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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9 18:3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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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第 14 号


《景德镇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月4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刘爱才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景德镇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地驻景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私营、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三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凡在城镇、街道、居委会等企事业单位和福利工厂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安排的对象。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推动社会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履行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劳动、人事、工商、卫生、教育、财政、民政、税务、银行、统计、新闻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残疾人就业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成立“景德镇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其行政上隶属市残疾人联合会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劳动局指导,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同时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

  第六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各单位录用残疾人的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对残疾人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咨询、指导,负责残疾人就业登记、建档和职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向用工单位推荐、介绍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技术的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个体就业。“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应督促、指导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在职职工总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已在岗的残疾人、伤残军人以及因工(公)致残的职工、凭《伤残军人证》或《残疾人证》,可计入1.5%的比例内。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八条 各单位上岗后因工(公)致残人员、离退休残疾职工不计入按比例安置任务,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待遇。

  第九条 凡符合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应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站)进行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推荐就业。

  第十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各单位应当将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在录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一条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享受社会福利企业同等待遇,安置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各级政府应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职工档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当年职工人数统计表和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第十三条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 每年按年度差额人数和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人均工资标准,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折算不足1人的,按1人年均工资标准计收,1人以上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取整计收,其列支科目可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市机关、团体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驻县(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市及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站)负责核定各单位在册职工人数和在册残疾职工比例及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保障金的收缴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印制发放的《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险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但因单位经费困难,亏损严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可减免或缓交。

  第十九条 残疾人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改进、开发残疾人生产、工作所需的辅助工作和设备;
  (五)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托收协议。未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逾期不交或少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监督执行,并按规定收取一定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的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果。由于受互联网复杂性、开放性、无界性和变化迅速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治理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的网站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巩固整治成果,持续加大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的力度,保持监管的高压态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进一步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已审批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网站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是否标注资格证书编号;网站资格证书是否超出有效期使用;网站是否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广告;未获得交易资格证书的网站是否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获得交易资格证书的网站是否超出批准的范围进行交易;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站是否违法销售处方药。
  (二)加强对互联网上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广告和非法销售药品的动态监测。监测内容集中针对发布治疗糖尿病、高血压、肾病、风湿、痛风、性功能障碍、皮肤病等疑难杂症的信息、广告以及冠名“中国”、“全国”、“中华”、“军队番号”等网站;监测重点集中针对搜索引擎和大门户网站;对投诉举报以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的网站进行追踪监测。
  (三)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认真摸排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违法案件线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深挖制售假药窝点,集中破获一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案件。

  二、工作分工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网站进行重点治理。
  对已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网站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进行药品交易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对涉及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进行药品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要责令其改正,并列入“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的网站要做好分类处理。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备案在本省(区、市)的网站,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查处,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或备案信息虚假的网站,可书面通报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对ICP备案在外省(区、市)的网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送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取得ICP备案且服务器设在境内的网站,移送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未取得ICP备案且服务器设在境外的,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从监测发现的违法网站上查找案件线索,追查制售假药窝点。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需要出具有关鉴定意见的,及时出具;对涉及范围广、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将适时挂牌督办。
  (二)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通信行业,配合有关部门对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销售假劣药品的网站依法予以处理,对违规接入未备案网站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依法追究责任;对严重违法的境内网站,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和要求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深挖犯罪源头,摧毁产供销犯罪网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利用互联网发布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按照工作重点、工作分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理工作,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强化联合治理的威慑作用和打击力度。
  (三)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宣传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果,曝光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的网站,引导公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深化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


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深化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今年5月18日是第七次“全国助残日”。残疾人是社会特殊而有困难的群体,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青年志愿者行动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的具体体现。青年志愿者行动开展三年多来,始终把为残疾人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医疗、文化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就进一步深化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开展青年志愿者“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

  为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易于操作,便于坚持,是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残联组织要立足社区,认真了解服务需求,在掌握残疾人服务对象的数量、分布状况和需求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要注重吸引和动员有专业特长的青年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法律、教育、文化、房管、维修等技能型服务,不断提高“一助一”助残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积极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和“一助一志愿服务卡”的发放和使用,通过建档立卡、定期督查等措施,务必使助残服务对象明确,项目具体,任务量化,责任到人。今年青年志愿者助残“一助一”新结对数要力争达到5万对。

  二、努力形成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运行机制

  要加大青年志愿者助残服务站和服务基地建设的工作力度。青年志愿者助残服务站是联结青年志愿者与残疾人服务对象的重要纽带,开展助残志愿服务的重要阵地。要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社区建立青年志愿者助残服务站,为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生活、就业等方面的经常性的服务。助残服务站要注重自身建设,充分开发功能,在依托服务站开展经常性的助残志愿服务方面下功夫,不断扩大服务的覆盖面。今年内要在全国建立一批较为规范的以助残为主要内容的青年志愿服务站。要积极在社会福利院、福利工厂、康复中心、特教学校等残疾人需求比较集中的场所建立助残服务基地,健全服务日制度,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有效的服务。

  要注重形成较为稳定的青年志愿者助残队伍。要积极倡导青年志愿者每人每年至少志愿服务48小时,加大社会招募的力度,广泛动员大中学生、机关青年干部、效益好的企事业青年职工参与助残服务,努力形成以“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的志愿者为主体的较为稳定的志愿者队伍。要继续加强青年志愿者助残服务队的建设,基层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残联组织要帮助服务队与残疾人服务对象牵线搭桥,不断引导助残服务队向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要加强对青年志愿者助残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将招募或组织青年志愿者为残疾人大型文体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制度化,努力使助残志愿服务逐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要逐步建立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的激励机制。认真贯彻《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探索建立起以“小时”为依据的普遍表彰与以“小时”加突出事迹为依据的重点表彰相结合的社会化的表彰激励机制,将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纳入到青年志愿者行动和残联系统的评选表彰体系之中。

  三、加强助残志愿服务的舆论宣传,不断提高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各地要注意发现青年志愿者助残先进典型,并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及残疾人事业有关重大活动为契机,及时宣传报道,为助残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残联组织要以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能力、提高生活质量为宗旨,在继续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医疗等经常性服务的基础上,在文化、教育、劳动技能等方面加强对残疾人的智力开发和素质训练,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技能,增强他们自强自立的信心和能力,鼓励他们身残志坚,奋发成才,努力成为两个文明建设的参与者和创造者。

  各级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是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的组织实施者,要坚持把为残疾人提供扎实有效的志愿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大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的力度,广泛动员更多的青年参与助残事业,不断拓展青年志愿者助残服务的参与面和覆盖面,形成坚持长久的机制,使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逐步纳入经常化、社会化的轨道。各级残联组织要高度重视青年志愿者行动在扶残助残中的重要作用,做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日常工作,要加强与共青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提供信息,定期通报情况,反映残疾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热情帮助青年志愿者掌握残疾人的服务需求,建立有效的服务、管理和激励机制,积极为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方便,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