存在挪用建设资金、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和
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甚至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和浪费。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保持经济适度快速增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
来,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首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程序选好建设项目,从宏观上说,最大的浪费是选错项目。因此,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其次要切实加强
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同时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法规紧密结合起来,
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管理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就将资金来源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要防止项目概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和资金规模留缺口,拖长项目建设工期,形成“胡子工程”。对所有财政性资金
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否则不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要加强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对已
确定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建设项目中配套资金到位的比例不能低于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
性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财政部对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为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资金的损失和浪费,又制定了一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的
制度和法规,如《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8〕580号)和《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能够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变相挪用;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
算外工程。
为了确保严格执行财务与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杜绝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有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财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基础设
施建设资金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管理和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防止“三边”工程、“胡子工程”,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凡有
国债资金投入或其它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都要认真搞好工程概算审查,并将审定的工程概算,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在建项目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要经财政部门参与审查概算,并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否则财政部门可以停止
拨付已经安排的财政资金。凡有财政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需由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对竣工项目要及时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应交财政的投资包干节余、竣工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收入要及时上交财政
;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的验证工作。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的财务与资金管理工作。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都要采取成立项目法人和注册企业等方式,落实建设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责任。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配备专人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和报送有关报表。对拨入的
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要按规定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央财政转贷的国债专项资金的地区,都要切实加强国债项目的管理,增强项目的还款能力。要深入分析本地区财力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严格按照与中央财政签订的转贷协议所确定的转贷资金数额、期限和利率,落实各项还款来
源,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归还借用的国债专项资金。



1999年3月30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等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有条件的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客观、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示的内容包括:
(一)楼盘简况: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等。
(二)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
(三)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属代收费用的,还应标明代收费的委托单位。
(四)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作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对所销售的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层高、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中标示的内容应与价目表和价格手册规定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 经营者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制作宣传手册及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商品房介绍和宣传,其价格表示必须客观、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和代收费用,应坚持自愿原则。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价格和收费,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有关商品房明码标价内容说明
2.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价目表样式









附件1
有关商品房明码标价内容说明
一、坐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应具体标明市(县、区)行政区域,楼盘所在路段。
二、房屋类型:如多层、高层、别墅等。
三、建筑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等。
四、装修状况:如毛坯房、装修房等。
五、商品房的房号:应由楼栋编号、单元编号、房屋室号组成。
六、销售状态:如已销售、未销售等。
七、户型:指商品房的具体规格,如三室一厅、二室一厅等。











附件2
××公司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建筑结构
房屋类型 容积率 预售许可证号码
装修状况
房源概况 户型 建筑面积 房屋套数

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
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名称


前期物业服务 服务单位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特别提示 每套(单元)商品房的具体标价内容详见价目表或价格手册。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楼盘名称:
幢号 单元 室号 房屋层高 户 型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公摊建筑面积 计价单位 销售单价 房屋总价 销售状态 备 注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


(1998年8月17日第1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提高全行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
第三条 科技部门是各级行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总行、一级分行的科技部门下设运行机构,由一名科技部门领导专管;二级分行科技部门不设运行机构,但承担运行管理的职责,其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总行运行中心、一级分行运行机构和二级分行科技部门具体负责本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工作;上级行运行机构负责所辖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章 岗位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运行工作的主要岗位有:安全管理岗位、系统管理岗位、网络通信管理岗位、应用管理岗位、设备管理岗位、技术档案管理岗位、机房环境管理岗位、运行值班岗位。
各岗位分别设相应的管理员或值班员,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应用管理员与系统管理员、网络通信管理员不得混岗。
第五条 安全管理员由科技部门专管领导担任,并全面负责系统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系统运行各环节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网络通信管理员、应用管理员等关键岗位要选用思想品德端正、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并应有人员备份。
第七条 运行工作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技术考核及上岗认证。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要报上级行科技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运行岗位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表现、遵守安全规程等方面的评议和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要及时更换或调离。

第三章 运行机房环境管理
第九条 运行机房环境管理是指对机房场地、供电系统及空调系统等相关设备设施、环境、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 运行机房的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的要求进行,并应考虑不同设备对场地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运行机房设计方案须经上级行科技部门审批,并由专业机房工程公司施工。本行科技部门应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技术监督,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运行机房投入使用前,必须由上级行科技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设计标准及相关的规定对机房进行严格验收。消防系统还必须通过当地消防部门的验收。
第十三条 运行机房根据运行需要应划分成主机房、主控室、网络通讯室、行打室、终端室、电源室、介质库、值班室等区域,并通过门禁、监控等方式进行区域控制。业务操作区应与运行机房分离。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运行机房现有环境及设备设施,确需变更,应制定周密计划,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在确保不影响现有生产系统运行的情况下,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实施或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运行机构应建立运行机房管理制度,对机房的环境、秩序、出入、消防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运行机构应做好机房环境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一)定期对运行机房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雷击、防鼠、接地及门禁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备案。
(二)制定运行机房供电系统设备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修、维护,保障不间断电力供应。
(三)制定运行机房专用空调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计算机设备对温、湿度的要求。
(四)建立运行机房档案,详细记录机房的结构、布线、设备设施的分布和变动等情况。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是指对运行机房中的主机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及外围设备的管理。
第十八条 设备安装时,应由相关技术人员制定详细可行的操作步骤,其中关键设备的安装必须请供货厂商(代理商)技术人员现场支持。
第十九条 设备在投入正式使用前,应依据供货厂商提供的项目和相关指标,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测试,写出测试报告,经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 设备升档要经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和审批,并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升档过程中应保证现有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主机设备和网络通信设备必须有备份,并处于实时备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运行机构应做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一)做好设备的日常监测、检查、记录,及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
(二)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必要时,通知供货厂商(代理商)的技术人员到场解决。
(三)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对维护的项目、步骤、周期、责任人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设备维护计划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做好设备维护记录。
(四)建立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升级、更新情况等)、故障现象、故障分析、维修过程、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五章 投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产管理是指对应用项目从提交到投入实际运行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用项目包括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开发完成的项目和购置的成品软件。
第二十五条 应用项目提交者应会同运行机构共同制定周密、严谨的项目投产计划。
第二十六条 应用项目提交者应向运行机构提供完整的有关项目投产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资料,并负责运行相关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利用现有系统资源的应用项目,运行机构与应用项目提交者应共同对系统资源情况进行分析,确定资源分配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运行机构依据技术文档的要求准备运行环境。
第二十九条 运行机构要掌握应用项目提供的各种系统监控、维护工具,并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 运行机构、应用项目提交者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共同确定各方职责:应用项目提交者主要负责应用项目的技术支持和优化;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运行机构主要负责正式投产运行后的应用系统安全运行。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运行机构依据投产计划,确认各项投产准备工作符合应用项目的运行需要后,提交投产报告,经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审批(必要时经有关行长审批)后,该应用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六章 值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值班管理是指对运行机房值班工作及运行值班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运行机房的值班由各级行运行机构负责管理。机房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
第三十四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岗,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由负责人落实他人代班。
第三十五 条值班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十六 条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密切监视并定时检查主机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外围设备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状况。
(二)及时备份数据,并监视备份过程,确认备份数据有效后对备份介质进行登记,并安全存放。
(三)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无法处理的问题,须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四)及时填写运行值班日志,记录系统运行状况、故障处理、电话受理、交接班等项内容。
(五)及时受理值班电话,不得因私占用值班电话。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七条 系统管理是指对运行系统中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系统软件的安装须经科技部门领导审批,由相关技术人员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依据具体设备特性,对系统进行合理配置、测试、调整,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资源优势。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生产系统上安装编译工具、应用系统源程序及其他与银行业务无关的软件。
第四十条备份系统与生产系统的系统构成与配置应保持一致,以保证生产系统出现故障时能顺利切换。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系统参数,确需修改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实施,实施时应有监督,修改后的参数应记录备案。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对业务数据库的数据进行修改或恢复操作,确需操作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实施,并由有关人员监督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于系统软件升级、应用软件升级或更换、系统切换、年终结转、结息等重大操作,由科技部与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方案,总行或一级分行应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十四条 运行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应用软件运行中发生的问题,逐级上报汇总后,交软件提交者。
第四十五条 运行机构应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一)密切监视系统运行状况,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对故障产生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
(二)制定系统运行维护计划,严格按计划对系统进行维护,并详细记录维护情况。
(三)定期对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形成系统性能优化方案,必要时制定主机系统的升级方案,实施须报科技部门领导审批。
(四)制定备份计划,对备份的时间、内容、级别、人员、保管期限、异地存取和销毁手续等进行明确规定。
(五)建立软件运行档案,对软件的基本情况(版本、配置等)、升级、故障现象、故障产生原因、故障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八章 网络通信管理
第四十六条 网络通信管理是指对所辖网络通信系统运行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总行统一规划建设的网络系统,无总行授权,下级行不得变更网络系统的结构、设备及重要参数。
第四十八条 区域性网络系统方案的设计和改造应经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形成规范的文档,并报上级行科技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网络的IP地址、主机名等参数应按总行规定的标准进行统一编码和分配。
第五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网络节点及修改网络参数,确需增加、删除或修改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 运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远程登录审批制度,建立远程登录登记簿,详细记录登录原因、登录人员、起止时间、批准人等项内容。登录结束后应及时更改相关的密码、口令。登录操作须经被登录方科技部门领导批准。
第五十二条 运行机构应及时将网络拓扑结构图、网络通信设备的配置参数、网络地址(如IP地址、CHINAPAC端口号、拨号备份电话号码)等资料归档保管,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三条 运行机构应做好网络通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一)密切监视网络运行状况,及时排除网络出现的故障,做好网络运行及维护记录。
(二)定期分析网络运行状况,形成网络性能优化方案,实施须报科技部门领导审批。
(三)严格控制网络通信连接,采取诸如防火墙等项防范措施,对内部网与外部网进行网络隔离。
(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内部网络各节点的通信进行控制,防止各种非法访问。
(五)网络的通信线路应有备份,并应对备份线路按月进行检测。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安全管理是指对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关键安全环节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运行机构应充分合理地利用系统提供的安全机制,实现系统的安全保护和安全服务。
第五十六条 运行机构对各级用户及其权限的设定应进行严格管理,用户权限的分配必须遵循“最小特权”原则。
第五十七条 用户密码应严格保密,及时更新。重要用户密码应密封交安全管理员保管。
第五十八条 运行岗位人员调离,运行机构应及时修改相关密码、口令。
第五十九条 运行机构应严格限制对密钥等密级文件的访问,防止非法研读和拷贝。
第六十条 运行各岗位人员不得担任业务操作工作。应用软件开发人员不得代替运行人员从事运行各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运行机构每日应对主机系统、网络系统的安全审计跟踪记录及应用系统的日志进行检查,分析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对发现的隐患和漏洞要及时研究补救措施,并报科技部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运行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病毒的传染源,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并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第六十三条 对由厂商提供的远程支持联接及操作,运行机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支持情况进行监督、审核、记录、备案。
第六十四条 运行机构应制定安全运行应急计划,针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故障和灾难,制定恢复运行的措施、方法,并成立应急计划实施小组,负责本行应急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在保证系统日间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运行机构对可模拟的故障和灾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施应急计划的演习。
第六十六条 应急计划的实施必须按规定由有关领导批准,实施后,运行机构必须认真分析和总结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补救和整改措施,写出报告,报上级行科技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对关键业务系统,如:柜面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交易转发系统等,日间停止正常运行,一级分行超过4小时、二级分行超过8小时,属重大运行事故。发生重大运行事故,各行须及时报总行科技部,事故的原因及事故处理过程要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于事后两周内上报

第六十八条 系统软硬件及应用软件的升级、更新等重大操作的实施方案必须包括应急措施。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为避免造成重大运行事故,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恢复运行。

第十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技术档案管理是指对运行设备的随机资料、软件介质、软件文档、数据备份介质及与运行有关的各类技术规范、制度、计划、档案、日志等的管理。
第七十条 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中国金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手册》中有关技术文档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各类技术档案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十二条 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应对技术档案登记入册,标明内容、日期、密级、保存期限等信息,分类保管。
第七十三条 技术档案保管须满足防盗、防潮、防火、防水、防鼠、防虫、防磁、防震等要求。重要技术档案应有冗余保护措施。
第七十四条 备份介质要存放在专用介质库内,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业务数据备份介质还须异地(不同建筑物内)保存。
第七十五条 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应定期检查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受损档案要及时整理和修复;对介质档案还应定期采取重绕、重写、复制等维护措施。
第七十六条 运行机构应严格限定技术档案的借用范围,借用时要履行登记手续,并要求及时完整归还,技术档案归还时应进行必要的完整性、有效性检验。重要技术档案的借用应经运行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七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技术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介绍、复印(拷贝)、发表文稿等方式外泄。
第七十八条 对过期和报废的技术档案的销毁,运行机构应履行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监销措施。

第十一章 运行工作检查
第七十九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组织行内有关部门对本行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科技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
第八十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可采取普查、抽查、专项检查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
第八十一条 有关部门检查时要事先拟定检查提纲,检查项目的指标要量化。
第八十二条 检查后要进行总结,检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并及时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进。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者,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
第八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第八十六条 在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涉及计算机系统保密工作的,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19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