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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时间:2024-07-05 19:2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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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适应基层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措施。目前,全国已建司法所16000多个,拥有工作人员41800余人。在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司法所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律教育职能,在推动
基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决策科学化,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司法所建设仍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地区对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指导管理不力;已建司法所制度不够完善,机构、编制、财政保障体制等没有得到有关
部门的认可或落实;司法所的管理体制不统一、业务不规范;司法所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普遍需要提高等,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强化和完善县区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县区司法局作为县级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担负着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四化的重任,肩负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的职能,任务繁重。司法所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司法行政工作体制,使县区司法行政工
作职能延伸到乡镇(街道),为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提供组织保证。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需要。司法所的建立,有利于充实和完善乡镇(街道)政法机构,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普法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的力度,从而强化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基层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而且日益迫切。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拓宽服务领域,加大服务力度,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法
律服务的需求,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城乡经济的顺利发展。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司法所作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发挥其法律参谋和助手的职能作用,有利于促进基层政府实现行政决策、建章立制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提高广大群
众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
因此,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区司法局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以改革创新、艰苦奋斗、刻苦攻坚的精神,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这项开创性的工作。
二、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组建司法所
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正在省、地(市)、县、乡镇(街道)展开,给司法所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机遇。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区司法局应抓住这个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力争把司法所建设列入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主动与编委、人事、财政等有
关部门疏通、协商,解决司法所的机构编制和财政保障问题,积极、稳妥地加速组建司法所工作的进程。
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
司法所一般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在不具备条件单独建立司法所的乡镇(街道),可以实行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司法所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司法行政工作,身体健康,具有中等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
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所长一般由司法助理员担任,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司法所所长的任免,由县区司法局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提名,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司法所其他人员的录用、调动、调整,须经县区司法局
同意。
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
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密切联系和依靠群众。司法所应建立健全请示汇报、调查研究、学习例会、工作登记、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报告
工作。
三、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指导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指导管理。
(一)要大力宣传司法所在新时期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及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主动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力争于1997年底在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司法所。
(二)目前尚未建立司法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具备条件的地方,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逐步分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对已建立、尚不健全的司法所,要进行整改,尽快加以完善。司法所建设所需人员编制应从以下途径解决:中央下达的司法行政编制,应
当优先考虑充实司法所;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内部调剂;争取地方编制。要切实把好人员“入门”关,严格标准,择优选配。对原招聘的从事多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可优先录用。
(三)加强对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的指导。司法所担负着日益繁重的任务,工作难度大,新领域多,政策性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司法所业务工作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司法所各项业务的发展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司法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指导、帮助司法所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和廉政自律机制,实行司法所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帮助落实司法所经费保障、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加强司法所人员的管理。要加强对司法所所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建立、健全考核、监督和奖惩制度,并积极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加大表彰先进力度,要尽一切可能帮助解决司法所人员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
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中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1996年6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程控电话交换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程控电话交换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数字程控电话交换机(以下简称程控交换机)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程控交换机的技术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生产能力已初具规模。为了适应我国通信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快程控交换机工业的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扩建国内已引进的三条局用程控交换机生产线外,对引进技术,建设新的局用程控交换机生产线,要根据国内需要和外商合作条件,采用议标和招标的办法进行。
目前,我国生产的用户程控交换机已基本满足国内的需要。今后,各部门和各地区不要盲目引进用户程控交换机生产线,应支持现有企业尽快形成经济规模,加强技术开发,提高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
二、在电信网的发展中,原网扩容要充分考虑国内现有机型和已生产的机型,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凡引进新的制式,必须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国际招标进行。对使用允许国际招标的国外贷款(包括政府贷款),进口局用程控交换机,应公开招标;对使用不允许国
际招标的国外政府贷款,进口局用程控交换机,要加强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三、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大力支持程控交换机技术的研究和自主开发,为其成果商品化创造必要的条件,并通过市场竞争,加速技术进步;对技术力量强、市场开拓好和经济效益高的程控交换机生产企业要重点支持,鼓励这些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和扩大生产能力,形成经济规模,参与国
际竞争,以促进我国程控交换机工业的发展。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1992年12月13日

农业部关于做好2007年猪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2007年猪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06年夏秋之季,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猪“高热病”疫情,对养猪业造成很大损失。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我部及时部署开展各项防控工作,通过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分离鉴定、动物试验等科技攻关,发现了高致病性蓝耳病变异病毒(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变异病毒),证实疫情主要是由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引起的,并研究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技术措施。为做好2007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猪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猪病防控的组织领导

  养猪业在我国畜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以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为主的猪病对养猪业危害很大,各地要高度重视。目前即将进入猪病高发季节,近期各级兽医部门要把防控以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为主的猪病防控作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各项部署安排,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积极做好猪病防控准备工作

  各级兽医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按照我部组织制定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附件1)和《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附件2)要求,制定本地猪病诊断、免疫和消毒程序及治疗方案,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猪病防控技术培训,做好防控猪“高热病”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发生疫情时,能够及时诊断,及时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三、强化主要猪病免疫

  各地要按照要求,在5月中旬猪病高发季节前,完成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猪病免疫和强化免疫工作。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使用即将投入市场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或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猪瘟推荐使用猪瘟兔化弱毒脾淋苗,通过有效免疫,建立预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主要猪病的有效免疫屏障。

  四、加强疫情调查监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单位,要配合曾发生疫情地区的兽医部门,加强对生猪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发生规律,查清疫源,消除疫情隐患;发生疫情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疫病诊断,提出防控方案,指导做好防控工作。

  五、加大检疫监管力度

  各地要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加强对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收购、贩运病死猪及其产品,加大公路、铁路等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力度,防止流通传播疫情。

  六、加强养殖环节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进改善中小养殖场(户)防疫和圈舍卫生条件,建立定期免疫、消毒及人员管理等防疫制度,增强饲养者防疫意识,提高防疫水平。规模饲养场必须实行封闭饲养,对引进猪要严格隔离检疫,严格限制人员流动,防止疫情传入。

  七、加强防控知识宣传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猪病防治知识宣传,做到对病死猪“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提高广大养殖者防控疫病的知识水平和意识。

  附件:1.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70403317878177165.doc
     2.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70403317878641185.doc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