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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21 18:3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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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文号】京政办发[2007]3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05-14
【生效日期】2008-01-01



  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提高发明专利质量,促进发明专利的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是市政府为评选表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市发明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市发明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评选办公室负责组建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

  (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第六条 市发明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二等奖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市发明专利奖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条 申报市发明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

  (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第九条 专利权人按照下列程序之一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一)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申报;

  (二)申报奖励的发明专利由专家联名推荐的,专利权人直接向评选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并向评选办公室提交。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选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 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组织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

  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建议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做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初审决议。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初审决议,评选办公室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初审结果。

  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公室提出异议。

  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方。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评选办公室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获奖名单,向获奖专利权人和发明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获得市发明专利奖的发明人所在单位或人事管理部门应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发明专利奖二等奖以上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发明专利,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或中国专利奖。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的专利或与申报奖励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专利权,骗取市发明专利奖的,撤销奖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在市发明专利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05.01.31 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努力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实用人才的需求,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职业教育,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市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各级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实用人才。同时也应看到,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个别县(区)、一些部门和一些行业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机制、就业准入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县(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要实现萍乡在江西的率先崛起,争当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排头兵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视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提供了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我市工业化,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迫切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从现代化建设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确立职业教育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3、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坚持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
4、从2004年至2008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方针不动摇,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到2008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生达1.5万人,力争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重点建设3所在校生规模3000人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到2006年莲花县、安源区、上栗县要完成示范性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的建设;重点建设10个示范专业;以市职业中专为龙头,重点建设以电工电子与自动化技术、汽车维修技术、数控技术三个专业领域的萍乡市职业教育实训中心。通过自筹资金,以及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的扶助,建立以上栗县职教中心为基础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实训中心。通过与上海特隆空间有限公司校企合作的方式,在大安职中建设我省重点扶助和支持的特色冶金和金属制造业中的钢构建筑实训中心。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每年培训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3万人次,培训城镇在职职工1万人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万人次;90%以上未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培训;全市中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的比重达50%以上,高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达20%以上。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8000人,争取在2008年将市职业中专建设成在校生规模3000人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
二、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5、改革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市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强化县(区)人民政府在统筹管理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要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积极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
6、改革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规定的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重点办好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指导并支持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各县(区)政府至少要办好1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并努力把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办成当地实用技术人才培养的基地、就业和再就业的培训基地、劳务输出的基地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的基地。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要积极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行业和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制度。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职工总人数的20% 。行业和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行业和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依托职业学校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技术。
大力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努力增加民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比重。经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其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简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程序,规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允许公办学校、国有企业所属职业学校及政府新建的职业学校按照民办机制进行运作。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采取出租或转让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
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努力拓展职业学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7、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允许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试行春秋两季招生,并积极推行历届初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注册入学制度。改革跨省、跨市招生办法,除公安、司法类等特殊专业必须征得公安和司法主管部门同意外,积极支持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省示范性职业高中面向外省、市招生。
鼓励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合作把职业教育做大做强的新路子。职业教育集团是以专业和人才培养为纽带,以校企或校校双赢为基本准则,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以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为龙头,由开设相同专业的职业学校或学校与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产教联合体。积极支持办学条件较好的职业学校对一些办学条件较差的职业学校进行兼并重组,把职业学校做大、做强、做优。
逐步规范各类职业学校的管理。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调整学校专业结构和布局结构。对办学条件较好的职业中学、成人中专等其它职业学校,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办成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或举办职业中专班,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8、要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农村职业教育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各县(区)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强农业职业学校建设,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要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校的资源,依托农村中小学校举办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立以县(区)农业体系为依托,以县(区)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为龙头,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农村职业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服务,推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培养农民掌握特色农业技能的本领,切实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县(区)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的合作,发挥专业优势,实行学校、公司、农户相结合,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农村中学职业教育渗透和分流工作,建立“绿色证书”培训制度,培养一大批科技致富带头人。要积极推进城市职业学校与农村职业学校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同时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加大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力度,提高教育质量
9、以实施职业技能训练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职业学校要重点强化职业技能教学和实践教学,其理论教学要服务于职业技能训练,理论教学与实验实习时间原则上要按照一比一的要求配置;改善教学条件,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职业学校要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和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要加强对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基础文化知识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为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10、以就业为导向,以实训教学体系、实训基地建设和完善为核心,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模式。职业学校要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推进专业现代化建设,选择一批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重点建设,改善专业教学条件,提升职业教育适应和服务市场经济的能力。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需要,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逐步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受教育者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满足学生个性的发展。全面推行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努力把职业学校办成面向全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心。
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要充分利用“江西省农村中小学卫星地面接收站”开展对农民和农村学生的实用技术培训工作。要建立职业学校人才资源开发信息网络,及时沟通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为学校提供企业用工信息。
11、加快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专业对口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学习进修,提高教师掌握使用高新技术和新工艺的能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有计划地提高教师学历层次,鼓励教师在职学习。加强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事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特殊技能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到2008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80%以上的专任教师达本科以上学历,“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达到50%以上。60%以上的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深化职业教育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教育管理人员公开选拨,竞争上岗和服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12、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建立人才成长的“立交桥”。职业技术学院要充分发挥现有办学优势,继续办好中专教育,使高职和中职协调发展。普通高中既担负着为高等学校输送新生的任务,也担负着帮助不能升入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更好地就业的任务。要在普通中学引进职业教育课程,对未能升学的学生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也可以组织未能升学的学生到职业学校进行培训。鼓励未能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干涉、阻止学生接受各类中等职业教育。要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在全市普通中学进行课程改革实验。普通中学课程的开发,要因地制宜,努力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注重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与成人教育的融合与渗透。农村地区的高中学校要结合农村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开发课程资源。积极开展社区教育,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多种形式和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活动,使人人终身都有学习机会。
四、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13、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相关职业教育和培训。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和培训人员就业的行为。
14、完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需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省级以上重点及部分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人事、教育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发挥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或职业考试机构。
15、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人们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意识。加强学校与企业、行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职业学校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贷款。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指导,提供就业政策和用工信息,组织和帮助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实现就业,切实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
1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市、县(区)政府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2005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20%,主要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财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支出中统筹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按年人均0.2元,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逐步到位,专项用于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科技开发推广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17、各类企业要按《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18、积极运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在严格遵守国家信贷政策和有关法规的基础上,应对职业学校基本建设、购置教学设备和发展校办产业给予大力的信贷支持,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财政贴息贷款方式支持学校贷款。启动优质职业学校利用信贷扩充工程。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有偿服务,增强职业学校自我发展能力。从2005年开始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中实行职业教育助学券。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形成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
19、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办学成本据实确定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和培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截留或挪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乱摊派。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0、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教育在振兴萍乡经济、富民强市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在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同时,要同步制订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在部署经济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布置职业教育工作;在抓经济工作的同时,要同步抓好职业教育工作;在考核经济工作实绩的同时,要同步考核职业教育工作的业绩;在加大经济发展投入的同时,要同步加大职业教育资金的投入。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要调动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人民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主动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服务,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1、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建立督导评估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职业教育管理,规范职业教育秩序和办学方向,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完善和改进对职业教育的评估,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要对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要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22、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各条战线上创业、立业的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价值观。要不断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的待遇。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树立技术标兵、能手。大力宣传表彰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使全社会都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袁 周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当按本规定实行网上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公开商品房房源和销售信息,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属各区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所属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时,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到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10日内,将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gyfcnet.cn)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下列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土地预登记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施工许可证证号、资质证书、经济适用住房物价批准文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开发项目名称、规划批准的方案图、坐落、房屋的建筑结构、商品房类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预售款资金监管帐号、监管银行、申请预售面积、预售许可有效期;

(三)《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编号、房屋建筑面积;

(四)楼盘表,即总单元套数、每套房屋的用途、代码、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等;

(五)预售、认购、抵押、查封等情况;

(六)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七)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八)拟销售的价格(应与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时申报的相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浮动比例;

(九)房地产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提供的商品房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及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七条 已在网上公布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八条 商品房预定(认购)协议确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即时在网上作登记。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在预定(认购)登记之日起15日内签订商品房书面销售合同并在网上进行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实行“实名制”。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书面销售合同并在网上进行登记的,网上预定(认购)登记自动解除,恢复“可售”标识。

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备案的,当事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合同。

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由购房人设置密码,买卖双方均不能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网上操作系统打印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和备案表,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当事人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备案的,网上销售合同登记信息自动解除,恢复“可售”标识。

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在收到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信息后3日内应当确认合同备案编号和房屋代码,盖章证明备案,并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备案。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备案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各一份交购房人收执。

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权属登记,购房人应持备案证明、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已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的,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当共同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持《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变更申请表》、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变更手续。商品房销售合同变更手续材料齐备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证明的,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当共同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持《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注销申请表》、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注销登记。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注销之日起2日内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需委托其代理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网上合同备案的,除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网上予以公示;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拒不改正的,暂停办理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手续:

(一)不按本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三)实施合同欺诈或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实行“实名制”的;

(四)采用虚假造势、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或者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等形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赋予的权限办理各项业务,不得违反本规定在本网上备案系统外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

备案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本市加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力度,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和提高广大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在商品房销售领域,交易不透明、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为有效解决长期以来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亟需加强和深化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近年来,上海、南京、厦门等城市纷纷采用网上销售管理的方法,有效遏制和减少了房地产市场长期存在的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现象的发生,即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交易机构提供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并在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予以公布,购房人可随时在网上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相关情况、商品房预售或现售证明情况、销售房源、楼盘详细信息等,购房人只要通过网上查到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均可要求购买,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这样便可最大限度地提高楼盘信息及交易的透明度,加大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行为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定《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保护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和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显得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和制定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2006年立法计划,市房管局成立了该立法项目的起草小组,在借鉴上海、南京、福州、厦门、广州等城市做法的基础上,起草小组于今年3月起草了《规定》的初稿,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反复讨论,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初稿修改后形成送审稿,于今年7月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收到该送审稿后,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会同市房管局于今年8月上旬征求了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以及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意见,与市房管局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市政府2006年9月12日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的调整范围。

为了有效遏制少数房开商和投机者炒买炒卖楼盘、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的现象发生,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当按本规定实行网上备案管理”,将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的调整对象规定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是基于本《规定》针对遏制房地产市场中少数房开商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这一主要目的而作出的考虑,借鉴外地经验,由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现象并不突出,《规定》未将作为二手房交易的存量房纳入本《规定》调整的范围,网上备案只限于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二)关于将商品房抵押、查封情况纳入贵阳住宅与房地产地产信息网的信息公开范围。

《规定》第六条规定了本市商品房销售的网上信息公开范围,其中将商品房的抵押、查封情况纳入其中,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是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房地产是不得转让的。可见商品房的抵押、查封情况直接关系到购房人的切身利益,房源信息不真实或隐匿真实信息,都可能侵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购房所引起的纠纷,在网上将房屋的抵押、查封信息进行公布,让购房人充分了解拟购商品房的详细信息,有利于购房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网上打印。

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打印,一是使购房定金协议和购房合同的签订及合同文本管理更加规范;二是避免双方当事人擅自修改合同内容;三是方便购房人查询合同登记及其办理情况,也便于房管部门随时统计商品房销售情况;四是对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便于及时解除合同登记信息,使其他购房人能及时获得房源信息。因此,《规定》第九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由购房人设置密码,买卖双方均不能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网上操作系统打印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和备案表,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当事人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备案的,网上销售合同登记信息自动解除,恢复‘可售’标识”。

(四)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处理。

《规定》第十七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网上予以公示;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拒不改正的,暂停办理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手续”,采用信用管理的方法对房开商在商品房销售备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这是因为对于违反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不够完善,已有的处罚措施,对获取高额利润的房开商来说是微乎其微,处罚效果不佳。鉴于信誉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载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网上进行公布,同时,对于经查处拒不改正的,暂停办理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手续,能直接影响到商品房的销售。为此,《规定》第十七条采取通过在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誉情况等措施,以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要求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规范自己的销售行为,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