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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0 10:4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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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实施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政办发[2003]7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十发[2002]25号和十政发[2002]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凡拟在我市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境外投资者(不论投资额多少)和境内市外投资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均可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处办理全部或部分手续。外商投资代办处按照方便企业、规范服务、高效运作、廉洁办事的原则,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一条龙服务,并负责受理有关投诉。
  二、工作内容
  (一)为外来投资者介绍十堰的投资环境、政策和投资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年检、项目建设等代办手续,提供咨询服务,受理、承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计划、外经贸、工商、税务、公安、财政、土地、环保、规划、劳动、人事等部门的服务要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全程服务。
  (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
  (三)负责受理有关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三、工作程序
  (一)代办受理
  外来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代办要求,投资代办处在充分听取投资者情况介绍后,确定代办服务内容和要求,填写代办服务登记表、代理工作记录,进行登记,由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代办处签名确认。受理后,外商投资代办处发出代办项目通知,并与项目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将办的手续前期准备。
  (二)相关资料预审
  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申报方案,并协助编制申报文件,确保申报途径最简化、最便捷。同时做好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联审会的有关工作。
  (三)代办时限
  1、外商投资代办处从受理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召开联审会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
  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4、合同、章程变更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5、投资者股权转让、企业生产场所变更或企业提前终止合营(合资、合作)合同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6、企业经营年限的变更、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变更(生产场所除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及投资者名称的变更的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
  7、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8、其他代办的审批项目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超出本市审批管辖权限的投资项目,在上述代办时限内审核上报,并跟踪办理。
  四、工作制度
  (一)全程服务制度
  外商投资代办处承接投资代办事项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一协调,指派专人对代办的事项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每项服务都落实到实处,全程跟踪到底,做到服务要求有答复、有落实,让投资者放心满意。
  (二)无偿服务制度
  除各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收取的有关费用外,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处无偿为投资者提供各项服务,包括代办服务、咨询服务、政策指导等。
  (三)定期联络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处实行定期联络制度,每半年向企业发送一次联络表。
  五、企业投诉及处理
  (一)投诉受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受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和处理工作。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受理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投诉的处理进行督促和必要的协调,定期统计和通报处理情况。对外公布办事程序、投诉范围、投诉电话。处理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客观、公正、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二)投诉范围
  凡投资者在立项、申办、筹建、建设、生产经营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相互推诿、吃拿卡要、欺外排外、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行为,均可投诉。对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的上述行为,也可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三)投诉处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受理投诉后,应给投诉人“受理回执”,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一般性投诉案件,按业务归口原则移送有关部门,并督促其处理,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
  2、对情况复杂、牵扯面广、影响大的投诉,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或向上级请示后处理,15天之内答复投诉者;
  3、对涉及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投诉,移送纪委、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鼓励和支持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企业开展代理经营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鼓励和支持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企业开展代理经营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厅(局)、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内贸部、冶金部、机械部联合召开的物资流通代理制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支持和推动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积极安排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国家确定的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企业,采取多种代理方式开展有市场、有效益的代理经营。试点企业要根据代理数量、价格等,测定当年代理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规模,积极与有关银行衔接落实,并按照银行结算的有关
规定使用该项贷款,不得挪用。
二、对试点生产、流通企业之间的结算,可推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各有关银行要给予支持。
三、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企业开展代理经营,总体上不能增加试点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对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国家经贸委将会同银行、财政等部门,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具体解决办法。
五、国家经贸委及各有关银行对试点企业在技术改造贷款方面积极给予支持,用于试点企业代理制经营中必需的流通设施的改造,以推动代理制试点工作的开展。

附件一:钢材代理制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钢材代理制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1、鞍山钢铁公司 上海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天津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南京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辽宁省物产集团总公司
广东省金属材料公司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
中国煤炭物资总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2、首都钢铁公司 南京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京沪工贸公司
京浙工贸公司
河北省物产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3、武汉钢铁公司 上海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江苏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四川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湖北省物产总公司
武汉市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
湖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广东珠海金鑫集团
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4、马鞍山钢铁公司 江苏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湖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陕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河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安徽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中国煤炭物资总公司

附件二:汽车代理制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汽车代理制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 第一汽车集团辽宁联合贸易公司
第一汽车集团河南联合贸易公司
山东一汽联营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湖南联合贸易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湖北联合贸易公司
上海一汽集团华东汽贸联销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浙江联合贸易公司
广东物资集团汽车贸易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开封经销公司
一汽集团厦门贸易联合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北京经销公司
陕西省解放汽车贸易公司
四川第一汽车集团联合贸易公司
一汽江苏汽车联合贸易公司
第一汽车集团内蒙古联合贸易公司
中国一汽集团贸易公司福建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集团贸易公司河北联合公司
一汽集团蒙城联合公司
2、东风汽车公司 云南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甘肃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新疆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
黑龙江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河北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山西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河南省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河南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陨阳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江苏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济南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东风蒙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湖北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湖北省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
湖南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湖南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广西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3、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 四川上海汽车工业供销联营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河南联营公司
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广西销售公司
山西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申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
山东上海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供销公司辽宁公司
云南上海汽车工业供销联营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武汉联营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南京供销公司
浙江申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厦门申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西安联营销售公司
赤峰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重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长春销售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吴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沪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4、天津汽车工业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武汉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成都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河北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山东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开封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江苏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华北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厦门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浙江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
5、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
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华东公司
江苏省机电产品总公司
开封市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湖南省机电设备总公司
辽宁省汽贸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物产集团汽车销售总公司
安徽省蒙城县物资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1995年12月29日

关于人民法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法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县一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法医及其他辅助办案的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二、岗位津贴标准。县一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法医外出办案时每人每天0.60元,在院内办案时每人每天0.50元;其他辅助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时每人每天0.50元,在院内办案时每人每天0.4
0元。
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业务人员办案时每人每天0.60元。辅助办案人员办案时每人每天0.50元。
三、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派驻劳改、劳教场所的法院审判业务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天1元。
四、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按天计算,按月发给。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五、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县一级人民法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的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六、岗位津贴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考勤,定期检查,严格按本通知执行。
七、在铁路、港口、工矿区、农垦区、林区、油田等地方设置的法院是否参照上述精神办理,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如果实行,所需经费由企业解决。
八、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