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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审查若干问题探析/王玉宏

时间:2024-05-12 16:4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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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审查若干问题探析
王玉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4月21日)首次提出“立卷审查”一语(见该规定第二十二条),虽然在此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1987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1989年7月12日)中也提到: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应立申诉卷。但司法实务界对立卷审查理解不一,法学理论界也未涉猎过这一专题,造成实际工作中的诸多不便。笔者从便利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出发,对立卷审查的属性、对象、期限及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地位予以探析,以期对立卷审查的司法实务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立卷审查的属性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立卷审查有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其分别为“形式审查说”和“实质审查说”。
  形式审查说认为,立卷审查是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针对当事人不服本院或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所提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是否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原审生效裁判法律文书、相应的证据等,若审查合格,则将有关材料交由审判监督机构进行审理。
  实质审查说认为,立卷审查是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针对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除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若符合法定再审条件,则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交由审判监督机构审理;若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则通知当事人驳回其申请。
  两种观点在实践中各有其实践者,象山东等地的立案、审监工作即按“形式审查说”进行操作,而河南、四川等地法院的立案、审监工作则按“实质审查说”进行操作。笔者同意“实质审查说”,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本意上看,立卷审查应为实质审查。以民事(含经济纠纷,下同)诉讼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了立卷审查,第八条即规定: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应当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撤回申诉。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针对申诉理由,依法书面通知驳回。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审查处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最高院在法函(1996)68号函中规定:对于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必一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方能立案。这说明立卷后要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原判决、裁定正确与否,此实质审查之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也表明立卷审查应属实质审查,非形式审查。
  (二)从最高法院提倡“立审分离”这一诉讼运作机制来看,立卷审查应为实质审查。近年来,立审分离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防止司法腐败,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并便利于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于人民法院审判。立审分离的实质就是要求立案与审判相分离,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与一、二审程序一样,存在着立案与审判相分离的问题,那么审判监督程序立案与审判的分界点在哪儿呢?笔者认为,这一分界点应当是在立卷审查完毕,对原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作出判断,即应否立案进入再审程序这一点。与一、二审程序一样,立案与否决定着一个案件能否进入审理程序,而再审程序的立案与否就是立卷审查的结果——对原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作出判定,以确定某一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
二、立卷审查的对象
  关于立卷审查的对象,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立卷审查的对象是原生效裁判文书(含调解书,下同)。其理论依据是再审程序立案的标准是原裁判有误,立卷审查作为再审程序的立案操作阶段,其审查的对象只能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若原裁判正确的则不能立案进入再审程序;若原裁判有误的,则应立案进入再审程序。
  一种观点认为立卷审查的对象是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民事申诉,应立申诉卷”,说明人民法院要审查的就是刑事申诉或民事申诉、民事再审申请。
  第三种观点认为立卷审查的对象是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其依据是(仍以民事诉讼为例)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有明确规定,立卷审查既然是再审程序的立案阶段,那么立卷审查的对象就应当是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申诉)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而不仅仅是原裁判是否有误,以及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等等。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的不足之处,第三种观点已有说明;对于第二种观点,其错误在于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应立申诉卷,这说明这种立卷审查仍是形式审查,仅审查其是否符合申诉或申请再审条件,若符合则立申诉卷,而不是通过审查,确定某一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故第一、第二种观点均不可取,唯第三种观点既符合立法者本意,亦便于实践中操作,与法理不相违背。
三、立卷审查的期限
  立卷审查的期限,法律法规均无明文规定,实践中长短不一,但绝大多数案件的立卷审查期限均过于漫长,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要结果的案件,也往往一审就是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遥遥无期的审查阶段,极易造成当事人往返奔波,多次上访,甚而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导致“申诉难”。故给立卷审查确定一个适当的时限,是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又有利于当事人早日停访息诉。
  关于立卷审查期限的确定,姚水斌同志在《试谈民事案件再审的提起及限制》(见《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4年第6期)一文中有所论述:人民法院对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亦可参照第一审程序受理起诉时限的原则作如下规定:(1)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再审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在七日或十日内,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本院受理审查其申请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应注意的事项,如不得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有新的证据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等等。(2)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结论:对其中申请无理的,用通知驳回当事人申请;对申请符合申请再审法定情形之一应当再审的,即裁定再审。(3)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以纠正久拖不审,久审不结的问题。笔者认为,姚文对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中所提的这三个期限比较合理,但第(3)个期限与民诉法规定的期限相违背,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再审案件,原生效法律文书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审限应为六个月(见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原生效法律文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是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审限应为三个月(见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而第(2)个期限,即立卷审查的期限,应扣除决定再审的人民法院调卷的期限。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调卷的期限有所规定,即下级人民法院自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将全部卷宗检齐呈送上级人民法院,但实践中调卷的期限往往比较长,有的卷甚至多年调不到的现象亦存在,即使卷能如期调到,调齐一个案件的卷宗也大约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故立卷审查期限,应以案卷到承办人手中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而不能以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之次日起计算;对于第(1)个期限,姚文表述不准确,“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再审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这里不能作“符合再审条件”这一诉讼语言,而只能使用“符合立卷审查条件”一语,因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即应决定再审,并进入再审程序,而不能再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行政申诉案件立卷审查的期限界定,可参照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卷审查的有关期限界定进行操作。
四、立卷审查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地位
  从事过审判监督程序工作的法院干警都知道,立卷审查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果决定着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相关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仍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有错误的,即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其中符合立卷审查条件的,应立卷审查,立卷后经审查,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即有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案件从此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综观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再审程序立案与审理界限清晰,而整章重点在于立案,因其审理程序依照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与一、二审程序相同。至于再审案件的立案,有三条途径:一条途径是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一条途径是第一百八十五条到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引起的再审;一条途径就是第一百七十八条到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而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规定这种再审立案的条款占到审判监督程序所有条款的近百分之五十,这仅仅是立法上的比例;而在审判实践中,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再审条件从而进入再审程序的,则占到整个再审案件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而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再审条件,都要通过立卷审查来决定,由此可见,立卷审查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重要地位。
  立卷审查作为人民法院一项独立的审判业务,起步较晚,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还不够详尽,还需要广大从事审判监督程序审判工作的法院干警在实践中加以探索,不断积累经验教训,以推动立卷审查工作的规范化。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143号

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管理,现对2002年6月7日我部制发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142号)中“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部分进行增补,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附件: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增补名单

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一)输注类一次性使用三通阀一次性使用带延长导管三通阀一次性使用延长导管一次性使用输液接管一次性使用连接管一次性使用三通旋塞一次性使用贮血滤血器一次性使用心肺转流血路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针一次性使用压力监测传感器一次性无菌旋塞一次性无菌注射帽(二)导管类一次性使用气管切开套管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固定器一次性使用呼吸道吸引导管一次性使用鼻饲管一次性使用导丝一次性使用导管鞘(三)诊断、治疗器具类一次性使用喉镜片一次性使用流产引流管一次性使用可调负压吸引管一次性闭式负压吸引水封瓶一次性使用口腔镜一次性使用肝素帽一次性使用器械套一次性洁净袋一次性使用临床治疗辅助包一次性使用护脐带一次性使用硬芯软质牙垫一次性使用头皮夹一次性使用灌流器一次性使用妇科手术辅料包一次性使用宫腹带一次性使用护伤贴 一次性使用导光鼻塞一次性使用胃镜牙垫一次性使用呼吸机加湿器一次性呼吸机用管道及连接件一次性使用体内埋置泵一次性使用膀胱清洗器一次性使用清洗瓶一次性使用清洗袋(四)透析器具类(五)麻醉器具类一次性使用全麻敷料包一次性麻醉机用呼吸囊、管道及连接件(六)手术巾、敷料类(七)护理器材类一次性使用排尿计量瓶一次性使用中单一次性使用药物雾化器一次性无菌护理包(八)其它类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4]6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努力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务信息工作进展不平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水平不高。为了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实现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现将《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

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桂政办发〔1997〕18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辖区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有责任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提供所需信息;企事业单位也有责任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提供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转和建设,由政府办公室向政府负责。政府办公室要把向本级、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和适时向下级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及通报信息采用情况作为重要职责,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第五条 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信息网络,紧密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为各级政府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条 政府系统信息工作机构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上级信息工作机构有责任对下级信息工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下级信息工作机构应接受上级信息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信息的收集


第七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的中心工作及阶段性部署,研究制定信息工作计划,向本信息系统发布信息需求要点,并督促各单位及时收集。对重要信息,可采取发信息预约通知的方式,要求有关单位组织收集,有关单位要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上报。
第八条 收集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的思路、部署、措施、效果;干部群众的反映、要求和建议;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建议。
(二)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到梧州视察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领导讲话精神的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包括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新成就、提出的新思路、总结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等。
(四)重大紧急信息,包括敌对组织和非法组织的活动;参与人数较多、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情况、苗头或倾向性问题;非法宗教活动和大规模封建迷信活动;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各种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重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等。
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重大紧急信息的范围、标准:
1.集体上访、请愿:在县(市)、区以下上访、请愿人数达50人以上,到市上访、请愿达30人以上,到自治区上访、请愿达20人以上,到中央上访、请愿达3人以上;或上访、请愿人数虽不多,但有冲击国家机关等过激行为,或持续时间长、影响极坏的。
2.游行:参加人数达20人以上,或有政治目的、过激行为,或持续时间长、影响极坏的。
3.罢工、罢市、罢课:参加人数达30人以上,或有政治目的、过激行为,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4.冲击国家机关或重要单位、重要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围攻、殴打、绑架、劫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重要人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6.非法集会:参加人数达20人以上,或有政治目的的。
7.械斗:参加人数达50人以上,或跨省、跨县(市),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动用枪炮,或持续时间长、影响极坏的。
8.凶杀:死亡2人以上,或针对重要人物,或案件有政治背景,或发生在重要场所,或性质特别严重的。
9.抢劫:涉及财物5万元以上,或被抢物品、对象特别重要,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10.失窃:涉及财物10万元以上,或丢失、被盗的物品特别重要,或涉及重要单位、重要人物的。
11.暴狱:涉及5人以上,或涉及重要人物,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12.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针对重要人物、重要单位、重要场所、重要设施的。
13.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涉及面广,或被烧的地方特别重要,或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
14.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死者、失踪者中有重要人物,或事故性质特别严重的。
15.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或5人以上受伤,或死者、失踪者中有重要人物,或事故性质特别严重的。
16.水灾、风灾、雹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
17.疫情:传染性强、危害大的人畜传染病。
18.中毒:涉及5人以上,或中毒者中有重要人物,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19.大规模的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20.涉外的重大事件。
21.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苗头。
22.其他方面的紧急情况。
(五)重要的社情民意,特别是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社会各阶层中苗头性、倾向性的思想动态。
(六)中央、自治区领导同志和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我市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其他须报送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结合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信息。

第三章 信息的报送

第十条 信息报送工作要做到迅速和安全。报送的方式,应根据内容的缓急程度和密级,分别采用微机上网、传真机发送、机要交换等;个别情况下也可用电话或当面口头报告。对涉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得用明传、明邮和普通电话报送。
第十一条 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
(一)重大紧急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以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超过3小时算迟报,超过20小时算漏报),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后果。
(二)重要的社情民意应随时报送,每季度末或适当时候要报送一次社情民意的综合分析材料。
(三)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国际国内特大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报送一份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四)每月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次月15日前报送;全年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在次年1月18日前报送;每季度、半年应分别报送经济形势的分析和预测信息;重大的经济运行动态信息应随时报送。
第十二条 要讲真话、报实情,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对瞒忧不报或阻挠报忧的,要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前,要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或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特别重要的信息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信息审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严格把关,遵循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要辩证地反映事物的全貌,不能层层截留,级级过滤,使信息面目全非。
第十四条 原则上所有重大信息采用前都要经过核实。下列4种信息特别要严格核实:一是非权威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二是甲地(或部门、单位)提供涉及乙地(或部门、单位)情况的信息;三是多渠道提供而情况反映不一致的信息;四是所反映的情况或表述方式有疑问的信息。对重大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反复核实,统一口径上报。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应同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报上级政府的重大信息,要同时报本级政府领导,必要时派人直接呈送或用电话、传真报送,领导同志批示后要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并认真落实;各部门办公室报上级对应部门的重大信息,要先报或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或部门对上级政府或部门专门要求报告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七条 各单位自己办的内部信息刊物可以抄报市政府办公室,但不能替代重大信息的专门报送。

第四章 信息的处理

第十八条 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信息鉴别筛选、加工整理、综合调研、刊物编发和领导批示的办理等。
第十九条 对报送上来的信息应逐条鉴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把政府需要了解和需要政府了解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典型性、可靠性、时效性的信息选择出来。鉴别筛选工作应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或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负责把关和指导。
第二十条 对筛选后的信息应分类处理:对应立即编发的信息,要迅速组织编改和印发;对暂待编用的信息,要分类归档,适时进行信息综合和调研;对不予选用的信息,保存一定时间后妥善销毁。
第二十一条 搞好信息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要加强信息的整体开发,把大量零散、孤立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从整体上开发其深层价值,使之成为各级政府决策有重要参考作用的高层次信息。要注意运用信息综合和信息调研方法对信息进行深层次加工,在加工中实现信息增值。对零散但又反映相关内容的信息,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整体上说明和揭示工作态势。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信息,要运用“短平快”式的调查研究方法,对其内容进行深化和扩充。要搞好信息的综合利用,充分利用每一条有价值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的处理、传递和存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本级或上级党政领导同志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应将原件及时转送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办理,并及时编发反馈信息,方便领导同志之间互相沟通。

第五章 信息网络和信息工作队伍

第二十四条 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体系,要做到覆盖面广、纵横贯通、反应灵敏、工作规范、人员到位、相对稳定。
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办公室要发挥整体功能,做好信息工作;同时要根据信息工作的需要,设立信息工作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的信息工作。应保证兼职信息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信息工作。各单位专(兼)职信息员名单要报上级政府办公室备案,有关人员及资料有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人员缺额应及时配齐。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建设,建立并完善信息采编、传递、储存、管理的计算机处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信息员组成。信息员要求政治敏感性较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较高,具备较强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必须熟练掌握电脑等手段采集、编辑和报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积极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举办的信息业务培训班、座谈会。
第二十八条 要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单位应为信息员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信息工作,并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统一管理;要帮助信息工作人员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要关心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加强信息工作队伍建设,使之成为锻炼人才、培养人才、多出人才的队伍。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信息员要严格要求,对不称职的信息员要及时更换。

第六章 信息工作的奖惩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的评比活动,在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年度总结会议上予以表彰;同时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紧急重大信息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评选该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时予以扣分。
对全年被通报迟、漏报紧急信息2条以上或瞒报紧急信息1条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取消其评选该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全年上报的信息有2条以上严重失实的单位,取消其评选该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重要信息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单位,由上级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对连续两个月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信息的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
对全年报送的忧信息、综合性信息为零的单位,取消其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辖区内的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