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地段划分规定》《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规则》《兰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57: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地段划分规定》《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规则》《兰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等六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兰政发〔2005〕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等六件规范性文件已经2005年6月14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的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由估价机构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地段、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容积率、成新、环境、朝向、设施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五条 被拆迁的房屋和产权调换的现房、期房,均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估价时点,由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七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八条 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经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后,进入本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估价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二)营业执照;
(三)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房屋拆迁评估岗位证的人员名单,及其证明文件;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定期公布估价机构名录。
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未向社会公示的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拆迁当事人的委托,从事与房屋拆迁补偿有关的估价活动。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估价机构名录,供被拆迁人选择。选择估价机构可采取拆迁当事人共同协商、被拆迁人代表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以被拆迁人代表投票方式选择估价机构时,由被拆迁人推举5至9名代表公开投票,由拆迁当事人代表共同验票,得票多者为确定的估价机构。
以抽签方式选择估价机构时,由被拆迁人推举1名代表,公开抽签确定估价机构。
按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估价机构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指定估价机构。
第十条 估价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确定结果,与确定的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并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应当全面掌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准确判断被拆迁房屋的权益状况、实物状况、区位状况。估价人员应当逐户实地查看,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搜集补充估价所需的有关资料。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或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与拆迁人和估价机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将分户初步估价结果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公示5至7日,并进行解释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原估价机构的复核估价和另行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或者面积有争议的,可以协商确定,并按协商确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计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初次估价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另行委托估价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技术鉴定的费用,维持原估价报告的,由申请人承担;变更原估价报告的,由原估价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房改产权房屋以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的经济适用住房均评估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九条 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从本市拆迁估价机构名录中予以清除:
(一)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拆迁估价业务的;
(二)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认定有错评、漏评或未被采用的分户估价报告超过全年分户估价报告总量10%以上(含10%)的;
(四)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者解释义务的;
(五)不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拆迁人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全部费用,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数额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确定。
补偿安置费用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确定。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7日内,将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60%的资金存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
一个拆迁项目设立一个帐号,专户储存。
第六条 拆迁人使用专户储存的专项资金时,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按拆迁人存储专项资金的额度,结合拆迁补偿安置的进度,分期分批返还。
拆迁人以货币补偿和购买现房的方式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返还相应比例的专项资金;以期房补偿安置的,按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余额分期返还,期房建至±0以上返还20%,主体封顶后返还50%,竣工验收合格返还10%,拆迁补偿安置完毕无遗留问题的返还剩余20%。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签定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造成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动用专项资金直接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等有关费用。
第八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按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户数、面积等重新计算专项资金,项目受让人应足额将专项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帐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因挪作他用造成拆迁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1月7日发布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补助费标准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其他地段过渡补助费标准以一类地段过渡补助费标准为基数,每降低一个地段递减10%。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歇业补助费标准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歇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地段:商业铺面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0元;生产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库房及其它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其他地段歇业补助费标准以一类地段歇业补助费标准为基数,每降低一个地段递减10%。

三、搬家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400元。

四、拆装补助费

因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燃气设备等发生迁移、安装、拆除等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按恢复所需费用予以补助。
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按以上标准执行。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城镇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助费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兰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8月5日发布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同时废止。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地段划分规定

一、城关区
一类地段
雷坛河以东,天水南路至天水中路至天水北路折盐雁大桥以西,黄河以南,兰新铁路以北。
二类地段
解放门以东,兰山排洪道(铁三小)以西,铁路以南,兰山山根、望垣坪山根以北;天水南路至天水中路至天水北路折盐雁大桥以东,雁园路至张苏滩折南河路经南河路桥至段家滩路至嘉峪关北路、嘉峪关南路至铁路以西,黄河以南,铁路以北;中山桥北端至靖远路至盐场路至盐雁大桥西端以南,黄河以北;白塔山山根、九州台山根以南,黄河以北。
三类地段
雁园路至张苏滩折南河路经南河路桥至段家滩路至嘉峪关北路、嘉峪关南路至铁路以东,雁东路经南河路桥沿雁儿湾路折深沟子排洪道至焦家湾东路以西,黄河以南,铁路以北;兰山排洪道(铁三小)至铁路以东,焦家湾南路与鱼儿沟路交接口以西,铁路以南,兰山山根以北;望垣坪、伏龙坪;靖远路至盐场路以北的庙滩子、王堡堡城、朝阳村、李家湾、大沙坪、徐家坪等所有地段;
四类地段
雁东路经南河路桥沿雁儿湾路折深沟子排洪道至焦家湾东路以东,黄河以南,兰山山根以北地段;桃树坪边缘坪台。
二、七里河区
二类地段
武威路什字至任家庄路折七里河大桥南端以东,雷坛河以西,黄河以南,兰新铁路以北;
三类地段
崔家崖以东,雷坛河以西,兰新铁路以南,建西西路至民乐路至兰工坪路接阿干铁路向东至沈家坡以北;崔家崖以东,武威路至任家庄路以西,黄河以南,兰新铁路以北;崔家崖、秀川路以西,南山根以北,黄河以南的崔家大滩、大滩、东湾、下北滩等地段。
四类地段
民乐路至兰工坪路至阿干铁路以北的东坪、西坪、彭家坪、龚家坪、龚家湾、晏家坪、西果园、五星坪、华林坪(阿干镇路以南)地段。
三、西固区
二类地段
寺儿沟排洪道以东,牌坊路至先锋路以西,西固中路以南,福利西路以北。
三类地段
西柳沟以东,深沟桥以西,环行西路至环行中路至环行东路以南,西固西路至西固中路至西固东路以北;牌坊路至先锋路至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至兰炼游泳馆以东,深沟桥以西,西固东路以南,马耳山山根、小坪子山根以北;西柳沟以东,寺耳沟排洪道以西,西固西路以南,柳沟大坪山根以北;寺耳沟排洪道以东,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以西,福利西路以南,三元峁、石头坪山根以北。
四类地段
其他边缘坪台地段。
四、安宁区
二类地段
长新路以东,九州台造林站以西,北山根以南,黄河以北。
三类地段
桃林路至街坊路(含兰州师专、甘肃农业大学)以东,长新路以西,北山根以南,黄河以北。
四类地段
桃林路至街坊路以西地段。
本规定中的地段划分不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8月5日发布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地段划分(附图)》同时废止。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工作,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强制拆迁和拆迁行政裁决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听证会是听证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听证事项的相关事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程序,听证会不就听证事项作出决定。
本规则所称听证当事人,是指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本规则所称听证参加人是指被邀请参加听证的非当事人。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证据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在30%以上,拆迁人申请拆迁行政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举行听证。
第六条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拆迁行政裁决听证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七条 听证机关决定进行听证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于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听证当事人和听证参加人。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八条 听证工作人员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各一人,听证员二人。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领导决定。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各方当事人代表数额,由听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听证会邀请的听证参加人应当是社会信誉良好并与该拆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员参加听证,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得到通知;
(二)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三)委托代理人;
(四)提出证据、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查阅听证案卷资料。
第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参加听证会;
(二)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和听证参加人的质询;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由听证记录员核实听证当事人、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第十三条 听证开始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当事人、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姓名,告知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参加人对听证当事人进行质询、发表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作听证总结发言;
(七)听证当事人、参加人阅看听证记录并签字,听证当事人、参加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记录员在记录上注明;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准确记录听证工作人员、听证当事人、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及工作单位,如实记录听证过程和听证当事人、参加人的发言重点。
第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记录、案卷资料一并报听证机关。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当事人和参加人的姓名、单位以及其他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过程和各方的主要意见、观点;
(五)听证调查认定的事实。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时,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主要依据,充分采纳听证各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按期进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可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必须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勘察等情形的,听证机关可决定中止听证。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机关应在七日内决定恢复听证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听证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出现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听证机关可决定终止听证。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批准的拆迁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规划、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做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第四条 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拆迁纠纷已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书已送达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及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被强制拆迁人);
(二)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已过,但被强制拆迁人仍拒绝搬迁;
(三)拆迁人将货币补偿资金足额交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监管,并有产权调换房屋的方案;
(四)拆迁人提供了与被拆迁房屋类似的过渡用房。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
(二)货币补偿资金已交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监管的证明;
(三)安置和过渡用房基本情况的证明;
(四)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规则》进行听证;经审查批准强制拆迁的,应当出具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
第七条 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强制拆迁人的姓名及被拆迁房屋的座落;
(二)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主要原因和法律依据;
(三)安置和过渡用房的地点及具体情况;
(四)责令被强制拆迁人自行搬迁及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日期;
(五)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单位;
(六)市、县人民政府的名称及日期。
第八条 行政强制拆迁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于行政强制拆迁实施之日的15日前,将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送达被强制拆迁人,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动员被强制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由拆迁人于行政强制拆迁实施之日的3日前,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拆迁公证手续;
(三)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于强制拆迁实施之日的2日前,邀请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被强制拆迁人单位代表,在强制拆迁实施时到场对拆迁活动进行证明;
(四)强制拆迁实施时,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公安机关划定强制拆迁现场范围,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要求被强制拆迁人配合拆迁;
(五)由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和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六)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组织人员当场将被拆迁房屋拆除。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使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面对诸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建立快速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迫在眉睫。食品召回制度作为建立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本文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理论研究背景,以我国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为主线,提出该制度体系尚存在的不足,并以美国为例总结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的特点,以此为借鉴,探讨如何使食品召回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食品召回;制度完善;食品分级召回;食品溯源管理;食品召回责任险;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依此普世的社会价值观念,“安全”这一要素显然是食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所应当具备的最为基本的条件。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却在不断爆发,从国际范围来说,如英国的"疯牛病"、欧洲的"口蹄疫"、席卷全球的禽流感等等。与之相应的,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也是层出不穷,如劣质奶粉、苏丹红、石蜡火锅底料、瘦肉精、毒大米,以及前几年备受关注的三鹿奶粉等事件。问题食品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造成后果之重,已经到了令人谈"食"色变的地步。

  面对接踵而至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何快速有效地将问题食品从市场上撤出,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以便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当下我国着重探讨并急于解决的问题。其中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通过对国外先行者经验的学习以及对基于本国国情把握之上的实践摸索,形成一套独特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概述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由于生产商生产的食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为避免缺陷食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商必须及时将缺陷食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召回申请。如果生产商不主动召回,政府可以强行将缺陷食品进行召回,由此所确立的制度即为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种食品安全事后监管有效措施,既可以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又能够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行为,从而全面提高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从食品召回制度的设计初衷与实践效果分析,该制度具有预防性、无偿性、大众性、实体法与程序法兼容性等特征。所谓预防性是指食品召回制度的功能在于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或者阻止其进一步扩大,从而防止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侵害。该制度有利于防患于未然,避免该类产品大规模损害的发生。无偿性是指生产商、经销商、进口商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无偿地召回不安全食品。因为不安全食品的产生责任在于生产者一方,消费者是受害者,所以经济损失必须由生产者承担,这也是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大众性是食品召回制度最典型的特点,因为相比而言,汽车、玩具等产品召回涉及的只是一部分消费者,而食品消费是所有人都需从事的活动。

  此外,食品召回制度既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规定,两者相互兼容,程序性特征又催生出期限性特点。程序性是指不管是主动召回还是被责令召回,都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违反程序将导致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期限性是指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尽快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防止危害扩大。期限性特点源于食品消费的本身特点,因为食品消费是一次性的,且有保质期的限制,消费者通常不会囤积食品,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再到食用的时间间隔很短。倘若食品的召回稍有迟延,就会造严重的后果。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之现状

  2002年11月,北京实行“违规食品限期追回制度”,成为我国食品召回的开端。2006年8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颁布实施《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在全国率先实行缺陷食品分级召回,并成立了缺陷食品鉴定组,这是我国首个较为系统、具有操作性的食品召回制度。在积累了足够的实践经验后,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虽然这仍然只是一个法律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不能统领其他食品监管部门,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重视程度。2009年2月28日,经历了数次草案搜集各方意见后,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五十三条对食品召回作出明确规定,至此,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终于被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对于构建我国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由于该法只对食品召回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把食品召回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如何具体操作做一个很好的衔接,而且相关的配套制度也不很完善,不可能很好地应对实际存在的种种问题。因此说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尚不够成熟。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已相当完备,我国应当借鉴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的具体做法,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三、以美国为例,总结国外食品召回特点

  各国在食品安全方面都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法规,食品召回的监管机关、主体、条件、程序、法律责任以及食品的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等相关制度都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的规定。其中美国是世界上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在管理市场经济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食品召回的具体实施中,可操作性强,效率高,效果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体系

  从表面上看,美国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质上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督下实施的强制性行为。美国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检疫局主要负责监督肉、禽、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食品和药品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检疫局管辖以外的产品,即除肉、禽、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这两个部门负责各自管辖下的食品召回的全过程,职责明确,互不交叉,有效的发挥监督的作用。消费者利益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不能完全归因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强,而是因为美国政府有一套能够帮助弱小消费者的机制。

  (二)食品召回分级召回

  美国食品安全检疫局、食品和药品安全局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后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将食品召回分级处理,既有利于正确的确定缺陷食品的危害程度,及时化解风险,同时避免了事态的扩大,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和社会秩序的动荡。

  (三)完备的食品溯源制度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与生产食品及动物饲料产品相关的单位,包括生产者、加工者、包装者、分销者、接受者、持有者及进口商都应当及时建立记录档案。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良好的食品可追溯性是成功召回食品的基础。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各个阶段的连续的信息追踪系统,记录保留从初级产品到最终消费品各个阶段的完整的信息资料。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利用“电子身份证”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就能立刻找到问题根源以及问题链,极大地提高了食品召回的效率和效力。

  (四)鼓励企业在食品召回中的诚信自律

  如果企业发现食品存在安全缺陷,勇于承认问题,在监管部门还没有下“禁令”时就发出产品召回令,撤回自己的产品,并且在食品召回过程中与FSIS(食品安全检验局)或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合作,主动提交问题报告要求召回缺陷食品,一般能得到宽大处理。反之,如果企业不与政府合作,发现问题有意隐瞒,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制度鼓励企业诚信自律,最终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信赖。

  三、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

  要建立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就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形成有机的法律体系。最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正式、明确地提出食品召回制度,是法律方面的一大进步,但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经济市场,单靠一部法律的力量是不够的,建议在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制定其他配套的具体方面的单行法规,最终形成权威的,科学的,合理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首先,《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法,应该在条文中增加对《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联系。比如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有关食品召回事宜本法有规定的,依本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则依《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将其上升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从而建立起宏观与微观规定相结合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其次,需要分别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具设备召回管理办法。其中,《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应明确食品召回的适用范围、食品召回的分类、食品召回的程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食品召回的监管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食品添加剂召回管理办法》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发布,明确食品添加剂召回的标准要求、食品添加剂召回的程序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食品用具、设备、包装材料召回管理办法》可由卫生、工商部门联合发布,明确召回的适用范围、召回的标准要求、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最后,需要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具设备召回指南。此类指南虽不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但指南在帮助和指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发达国家比较注重指南的运用,我国在这方面应该给予重视。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8〕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户口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免费领取老年人优待证,持证在本市享受本规定的优待。

二、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五保”老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三、百岁老人每月发300元生活补贴,95—99周岁老人每月发100元生活补贴,90—94周岁老人每月发50元生活补贴。所需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出租汽车)。

五、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国有收费公园、园林、旅游景点,70周岁以上免收第一门票,70周岁以下第一门票半价。外地老人按年龄享受本条待遇。

六、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名人故居、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提供优惠票价。

七、本市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应设老年人专用座席,并安排老年人优先检票上车。提倡年轻人主动给老年人让座。

八、本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都应按国家规定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九、社区医疗机构应为本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保健活动。老年人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享受优先照顾和优质服务,优先开设家庭病床。县(市)、区卫生部门每年为百岁老人免费体检一次。

十、提倡商业、餐饮、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十一、“三无”老人、高龄空巢老人提出服务需要的,街道办事处应安排养老服务员或协调社区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

十二、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可申请法律援助。

十三、享受低保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医疗救助,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优先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优惠进入老年大学学习。7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低保金上浮10%。低保老人去世,享受民政部门殡葬单位的“一费清”殡葬服务收费。

十四、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在窗口适当位置公布优待内容及依据,接受监督。

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规定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优待政策。

十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优待工作做的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不履行义务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