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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01:4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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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为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精干、廉洁、高效,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辞职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二)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三)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支援贫困地区、边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期限未满的;
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5、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四)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并在半个月以内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4、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同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审批后的《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审批机关存一份,分送呈报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存一份,存入辞职人员档案一份。
(五)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在接到报告和《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应予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应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六)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准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不接受教育,连续超过十五天仍不返回的,应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二、辞退
(一)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在惩戒处分期间表现不好,不宜继续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利用公务之便谋取私利,经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有绝症、精神病的;
3、有其他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期间的;
4、女性公务员正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5、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四)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四份,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决定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审批后的《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审批机关存一份,分送呈报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存一份,存入被辞退人员档案一份。
(五)县级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辞职、辞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且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应予行政开除处分。
(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档案移交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辞职、辞退人员可凭《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或其它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申请就业。
(四)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由接收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辞职、辞退前与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五)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得被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六)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辖。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七)为解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近期生活问题,按有关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领取一定的辞退费。已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不发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可暂按公务员的基础工资、办事员第一档职务工资和十五级级别工资、按两年工龄计发的工龄工资,以及当地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的实发数额之和的80%计发。
辞退费发放期限: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2、工作年限满两年的,为四个月;
3、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1、发放期限届满的;
2、已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者);
3、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的;
4、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6、在发放期间因故死亡的。
(八)辞退费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一次性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缴纳,由该机构按规定向辞退人员逐月发放。
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的辞退金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九)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如本人申请提前退休,任免机关应予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十)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自己联系工作单位要求调出的,所在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四、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7日
我国洗钱犯罪活动的现状

王胜宇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日益猖獗。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外流的资金高
  达800至1000亿美元,减去政府批准的150亿美元左右的对外投资,实际资金外流额约500至850亿美元。近年来资本外流仍保持在每年近100亿美元的规模。1据公安部公布的数字,2000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86万,按每人每天吸食毒品的最低剂量和最低价格计算,全国每年被吸毒人员消耗掉的钱财至少要471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建造9条京九铁路的造价。当前,在缺乏专门调查统计的情况下,我们也很难对我国洗钱活动的状况做出精确估计。但是,随着各种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不断增多,尤其是走私、制假贩假、各种形式的诈骗以及黄、赌、毒等犯罪,为犯罪分子积聚了巨额暴利,许多案件的一案涉案金额就高达几千万甚至上亿元,而犯罪分子则通过开办公司、做贸易、经营股票以及向海外存款投资等达到了洗钱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内犯罪分子直接实施的洗钱犯罪案件己有多起,除个别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较为复杂的洗钱犯罪外,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的洗钱方式简单、原始,大部分是把脏钱用于购置产业、投资建厂、开办公司等直接洗钱。境外犯罪组织利用我国在金融、外贸、投资等方面管理的漏洞到我境内大肆进行洗钱犯罪的情况也日渐突出,并己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据统计,截止2000年,我国累计实际利用外资3484亿美元。由于我国未立法对外资来源及性质予以审查,可以断定,在上述的巨额投资中,必然有相当一部分是“洗钱投资”。实践中我们己经发现,一些境外犯罪组织利用一些地方政府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迫切心理和政策漏洞,将其海外犯罪所得或在我内地渗透犯罪所得投资办厂或进行国际进出口贸易,特别是经营餐饮娱乐行业,一方面清洗赃钱,另一方面继续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如台湾一黑社会成员利用其贩毒得来的黑钱在我湖南省某县投资承包了一片荒山,并在里面设立了一个冰毒加工厂,继续进行制、贩毒活动
参考文献:
1.参见隆国强《我国资本外逃形势严峻》,载《中国经济时报》,1997年5月14日;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肇庆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87号
印发肇庆市交通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肇庆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交通局(加挂市港航管理局牌子)。市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增加水路运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地方性交通行业政策和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交通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调控,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造价管理。

(三)负责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组织实施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建设与养护的正常运营秩序。

(四)组织实施对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综合平衡全市交通运力的投入,维护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对市道路运输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道路运输(含出租车、旅游客车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运输船舶、外轮理货、船舶代理、引航、港口以及港口装卸业、船舶修造业、港航设施建设、港口码头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协助组织交通行业的反走私工作。

(六)负责公路、水路、港口交通规费的征收和稽查;负责公路、桥梁、隧道以及渡口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行业管理;负责公路、水路运政管理和交通征费稽查站的管理。

(七)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负责局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以及开展交通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八)负责组织交通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指导、监督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协助信息产业部门实施交通行业的信息管理;指导交通管理部门体制改革;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交通从业人员培训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培训、人才交流和劳动工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

(十)负责公路、水路有关交通战备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局设置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催办、查办、督办局部署的重要工作;负责局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值班、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组织编辑《肇庆交通》信息期刊;负责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属房产物业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协助信息产业部门实施交通行业的信息管理;负责开展交通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人事教育科(与离退休干部管理科合署)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资、福利、机构编制工作;按权限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交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交通工种技能鉴定、等级考核工作;管理人才引进工作;为出国、出境人员办理有关报批业务;负责拟订交通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培训及交通从业人员的行业培训;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检查、督促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制订行业财务、审订规章制度和交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行业规费的征收管理,交通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核、监督及利用外资有关的财务工作;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负责局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办理行业有关票据的领发和检查;管理局机关经费的日常开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

(四)规划基建科

负责拟订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交通行业的统计、预测和信息引导工作;负责组织编报行业各种统计报表和交通年鉴编制;组织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收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管理;负责交通建设市场的监督调控、资质审查和管理,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组织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评审工作;负责公路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建设与养护的正常运营秩序;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道路运输管理科

负责道路运输的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拟订道路运输政策法规的实施办法;协助编制道路运输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征收道路运输管理费并提出使用意见;负责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站(场)、营业性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运力规划投放、线路牌证发放和运政执法监督;负责出租车、旅游客车运输管理;组织实施道路重点物资、军事和紧急客货运输;协助培训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实施对下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协助组织道路运输的反走私工作;对市道路运输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六)港口航运管理科

负责水路运政管理、港口码头行政管理,维护水路运输、港口码头行业平等竞争秩序;拟订水路运输政策法规的实施办法;协助编制水路运输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水路运输市场的运力投放和运政执法;负责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运输船舶代理、船舶修造的行业管理;负责港口码头公共基础设施监督管理,港口码头规划及建设项目的审核,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的审批、外轮理货、引航及港口辅助业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水路重点物资、军事、防洪抢险紧急客货运输;协助培训水路运政执法人员;协助组织水路运输的反走私工作;监督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水路运输管理费、港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七)安全法制科

组织制定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调、组织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负责拟订交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指导、监督包括交通环保、技术专利、质量工作在内的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负责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及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负责局机关及指导交通行业的法制工作;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和开展法制教育工作;负责交通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局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八)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综合治理、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及行风建设;协助组织直属单位政工干部职称评审工作;协助考察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领导班子。

四、人员编制

局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挂靠市交通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规定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交通战备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为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交通战备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市交通局战备办公室维持原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由副局长兼任,副主任1名(正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