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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2年94号)

时间:2024-07-06 06:0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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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2年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2年6月12日 财税〔200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符合免征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
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2.独生子女康宁保险
  3.儿童康乐保险
  4.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
  5.平安福寿保险(新)
  6.金婚保险(新)
  7.独生子女康宁保险(新)
  8.平安福寿保险(9712)
  9.独生子女康宁保险(9712)
  10.平安长寿保险(新)
  11.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
  12.平安永乐保险(新)
  13.平安长寿保险(9712)
  14.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
  15.平安永乐保险(9712)
  16.平安幸福保险(9712)
  17.平安福临门保险(9712)
  18.平安长乐保险(9712)
  19.平安永利两全保险(1999)
  20.子女教育保险(1999)
  21.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1999)
  22.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
  23.平安育英才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养老金保险
  2.百龄养老年金保险
  3.养老金保险(甲)
  4.养老金保险(乙)
  5.养老金保险(新)
  6.婴少儿储备金保险(新)
  7.养老金保险(甲)(新)
  8.养老金保险(乙)(新)
  9.养老金保险(新)
  10.养老金保险(9710)(甲型)
  11.养老金保险(9710)(乙型)
  12.养老金保险(9712)
  13.养老金保险(甲款)(9712)
  14.养老金保险(乙款)(9712)
  15.平安综合养老保险(9712)
  16.养老金保险(利差返还型)
  17.平安退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8.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新)
  19.递增养老年金保险(9712)
  20.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A)(9906)
  21.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9906)
  (三)健康保险
  1.青少年、幼儿重大疾病保险
  2.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3.平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5.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
  6.团体住院安心保险(99型)
  7.团体住院费用保险(99型)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特约条款
  9.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
  10.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8型)
  11.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8型)
  12.手术医疗安全保险
  13.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14.手术医疗保险
  15.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特约保险条款
  16.重大疾病保险(9712)
  17.平安康乐保险(9712)
  18.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
  19.重大疾病保险(新)
  20.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21.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22.平安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少儿长寿幸福卡
  2.附加员工团体定期寿险
  3.附加团体终身寿险
  4.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
  5.购房信贷定期寿险
  6.附加购房信贷失业保险
  7.老来福终身寿险(1999年6月)
  8.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
  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
  10.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消费购物赠送养老保险
  (三)健康保险
  1.学平综合险
  2.麻醉安全保险
  3.患者安心保险
  4.海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急救保险
  5.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
  6.附加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7.附加太平盛世意外伤害保险
  8.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9.金娃娃住院医疗保险
  10.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11.太平洋城镇职工门急诊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2.太平洋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
  2.国寿恒信理财两全保险
  3.国寿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4.国寿鸿利投资连结保险
  5.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6.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2.国寿永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
  2.国寿生命绿荫团体疾病保险
  3.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4.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5.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
  6.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7.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9.国寿整形外科手术安全保险
  10.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11.附加补偿金保险
  12.国寿附加整形外科手术意外医疗保险
  13.附加住院医疗补偿金保险
  14.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5.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
  16.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17.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18.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20.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
  21.国寿视力康复保险
  22.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3.国寿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
  2.太平一生终身保险(分红型)
  3.太平真爱附加定期寿险
  4.太平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5.太平盈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6.太平团体定期寿险
  7.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8.太平团体学生、幼儿寿险
  9.太平团体终身寿险(分红型)
  10.太平一世终身寿险
  11.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太平寿比南山附加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太平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
  2.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3.太平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4.太平真爱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5.太平真爱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6.太平真爱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7.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8.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9.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0.太平智选团体退休金保险
  11.太平红彤彤理财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三)健康保险
  1.太平团体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2.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太平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4.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5.太平万全团体附加补充医疗(上海)保险
  6.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7.太平真爱附加健康保险
  8.太平真爱附加定期看护收入保障医疗保险
  9.太平真爱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
  11.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12.太平团体终身健康保险(分红型)
  五、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定期人寿保险(96型)
  2.美满人生保险
  3.全家福联合寿险
  4.年年有余两全保险
  5.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寿险
  6.红状元定期寿险
  (二)健康保险
  1.安康少儿重疾还本定期保险
  2.少儿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
  3.重大疾病还本保险(210)
  4.重大疾病还本保险(215)
  5.附加游乐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六、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分红终身寿险计划
  2.中宏“二十年儿童康宁”两全保险
  3.中宏“二十年康宁”两全保险
  4.中宏附加变额现金给付分红两全保险
  5.中宏附加等额现金给付分红两全保险
  6.中宏附加儿童分红两全保险
  7.中宏附加分红两全保险
  8.中宏附加生存利益两全保险
  9.中宏投资连结保险
  10.中宏附加投资连结保险
  11.中宏附加现金利益两全保险
  12.中宏附加子女教育定期寿险
  13.附加定期寿险保障
  14.中宏附加每年续保定期寿险
  15.中宏附加新生儿贺金年金保险
  16.中宏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17.中宏附加儿童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中宏“十五年康福年金”两全保险
  2.中宏“灿烂人生”终身寿险
  3.中宏“丰裕人生”年金保险
  4.中宏“养老福星”分红两全保险
  5.中宏附加“丰裕人生”年金保险
  (三)健康保险
  1.中宏附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2.中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3.中宏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4.附加手术医疗利益保障
  5.中宏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6.中宏附加住院赔偿医疗保险
  7.中宏附加身故与全残定期寿险
  8.附加原位癌与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9.中宏附加妊娠期疾病与新生儿疾病保险
  10.中宏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学生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2.泰康新天寿两全保险(分红型)
  3.泰康新天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4.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分红型)
  5.泰康满堂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6.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
  7.泰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8.泰康附加定期保险
  9.泰康附加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保险
  10.泰康附加投保人失能豁免保险费保险
  八、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333增值还本两全保险
  2.888还本两全保险
  3.999还本两全保险
  4.安安长期护理健康保险
  5.附加住院补偿定期医疗保险
  6.附加手术补贴定期医疗保险
  九、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康天安恒顺宝终身寿险
  2.恒康天安恒福宝终身寿险
  3.恒康天安恒丰宝保险费返还终身寿险
  4.恒康天安安享宝保险费返还定期寿险
  5.恒康天安安颐宝年金保险
  6.恒康天安附加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7.恒康天安恒惠宝定期寿险
  8.恒康天安天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9.恒康天安怡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10.恒康天安溢财宝终身寿险(分红型)
  11.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保险
  十、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联众优越人生分红两全保险
  十一、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信诚终身寿险
  2.信诚增值终身寿险
  3.信诚两全保险
  4.信诚增值两全保险
  5.信诚附加定期寿险
  6.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疾病保险
  7.信诚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8.信诚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9.信诚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
  10.信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
  11.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
  12.信诚“创未来”丰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13.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
  14.信诚家泰宝定期寿险
  15.信诚附加家泰宝长期疾病保险
  16.信诚“挚爱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17.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
  18.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妊娠风险保险
  19.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护理保险
  20.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浅谈诉的选择性合并
                   ——从一起农村损害赔偿案件展开

  当一个侵权事实可能符合数个法律规范,从而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而产生数个法律关系,继而有数个不同的请求权,面对这些竞合的请求权,被侵权人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只能择一行使;但当单个侵权人的赔偿(履行)能力有限时,被侵权人可否进行选择性合并,即同时向所有的侵权人行使请求权?本文试从一起农村劳务损害赔偿案件出发,以民事诉讼合目的性转向为视角,谈谈在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前提下,将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还给原告,通过诉的选择性合并来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的构想。

  一、请求权竞合时面临选择的困境

  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就急需要得到弥补。法院和法官既要防止出现当事人诉求无法实现的现象,又要让当事人消弭矛盾,放下包袱,从纠纷的麻烦和负担中解脱,面向未来、重修旧好,构建和谐的行政、经济和社会关系。

  案例 :2010年7月,农民林某因自家林业生产需要,就与单某达成了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单某负责请人砍伐杉木,砍下来的杉木每立方300元,按立方数由林某支付工资。在砍伐过程中,单某邀请了兰某等人一起上山做事,双方约定共同砍伐、利润均分。当月3日,单某、兰某等人乘坐朱某的出租车进山做事,说好了每人支付费用20元。在上山过程中,朱某的出租车与迎面而来的阳某的货车发生碰撞而不慎翻入山沟,导致兰某死亡。后来,交警认定,朱某与阳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同等责任。兰某家人在悲痛之余,将单某、林某、朱某、阳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兰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0.5万元。

  面对兰某家属的起诉,立案庭在审查后,认为本案中至少有三个法律关系:林某是杉木砍伐作业的发包方与受益人,与单某达成了口头协议,与单某等人构成了劳务承揽法律关系;单某邀请兰某等人一起做工,单某与兰某构成了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兰某是在乘坐朱某的出租车时死亡的,朱某与兰某构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是因朱某与阳某的驾驶不当引起的,双方负同等责任,阳某又与兰某构成了侵权法律关系。本来,兰某家属只能依据上述法律关系择一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兰某家属因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在他们朴素的小农意识里,多一个被告承担,自己的损害将更能得到补偿,又因经济条件差请不起律师,就同时向这几个被告提出了请求赔偿。

  对立案与否,立案庭法官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但根据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 认为,因为上述法律关系不同,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以不同的诉因分别或同时提起诉讼。因此,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原告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在法院判决之后,不论其是否获得赔偿,都不能再对其他的义务人提起赔偿请求。

  在立案庭法官进行了法律释明之后,兰某家属选择了他们认为的雇主单某进行了起诉,要求单某作为雇主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而保留向发包方林某、出租车司机朱某和货车司机阳某索赔的权利。

  案件移交给民事庭进行了审理,通过到实地进行了调查、发现:发包方林某因为家里没有劳动力不足只好将自家的杉木砍伐承包出去,虽然经济上不宽裕,但在兰某出事后,主动赔偿了1万元。单某出面签订了杉木砍伐口头协议,然后与兰某一起去做事,整个砍伐过程都是由兰某指挥、施工。单某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雇主,从中并没有多受益。单某和兰某多次合作从事砍伐作业,相处关系较好。而朱某与阳某均是当地的农民,所驾驶的出租车与货车都是“黑车”,即没有参加年检、没有投保,每年的收入也仅仅能够维持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单某与兰某是合伙关系,兰某是在从事合伙事务中不幸遭遇车祸死亡的,因此,单某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兰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故判决由单某承担35%的补偿责任。兰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某家属未明确表示放弃发包方林某、出租车司机朱某和货车司机阳某承担赔偿的权利,故漏列了当事人,于是裁定发回重审。对于雇员受到第三方伤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虽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受害人如何行使请求权,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通常的做法是,受害人可以选择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雇主的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行为在法律关系和性质上的不同,受害人享有两个的权利不同,雇主和第三人的过错归责原则也不相同,因此受害人应当分别请求,而不能同时请求。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法官的做法并没有错,但兰某死亡后,其家属在经济、精神上都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如果在经济上还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情绪更加激动,本来自己起诉的是三个被告,是一审法院立案法官要求自己只能告一个被告的,于是对法院的抗拒心理更加严重。一方面没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兰某家属也必将与几位被告之间产生持续不断的纠纷。

  依法立案和审理的结果,却是遭到了当事人的不满意,遭到了上级法院的发回重审。那么在重审阶段,能够允许兰某同时起诉林某、单某、朱某和阳某吗?如果同时起诉且受理的话,又如何来划分他们之间的法律责任?兰某家属受到的损害,应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得到最好的弥补呢?

  二、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的诉求中间有一堵墙

  请求权竞合,却不得不进行选择,法官在当事人的迫切诉求与法律规定的矛盾之间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的困境。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或生活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 尤其是当前一些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又因为经济原因聘请不了专业律师,也不可能要求每个农民都成为法律专家。请求权竞合,农民却不懂得怎么选择,更由于单一的选择可能会无法获得全部赔偿而不愿意选择。

  在农村劳务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可以遇到像上述案例这样的情况,即被侵权人受到了伤害,侵权人之间可能分别存在着雇主责任(替代责任)与直接侵权责任,也可能存在着补偿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 ,这些法律责任的法律性质不同,依法不能叠加而只能取其一;这些行为也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危险行为,因而不能承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既不能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又不能承担连带责任,那如何来划分赔偿责任?虽说农民在某种程度上为了生活和生产需要也需要聘请或选任工人,但却不同于正规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其经济基础薄弱,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低,一旦出了事故,不但生活和生产受到严重影响,还要承担难以承受的赔偿责任。另外,农民也不具备鉴别所聘请或选任的人是否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能力,对工人的聘请或选任上存在随意性,且雇请的多数是熟人、邻居或亲友,更谈不上为所雇用的人购买工伤保险等。在山区,由于山高路远,特别是一些偏辟的地方,交通管理工作也没办法完全到位,一些农民自购了车辆从事客运或货运,这些车多数是已经报废或即将报废的二手车,没法进行年检、投保,所获得的收入却仅仅够维持生活。

  如果被侵权人只能向某单一侵权人单独提起赔偿损失诉讼,将不可能得到充分的赔偿;也不能因为赔偿而造成某个被告倾家荡产,而且这些农民都是世代相邻,“低头不见抬头见”,更不能因此而结下冤仇。受害人总是希望法院能对案件给一个明确的说法,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然而,法律不可能为所有案件提供明确的答案,而常常提供多种可能性。况且,有些案件的裁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害和农民承受能力的薄弱之间的矛盾,严格依法判决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冲突,超越法律突破法律的框架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平衡,通常让法官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学理上,我国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是原告在实体法上享有多少个请求权,有几个请求权,就有几个诉讼标的,而不考虑请求权竞合的情况。这样的话,每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诉讼标的,因此对不同的请求权不能合并审理。其缺陷主要是:“增加当事人讼累,增加法院的案件,减损民事诉讼之功能,使得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判决并存。” 而新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认为,应当把诉的声明和案件事实作为识别标准,如果诉的事实理由和诉的声明只有一个,不管在实体法上享有多少个请求权,诉讼标的也只有一个。就给付之诉而言,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和实体法上不同的请求权,主张同一给付目的,应属于同一诉讼标的。 这样,如果在一个案件中,不论请求权的多少,只要是同一个给付目的,就可以围绕不同的请求权合并审理。

  在立法中,《合同法》第122条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这一模式被学者称为“选择消灭”模式,即不论当事人选择哪种救济方式,另外一条救济的途径将大门紧掩。 尽管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对类似请求权竞合时可以类推使用,但实际操作和学术界都普遍认同了这一规定。然而,《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却并不是尽善尽美的。

  首先,根据这一规定,受损害方只能在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和基于侵权的请求权之中择其一行使,不能同时主张,也不能先后主张,更不能分别主张。这是建立在原告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知识、所主张的对象履行能力非常强大的基础上,原告只要通过一次选择和一次诉讼之后,其请求权就可以得到充分的满足,当然就无须再主张其他的请求权。

  其次,《合同法》毕竟只是一部部门法,对发生范围及其广泛的请求权竞合难以进行恰当的规范和处理。 从实体法上强行作出择一性选择固然能够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但这种方法却是以牺牲当事人权利保护为代价的,同时也与诉讼中的诸多审判的基本原则相悖。

  再次,这一规定也违反了“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的法官知法原则。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并不受制于当事人的法律观点,当事人尤其是农民不可能是法律专家,提起诉讼的都是生活事实,而非经过法律评价的要件事实,法官必须就这些生活事实审查所有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识别可以适用的法律构成要件,最后得出对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的诉求中间好比有一堵墙,它决定着哪扇门开与否,只是位置不同而已。“法律的目的是调停,经常是减弱冲突,即使有加重冲突的话也很少。大多数制定法都代表了妥协,而且多数法律冲突都是在法庭外和解的,法官在他们的判决时努力减少而不是增加社会压力。” 为了实现法律的目的,法官不得不在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之间寻找一种妥协。

  三、以选择性合并作为请求权竞合的解决方法

  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的构造与运作,都要在民事诉讼目的的统领下展开。请求权竞合问题的解决也不例外。现代民事诉讼中充满了各种诉讼价值观的冲突,在各种冲突的价值观念中找到平衡点,兼顾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从而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 由过去的单纯维护社会秩序向追求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两种价值进行转向,既反映了我国在观念上从义务型社会向权利型社会的转变,反映了从一味强调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漠视公民个人利益到逐步承认与尊重公民个人利益的转变,反映了从重实体轻程序向不仅重视当事人实体利益,同时也重视当事人程序利益的立法与司法观念的转变。

  在民事诉讼目的转向的大前提下,“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成了民事审判最高的追求目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恢复秩序,解决纷争。然而,立法总是滞后,更让法官在当事人的诉求和法律规定的冲突之间左右为难,在冲突中寻找一种恰当的方式,既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民事纠纷,又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做到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又满足当事人的诉求,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道永恒的课题。尽管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但民事审判的决断却永远充满了矛盾性。 这是因为,立法具有妥协性、语言表达具有局限性、社会发展具有动态性,诸如此类的原因使一些法律规范晦暗不明、模棱两可、词不达意或者留下许多空白。 而现实生活与法律规定或立法的初衷总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民事审判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在裁判中,既要保持稳健又要发挥能动性,既要维护稳定性又要坚持与时俱进,这种矛盾将伴随着司法的进程。出于法律存在漏洞或法律的原则性、滞后性,法官又必须对案件做出裁判,因此,不得不启动利益衡量。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泰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5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泰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卫生局、纠风办、经贸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制订的《泰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泰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

市卫生局 市纠风办 市经贸委 市物价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工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药品使用质量,规范药品采购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负担,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是指依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规定和本办法开展的药品集中公开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和履行合同、药品网上采购以及其他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
  (二)廉洁和诚实信用; 
  (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四)保障中、低价位药品供应,兼顾其他需求。 

第四条 市卫生、纠风、经贸、物价、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药品集中招标工作。

第二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招标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集中招标采购领导机构,负责集中招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决策。

招标人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联合组建经办机构或者共同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二)向经办机构提供真实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三)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
(四)确定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
(五)确认中标品种,直接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六)依据药品购销合同验收药品,结算货款,保证购销合同在本单位的履行;
(七)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投标人应当具备在24小时(特殊用药4小时)内向本市医疗机构供应中标药品的能力。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并在招标人委托授权范围内办理集中招标采购事宜的机构。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要引入竞争机制。遴选前由市卫生局负责进行公告,由招标人组织专家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下,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三天。

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

第九条 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纳入集中招标采购。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纳入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并均应包括该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品种替代。 

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条 一般药品按二种方式采购:对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品种(指有三个以上生产企业生产的通用名、规格、剂型、质量层次均相同的投标品种)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对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品种(指不足三个生产企业生产的通用名、规格、剂型、质量层次均相同的投标品种)实行集中议价采购。 

第十一条 新研发药品和临床特殊用药采取备案采购。
 
第四章 集中招标(议价)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联合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以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招标人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药品采购历史资料并编制采购计划;
(四)编制或者确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发布招标公布,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受理并书面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六)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受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七)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九)对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品种,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十)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并确定采购计划,编制药品购销合同;
(十一)发布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十三)经办机构将中标药品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

第十三条 招标人联合建立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负责汇总、编制下一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录和计划。

第十四条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加投标,以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的投标品种应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和符合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差比价原则,以防止以奇异规格、包装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

投标人采取网上投标的形式进行投标,以减轻企业负担。

原则上投标人的网上报价不得高于上一年度中标价。

第十五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采取远程网上开标。开标时应邀请有关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公证机构参加,对开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25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2。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监督下,从市建立的专家库中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分层随机抽取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后决定。

第十八条 从抽取评标专家到开始评标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抽取足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评标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议)标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标品种的确认方式: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议价结果为中标候选品种。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品种确定中标品种。招标人应将本单位确定的品种纳入药品购销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中标候选品种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7日内,将药品中标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报送的备案文件经审查合格后15日内,核定中标品种的临时零售价格并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药品购销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依据《文件范本》约定。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时,医疗机构不得要求中标企业低于中标价格销售、给予折扣以及其它资助。

医疗机构应当首先保证廉价、有效的临床常用药品的临床使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从中标企业采购中标药品,不得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和非中标药品。 

第二十七条 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委托合法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 

第二十八条 合理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民。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

中标药品执行临时零售价格期间,若上级价格管理部门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价格低于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执行上级价格管理部门调整后的价格;调整后价格高于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执行原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行网上竞价采购。

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条 评标采取网上评标的方式。

在评标的评分权重中,质量要素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总分的50%;价格要素权重应当低于质量要素权重,但不得低于质量权重的50%,商业信誉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15%。客观评价分数不应低于总分的2/3。

第三十一条 同一质量层次某一品种少于3个投标的,以及评标专家认为应当议价的品种,均以面对面价格磋商的议价形式确定成交品种。

第三十二条 同一质量层次、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依据得分多少排列,选择得分最多的2-3个为中标候选品种(投标品种数5个以上选3个,4个以下3个以上选2个)。若临界线上得分相同,则同为中标候选品种。


第六章 法律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实行纠风机构与价格、经贸、卫生、工商、药监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组织。其职责是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并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和价格、经贸、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医用耗材(试剂)招标参照本办法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依照卫生部等六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