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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快报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9:34: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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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快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调传真[2005]第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快报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及时掌握发生事故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受理、颁证和停产整顿情况,全面分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后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促进“五整顿、四关闭”的工作的深入开展,遵照总局领导的指示,从2005年8月15日起,各单位按照原规定向国家总局上报煤矿伤亡事故快报内容的同时,还要汇报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矿井持证情况(五证: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评估等级(A、B、C、D类)情况;

  二、发生事故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受理情况;

  三、发生事故矿井是否属于停产整顿矿井、应关闭的矿井及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四、发生一次死亡(含遇险)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矿井,除报上述内容外还要汇报以下情况:一是煤矿概况(设计能力、核定能力、开拓方式、通风方式、瓦斯等级,如果发生透水事故,还需要上报透水水源、水位标高、排水能力等);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该矿的监察和执法情况。

  2005年8月10日


关于征求“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食药监械函[2003]24号



各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行业标准YY/T 0287-2003《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具体内容见我局网站),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3年7月底前将意见或建议传真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张明珠
  电 话:62379330
  传 真:6201387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达州市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9-24
达市府办[2003]81号

《达州市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达州市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省人民政府川府办函[1998]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医疗机构将所收取医疗用血费用转交血站后,血站再将双倍费的50%上交市献血办公室,用于公民献血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达州市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办法遵循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全市统收、统支、专账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编制年度收支统计报表,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血款只是采集、贮存、检测、包装等成本费用。
二、达州市卫生局委托市献血办公室主管医疗用血收取费用。
三、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医疗用血费用的收取
(一)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一律按现行临床用血收费标准中心血站供医院的价格进行双倍收费。
(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取的双倍血费交市中心血站。若逾期二个月,血站有权要求用血单位带现金到血站取血;血站收到医疗机构血费后一周内将其中一半交市献血办,用于退费、补偿和公民献血工作等。
(三)各县、市(区)献血办有义务督促所辖医疗机构及时向市中心血站交费。
五、医疗用血费用的使用
(一)按《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报销无偿献血者及配偶、直系亲属的医疗用血费用。
(二)按《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退付的费用。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规定支付应急供血队伍补贴费用。
(四)支付其他与无偿献血工作直接有关的经费。
(五)县、市(区)开展无偿献血的工作经费由市献血办按无偿献血人数统一核拨。
六、资金的使用审批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二)项的由市卫生局委托市献血办公室办理,献血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审签后支付。
(二)符合第五条第(三)(四)项的费用由市卫生局委托市献血办公室按达州市医疗用血收取双倍费使用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及审批程序办理。
七、双倍收费的返还、退费和报销
(一)市献血办负责对全市公民用血费用的返还、退费和报销的审查,达县、通川区直接到市献血办办理返还、退费和报销,其余各县(市)献血办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内公民用血的退费手续,市献血办每月定时定点深入县(市)办理报销和退还用血费用,公民亦可直接到市献血办办理退费。
(二)公民用血后,在医疗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凭所在医疗机构《用血证明单》、医疗用血原始收据、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献血办公室(或报帐点)办理审核手续,凡符合有关规定的,按规定退费或报销。
(三)凡无偿献血者享受三倍用血量或等量用血时,除持本条第(二)项证件外,必须同时持《公民无偿献血证》,到市献血办公室(或报帐点)办理报销手续。
(四)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享受无偿献血者献血等量用血时,除持本条第(二)、(三)项证件外,必须同时持本人户口簿和能证明本人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证明,到市献血办(或报帐点)办理报销手续。
(五)无偿献血者或配偶、直系亲属异地医疗用血后,持以上证件,可回原颁发《公民无偿献血证》的献血办公室报销无偿献血量三倍或等量的费用(以当地血站供医院用血的价格)。如属双倍收费者,加收部分到供血地献血办公室办理退费。
(六)凡未满 18周岁或已满55周岁公民,须持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证件,未到法定办理身份证年龄的还须持户口薄到市献血办公室(或报帐点)办理退费手续。
(七)凡终身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除持本条第(二)项证件外,还须持献血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机构病情证明,到市献血办公室(或报帐点)审核认定并办理退费手续。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