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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15:3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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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修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镇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管部门)是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镇江市文物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进行勘察和方案设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级别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者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方案设计中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格证书。”

  六、将第十、十一条分别作为第十一、十条。

  七、上述条款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

  

  (镇政发〔1998〕123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2012〕8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修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保护和修缮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镇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管部门)是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镇江市文物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文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保护,修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文管部门签订保护使用合同,确定文物保护员,具体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文物保护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情况,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如发现险情或其他有碍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文管部门汇报。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必须有利于保护文物,使用不当危及文物安全的要及时加以调整。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其使用单位必须报文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和添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替换文物保护单位的造型、结构、质地、装饰、色彩等。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养,必须遵循“不改变原状”、“修旧如旧”和“谁使用谁负责维修”的原则.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进行勘察和方案设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级别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工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者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方案设计中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施工中发现新的资料或文物,有关使用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应做好记录、拍照、实测或拓印,妥善保护,并及时向文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而必须拆除、异地复建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使用单位和个人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和上一级文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拆前和拆除过程中应做好详细测绘、文字记录、拍照,妥善保管好拆除下来的零部构件、建筑材料,严格按照原来的体量、高度、造型、结构重建。如遇特殊困难须作局部调整的,必须征得文管部门的同意,拆除、迁建费用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迁建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竣工图纸和竣工报告,文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经费,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由文管部门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申请适当专项补助经费。由政府财政核拨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对保护、抢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文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使用不当、严重失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施工中违规操作使文物保护单位遭受重大破坏的施工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市文管部门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和应用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精神,做好教育系统内“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勤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是公正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也是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并深刻理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决执行中央规定,并增强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同时要把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与规范预算外教育资金的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布置、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把做好这项工作当作今年的一件重要大事来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根据任务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加强执行力度,确保各阶段性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积极会同政府各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工作中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原则上所有高校、中专和城镇中、小学校及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对所收取的学、杂费等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条件尚不具备,一时还无法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农村、边远山区、牧区,可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健全相关制度,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各教育事业单位应在今年年底前,按照中央“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规范本单位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执行纪律。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和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校,要按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做到票款分离,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教育收费收入属教育经费,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将学校上缴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学杂费等教育收费资金按时足额拨还各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也不得用收费资金抵顶财政预算拨款。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欧盟竞争法对中国竞争立法的启示

 马克·威康姆斯(著)

林立新 谢军晖 纪文华(译)

内容提要:自从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以来,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已逐渐放松,国家计划的实现已不再是压倒一切的考虑因素,然而公平竞争的自由市场并未形成,广泛存在的垄断行为已严重地扭曲了市场,为此,必须制订一部有力的竞争法以限制这种情况的继续存在甚至不断恶化。作者认为欧盟竞争法在这一方面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另外,本文还提及了促使市场更富竞争力的外部压力以及竞争法的全球化趋势问题。

主题词:欧盟竞争法 中国竞争立法 启示

一导言

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经历了一次巨大的经济转型。原先实行的国家垄断经济已经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代。虽然按照国民生产总值来计算,公有制仍居主导地位,

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包含了相当部分的私营经济成分。最近中国政府已决定对众多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规模更大的国有企业也有可能纳入私营经济的轨道,而政府机构亦将分阶段进行精简机构、减少编制的工作。不过,由于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一政策的实施步伐已有所放慢。

然而,正当中国逐步迈向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市场导向性更强的未来经济体制的时候,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法律真空,即缺乏对竞争机制的全面有效保护,换句话说,中国缺乏对于卡特尔、垄断规模或垄断行为、反竞争行为、合并或明显限制性的商品或服务购销协议等的明文禁止性规定。事实上,在从指令性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过程中,有关保护市场经济机转换的过程中,有关保护市场经济的规定显得十分不足,而这些法律法规势必要在将来替代国家指令的作用,如果市场要市场经济效率极大化,对各种反竞争性行为及加以有效的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旨在分析中国制定竞争法的必要性并探讨欧盟相关立法是否可以全部照搬或经过一定修改调整而成为在中国可行的立法模式。

二、中国制订竞争法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逐步摆脱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以及计划经济,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有许多领域已允许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外资以各种形式进人中国,同时亦带来了新技术和新的生产方法,创造了上百万个就业机会。外资已使许多经济部门焕发了生机与活力。但是,国家在许多重要的产业部门仍旧处于压倒性的优势地位,同时在许多关键行业掌握着法律上的或者是事实上的垄断地位。进一步,即使是在竞争性行业,中央及地方政府也同样运用权力为国有企业提供各种保护,这也成为一大问题。上述这些情况的存在构成了主张中国制订综合性竞争法的理由之一。

主张中国制订综合性的竞争法的另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是,随着中国进一步开放其国内市场从而最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许多中国企业可能会被外国的竞争者挤垮。由于缺乏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有效控制体系,这些外国的公司或企业将会利用卡特尔或购并进而垄断国内某些行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仅从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中国亦有必要制订一部竞争法。然而反过来,某些人可能会认为,竞争法的空白对缺乏商业经验的中国企业而言可能会成为最有力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

另外,这一部竞争法可以有效地限制地方与中央行政机构过度的经济权力,以此保证由市场而非政府进行微观经济决策。当然,宏观经济决策应由适当的政府机构做出。

最后,这一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可能还有一个额外的好处,即通过减少政府影响企业决策的权力进而减少某些方面的腐败行为。

总之,不论是从经济效率还是从经济公平的角度来考虑,中国均须尽快引人竞争法。下文将会论及学术界及政府机构的观点。

三、当前的相关立法

在竞争法立法方面,中国并非完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不过,现有法律的调整范围过于狭窄,而且在法律实施方面也不确定。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上旨在打击各种

误导性的商品说明、抵毁他人的商品、误导性广告、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即(普通法中的违反信赖)以及暗中给予佣金或回扣以增加销售等不法行为。所有上述这些措施实际上同市场上的诚实信用相关,而非针对整个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

不过,虽然缺乏系统性,这部法律中还是有一些条文间接地触及到了竞争法问题。比如下述这些行为是非法的:

(1)以低于正常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

(2)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销售条件;

(3)滥用公用事业中的法定独占权,强迫顾客向某一指定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

(4)串通投标。

最后,该法亦禁止政府机构滥用行政性垄断权力向第三方指定商品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