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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

时间:2024-07-03 10:29: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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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

1989年9月8日,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全国大多数地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的条件目前已经具备。为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民外出活动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备使用或者接受查验。
二、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公民办理下列需要证明身份的权益事项: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入学、就业;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寄卖物品;
(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三、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事务需要证明居民身份时,应当核查居民身份证的持证人的相片和登记内容,并登记证件的编号。
任何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四、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执行任务的公安干警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
五、对于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劳动、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开办营业性舞厅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舞厅,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三)有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
(四)舞池与休息座设置分开;
(五)有衣物寄放室;
(六)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三)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第六条 (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供点唱的歌曲在1000首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四)设置包房的,市区不少于10间,郊县不少于5间,每间包房的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包房门无内锁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七条 (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和台球室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或者台球室,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游戏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游艺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台球室的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内部通道的宽度在2米以上,台球室内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第八条 (举办各类表演活动的营业性餐厅的条件)
举办各类表演活动或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供顾客娱乐的营业性餐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二)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三)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四)设置包房的,包房门无内锁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九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二)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
(三)活动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四)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五)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成立演出队的条件)
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指:
(一)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队长资格证》的负责人;
(二)有必要的乐器等演出器材;
(三)有2套以上的表演节目。
第十一条 (成立时装表演队的条件)
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指:
(一)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和一定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队长资格证》的负责人;
(二)有8名以上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的《上岗合格证》;
(三)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
(四)经营场所的消防合格证书;
(五)活动器具的名称、种类和用途等资料;
(六)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文化娱乐比赛活动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举办文化娱乐比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成员的名单;
(三)比赛的组织安排情况;
(四)费用预算报告及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禁止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
禁止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医院、陵园、公墓、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范围内开办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
第十五条 (照明要求与声级控制)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内的照明和声级控制应当符合卫生部批准的《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 (人员容量标准)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人员容量标准,按以下人均拥有的营业场地面积计算:
(一)交谊舞厅为2.5平方米/人,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2平方米/人;
(二)音乐茶座和卡拉喔凯厅为1.2平方米/人。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各种娱乐项目,应当分别核定人员容量,分别售票。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核定的人员容量,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音像制品的使用规定)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目录,并交验证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著作权人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文化娱乐活动内容的要求)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性餐厅举办的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文明、健康,不得播放或者表演反动、淫秽和其他内容不健康的节目。
营业场地面积不满150平方米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性餐厅,不得举办时装表演、歌舞表演和其他大型表演活动。
第二十条 (游戏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
游戏机房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设置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有害内容的游戏机;
(二)设置老虎机、苹果拼盘机、牌机及类似的游戏机;
(三)利用游戏机从事换取现金、奖券、奖品的有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游艺机房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要求)
游艺机房的经营者利用游艺机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奖品目录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价格管理)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准准确。对消费者规定最低消费水平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在门口标明最低消费水平的数额。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表演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并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演出合同备案手续:
(一)在星级宾馆内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表演活动的,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表演活动的,报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演员变更)
营业性演出队和时装表演队变更演员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稽查)
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进行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行使。
第二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游乐场,是指设置主题游戏、缩微景观欣赏,穿插文艺演出等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第二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与废止事项)
本细则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营业性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和1993年12月6日发布的《上海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8月16日

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

国家出版局 中宣部


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

1980年4月20日,国家出版局、中宣部

出版工作是宣传和科学文化战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出版社的工作,提高出版物的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一、出版社的方针任务
(一)出版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必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
出版社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著译力量从事创作、编著和翻译,出版为国家和人民所需要的图书,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传播、积累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和成果,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二)不同性质的出版社,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专业出版社应出版有关本专业的图书。

二、图书的质量与数量
(三)出版社出书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密切注意社会效果,力求把更好的精神文化食粮贡献给读者。各类图书都要从思想内容、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文字表达以及装帧设计、校对、印装等方面努力提高质量,坚决反对粗制滥造、片面追求品种数量、追求利润的倾向。
(四)出版社要积极支持学术上有创见、艺术上有创新、勇于探索、发挥独创精神的著作和作品,鼓励和组织出版不同论点的学术著作和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文艺创作。
(五)出版社应该注意抓重点书,要力争每年多出几部具有较高水平的图书,包括人民群众喜爱的通俗读物,逐步积累本出版社的保留书目。
(六)书籍与报刊有不同的特点和任务,书籍要求内容比较稳定,可供读者长期使用。报刊上的材料,可为出版社组稿和编辑工作所利用,根据需要有时也可以认真地选择汇编出版专集,但不能随意剪贴、拼凑成书。
(七)图书的品种和印数,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权衡各类图书的性质、内容而定。在物质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要保证最需要的图书得以出版。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增加新书的品种但不要机械地要求新书品种逐年按比例增长。各类专门性的学术著作,品种可以多一些,印数可以少一些。初版新书一般印数不要过多,应该在发行过程中经过读者的选择,根据实际需要情况重印或修订再版。某些不宜大量发行的图书,应注意严格控制印数。出版社既要优先安排新书的出版,也要有计划地安排再版书。

三、出书规划与计划
(八)制定出书规划和计划,是加强出版工作的目的性、计划性,调动著译界的积极因素和提高图书质量的重要措施。
出版社根据自己的任务和条件,应对某些方面、某些重要门类的图书或者需要较长时期才能完成的成套图书,有一个大致的设想,有一个长远规划。有些门类的图书,不是一个出版社的力量可以完成的,可以协同几个有关出版社共同进行在统一的规划下,分工实现。
出版社要制定年度出书计划,包括新书计划和重印书计划。年度出书计划要努力做到有较大的可靠性,应包括必须完成而又有把握完成的重点书品种,以及完成重点书的措施。
出版社编制规划和计划,要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切实估计主客观各方面的条件。除认真了解读者的实际需要和同类图书的出版情况外,应该注意同学术研究机关、有关单位和著译者充分交换意见,同时还应该征求发行部门的意见。
各出版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并报国家出版局备查。
(九)有关出版社应该经常交换约稿情况和出书计划,避免不合理的重复。出版社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协作。有些偏僻门类或边缘学科有价值而应该出版的专门著作,有关出版社应尽可能予以考虑,使这些书稿得到出版的机会。

四、作者工作
(十)出版社要广泛地团结和组织各学派、各流派、各方面的著译者,积极发现和认真培养新生力量,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专业和业余作者,老作家和新作者,都要热情相待,书稿取舍应一视同仁。要加强同作者的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情况,在可能条件下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且经常同他们商量问题,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便改善自己的工作。
(十一)出版社应该主动地加强同各科学文艺团体、大专院校、研究机关、业务单位的协作关系,了解他们的研究、写作计划,征求他们对出书规划和计划的意见,争取参与必要的会议和学术活动,掌握学术界、文艺界的动态和各方面作者的基本情况。某些丛书、某些重点书稿和需要相当人力才能完成的重要读物,可以通过有关领导部门组织著译力量或组织编委会进行工作。
(十二)出版社要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出版社在接受书稿时,一般应同著译者经过协商,订立书面的出版合同,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共同严格遵守。
(十三)凡采用的书稿出版时,作者、编著者、译者以及集体编著书稿的主编或执笔者都应署名。出版社的责任编辑、装帧设计也可以署名。

五、编辑工作
(十四)编辑工作是出版社工作的中心环节,保证做好编辑工作,是实现出书计划、提高图书质量的重要关键。
对书稿的政治内容和学术(艺术)质量作出基本评价,决定是否采用,一般应实行三级审稿制度,即编辑(或助理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复审和终审。不同的书稿,可采取不同的审读方法。某些重要的书稿可以由比较多的人审读、讨论决定。某些书稿,则可以按照具体情况省去一些工序。各级审查都应有书面意见。
对决定采用的书稿,责任编辑要认真做好编辑加工整理工作,如有违背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或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问题,以及其他内容上、论点上的疏漏缺陷,应向作者提出意见,或同作者磋商修改。属于学术思想、论点、考证以及风格的差异和是非,不能强求作者修改。某些书籍,特别是中外文化遗产,应尽可能有序言或出版说明。撰写现代人著作的序言和出版说明,涉及对作者本人和作品的评价时,应征求作者意见。
在编辑工作中要发扬民主,鼓励编辑人员独立思考,敢于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应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凡总编辑或总编辑办公会议不能决定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上级机关请示。
(十五)出版社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外的专家担任顾问或特约编审,或某些书籍的编委会成员,依靠他们编审部分书稿或解决审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社外人员编审稿件,可按具体情况付给报酬。
(十六)出版社编辑出版部门应关心所出图书的发行效果和读者意见,及时提出重印和再版书的计划。图书重印前,应由责任编辑加以检查,并征询作者、译者有无修改意见。
(十七)出版社编辑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书稿档案制度。每一书稿都应有完整的档案,其中包括从组稿起直到出版时止的全部有关文件,以及重要的读者反映和评论、检查质量记录、修订样本等完整的原始资料。图书的图版、纸型,应有专人妥为保管。
(十八)出版社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图书资料工作,积累和熟悉资料,为编辑工作服务。

六、印校工作和发行工作
(十九)出版社要同印刷部门、发行部门经过协商,订立合同,搞好协作关系。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同印刷、发行部门经常联系,共同研究提高印刷质量和改进发行工作的办法,讨论和解决相互之间工作中的问题。
(二十)出版社应该和印刷厂通力合作,在保证书籍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措施,逐步缩短出书周期。应该按照不同书稿的具体情况,规定恰当的出书过程(从发排到出版)期限。出版社发排书稿要加强计划性,要努力做到齐、清、定(原稿及附件齐全,书写清楚,应是定稿),在清样上不作较大的改动。
(二十一)校对工作应对原稿负责,消灭一切排字上的错误。发现原稿有错漏和不妥之处,应及时提交编辑部门解决。规定的校次,不要任意减少。
(二十二)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应针对书稿的性质,考虑社会效果、读者对象,采取不同的发行方式。绝大多数图书,应该公开发行;有些图书不宜公开发行,为研究工作和专业人员需要者,可采取内部发行的方式,在特定对象中有计划地进行分配发行。
出版社应该关心并协助书店做好发行工作。有条件的出版社经与发行部门协商后可以自办邮购业务、自设门市部,作为书店发行工作的补充。
(二十三)停售图书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出版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或经检查认为某种图书需要作停售处理时,应该提出理由和处理办法,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国家出版局直属出版社报国家出版局;中央各专业出版社报所属部、委;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
各出版社停售图书,均应报国家出版局备案。停售的图书,出版社应保留少量样本备查,其图版、纸型,应妥为保存,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七、图书的宣传、评介工作
(二十四)出版社应加强图书的宣传、评介工作。除经常编印各种图书目录以及刊登新书广告外,要积极开展书评工作。出版社应该把组织书评工作定为经常性的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协同和促进学术机关、文艺团体、高等院校和报刊开展书评的撰写和组织工作。要提倡和鼓励编辑人员撰写书评。
出版社要建立同读者联系的制度,采用座谈会、访问以及到书店卖书等方式,经常了解读者对书籍的反映和要求。要重视读者来信的处理工作。
(二十五)出版社应建立图书质量检查制度。每年应有一次图书质量的全面检查,作为总结工作、积累经验、提高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质量检查之后,应当由总编辑对全社职工作具体的分析报告,并针对检查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每年应在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将本年度新书中质量好的或者较好的有重版价值的书籍,编印出有内容提要的图书选目,并报送上级领导机关和国家出版局。
出版社还可以举办图书质量展览,评选优秀图书,对提高质量有贡献的有关人员(包括编辑、装帧设计、校对、出版等人员)给予奖励。

八、经营管理和后勤工作
(二十六)出版社要根据科学文化事业的特点,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既要按照出版工作的任务和规律,努力为繁荣科学文化作出贡献,又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要认真执行经济核算,编制财务计划,遵守财政纪律,节约使用资金,节约经费开支,减少事故损失,力求最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出版社要有一位副社长主管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向全社职工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对在经营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防止重大事故的人员,应该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的人员,则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处分。
(二十七)出版社应该注意节约纸张,除合理地规定书籍的印数外,要恰当地设计排版规格。对其他各种物资材料也要加强管理,防止积压浪费。
(二十八)出版社应该有适合于图书生产特点的成本核算制度,通过成本管理不断降低出版物的成本。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定价标准。应当全面地核算经济状况。个别出版社由于非经营上的原因造成亏损的,应作出亏损计划,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
(二十九)出版社要切实抓好后勤工作,后勤工作要树立为编辑出版工作服务的观念。要表彰和奖励热心为编辑工作服务的后勤人员。

九、干部工作
(三十)出版社必须努力提高干部的思想和业务水平,积极发现、培养、选拔各方面的人才。培养干部要坚持又红又专的道路。对于编辑人员,除了要求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水平,具有相当的文化科学知识,编辑出版业务知识、语法知识和专业知识外,还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提倡编辑人员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刻苦钻研业务,出色地做好编辑工作,努力争取成为既有广博知识又对某一学科有比较专门研究的人才。
(三十一)出版社应注意组织编辑人员讨论书稿和编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编辑工作中的具体经验。要鼓励编辑人员积极参加同他们的业务有关的社会活动和各种学术活动,从事学术研究。编辑人员业余创作、写稿、译书,应予支持。对担任编辑工作年限较久而又有条件深入研究或进行创作的干部,可在日常业务工作允许的条件下,给他们安排一定的调查研究、创作时间。对青年编辑,应该鼓励他们加强基本训练,提高基础知识,掌握编辑工作各方面的本领。可以有针对性地举办学习班、不定期的讲座以及送高等院校进修等办法,有计划地培养青年编辑。还应提倡在自愿结合的原则下,有经验的老编辑用带徒弟的办法,帮助青年编辑提高业务能力。
(三十二)出版社应该保证编辑人员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编辑业务工作。每周从事编辑业务的时间不要少于5/6。
(三十三)出版社要实行干部考核制度,认真做好编辑人员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要注意选拔思想好、精通编辑业务的干部,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

十、党的领导
(三十四)加强党的领导是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出版工作的根本保证。出版社应该健全党的领导核心,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证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完成各项任务;讨论和审定出书的规划和计划以及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全社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习;培养和挑选领导骨干和编辑出版人才。
(三十五)出版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社长、总编辑分工负责制。
(三十六)出版社的重大问题,应经过党委讨论作出决定。在社长和总编辑的领导下,定期召开社务会议、总编辑办公会议,讨论工作;还要定期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讨论出版社有关重大问题,让党和非党干部充分发表意见。
(三十七)出版社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执行政策、遵守纪律、钻研业务、努力工作等方面起模范作用。要以身作则,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树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大公无私、讲究效率、勇于负责的作风。要表彰熟悉编辑工作,认真贯彻知识分子政策,做出显著成绩的党政工作干部。
(三十八)出版社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做思想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编辑出版、后勤等各项工作中去,保证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九)出版社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仅应该经常了解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在政治上、工作上关心他们,而且还应该关心他们的生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困难。对年老、体弱、多病等有特殊情况的干部,应该给予必要的照顾。要从各方面采取措施,团结全体人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全心全意地做好出版工作,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十)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出版社。各出版社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