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30 15:2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 92 号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骆惠宁       


2012年11月29日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本省户籍在本省居住,以及具有本省户籍跨县(市)居住,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市区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三)婚嫁后在男方户籍地居住,户口未迁入男方户籍地的育龄妇女。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兑现奖罚规定。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子女入学入托、用工备案、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时,应查验《婚育证明》,建立相关档案,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查验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在三个月内补办;

(三)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免费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五)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六)汇集、统计流动人口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

(七)协助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联系,了解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来函或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信息予以配合;

(四)为在现居住地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出具生育证明材料;

(五)兑现流动人口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六)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登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相关信息;

(二)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三)向流动人口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和访视指导。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通信地址,也可通过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通信地址。

第十二条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暂缓或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三)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为流动人口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夫妻双方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到女方居住地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

(一)免费获得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和咨询服务;

(二)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待,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对前来分娩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应当进行实名登记,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提交登记信息。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在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存在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

流动人口因违法生育,在一地已按当地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的《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同时废止。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网上咨询建议投诉信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网上咨询建议投诉信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网站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网上咨询、建议、投诉(以下简称咨询、建议、投诉)等栏目是政府与公众联系的互动栏目,为了确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咨询、建议、投诉信件办理工作运转协调、及时有效,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宗旨和原则
  以“听群众心声,解百姓忧愁,正行业风气,树政府形象”为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及时办理、回复群众咨询、受理群众投诉、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始终坚持“群众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办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信件办理
  (一)信件受理
市信访局确定专人负责信访信箱的管理和维护管理。
市信息办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咨询、建议、投诉信件的接收工作,并根据信件内容直接办理或呈送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跟踪落实。
管理人员及时查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咨询、建议、投诉信件,进行详细登记和编辑。
(二)信件反馈
  1、信访信箱的群众来信由市信访局负责答复处理。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咨询、建议、投诉信件,由
市信息办批转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市政府网站信息员负责接收处理;主管信息化的领导要亲自阅批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要求书面反馈的,由承办单位正式行文反馈。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向市信息办政务信息管理科说明情况。
  3、信件办理结果,由市信息办政务信息管理科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网上咨询、建议、投诉信件答复单》,按程序呈市信息办主任阅示后,通过市政府网站或电子邮件反馈给写信人。
  4、市信息办每月汇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咨询、建议、投诉信件受理、办理情况,对办理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没有及时回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三、有关要求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咨询、建议、投诉信件来信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因对来信处理不当而引发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工作方案和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2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工作方案和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工作方案》和《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建国前老兵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突出的政治任务,纳入日程,认真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五日



关于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
问 题 工 作 方 案





  为切实解决建国前老兵(以下简称老兵)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化管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
  (二)坚持解决实际困难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既要解决好老兵的实际生活困难问题,又要做好老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坚持统筹全局。市、区、县(市)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上下联动,协调一致,合理适度解决问题,避免引起其他群体攀比,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认真调查老兵人数、分布、家庭、住房、医疗和工资待遇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针对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可行性意见。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认真检查我市落实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解决老兵生活、医疗、住房、动迁、回迁、供暖、乘车、游园等方面的政策。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房产住宅局、供热办、交通局、城管局、财政局。
  
  (三)全面开展“解困送温暖”活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兵,开展以“解困送温暖”为主题的帮扶慰问活动。各老兵所在企业和所在社区要建立帮扶组织,确保帮扶活动长期开展。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四)切实做好老兵稳定工作。认真听取上访老兵代表意见,做好上访老兵及其家属思想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突发性集体上访事件。
  责任单位:市稳定办、民政局、公安局、信访办。
  全市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将此项工作纳入日程。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得到解决。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二)克服困难,狠抓落实。目前,全市各级财政比较困难,而国家和省又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给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带来了一定难度。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克服困难,挖掘潜力,把解决老兵生活困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老兵存在的生活困难,普遍问题要采取制定优惠政策来解决,个别问题、突出问题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和政策不能突破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和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工作,对本部门能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对部门间需要协商解决的,要从大局出发,主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解决好老兵生活困难问题。

  (四)加强宣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努力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的同时,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老兵正确认识形势,正确对待自身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继续发扬优良传统,树立大局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局面。

  (五)认真做好总结验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于6月末前将解决老兵生活困难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哈尔滨市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
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解决建国前老兵(以下简称老兵)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领导关于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有关精神和要求。
  (二)听取各部门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和做好老兵稳定工作情况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和对策。
  (三)研究确定各部门解决建国前老兵生活困难问题职责分工及具体工作任务。
  (四)负责对全市解决老兵生活困难问题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了解掌握老兵生活困难等方面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
  (六)及时反映和上报成员单位落实老兵稳定和解决老兵生活困难等问题工作情况以及执行联席会议决定情况。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
  (二)会议议题由市民政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市政府领导的意见,与有关部门沟通后,结合阶段性工作进展,汇总各方面情况后拟定,报召集人审定。
  (三)联席会议召开前,各成员单位依据会议议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联席会议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厅承办。要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召集人审定后,按要求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
  (五)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民政局督办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结果。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三、组成人员
召集人:张桂华 市政府副市长
    卢国惠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丁 坚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徐振湖 市民政局局长
    马 彬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刘志强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云龙 市人事局副局长
    李 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高大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肖文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传新 市经贸委副主任
    姜廷奎 市信访办副主任
    宣 峰 市房产住宅局副局长
    赵志英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 勇 市总工会副主席
    闫吉顺 市交通局副局长
    伍 岳 市供热办副主任
联络员:戴伟元 市稳定办副主任
    郑思培 市人事局处长
    韩丽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长
    付久达 市财政局处长
    于义杰 市公安局处长
    陈 锴 市经贸委副处长
    张寒黎 市信访办副处长
    王少宁 市房产住宅局处长
    房晓光 市卫生局副主任
    严大利 市总工会副处长
    田忠利 市城市管理局处长
    盛振江 市交通局处长
    盛立华 市供热办处长
    梅玉贵 市民政局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