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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24-07-13 01:2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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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1]6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一、1996年3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

二、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 “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

三、1998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南沙渔业进口渔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04号);

四、2000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河南油田2000年进口聚丙烯酰胺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0]87号)。



关于转发新疆分局“关于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的通知”的函

外汇管理局


关于转发新疆分局“关于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的通知”的函

(95)汇管非字第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据新疆分局调查反映,近期新疆地区发现有不法分子倒卖外汇水单和改动银行兑换水单的现象,银行在办理外汇兑换业务时由于内部管理不严以及业务操作上的某些疏忽和漏洞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外汇兑换水单是我国外汇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海关查验出境旅客可携带货物量的
凭据,伪造、改动外汇兑换水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使国家外汇管理混乱,使国家外汇收入减少,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新疆分局发现这一问题的同时,积极调查了解情况并采取了一些管理措施,其做法值得各分局借鉴。
现将新疆分局“关于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采取措施规范银行外汇水单管理”的简报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附件:关于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的通知 新外管〔1995〕5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全疆各地、州、市分局,自治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最近,根据调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仿冒和改动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的情况较为严重。甚至有变卖水单的现象。其目的是为了应付海关的检查,致使国家外汇收入减少。为严格银行内部管理,防止不法行为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统一印制各自的外汇兑换水单,不得用其它凭证代替。
二、兑换水单必须加盖“外汇兑换专用章”。印章的规格、名称由各行自行统一核制。严禁与其它业务公章混用。
三、填制水单书写要规范工整,经办、复核人员签字(或签章)要齐全,金额要加注大写字样。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兑换专用章”印模及所使用的外汇兑换水单的式样要报海关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停用的外汇兑换水单,各行要妥善保管(或统一组织销毁),以防遗失造成不良后果。
六、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要对当地外汇兑换代兑点进行一次清理,凡是未报批的代兑点要限期补办手续。否则,一律停办代兑业务。
以上通知,务请即刻落实,请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1995年7月20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12〕2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控违查违工作激励机制,全面提升控违查违工作实效,根据《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方案》(荆办文[2011]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心城区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在2012年元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控违查违工作的考核奖惩。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是指东宝区、掇刀区政府,漳河新区、荆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和市城市管理局。市直相关单位在控违查违工作中负有协助、配合职责。
  第二章考核办法和内容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违办)负责对各区、市直相关单位的控违查违考核工作,并通报考核结果;各区负责对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场)和区直相关单位的控违查违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并报市控违办备案。
  第四条各区的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10日前对上月工作进行月度考核,当年12月进行年度考核,2014年12月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结束时进行总考核。各区应制订全年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计划、处置存量违法建设计划,并逐月分解,于每月28日前提出下月拆除计划、处置计划报市控违办,作为市控违办对该区控违查违工作考核的依据。
  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工作力度大的责任主体进行加分。月度和年度考核内容见《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附件1、2)。总考核时,以各年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分作为总考核得分。
  第五条市直相关单位的考核按照《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见《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附件3)。对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的单位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考核参照市直相关单位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时,以月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分作为年度考核得分,总考核时,以各年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分作为总考核得分。
  第三章奖项设置及奖励条件
  第六条设立奖励基金600万元。奖励基金由市、区共担,对各区、街道、社区的奖励,由市财政按照奖励金额的50%拨付各区,各区按照市奖励金额配套50%;对市直相关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奖励,由市财政按照奖励金额全额拨付。市级奖励基金从提取土地收益业务费和控违查违追缴城建配套费及办案经费中解决;区级承担部分主要从控违查违罚没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另行筹资解决。
  第七条设置中心城区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2名,优胜单位2名,优胜街道办事处(镇)2名,优胜社区(村、场)20名,优秀工作者30名。
  以上奖项在奖励对象未达到获奖条件时,可以空缺。
  第八条中心城区控违查违工作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总考核得分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新增违法建设拆除率100%。
  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总考核排名前2名的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奖金可全部用于奖励区及相关单位控违查违工作人员。
  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总考核排名前2名的街道办事处(镇),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街道办事处(镇)奖,各奖励30万元。其中,奖金80%可用于奖励街道办事处(镇)控违查违工作人员。
  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总考核排名前20名的社区(村、场),颁发优胜社区(村、场)奖,各奖励20万元。其中,奖金80%可用于奖励社区(村、场)干部。
  第九条对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且总考核排名前2名的市直相关单位,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单位奖,各奖励10万元。奖金可全部用于奖励控违查违工作人员。
  第十条对控违查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秀工作者奖,各奖励1万元,并向组织部门推荐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章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控违查违工作优胜街道办事处(镇)、优胜社区(村、场)的获奖名单由各区根据控违查违工作考核情况,对照评奖条件进行审查,经市控违办复核后,报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控违查违工作优胜街道办事处(镇)、优胜社区(村、场)申报时,应向市控违办提供申报单位符合评奖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优胜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获奖名单由市控违办根据控违查违工作年度考核情况,对照评奖条件进行审查,提出获奖名单,报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市控违办将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获奖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荆门日报、荆门晚报等大众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控违办组织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加强控违查违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奖励标准兑现奖励基金。
  第五章惩处
  第十五条实行“违法建设无限责任制”,即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新发生的违法建设负“无限责任”,凡任期内对新增违法建设不制止、不处理或制止不力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责任人晋职晋级工作时,应征求同级控违办意见。
  第十六条对控违查违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一)各区、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场)根据考核情况实行行政问责。
  1、一年内3次月度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一年内4次月度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对主要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岗位或建议免职等组织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一年内5次月度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60分以下的,对主要领导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岗位或建议免职等组织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市直相关单位受到3次通报批评或月度考核得分60分下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出现违建后48小时内既未发现、处置,又未上报,或瞒报、谎报的,经查证核实后,每新发生一起,扣除社区(村、场)干部、驻社区城管执法人员人均年工资总额的10%。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非法、越权批准用地和建房手续,或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区应依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控违查违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控违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区月度考核)附件.doc 5d77921ffe795b9194cf98be11304b03.doc (82.00 KB)
http://www.jingmen.gov.cn/zwgk/xxgkzd/zfwj/jzf/2012/2012-02-20/323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