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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03:16: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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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为了鼓励广大职工和知识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的积极性,广开学路,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选拔四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的报告》的批示精神,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制度,并制订暂行办法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试委员会),它的任务是制订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方针、政策和考试标准,颁布考试专业,指定主考高等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市考试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市高教局。
二、主考高等学校
主考高等学校由市考试委员会指定。它的任务是公布考试专业和考试科目,介绍自学参考书目,提出考试的具体办法,主持考试,评定成绩,颁发单科成绩证明,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各主考高等学校可按照本办法拟订简章,并由市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前一年统一公布。为了帮助应考人员自学和准备考试,主考高等学校可以选定、出版各种教学材料(如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习题集、辅导读物等)。
三、考试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属于本市常住户口或市属在外地的厂矿、企业、农场职工,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参加考试。
某些专业,经市考试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试行在专业对口的部门、人员的范围内,组织自学考试。
四、报考手续
在职人员报考,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待业人员报考,应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证明,在指定时间内到市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后,交纳报名费,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
报考人的报名费、教材费、来往交通费、食宿等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五、考试办法
考试由市考试委员会会同主考高等学校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应考人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由主考高等学校根据专业和科目的性质,规定某些学科考试的顺序。基础课程未通过者,一般不能参加后续课程的考试。
采用学分累计制办法,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分学科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学校发给单科成绩证明书。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下一年的考试。
凡所得学分总数达到规定要求,并经所在单位、地区进行政治情况、工作表现鉴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承认其学历。
六、学历、使用和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专科和本科二种。经过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其工作;待业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市区和郊县以及外地的全民或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1981年5月9日

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飞来峡水利枢纽的管理,保障枢纽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水利厅是飞来峡水利枢纽的主管部门。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是飞来峡水利枢纽的建设和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飞来峡水利枢纽的管理范围:清远市飞来峡管理区升平镇境内的枢纽建筑物、工程附属设施及政府批准枢纽使用的土地,枢纽上游干、支流两岸经政府批准的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及水面,即北江干流从枢纽坝址至英德市望埠镇蒋家洲下、连江支流至英德市西牛镇昂湖园两岸
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及水面。
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面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建管局。
第四条 飞来峡水利枢纽的保护范围、水源保护范围:
(一)飞来峡水利枢纽的保护范围:枢纽坝址上游干、支流两岸土地征用线以上至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土地,即北江干流从枢纽坝址至英德市望埠镇蒋家洲下、连江支流至英德市西牛镇昂湖园两岸土地征用线以上至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土地。
(二)飞来峡水利枢纽水源的保护范围:设计洪水位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即北江干流从枢纽坝址至英德市望埠镇蒋家洲下、连江支流至英德市西牛镇昂湖园两岸设计洪水位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保护范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五条 建管局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分别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管局埋设的永久界桩不得移动和损坏。
第六条 在枢纽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征得建管局同意,重要的建设项目,须经省水利厅同意
。经建管局或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在枢纽保护范围和水源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矿)、取土、开荒、砍伐林木等破坏植被、地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建管局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经建管局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库的水,应先向建管局申报,经批准后安装量水设施,并按规定向建管局交纳水费。水费标准按《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核定。
第九条 船舶(包括竹木排、浮运物体)通过船闸时,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向建管局交纳过闸费。
第十条 上坝公路、坝顶、堤顶公路是工程管理专用通道,未经建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枢纽电站发电除自用外,输入省电网,服从省电网的调度。上网电价由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建管局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及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旱调度应服从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的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租用枢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面,须经建管局同意,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建管局签订合同(协议)。在同等条件下库区移民可以优先使用。
第十四条 进入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污染源,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排污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治理。
第十五条 枢纽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其他障碍物,由建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清)除。拆(清)除费用由违章建筑责任者负担。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水利厅委托建管局依照水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在堤顶、坝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车的;
(三)在堤身、渠道上放牧、垦植、铲草、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四)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枢纽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备,影响枢纽正常运行的。
第十七条 枢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