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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23 20:5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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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92号
  《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创造性劳动,鼓励在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和部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分别按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单位、个人取得的教学成果,在奖励工作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奖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省教育行政部门在评奖时应当设立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织,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初评工作。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织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承担。
第六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教师和其他公民,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
(二)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先进性;
(三)取得了显著成效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在全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创造性地推广应用教学成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可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四年评审一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公布,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从省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依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以上所属单位及该单位所属的个人,由该单位筛选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按隶属关系向县(市、区)或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筛选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单位、个人联合取得的教学成果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按前款规定申报。
第十条 省级教育成果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省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初评的项目,省教育行政部门应予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育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条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计入获奖者考绩档案,作为获奖者业绩考评、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虚报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颁奖机关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教育成果奖的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0日

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2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
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
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1983年7月5日杭政〔1983〕140号发布)。
  二、《杭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1989年2月1日杭政〔1989〕5号发布)。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四、《杭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1991年12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五、《杭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1992年4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六、《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1992年8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七、《杭州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若干规定》(1992年1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八、《杭州市土地资产评估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2002年4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修改)。
  九、《杭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5年9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修改)。
  十、《杭州市制止价格欺诈和谋取暴利的规定》(1996年2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修改)。
  十一、《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1996年3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
  十二、《杭州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6年8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
  十三、《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1998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修改)。
  十四、《杭州市城市广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十五、《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发布,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修改)。
  十六、《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9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修改)。
  十七、《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0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
  十八、《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驻马店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持思想教育与监督惩处相结合,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豫政办〔20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是指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对有关县(区)政府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由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进行。

第四条 各县(区)出现下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警示约谈机制:

(一)一个自然年度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2%以上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上级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有必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警示约谈有关要求:

(一)警示约谈时,被警示约谈的县(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收集、汇总和综合分析被警示约谈县(区)报送的相关统计报表和材料的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各类土地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出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

(三)实施警示约谈后,市国土资源局要对被警示约谈县(区)的自纠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四)对没有按照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进行自纠整改或整改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处分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警示约谈的有关文件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市政府备案,并在警示约谈时向被警示约谈人出示。

第六条 警示约谈不代替依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警示约谈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