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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时间:2024-07-12 10:35: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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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关于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全爱卫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爱卫办于2010年下半年对2006年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了复审,对2009年复审暂缓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进行了再次复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2010年上半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组织对辖区内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了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结果报全国爱卫办,申请予以重新确认。8月—11月,全国爱卫办陆续派出暗访组,对河南省郑州市等15个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和北京市密云县城等49个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了复审;对2009年暂缓命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城进行了再次复审。检查重点内容是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巩固与发展情况,特别是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市场等部位以及“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情况。同时,暗访组还在当地做了民意调查,了解群众的意见。

结果表明,大多数城市(区)、镇(县城)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工作力度不减,在巩固和提高卫生创建成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应有的典型示范作用。但个别城市(区)、镇(县城)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对巩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滑坡明显,特别是在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市场、“五小”行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日常卫生管理不到位,群众意见大,整体卫生水平与《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和《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复审结果

(一)重新确认河北省迁安市、山西省长治市、江苏省宜兴市和句容市、浙江省诸暨市和临安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日照市和寿光市、河南省郑州市和济源市、云南省个旧市、甘肃省嘉峪关市为“国家卫生城市”,北京市顺义区、上海市青浦区为“国家卫生区”。

(二)重新确认北京市密云县城等48个镇、县城为“国家卫生镇”、“国家卫生县城”(名单见附件)。

(三)重新确认2009年暂缓命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城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

(四)暂缓确认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城为“国家卫生县城”,希望按照《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全国爱卫会将于2011年再次组织复审。

希望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和《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要求,全面查找差距,尽快改进不足,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卫生创建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要采取以暗访为主的形式,加强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质量,推动卫生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北京市:密云县城

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中北镇、大寺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吉林省:通化市大安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雁鸣湖镇

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宝山区顾村镇,浦东新区高东镇,金山区朱泾镇、张堰镇,松江区泗泾镇,青浦区朱家角镇,南汇区康桥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城,南通市海安县城,无锡市玉祁镇、梅村镇、祝塘镇、申港镇、张渚镇,苏州市木渎镇、千灯镇、震泽镇、陆渡镇

浙江省:宁波市溪口镇

福建省:泉州市崇武镇

山东省:青岛市棘洪滩镇,东营市大王镇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城、卢店镇、米河镇、大峪沟镇,

新乡市长垣县城,驻马店市平舆县城,济源市坡头镇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城

广东省:广州市沙湾镇,东莞市寮步镇、厚街镇、桥头镇,中山市大涌镇,佛山市勒流镇、白坭镇

江西省:上饶市江湾镇

海南省:保亭县城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城

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城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

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资质证明。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许可的发给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水利电力部关于试行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试行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7年12月1日,水利电力部

为促进水电系统修造企业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做好企业创优、评比及升级等基础工作,特制订《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实施办法(试行)》。需要对产品标准进行水平确认的单位,请直接与我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联系,并按本办法试行。
水电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地址:杭州市教工三路。

附: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水电系统修造企业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做好企业升级的基础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工作,由水电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初审,报部审批。
第二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范围:
1.申请国家优质产品奖项目的产品标准水平;
2.申请水电部优质产品奖项目的产品标准水平;
3.企业上等级质量标准水平;
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验收。
第三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应具备下列条件:
1.需进行水平确认的产品标准,一定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2.无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照,可用国外先进样机的实测数据及相应说明书、样本中所列参数作参照。所采用的实测数据应有本行业的技术权威机构的测试报告为依据;
3.已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已转化为我国标准;
4.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工作,主要是针对已经上级部门批准的企业现行标准;
5.被确认标准水平的产品应已批量生产,并经权威机构检查,符合标准规定。
第四条 产品标准水平的划分:
1.国际先进水平,指采用近五年内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先进公司标准,以及国家标准中具有当代先进水平的标准。达到该标准水平,可申报国家优质产品奖;
2.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初的先进水平,指采用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初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先进公司标准,以及这一时期内,国际标准中具有先进水平的标准。达到该标准水平,可申报部优质产品奖;
3.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指达到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要求。并且该产品的质量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达到该标准水平,可申报省优质产品奖。
第五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审查内容:
1.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符合我国国情。综合采用数种标准时,应取舍合理。对我国标准中的某些高于国外标准的,一般不应降低;
2.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所涉及的基础标准及方法标准应与我国一致;
3.被确认的产品标准应完整,包括:规格、代号、结构形式、性能参数、运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环保等要求的全过程。根据产品特点的需要,合理编写;
4.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或先进样机的实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审查其先进性及可靠性。
第六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需提供下列文件:
1.标准报批文件;
2.标准报批稿;
3.上级部门对该产品标准的批复文件;
4.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水平对比表;
5.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及译文,如为国家正式出版刊物,可只有中译文;
6.经技术权威机关实测的国外先进样机测试报告;
7.标准编制说明;
8.产品鉴定及测试报告。
其中前四项为必备文件,5、6两项任取一项,其他为参考文件。
第七条 企业需要对其产品标准进行水平确认时,可提出申请,并与第六条所要求的文件一并提交水电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审查,审查合格后发给“产品标准水平确认书”。对项目较大、内容复杂的产品标准,或需聘请咨询,可由质标所派人员赴厂考核及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咨询收费办法:
参照(82)科协发咨字024号文有关科技咨询服务收费的暂行规定,标准水平确认收费标准,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确认标准水平的工作量,难易程度,按确认过程中所需的直接费用(如资料费、技术处理费、复制费、通讯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津贴等),并适当加收一些咨询服务费的办法计算收费。由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和委托单位,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