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淮北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21:3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北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奖励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按章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二、奖励企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依法缴纳各种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以及教育费附加。
  (三)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按时向税务、财政部门提供会计信息资料。
  三、奖励标准
  (一)奖励数额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税额和奖励幅度划分如下档次:
  上缴税额 奖励幅度
  10-50万元 5%
  50-100万元 6%
  100-200万元 8%
  200万元以上 10%
  (二)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额超过上年纳税的部分,给予10%的奖励。对于企业上年纳税额的确定,按不低于10万元进行考核。
  (三)企业当年应及时足额交纳各种税金,未达到入库率的不参与评奖。
  四、考核办法
  对企业的考核,由个体私营工商企业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工商局提出申报。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款的税票为依据,考核当年实际缴纳税额和入库率。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公路”一词含义解释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公路”一词含义解释的通知

1991年3月4日,交通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桂交公路〔1991〕091号《关于要求明确在建公路是否属于法规所称“公路”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公路”一词的含义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它包括已经建成的由公路主管部门认定的公路,也包括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由公路主管部门组织正在建设中的公路。


贵阳市民用建筑综合开发统一建设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民用建筑综合开发统一建设暂行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组织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变城市面貌,加快城市建设步伐,适应两个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4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用建筑综合开发指对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调动省、市、区、街和全民、集体、个体多方面的积极性,广积资金,分片开发,配套建设房屋、市政公用、生活服务、文教卫生设施,为城市居民
创造良好的居住条件,加快城市的建设改造。
第三条 加强对城市综合开发的土地管理,市土地局和市规划局只对各开发公司划拨成片建设用地,但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符合城市规划的成片建筑,由建设单位自行配套建设的,可征拨土地。
第四条 凡驻贵阳市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营业用房和住宅建设,应纳入综合开发、统一建设的轨道,在经市政府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或街坊建设规划的指导下进行。除2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建设和符合规划要求的“填平补齐”项目外,不得“见缝插针”,分散修建。


第五条 市建委或各区域建管理部门,要组织各级房屋开发公司和有建设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详细规划的要求,广积资金、分片开发,做到规划一片、建设一片、配套一片。
市规划局应提出分区、分期、分批开发的方案,划定若干片区,作为划拨土地和编制综合开发计划的依据。
根据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承担新区建设的开发公司,应同时承担相应规模的旧城改造任务。
第六条 对已列入近期成片建设范围内的房屋,除危房外,一律不批准改建、扩建。对“填平补齐”项目和尚未列入近期改造范围的原有住宅的改建、扩建,市建委和市规划局除要从严控制建设单位按规划红线范围拆除按规划要求修建外,还须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城市土地的综合开发和经营。经过开发的土地,使用单位按规定缴纳土地综合开发费。各房屋开发公司已综合开发的土地,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可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第八条 花溪、乌当、白云区的房屋开发公司,应立足本区的开发建设,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金和地方材料、资源、建设商品房,按规划要求把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住宅建设与区(乡、镇)的改造结合起来,为城乡同步建设作贡献。有条件的,也可进入市区承担成街成片的城区改造
建设任务。
第九条 贵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民用建筑综合开发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综合开发统一建设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房屋开发行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检查监督房屋开发建设经营活动;
3.负责组织对开发公司的资质审查、登记,发放资质审查合格证;
4.编制年度开发计划;
5.协调开发公司行业内部关系;
6.会同建设银行、物价部门对商品房价格进行宏观指导。
第十条 根据国发(1987)47号文“综合开发的收益主要用于城市的开发建设”的规定,对各级房屋开发公司征收“城市建设开发基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由市建委统一安排,用于市、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