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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整顿各种公司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12:2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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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整顿各种公司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整顿各种公司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目前,省和各地、市都有一批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所属和组建的公司,这些公司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半行政性的,而且有发展增多之势。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不少公司截留放给企业的权力,限制了企业的活力。为了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搞活企业,对这些公司必须进行认真清理
和整顿。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公司必须是在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互有需要的基础上建立的经济组织,必须是企业而不是行政机构。要有利于发展横向联系,保证企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要有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凡是行政性的公司,应予撤销或解体,
有条件的可以转轨变型。对于那些由行政部门组建起来的“皮包”公司,要一律清理、撤销。
二、有条件转为企业的行政性公司和半行政性公司,要加快转轨变型,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转变成经营型和服务型的经济实体,实行经济独立,自负盈亏,与主管行政机构脱钩。
三、今后,各种公司一律不准从企业抽取管理费。要积极开展购销、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等经营业务活动,公司的经费来源于经营和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今后,各种公司原则上不要再经营国家计划内统配物资,可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协助企业组织计划外物资。对于国家统配物资,能够通过行政机构分配直达到企业或地、市的,要直接组织下达;不能直达的,在物资体制未改革以前,有的公司受行政部门的委托可继续经营,但不得
借此卡企业。省计划下达的指令性产品由省调拔分配。各种公司均不得从企业上调紧俏产品,自已谋利。
五、各种公司必须努力为企业服好务,而不准设卡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权力。组建公司必须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用行政手段“捏合”。企业是否参加,完全由自已做主,并且有退出的自由。
六、清理和整顿各种公司,要从有利于搞活企业,发展社会生产力着眼。要实事求是,进行调查研究,区别情况,拟定方案,积极而有步骤地进行。



1985年1月10日

中国科学院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科学院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


中国科学院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8年9月15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中国科学院和马克斯·普朗克学会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友好关系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通过交换科学家、举办学术讨论会、执行共同项目以及交换科学出版物、样品、试剂和其他材料,促进两国特别是中国科学院与马克斯·普朗克学会所属机构和科学家之间的合作。

  第二条 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各方派出项目,每年最多为二百四十人月(或二十人年)。如上述人员的专业涉及到双方所属机构以外的单位,接待方应尽力协助安排。
  以上数额当年使用不完,可以转到次年。数额使用不完的一方最迟应于年度结束前四个月将预计用不完的部分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方派出或邀请科学家需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共同建议交换的科学家应在协议数额内优先予以考虑。
  所交换人员在接待方的居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居留超过一年以上者一般应在接待方参加一至三个月的语言学习班。

  第四条 交换科学家的建议至少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接待方至少在收到建议后的六周之内做出答复,并提出初步接待方案(包括主要接待单位、接待日期、逗留期限、地点等)。
  派出方至少在启程前三周告接待方抵达日期和地点。
  双方支持给所交换人员申请签证。
  双方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包括直接商谈),解决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问题。

  第五条 双方积极促进举办由双方研究机构所建议的学术讨论会。讨论会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行。双方应特别注意给青年科学家参加这种讨论会的机会。讨论会前后可以为客坐科学家安排考察或讲学等活动。

  第六条 在第二条规定的数额之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派出方负担往返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食、宿、交通、医疗以及为了执行本协议的科学计划所必要的旅费、使用设备和材料等费用。
  三、第二项所列费用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根据接待方的习惯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采用上述办法时应注意给予客人在本国地位相应的待遇。细节将另行商定并将适应当时的发展情况。

  第七条 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也可以在第二条规定的数额以外派出或邀请科学家。支付费用的办法届时具体商定。

  第八条 双方应交换尽量是英文的出版物、样品、试剂和其他对研究工作有意义的材料。为此目的,双方应努力争取各自国家的许可。

  第九条 本协议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第十条 本协议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的院长(主席)或秘书长应于期满前半年就双方今后的交流与合作交换意见。
  本协议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国 科 学 院       马克斯·普朗克学会
    秘 书 长           秘 书 长
     郁 文            迪·朗夫特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7〕50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工作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3.2预警系统
   3.3报告制度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4.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4.6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物资保障
   6.6资金保障
   6.7演习演练
   6.8宣教培训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国家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商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2.1.3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总结上报事故处理结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餐饮业、学校食堂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业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生产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相关环节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各成员单位按照上述职责制定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动物卫生监督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局等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a.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e.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f.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职责

  (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专家咨询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现场检测组。由检测单位组成。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5)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2.2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认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发生环节、级别。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b.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信息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市委宣传部后,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报告制度

  3.3.1报告范围

  a.发生在辖区内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属于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b.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3.2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报告人(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3.3建立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监测,按规定报告。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组织监测,按规定报告。

  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4.3.1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3.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确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3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环节和工作职责,决定启动本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或配合其他食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3.4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市)、区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6响应终止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跟踪处理过程,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工作。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6.6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保证应急救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6.7演习演练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8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是指在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督察督办的牵头工作部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