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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1:0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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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联通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国联通计财字〔2003〕490号)。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中国联通公司及所属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发展过程中捆绑提供的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的所得税处理
  中国联通公司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SIM卡、UIM卡、手机或其他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手机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二、关于有价通信卡销售折扣的处理
  中国联通公司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收款的处理
  中国联通公司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处理
  鉴于中国联通公司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同意该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现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六、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考虑到电信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同意中国联通公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关于清理“中中外”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中国联通公司清理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中中外”)发生的补偿金,自2003年起分5年平均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国联通公司因清理“中中外”所涉及的需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从2003年开始,分5年平均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严防诈骗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防诈骗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实验室、检查机构:
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我委名义,向质检系统和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发函要求征订书刊,甚至冒充我委工作人员名义直接打电话,提要求,骗取钱财。请各单位要提高警惕,做好防范,遇到类似情况,请及时与我委有关部门联系核实,防止上当受骗。

联系电话:010-82260777
传真:010-82260799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8年3月1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今后工作的建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行职责,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