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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23 17:0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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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的实施意见

全国妇联、农业部


全 国 妇 联
文 件
农 业 部

妇字〔2007〕44号


关于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农业厅(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推动现代农业“十大行动”的实施,引领广大妇女以发展现代农业为重点,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进一步动员组织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发展现代农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农村妇女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的60%以上,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者、推动者和受益者。多年来,各级农业部门与妇联组织密切合作,共同带动农村妇女提高素质、增收致富,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如何更充分地发挥广大农村妇女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和妇联组织要抓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良好机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妇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造条件,制定政策,促进农村妇女在参与现代农业建设中作出新贡献,实现新发展。
二、加大培训力度,培养适应现代农业需要的新型女农民
建设现代农业,首先要培育新型农民。依靠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综合素质和科技致富能力,是新时期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要按照“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与新型农民培训推进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整合部门优势,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各类培训,切实提高妇女参训比例。在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方面,在农业部门确定的600个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县、20000个村中积极面向妇女开展科技培训,妇女参训比例达到40%以上。到2010年,在农民科技培训目标要求的5000万人中,妇女达到一半左右。在开展绿色证书培训方面,将农村妇女培训纳入“绿色证书培训工程”,创造性地开展适合不同地域和民族特点的培训,培训中妇女比例要达到40%以上。在开展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方面,落实全国妇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妇字〔2005〕22号),力争妇女参训比例达到40%以上,切实将转移培训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在开展蓝色证书培训方面,鼓励女农民工积极参加蓝色证书培训,培育一批中高级女技工。鼓励支持发展妇女骨干的学历教育。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要共同制定计划,明确各自职责。农业部门负责选派师资,提供教材,保证经费;妇联组织保证学员人数,保证培训时间,保证培训效果。
三、推广农村沼气,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参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性
农村妇女是沼气工程的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沼气对解放农村妇女劳动力、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充分发挥乡村级妇联组织和农村妇女的作用,加快“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和“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推进“循环农业促进行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取1000个自然村,作为“沼气生态农业示范点”,由县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共同实施。农业部门负责配套安排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妇联组织根据具有优势产业、群众基础好、示范带动性强等条件选择确定示范点,并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评估落实。在此基础上,推广“三八绿色工程”、“巾帼文明生态庭院”和“巾帼生态村”建设等的经验,更广泛地发动妇女参与生态农业建设。
四、提高组织化程度,切实增强农村妇女的产业化经营带动能力
围绕优势产业着力扶持、培育、壮大“三个一批”,即扶持一批女龙头企业家,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要合力扶持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妇女带头的龙头企业,引导其做优做强,推出一批在市场上叫得响、占有率高的名牌产品,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女合作社理事长,以提高带动力为着力点,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模式,重视培育妇女科技示范户;构建一批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以农业部门技术指导员为骨干,以妇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以妇女科技示范户和龙头企业为主体,发展一批农业专家、农业技术人员、妇女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妇女共同参与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形成比较稳定的“牵手”服务平台,有效提高妇女的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生产水平。
五、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应的经济利益,是农村妇女参与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加强法律政策宣传,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增强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自觉性;引导农村妇女依法维权,保障她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权益。进一步加快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建设,在修订各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制度的过程中,将男女平等、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为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提供法制保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在延包后续完善工作中,把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作为重点内容,抓好落实。要将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纳入执法检查、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重大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力度,坚决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探索完善乡村调解、县级仲裁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纠纷。各级妇联组织要配合农业等部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农村妇女的呼声,配合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六、互联互动,扎实推进“巾帼示范村”建设
“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是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要进一步探索互联互动、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要将创建活动同“示范村(场)信息服务站建设”结合起来,把信息服务站作为“巾帼示范村”创建的重要内容,扎实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引导广大农村妇女按照农业标准化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要将创建活动与“农家书屋”建设结合起来,在“农家书屋”建设中,要发挥妇联组织在选址、人员配备、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共同推进。要将创建活动同 “两牵手一扶持”活动结合起来,县以上农业部门、农业科技工作者要积极与本地“巾帼示范村”帮扶结对,在技术、项目、信息、资金等方面牵手扶持。各级妇联组织要与农业部门密切合作,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着手,通过“双培养双带动”活动促进“巾帼示范村”建设,把女能人培养成妇女干部,把妇女干部培养成女能人,鼓励她们带头致富,带领妇女群众共同致富,使“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富有成效。
七、总结经验,把推进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落到实处
各地妇联和农业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推进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作为妇联组织与农业部门合作的重点,因地制宜,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加强评估。要及时发现典型,总结规律,推广经验,把龙头企业女企业家、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女理事长、农产品女经纪人等纳入双方系统的表彰范围,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进行宣传,引领更多妇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




全 国 妇 联 农 业 部

2007年9月14日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企业改革,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搞活企业,根据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国家与企业签订契约的形式,明确企业的经济责任,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责权利紧密结合,完善经营机制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证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不断增强企业后劲,并使职工的收入逐步提高;
坚持责权利的统一,明确责任,落实权力,保证利益;
做到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

第二章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确定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在核定上缴利润基数的基础上,逐年按确定的递增率向财政上缴利润,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企业或实行分成。
(二)上缴利润基数包干。确定上缴利润基数,超基数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可同时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第五条 在确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形式时,应在坚持承包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承包的方式,可以全员承包,可以个人承包,可以集体承包,也可以企业承包企业。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短期行为,承包期限应一定几年不变。近期内最好包到1990年,与“七五”计划衔接起来。有些企业的承包期限还可以更长一些。

第三章 承包的内容
第六条 承包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实现利润、上缴利润指标和技术改造指标。产品质量和物质消耗指标,新产品开发、资产增值、设备完好率和安全生产指标应作为考核指标。
承包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体现企业对国家应负的经济责任。承包目标要同企业升级目标协调起来,并把“双增双节”内容纳入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去。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薄弱环节,有所侧重或增加新的指标。

第四章 承包基数和增长比例的确定
第七条 确定承包基数和增长比例要做到科学合理,原则上应以上年上交利润实际额为准。若上年实际额是低谷或高峰,可以前三年平均额为依据,并参照本行业资金利润率、工资利润率的平均水平进行横向比较,同时充分考虑技术改造、价格变动、市场变化以及承包形式、承包期限
等因素加以确定。
对近几年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基数和增长比例应适当定低一些;对经营管理基础较差、生产潜力较大的企业,基数和增长比例应适当定高一些。
对承包期内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基数和增长比例应适当定低一些;对承包前进行技术改造并即将实现效益的企业,视其还款任务情况,基数和增长比例应适当定高一些。对优先发展行业的企业,生产出口创汇或社会效益较高但经济效益较低的产品的企业,基数和增长比例应适当定
低一些。
第八条 确定承包基数和增比长例时应采取上下协商、部门密切配合的方法,由各市、地、州、县(市)主管工业的负责同志牵头,财政、计经委、银行、税务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参加,逐户核定,逐户落实。

第五章 承包的程序
第九条 对实行承包的企业,首先要由财税、银行、审计和主管部门核清企业的资产、历史遗留问题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参考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承包目标及考核指标。
第十条 承包目标确定后,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择优选定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者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所有权代表共同与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承包目标和其他考核指标,承包期限,承包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利益分配、
奖罚办法、债权债务的处理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申请法律公证。合同正本留合同双方各一份,副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正本、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代表发给承包经营者委托经营证书,并召开职工大会宣布承包经营者正式就职。如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应持承包经营合同书或公证机关公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登记,更换营业执照,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手续。

第六章 承包经营者的条件及产生
第十三条 承包经营者是承包期内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一般应具有大专文化水平,善于经营管理,懂得有关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领导企业生产经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开拓精神,并取得一定成绩;兼洁奉公,联
系群众,有民主作风;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 招标可以首先在本企业、本系统内进行,也可以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本企业、本系统的。
第十五条 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有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参加)和承包企业职工代表组成考评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答辩考评,并经民意测验或选举后择优选定承包经营者。承包期满后,承包经营者可再次投标或回原单位工作;无固定职业的承包经营者在合同终止
后,一般应自谋出路,也可以作为合同工继续留用。

第七章 承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者是企业的当然厂长(集体承包、全员承包、企业承包的由其代表担任),对企业负全面责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内部机构设置权、人事调配使用权(如提名或直接聘任行政副职等)、内部分配形式决定权和厂长应该享有的其他权
力。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接受和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和安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承包经营者要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
承包经营者要定期向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八章 承包经营者的奖罚
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者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承包期间按所承包企业类型享受同级职务工资待遇,平时只发80%的基本工资,年终多退少补。完成承包目标和其他考核指标,照发全部工资和职工平均奖金。超目标部分,按增长幅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还可以实行重奖
或晋级。承包期内连年完成承包目标和各种考核指标的,由各市、地、州政府(行署)颁发荣誉证书。承包期满后,不再继续承包的,对承包经营者恢复原工资标准。
完不成承包目标的,按低于目标的比例,加倍扣减承包经营者的基本工资。若低于承包目标20%以下,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目标,但未完成其他考核指标的,按合同规定扣减承包经营者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如单方擅自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必须按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变动(如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的较大调整),以及遭受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确需变更合同时,双方可协商修订合同或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双方均可经仲裁部门按法定程序中止或解除合同:
(一)由于承包经营者经营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连续两年完不成承包目标时,企业所有权代表一方可按法律程序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企业所有权代表部门违背合同,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承包一方有权按法律程序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期满,对企业进行终结审计,确无问题后,按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并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章 承包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继续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执行国营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税后留利要按国家规定的五项基金的比例合理使用。企业超目标所得分成资金,主要应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补充自有资金,处理遗留问题,少部分可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承包前的老贷款,在核定基数时专项列出,纳入合同,分年还清。承包后的新贷款,原则上应由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对企业效益好,有还款能力的,可实行税后还贷;对社会效益好、企业效益差、还款能力低的,可暂时实行税前还贷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承包前占用的固定资产(净值)和流动资金属国家资金;承包后企业因留利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属企业资金,单独列帐,作为企业自负盈亏的风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有关规定,主要依靠挖掘内部潜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增加收入,不准通过滥涨价或变相涨价转嫁负担,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二十八条 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承包企业执行合同情况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平时的考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年终,要由企业所有权代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然后兑现奖罚。

第十一章 承包企业的内部配套改革
第二十九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结合起来。不论全员承包、个人承包、集体承包或企业承包,都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审计制。要把承包目标同厂长任期目标、党委和工会的工作目标统一起来。
第三十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企业对国家的承包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形成企业内部的目标管理体系和经济责任制网络体系,做到责任落实,权利划清,考核严格,奖罚分明。
第三十一条 要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完善以“厂内银行”核算为主的控制考核手段。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对外承揽加工。
第三十二条 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搞好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逐步推行干部选聘制、劳动组合制、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
第三十三条 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加强管理基础工作,推行现代化管理,开展企业升级活动,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章 为承包企业创造外部条件
第三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享有国家放给的各项权力,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
第三十五条 与企业签约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加强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和完善
部门责任制和部门连锁责任制,帮助企业组织生产、调剂资金、解决物资、沟通产销渠道,全面为企业服务,积极为企业完成承包目标创造条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承包企业,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7号

(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