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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时间:2024-07-06 15:5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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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金融、财税、投资、外汇等重点领域进行重大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运行机制。
一、改革外汇管理体制,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是创造外贸平等竞争环境,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对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进一步对外开放,推动对外贸易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
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款等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
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仍先按现行办法进行。
为保障进出口企业(包括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下同)出口用汇,作为一项过渡措施,改革初期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50%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及贸易从属费,凭规定的有效凭证,由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办理兑付。出口企业
超过台帐余额的用汇,仍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二、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完善外贸宏观管理
国家主要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调节对外贸易活动,使对外贸易按客观经济规律运行,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加快完善外贸立法,依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要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规章,争取尽快建成比较完善的外贸法律体系。所有外贸管理部门和进出口企业都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管理和经营。
国家不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进出口企业下达外贸承包指令性计划指标,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引导。对少数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控制,协调平衡内外销关系。
国家继续采取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促进出口增长。完善出口退税制度,退税既要做到足额及时,简化手续,又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骗税,严厉打击骗税的不法行为。对机电产品出口,继续给予扶持、鼓励。大力推动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设
立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少数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以丰补歉,开发新商品,促进现有出口商品的更新换代,开拓新市场等。实行有利于外贸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银行对各类外贸企业出口贷款应按照信贷原则予以优先安排,贷款规模的增长与出口的增长保持同步
。设立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为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上述鼓励出口的具体政策措施,由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继续拓展目前业已形成的专业外贸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以及商业物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推动进出口贸易的格局,加快授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商业物资企业外贸经营权。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的有关规定
,鼓励和扶持这些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积极从事出口经营,增加出口创汇。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出口。
发挥进口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改革和完善进口管理,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进出口基本平衡。按产业政策调整关税税率,引导进口商品结构的适时调整。为促进国内产业发展,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对幼稚产业实行适度保护。当出现国外
进口商品以补贴或低价倾销方式抢占我国市场,并对国内生产和就业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时,国家可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消除这些不利影响。在国际收支出现较大逆差时,依照国际惯例,采取临时限制进口的措施。对某些重要进口商品实行必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逐步降低关税总水平
,禁止非政策性减免税。对需依法进行检验的某些进口商品,要采用先进的检验设施,改进检验方法,方便进出。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属于战略性资源的、国际市场垄断性强的或我国在国际市场处于主导地位的特别重要的少数进出口商品,组建联合公司联合经营,统一对外。其他进出口商品由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放开经营。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有关法规、规章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制定,并监督实施。
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海外企业的管理办法。制定海外投资的导向政策;讲求规模投资效益,促进企业间的联合;海外企业应按照所在国(地区)法律进行经营,按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申报和审计制度。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协助银行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加强跟踪结汇等项管理,坚决
禁止国内企业利用海外企业逃汇、套汇。我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和商务机构要加强对海外企业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
加强规划、信息服务和监测、预测工作。加快外贸管理部门和海关、外汇、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建设步伐。各部门要在先搞好本系统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联网。
三、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专业外贸企业,使其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主体,加强凝聚力,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增强企业实力。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和完善企业考核办法,以此引导对外
贸易健康发展。
外贸企业要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由国家计划的单纯执行者真正转变为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者;从单纯追求创汇指标转变为在坚持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努力扩大出口创汇;坚持“以质取胜”,多元化开拓市场;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
的发展道路;积极推行进出口代理制,转变经营作风,搞好代理服务。
所有进出口企业均有为国家创汇的责任,必须努力增加出口创汇,并依法纳税。专业外贸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与出口收汇和经济效益挂钩,但也要防止与其他行业收入过分悬殊,以保持分配的公正、合理。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劳动部制定。
具备条件的专业外贸企业经批准可以改组为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吸收法人股、职工内部少量持股(不上市的公司在试点期职工股以不超过10%为限)。对允许职工少量持职工股的办法,要十分慎重,由外经贸部批准选择少量企业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再决定是
否推广。具体试点办法由外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制定。少数股份公司,按规定经过严格审查批准后,也可成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鼓励专业外贸企业与非外贸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合资联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专业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投资、参股
、联合开发、联合生产、联合经营等方式,形成一批以贸易为龙头、贸工农技相结合的或以生产科研企业为核心的工贸技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
在进一步扩大专业外贸企业的自主权,搞活企业经营的同时,可在国有大中型专业外贸企业设立监事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增值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稽核,防止企业决策失误。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强化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服务职能,完善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 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在外贸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进出口商会是经政府批准,由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各类型企业依法联合成立的行使行业协调、为企业服务的自律性组织。进出口商会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其主要职责是: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企业的利益;组织对国外反倾销的应诉;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调解会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并对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议;监督和指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根据政府主
管部门的授权,参与组织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的实施;参与组织出口交易会、出国展览会;对外开展业务交流与联络,进行市场调研;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建议或直接根据同行协议规定,采取措施惩治违反协调规定的企业;履行政府委托或根据会员企业要求赋予的其他职责。
要在现有进出口商会基础上,按主要经营商品分类改组建立全国统一的各行业进出口商会。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服从进出口商会协调。商会的经费可参照国际通行作法自行解决。进出口商会不得兼营进出口业务。外经贸部等政府部门对进出口商会的工作要给
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同时对进出口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社会的中介服务体系。发挥各研究咨询机构和各学会、协会的信息服务功能,形成全国健全的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必要的法律、会计、审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有关外经贸方面的服务,并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社会监督。
外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一系列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和查处违法经营的制度和措施。
五、保持外贸政策的统一性,增强外贸管理的透明度
全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和政策,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为此,必须确保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统一性,统一对外贸易立法和法律实施,统一管理对外贸易,对外统一承担国际义务。凡涉及对外贸易的全国性的法规、政策,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
统一对外公布。
目前地区间实行的涉及对外贸易方面的不同政策,要逐步统一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应逐步实行统一的外贸政策。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各项外经贸法规、政策及对外服务的有关规定均应予以公布。过去制定的有关文件,凡继续有效的,也要予以公布,增强透明度。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外贸工作的领导,支持进出口企业适应新形势,做好有关的各项工作,并协调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1994年1月11日

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华侨房屋租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华侨房屋包括:
(一)华侨和归侨的私有房屋;
(二)依法继承的华侨和归侨的私有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
第三条 华侨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犯。
第四条 华侨房屋的租赁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其租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在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 出租人有依法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租赁期满收回自用或再出租的权利,有依法纳税及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 承租人有依照租赁合同使用华侨房屋的权利,有按时交纳租金,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结构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 已居住华侨房屋未与出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证》的,应依照本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租期、用途和修缮责任。
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确定。
居住用房的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出租人同意延长者除外。
第八条 华侨房屋承租人拒绝按本规定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第九条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条 依照法律或租赁合同的约定,租期满后应迁出华侨房屋的承租人,逾期未迁出的,出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应退出华侨住宅房屋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没有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失效的华侨房屋,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相应的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不承担安置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房屋承租人确无其他住处的,拆迁人应参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澳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有房屋。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实践经验,决定对《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确定”。
二、第八条修改为“华侨房屋承租人拒绝按本规定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三、第十条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应退出华侨住宅房屋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的规定,作为第二款。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因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没有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失效的华侨房屋,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相应的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不承担安置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房屋承租人确无其他住处的,拆迁人应参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
予以安置”。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月23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22日 证监基金字[2002]3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便于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善安排发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准备工作,现就申请发行设立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公司报送申请材料的条件和时间要求:
  (一)2001年12月以后批准筹建的公司,可在申请开业的同时报送发行设立基金的申报材料;
  (二)2001年已发行开放式基金的公司,在其开放式基金开放运行六个月以上,其基金投资运作符合基金契约规定的,届时可以报送发行设立第二只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
  (三)2001年12月以前已成立的公司,开放式基金准备工作已经我会组织专家检查,并且其选定的代销合作单位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按照我会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报送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
  (四)其他尚未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公司,其选定的代销合作单位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自2002年2月20日起,可申请由我会组织专家检查,检查活动分别于4月30日之前和9月30日之前各安排一次。检查结束后相关公司按照我会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报送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
  (五)各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基金治理结构创新、基金产品创新、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创新的要求,设计新的封闭式基金发行设立方案,方案内容应当符合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封闭式基金发行与交易的相关规定。2001年12月以前已成立的公司,其申报材料可在其开放式基金申报材料取得我会书面审核结论后报送。
  (六)为清理规范原有投资基金而提交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及扩募发行申报材料,按照我会2001年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我会因审核工作需要确定受理各公司申报材料的先后顺序时,原则上根据各公司规范运作状况和已管理基金运作水平等因素,按照鼓励竞争、扶优限劣的原则确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就具体排序标准和排序结果进行讨论并表决。

  二、受理申报材料后审核工作的具体安排,按我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三、报送开放式基金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一制作;报送封闭式基金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二制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附件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附件一: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字样;
  2.拟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当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13-1-2、14-2-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报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另行提交1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发行简要情况,如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发行费率、认购、申购及赎回安排,拟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

  (二)基金契约(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充分体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诚意。

  (三)托管协议(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招募说明书(草稿)
  应当清晰地说明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方便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五)代销协议(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销售和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关系。

  (六)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开放式基金发行申请的决议、对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核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七)发行方案
  1.基金产品方案准备情况说明
  (1)关于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的说明材料;
  (2)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投资理念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
  (3)关于基金投资组合、选股标准、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
  (4)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与拟发行基金的模拟效果分析或实证分析;
  (5)评估基金投资风险的工具及防范措施;
  (6)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国际比较、市场需求、基金推出后对市场及个股影响的数据分析等。
  2.开放式基金技术保障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3.开放式基金危机处理计划(BCP)准备情况说明
  4.募集方案及发行公告
  包括基金发行销售活动的组织安排,发行公告草稿、有关宣传材料等
  5.与管理新基金有关的投资、交易及清算技术准备情况
  6.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7.拟发行基金与公司目前所管理基金在品种设计上的特点比较分析

  (八)基金管理人财务报告

  (九)代销机构情况说明
  1.代销机构资格条件说明;
  2.代理销售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3.内部监察和控制制度。
  (本段说明内容可参照证监发[2001]150号文件和证监函[2001]277号文附件)

  (十)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A)相关情况说明

  (十一)法律意见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资格以及基金发行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三、附加参考材料

  (一)关于公司规范运作
  1.最近一年内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设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度的情况,着重说明如何防范内幕信息泄漏与利益输送等严重违反证券法规、损害公司信誉的行为;
  3.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4.员工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和公司执行纪律程序情况;
  5.关于公司及所管理基金最近1年内被媒体集中披露或关注的事项的说明。

  (二)关于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首次申请的公司省略此段)
  应当简要说明以下情况:
  1.基金业绩表现及市场对基金运作的评价情况;
  2.基金投资的调研、决策及操作情况;
  3.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所采用的投资方法及评价方法;
  4.基金履行所披露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的情况。

  (三)至本公司申请前,最近其他公司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发行典型方案的分析报告,分析的案例不少于三个,内容至少包括对案例涉及的基金契约要点、招募说明书要点和基金发行活动组织方案的比较,以及基金类型与风格的比较等。对案例分析的对象可以进行匿名化处理,如甲公司、B基金、乙公司、C基金等。

  (四)境外专业机构对本次基金产品设计和发行方案的评价意见 (此项为非必备材料,公司酌情自愿提供,有境外股东的可免报)。


附件二: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字样;
  2.拟发行的封闭式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当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13-1-2、14-2-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报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另行提交1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设立简要情况,如基金的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发行费率、存续期限、上市与交易安排,基金发起人和承销商,拟任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分祈;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

  (二)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
  1.拟发行基金的名称、类型、规模、发行方式和存续期问等;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并具体说明基金发行规模未达到批准规模时各发起人的责任、义务;
  3.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单位数量;
  4.拟聘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5.其他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
  6.其他事项。

  (三)基金契约(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充分体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诚意。

  (四)托管协议(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招募说明书(草稿)
  应当清晰说明基金发行、上市与交易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方便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六)承销协议

  (七)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封闭式基金发行申请的决议、对基金发起人和承销商的资格、基金发行方案以及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查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八)发行方案
  1.基金产品方案准备情况说明
  (1)关于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的说明材料;
  (2)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投资理念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
  (3)关于基金投资组合、选股标准、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
  (4)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及拟发行基金的模拟效果分析或实证分析;
  (5)评估基金投资风险的工具及防范措施;
  (6)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国际比较、市场需求、基金推出后对市场及个股影响的数据分析等。
  2.基金发行准备情况说明
  (1)与管理新基金有关的投资、交易及清算技术准备情况;
  (2)拟发行基金的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3)拟发行基金与公司目前所管理基金在品种设计上的特点比较分析;
  (4)发行方案中有关于封闭式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的条款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实施方案。

  (九)发起人情况
  1.发起人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主要出资人等;
  2.法人资格与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

  (十)发起人财务报告
  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发起人的实收资本验资证明。

  (十一)法律意见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基金发起人、主承销商、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资格以及基金发行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十二)募集方案

  (十三)发行公告

  三、附加参考材料

  (一)关于公司规范运作
  1.最近一年内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设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度的情况,着重说明如何防范内幕信息泄漏与利益输送等严重违反证券法规、损害公司信誉的行为;
  3.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4.员工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和公司执行纪律程序情况;
  5.关于公司及所管理基金最近1年内被媒体集中披露或关注的事项的说明。

  (二)关于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封闭式基金(新成立的公司省略此段)
  应当简要说明以下情况:
  1.基金业绩表现及市场对基金运作的评价情况;
  2.基金投资的调研、决策及操作情况;
  3.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所采用的投资方法及评价方法;
  4.基金履行所披露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的情况。

  (三)至本公司申请前,最近其他公司发行的封闭式基金发行典型方案的分析报告,分析的案例不少于三个,内容至少包括对案例涉及的基金契约要点、招募说明书要点和基金发行活动组织方案的比较,以及基金类型与风格的比较等。对案例分析的对象可以进行匿名化处理,如甲公司、B基金、乙公司、C基金等。

  (四)境外专业机构对本次基金产品设计和首次发行方案的评价意见(此项为非必备材料,公司酌情自愿提供,有境外股东的公司可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