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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8 08:1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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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建设局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制订的《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

市建设局
(二○○二年六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评估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定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价格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中的主要评估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安置用房的评估基准日均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以期房安置的,评估基准日由拆迁双方协议确定。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安置用房的评估以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它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补偿金额+装修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第七条 被拆迁人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补偿已含在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内,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被拆迁房屋合法占有的土地面积超过其建筑面积除以标准容积率的,超过部分的土地面积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标准容积率为:住宅1.3,办公、商业用房1.5,工业用房0.5,其他用房1.5。
被拆迁房屋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的记载为凭证。
第八条 被拆迁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须的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各套分报告,同时向被拆迁人出具分报告。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依据、结果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当向房屋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裁决,当事人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组成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对原复核结果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出台后,本办法内容与之不一致的,以省办法为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六种进口商品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六种进口商品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计经委),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
《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7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206号)(以下简称206号文)下发后,对保证各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进口经营秩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满足当前实际需要,进一步增强各地
外贸企业的综合运筹能力和促进各地进出口的有机结合,外经贸部核定了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等6种进口商品的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现予公布,请根据20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第二批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二、第二批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附件一 第二批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橡胶
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
中国新时代公司
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
南方工贸总公司
中国庆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钢材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木材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
中国木材总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胶合板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庆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羊毛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源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腈纶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海南对外贸易中心

附件二 第二批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橡胶:(70家)
北京市: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文教体育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河北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内蒙古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海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对销贸易公司
沈阳市:沈阳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总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东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轻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市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浙江省经济协作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市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对外经济服务贸易公司
福建省华闽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信达进出口贸易公司
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威海市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贸易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公司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橡胶工业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海信(集团)公司
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

广西: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广西公司
桂林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橡胶集团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外贸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兰州进出口集团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产集团公司
宁夏:宁夏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钢材:(54家)
北京市: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北京公司
天津市:天津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国际贸易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对销贸易公司
沈阳市:沈阳机械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包装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洲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东方国际贸易公司
上海市: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机械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市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浙江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中国冶金进出口浙江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丰盛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深圳市:广东省海外经济贸易深圳公司
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
海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广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宁夏:宁夏夏城进出口公司
木材:(65家)
北京市: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富亿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天津立达(集团)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省物产企业(集团)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国际贸易公司
内蒙古轻工工艺品机械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华宁国际贸易发展公司
沈阳市:沈阳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吉林公司
吉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舟山市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五矿机械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特贸有限公司
厦门经贸发展总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进出口公司
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贸易公司
湖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湖南省:中国包装进出口湖南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广东省鱼珠木材厂
广州市: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
深圳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农垦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工业物资总公司
广西:南宁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嘉陵企业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兰州进出口集团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疆畜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产集团公司
宁夏:宁夏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胶合板:(45家)
北京市: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沈阳市:沈阳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总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轻工工艺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广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重庆:重庆茶叶土产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包装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粮油食品土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宁夏:宁夏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羊毛:(48家)
北京市:北京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华曦集团公司(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沈阳市:沈阳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延边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毛麻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土产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厦门市: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纺织工贸进出口公司
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广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深圳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重庆:重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商贸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地毯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夏:宁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腈纶:(63家)
北京市:北京市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针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天津市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服装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轻工工艺品机械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阳服装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服装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长春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牡丹江市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锦华国际贸易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
上海新联纺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江苏省服装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市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友利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特艺品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纱布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国际贸易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金环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纺织工贸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深圳市莱茵达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昌隆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亿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服装进出口(集团)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丝绸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商贸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业贸易总公司
宁夏:宁夏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996年4月24日

印发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印发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中的问题。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达标排放并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排污单位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禁止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未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自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之日起3年内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泥处置设施等。
第六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不低于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最低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用户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并报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第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其委托机构代收。
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目标任务,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售水量逐年核定。代收手续费由双方签订协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自备水源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目标任务,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取水量逐年核定。
(一)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召开相关部门、代收单位会议,分析解决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向本级政府报告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情况。
(二)及时组织催缴和清理欠费。
(三)负责收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征收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可从城市污水处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公共供水规划,有计划的扩大城市公共供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应当逐步关闭自备水源,使用公共供水,具体方案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得减缴、免缴城市污水处理费。
排污者应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自接到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排污单位申请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说明申请缓缴的理由、同时提供足以证明缓缴的依据材料、承诺缴费时限。缓缴期限届满,排污单位应当将欠费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排污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审计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省核定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应收取额,进行逐月分解,制定考核目标,按季度进行核查,市财政部门按月将省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核定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收取额的10%上缴省财政厅,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上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返还。
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规定拨付:
(一)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协议的约定核定污水处理量等指标后,按月向运营企业拨付。
(二)对在建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建设内容和工作量,按照计划向建设单位拨付。
(三)对立项后三年内未建成投入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暂停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七条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如不足维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的年度计划、月度报表和收支决算,及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月报表。报表内容:售水量(取水量)、应收额、实收额、上缴额及排污者欠费。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单位、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工作计划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
(二)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
(三)委派监管员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
(四)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的核定工作;
(五)加快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充分发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颁布的《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