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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2 23:2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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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3月13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实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造管并举,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依法治林,科技兴林,促进林业发展。
森林资源的保护以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林为重点,大力开发宜林荒山荒滩,发展油桐、核桃、漆树、板栗、竹子等经济林及薪炭林、生态林、防护林,把林业建成可持续发展的富民兴州的基础产业。
第四条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自治州、县林业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林业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站受县林业部门的委托,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发展多种所有制的资源培育型、林产品加工型等经济实体。
第六条 自治州多渠道筹资用于林业建设;州、县人民政府每年应按不低于同级财政收入1%的比例投入林业建设。
第七条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乡(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伍,划定责任区,建立责任制。
各县根据实际确定火险期。福贡、贡山县的火险戒严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1日,泸水、兰坪县的火险戒严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5月底。
第八条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庄、学校、厂矿、电站、公路、水利工程、桥梁等周围应当造林绿化。
水源林、风景林、国防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及新造林地实行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的区域和期限由县人民政府公告并设置标志,明确界线。
封山育林区内禁止采伐林木,新造林地内禁止放牧。
第九条 禁止毁林开荒。未经批准不得在林地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第十条 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名录的植物,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标本或者拍摄影视,须经州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的,须向州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男14周岁至55周岁,女14周岁至50周岁,均应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植树不得少于3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并保证成活率。不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和城镇居民,每株收取绿化费3至5元用于补植造林。

自治州提倡种植各种纪念树。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宜林荒山和低价值林地。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合资的条件,但不得将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十四条 林业三定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应当按合同规定期限进行绿化造林,不按合同规定期限绿化造林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营或者转包、拍卖。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推广各项节柴节能措施。
单位和城镇居民逐步实行煤、电、气、太阳能代柴;对消耗林木的单位,实行限额管理。
扶持帮助农户规划种植薪炭林,推广使用节柴灶、沼气、电等节能措施,并在技术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开展林业科技承包服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资金、种苗上给予优惠;科技人员可按承包合同取得报酬。
第十七条 自治州严格控制森林采伐。对成熟林、过熟林,有必要采伐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伐区工艺设计,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采伐区,凭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
第十八条 经批准采伐的国有林、集体林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安排年度采伐限额指标,严格按伐区工艺设计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木材采伐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完成迹地更新,不按规定完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迹地更新费并取消采伐指标。
第二十条 自治州建立健全木材交易市场。木材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市场和指定场所进行。
采伐自留山、责任山林木上市交易的,由采伐者向村公所(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林业站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从事林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报州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林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倒卖木材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和林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
禁止使用边贸材票证经营国内材。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内发生的林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乡(镇)辖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乡与乡之间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与县之间的由州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完成各项林业发展任期目标的;
(二)完成或超额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经检查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的;
(三)林业科技推广应用和科技承包服务中成绩显著的;
(四)实现森林防火控制指标或一年无火灾的县,两年无火灾的乡(镇),三年无火灾的村公所(办事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推广农村替代能源和节柴改灶、林政管理及林业案件查处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林业发展各项指标和各项森林保护监控指标的;
(二)对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制止不力,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
(三)林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发木材票证、超越职权审批木材经营手续以及在木材检查工作中放行无证木材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林业站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封山育林区内砍伐林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林木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在新造林地内放牧,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二)毁林开荒的责令其退耕还林,补种损坏株数二至三倍的苗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林地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四)不在木材交易市场或指定场所进行木材交易的责令其停止,已收购的木材予以没收;
(五)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木材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木材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六)伪造、涂改、转借、倒卖木材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和林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七)使用边贸材票证经营国内材的,没收木材和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9年3月13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2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2号


  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进入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免税携带入境的原产于台湾的商品总值,由目前每人每日300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人每日6000元人民币。
  二、交易市场的部分商品需在数量限制内携带入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395276.htm


                     海关总署
                     2012年10月31日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实效,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原则,有效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股份制改革的要求,为实施三农和县域金融服务专业化经营而采取的一种内部组织管理模式,以县域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适应三农金融服务需要的事业部管理体制,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事业部治理机制和组织结构,着力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全行发展战略目标,对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的三农金融业务,实行条线管理,下沉决策重心,提高决策效率,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权、责、利相结合的单独核算和自我激励约束的经营机制。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按照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开,稳步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法指导、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对三农金融部的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设立三农金融发展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年度经营计划,评价战略规划和基本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可在管理层设立三农金融部管理委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员会,负责落实董事会相关决议,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和发展。

第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有效的三农金融部、三农金融分部、三农金融营业部(县域支行)的条线型垂直管理体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立三农金融部,作为单独核算的利润中心,负责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产品研发、客户营销、风险管理、考评激励、信息披露等职责。

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的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地市级分行可设立三农金融分部,并按业务经营权限下沉的原则合理界定其职责范围。

对于管理半径较小、所辖县(市)少的省级分行,推行“省管县”管理模式,地市级分行可不设立三农金融分部。

试点省(区、市)的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部的经营平台,全部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可加挂“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XX县(市)营业部”的牌子,负责三农金融服务的尽职调查、业务审批、风险管理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按照利于管理、体现特色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三农金融部的前台业务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可下设三农政策与规划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等部门履行前台管理职责;省级、地市级分行三农金融分部,可下设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和代理业务部等部门,承担辖内三农公司金融、农户金融的营销管理、产品研发和代理业务协调等职责。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部的经营平台,可根据辖内三农金融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特色鲜明、业务指向具体的部门经营三农金融业务,同时可设立代理业务部,代办国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县域的金融服务和代理证券、保险、基金等城市金融业务。

第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中后台服务,可由农业银行中后台部门统一提供,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建立独立的三农金融部中后台部门并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

在三农金融部的中后台部门未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纳入试点的省级、地市级分行的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财务会计、科技支撑、绩效考核等中后台部门,可单设相应的管理中心,为三农金融部提供支持保障服务。

第三章 经营机制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三农金融信贷管理制度。三农金融部要有独立的信贷计划,有权制定符合三农金融需要的信贷准入政策和标准,有权建立单独的信贷评审机制。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三农金融部风险管理能力,区分业务种类,下放业务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决策链条,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大三农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稳定和发展营业网点,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方式,开发和引入多元化、有特色的金融产品,努力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核定与三农金融部相对应的营运资本金,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营运资本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三农金融业务风险状况和发展战略,合理计量、配置三农金融部的经济资本,严格考核经济资本占用,强化资本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逐步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设置垂直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部门,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强化内部审计的功能,有效防范三农金融风险。

中国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与三农金融部相对应的拨备制度,实行独立的风险资产处置政策,单独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金,全额覆盖资产减值风险。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三农金融部单独的财务核算和业务统计管理体系,制定三农金融部与其他部门之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成本分摊、收益分享的办法,真实反映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符合三农金融业务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构建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三农金融业务的支付、结算等后台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信息披露标准和报告体系,保证披露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中国农业银行在县域内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县域。三农金融部的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原则上应达到50%,五年内贷款余额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应争取达到50%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要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科学设定三农信贷投放比例,三农金融部贷款增长速度应不低于全行贷款增长平均水平;三农金融部资产、负债占全行资产、负债的比例应不低于财务重组完成当年的水平,力争稳步提高。

第二十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经营绩效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三农金融部的资产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达到0.5%,之后逐年提高到0.8%以上;三农金融部的营运资本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达到10%,之后逐年提高到12%以上;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入比从财务重组完成次年起应控制在50%以下。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审慎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三农金融部对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营运资本金的10%、15%;三农金融部不良贷款率原则上应控制在5%以下;三农金融部拨备覆盖率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应不低于60%,之后逐年提高,争取在三年内达到100%。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情况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三农金融业务发展战略、高管层对三农金融服务的重视程度、决策机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网点分布、产品创新、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对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和三农金融营业部实施审慎监管。重点关注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完备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三农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金融服务的充足性。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负责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发展和运行情况的考核、评估,以及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三农金融营业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有不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