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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林区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和大兴安岭林区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3:3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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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林区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和大兴安岭林区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林区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和大兴安岭林区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署〔201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林区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大兴安岭林区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行署、林管局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加强宣教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结合本地林下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各项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和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地委、行署致富林区职工的政策意图及林下资源管理工作各种制度措施,让全区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到林下资源保护与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调一切积极因素,全面深化我区林下资源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全面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工作。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制度措施。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度和管理体系,落实林下资源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一把手”工程,实施林下资源管理工作行政问责。各地要全面有序推进林下资源保护管理、资源调查监测、资源资产评估、经营利用管理、产业建设、规范市场管理和科研推广等工作任务。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林下资源专项调查工作,建立林下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开展好可利用林下资源资产评估和林下经济核算工作。
三、加强考核管理,严格兑现奖惩。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对林下资源管理工作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对各地林下资源管理工作考核力度。对于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督办的相关工作和林下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评的必保指标。行署督查室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林下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将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兴安岭林区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以下简称林下资源),杜绝破坏资源、无序经营等行为,实现林下资源可持续经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物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及《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林下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下资源管理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积极保护、科学规划、持续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林下资源,泛指各地可利用的主要野生经济植物。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十个林业局,地方林业所属六个国营林场参照执行。
第四条 凡在上述辖区内从事林下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及其它相关活动的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五条 各县、区、林业局是所辖区域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管理主体,要全面落实编制可利用的林下资源保护与科学利用规划、宣传教育、资源保护管理、资源调查与监测评估、有序经营利用和产业建设等工作任务。同时在有效保护资源的同时,致富职工和发展产业,实现富民兴企目标。
第六条 林下资源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和分工负责工作机制。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成立林下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林下资源管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第七条 各县、区、林业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林下资源保护,严厉查处一切破坏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的行为,有效保护野生经济植物物种基因。通过采取划建野生经济植物保护地的方式,对珍稀濒危植物及可利用野生经济植物实施保护;通过采取建立林下资源轮采区的方式,对可利用林下资源实施控制性保护。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林下资源经营利用要坚持“资源国有、有偿使用、发展经济、致富职工”和“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要鼓励支持林区职工和加工企业,在资源所有权不变、不改变林地、湿地用途和不降低森林与湿地功能的前提下,承包经营林下资源,即林下资源经营权可以实施有偿转让,承包经营期间可以采取科学有效的经营技术与保护措施。
第九条 林下资源经营管理要根据资源种类、分布、储量、利用目的及经营管护能力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对于资源相对集中,管理较便利的近山区,可采取公开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将经营管理权转让给林业职工、本地常住居民或深加工企业,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管、育、用”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对于资源相对分散、管理难度大和产量低的远山区,要全面落实资源管理责任,加大资源管护工作力度。
第十条 各县、区、林业局要根据可利用林下资源生物学特性和分布特点,兼顾林情、社情及森林防火工作,科学区划保护地、轮采区和采集区,及时向职工发布采集期、灾害情况等信息,采用科学的采集方式。
第十一条 林下资源产品采集工作实行采集行为登记制度、协议采集收购运输制度和采集期各类信息统计上报制度。各地所有采集活动必须在限定的采集期和采集区内进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坚决杜绝外来人员入山采集。各地要落实落靠相关工作责任,确保采集期各类采集信息报告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 采集期间,各地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的各项规定,逐级落实责任,严格控制火源。

第四章 收购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下资源产品收购期间,实行采收交易情况统计上报制度。从事收购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到当地林下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各地要做好对收购企业收购量、库存量和销售量的统计工作,及时上报收购量和库存量,对收购量和库存量要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林下资源的种类和产量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旅游、城镇规划和便于交易等因素,建立固定或临时的林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和影响市政建设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好经营承包者和加工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章 产业建设

第十六条 林下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建设必须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意识,要严格按资源储量、分布和承载能力规划产业建设布局和发展规模,科学编制林下资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扶持我区现有规模企业向精深和低碳经济方向发展,尽快扩大生产规模和销售市场,以此确保林下资源作为加工生产原料实现不出区的目标。
第十七条 各县、区、林业局要积极为加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宽松的发展环境。同时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为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生产基地,并协助加工企业与采集者建立良好的原料购销渠道,确保企业生产原料供应得到保障。对林下资源相对匮乏、无法满足深加工企业需求的县、区、林业局可向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报请原料使用计划,地区统一组织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合法的保障性措施,确保全区加工企业的原料供应。
第十九条 要切实加快对主要利用林下资源的人工引种栽培步伐,科学引进适合寒地生长的栽植品种,加快扩繁进度,尽快形成规模,以缓解产业建设对野生林下资源利用的压力。
第二十条 科研部门要在每年的科研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积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针对林下资源保护开展科研活动,制定经营技术标准和规程,通过集约化经营和人工驯化等方式,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引进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行署、林业集团公司与各地签订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责任状。地区主管部门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总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区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进行动态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林业局要对在林下资源保护管理、宣教工作、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和产业建设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对从事林下资源保护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森林资源受到损害或使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其实施行政问责制;对情节严重、触及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林下资源经营与利用过程中出现的破坏林下资源、毁坏林地和湿地等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原《大兴安岭地区林下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大兴安岭林区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大兴安岭林区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十个林业局及地方林业所属六个国营林场从事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以下简称林下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 林下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和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林业集团公司、林业局和林场(管护区)的三级管理体系,完善相应责任制度。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是所辖区域林下资源的管理主体,各地行政主要领导作为本辖区林下资源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落实编制可利用林下资源保护与科学利用规划,加强对辖区内林下资源的宣传教育、资源保护、详查监测、资产评估、经营利用、市场规范和产业建设的领导,逐级向林场和其他有关部门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行署与各地签订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责任状,林业局与所属林场签订工作责任状,林场与职工签订责任状,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全区林下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工作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各级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宣教活动,全面提高全区干部职工群众对林下资源的自觉保护管理意识与科学经营利用水平。
  各级资源管理、资源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公安森保等部门切实承担起对林下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大力加强对林下资源产品采集、销售、收购和运输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产业部门和科研部门或单位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组织开展对林下资源实施集约化经营管理和人工驯化研究,制定经营技术标准和规程,提高资源品质。引进适合寒地生长的栽植品种,加快人工扩繁进度,尽快形成规模,以缓解产业建设对野生林下资源利用的压力。
  各级工商行政和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购销环节的监管,规范交易市场建设,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占道经营等违规现象,维护林下资源购销交易秩序。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林下资源产品加工企业原材料投入、生产工艺、关健点控制、检验检测和成品出厂等环节标准监督管理,对无标准生产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发改委(计划部门)要抓住国家鼓励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机遇,积极向上争取林下资源保护利用相关政策和资金。
  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林下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为经营权转让和经营期资源消长考评提供保证。
  各级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部门要将实施“家庭致富工程”、发展“自营经济”与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协调发展。
  其他各成员单位和部门也要按其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第六条 各地要成立林下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估机构,建立林下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估制度,对责任区内主要利用的林下资源的分布、贮量、可允收量和开发利用量等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组织开展林下资源评估工作,建立健全资源管理档案,及时准确掌握资源消长情况,适时调整保护利用策略。
  林下资源监测调查由各地负责安排,组织森林经理调查要同时开展林下资源专项调查,并增加相应章节。
  各地要通过设立固定样地及临时样地,对本施业区可利用林下资源开展资源监测,监测重点为对主要利用资源分布与储量详查,同时建立资源监测档案。
  各地要组织建立由财务部门牵头,审计、企管与资源保护等部门参加的林下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部门要结合资源调查监测结果,对主要利用的资源储量、价值和承包前后资源消长情况等进行科学认证,确保经营期内林下资源产量和面积双增长,并以此作为考核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各地要本着面积适宜和利于管理的原则,重点采取经营权有偿转让方式,加强林下资源经营利用方面的管理。
  对于林下资源相对集中和管理较便利的近山区,可以以沟系或林班为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采取集体承包或个体承包等多种方式,将林下资源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林业职工,依法签订经营管理合同。承包经营中在赋予承包者经营抚育和采集收益权的同时,还要赋予承包者对辖区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责任,双方要切实履行所签订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各地要把对加工企业发展和职工承包经营应尽的服务保障等做到有效落实,真正建立起“管、育、用”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承包期最高可以放宽至10年。各地对转让承包区域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转让林下资源经营权要求优先考虑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职工队伍,确保每个想承包和有能力承包的职工都有承包地块。承包面积要与承包经营者实际管理能力相符,要科学实际地确定承包面积。
  对于资源相对分散、管理难度大和产量低的远山区,可采取林场统一组织管理的采集方式,加大资源管护工作力度,确保林下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各地要实行采集前公示制度。要依据本地林下资源特性、分布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禁采区、保护地、轮采区和采集区,要及时组织开展产量预报、采集期预报和防灾减灾预报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倡导科学采集,提高采集质量。坚决禁止捋青、折枝和损坏嫩芽等一切野蛮抢采的破坏资源行为。
第九条 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和有步骤地开展规范性采集活动。经营权转让区域内林下资源产品采集由经营承包者向林场(管护区)提交采集计划后,可自行组织;非经营权转让区域内林下资源产品采集由林场(管护区)统一组织进行。
  采集计划包括采集时间、采集地点及范围、采集方式、组织形式、入山采集人数(需特别说明外来入山人员情况)、防火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从事林下资源产品采集者要在签订《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产品采集协议》(以下简称《采集协议》)后在指定区域内从事采集。若出现采集劳动力短缺情况,由各地劳动部门统一调剂。
  《采集协议》要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防火期间,要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指导管理林下资源产品采集工作。
第十一条 采集期实行采集日报制度。采集期间各地要将每日入山采集人员数量、资源采集种类、采集量和收购量等数据进行详细统计,上报地区林下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林下资源收入一律上缴林业集团公司,视同育林基金管理,做其他营林收入。支出由林业局提出支出计划申请,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80%返还。同时建立多缴多奖机制,结合年终考核一并兑现。

第四章 收购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要鼓励加工企业与采集者建立定单收购的购销模式,确保满足加工企业生产原料的供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冷储能力,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允许加工企业在我区参与承包经营管理林下资源。
第十四条 各地要建立符合城镇发展布局和方便职工交易的林副产品交易市场。特别是在人口密度大、物流畅通、资源富集和产业密集的县、区、林业局,要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的林副产品交易市场,其他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建立临时交易市场。各地建立林副产品交易市场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凡从事林下资源产品收购的企业或个人,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凭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林下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签订《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产品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凭《收购协议》对林下资源产品进行收购和从事加工生产。
  收购商在收购时要出具《收购协议》,每天的收购量和销售人等信息要详细登记。林业局和林场要派驻市场监督员每天统计一次采集和收购情况并及时上报。采收   期间可通过核对收购卡和盘点库存等,控制私收滥购等违规交易行为。
  从事林下资源产品运输须办理《植物检疫证明》和《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产品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运输协议》)方可运输。
第十六条 林下资源产品的收购价格完全遵照市场经济规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压等级压价格或哄抬物价,不许非法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由物价和工商管理等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凡从事经营林下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进入指定交易市场,服从管理,依法诚信经营。对私收滥设收购网点进行交易的,由工商和市政部门按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伪造、倒卖和转让《采集协议》、《收购协议》、和《运输协议》)等有关行为的,由各地林下资源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产业建设

第十九条 林业集团公司绿色产业处负责指导全区林下资源产业规划、产业建设、产品研发和市场营销等项工作。
第二十条 要根据林下资源分布情况和承载量,科学制定全区林下资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加工企业。同时加强企业建厂前的资质审定工作,制定出台加工企业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等,实现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
第二十一条 要提高对林下资源产品精深加工比重,确保企业发展规模和所研发产品的终高端性,打造自身竞争力。强化市场营销和信息平台建设,组建营销集团,提高市场份额,促使林下资源作为生产原料早日实现不出区的目标。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积极扶持加工企业发展。在自愿协商和加工企业实现对原料包销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合法的保障性措施保证原料供应。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并实施林下资源管理“五项机制”。建立行政问责机制,对各地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实施行政问责制;建立督办检查机制,林下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行署督查室联合开展不定期督办检查;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总评结合的方法;建立激励重奖机制,对林下资源管理工作在经济责任目标考评中列居前三名的县、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重奖,对考评列居前两名的林业局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的重奖;建立预警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预警方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对因工作开展不积极、保护管理措施不到位、采集秩序混乱和交易不规范导致辖区内出现破坏资源、掠夺性采集和无序收购等严重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5日内以书面材料形式向行署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同时报行署督查室和地区林下资源主管部门,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实行举报监督制度,开展社会监督。对举报违规采集、购销和运输林下资源产品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对在林下资源保护管理、调查监测、资产评估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可在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收益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林下资源保护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若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损害或使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受到影响,可依据《大兴安岭地区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和《大兴安岭地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意见》(试行)予以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者在林下资源经营利用过程中,出现破坏森林、湿地资源和林地行为的,由县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法从事种植、养殖和采集的,依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8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从事种植、养殖、采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
在经营利用林下资源的过程中,对湿地野生植物物种栖息环境或再生能力构成损坏的,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36条第7款规定,处以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0 号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加快金财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金财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6年10月27日 财办〔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快金财工程建设,实现财政管理的信息化,更好地促进财政改革,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推动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规范理财、高效理财、廉洁理财,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金财工程建设目标、内容和原则
1.建设目标。构建以一个应用支撑平台(即数据库)、二级数据处理(即中央与地方分级数据处理)、三个网络(即内部涉密网、工作专网和外网)、四个系统(即预算编制系统、预算执行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行政管理系统)、五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数据运用和统一组织实施)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管理与技术有机融合的公开透明、服务便捷、安全可靠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2006年下半年到2009年上半年,初步完成金财工程一期建设,基本建成业务标准统一、操作功能完善、网络安全可靠、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辐射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争取再经过两年或更长一点时间的补充完善,使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更加现代化,全面支撑各级财政部门本级财政支出及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规范管理,实现全国预算自动汇编、收支及时汇总和决算即时生成。
2.建设内容。构建一个平台,实现二级数据处理,建成三个网络,开发应用四个系统,坚持五个统一。一个平台,即开发及推广应用支撑平台,建立一个集中存储的数据库,实现本级财政信息共享、流程顺畅、工作协同,上下级财政以及财政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一致。二级数据处理,即在确保信息畅通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级数据处理,覆盖全部财政业务、所有财政性资金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三个网络,即建成支撑涉密业务处理的内部涉密网;以各级财政局域网为中心,辐射到所有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支撑财政核心业务系统运行的财政工作专网;面向社会公众的财政信息外网。四个系统,即开发及推广应用预算编制系统、预算执行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行政管理系统,打造电子财政,实现财政工作的全面信息化管理。五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数据运用和统一组织实施,是实现上述“一、二、三、四”的重要基础和保证。
3.指导原则。金财工程建设内容多,涉及范围广,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遵循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规律,结合财政改革进度安排,统筹安排好财政内部、财政和其他部门以及上下级财政的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坚持试点先行、逐步完善、分步实施。业务和技术相互促进、融合共建的原则。按照“管理加技术”模式,在金财工程的系统设计、组织实施、政策落实、关系协调等方面,坚持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密切配合、融合共建,营造一个良好的建设环境。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既要立足现实,根据财政改革和业务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开发建设,更要放眼长远,高起点,严要求,保证系统和设备具有较长的生命周期。服从大局、确保统一和通畅的原则。从财政改革与管理的大局出发,处理好“统”和“通”的关系,在统一应用支撑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确保业务全面畅通和信息一致,符合整个财政业务统一规范管理的要求,不能各自为政。
二、公共基础建设
4.建设应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是对各核心业务系统公共数据和公共控制的高度集中和有效集成,由若干通用业务组件和技术组件构成,是构建核心业务一体化管理大系统的基础,是实现本级系统集成及上下级系统衔接和联动的保障。应用支撑平台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完善、升级及扩展,2006年底全面开发完成,率先在中央财政试用。试用完善后财政部将制定应用支撑平台推广实施计划,2007年上半年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成熟后逐步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推广应用,力争2009年全面推广完成。财政部将及时向地方通报应用支撑平台的建设进程,保证地方应用系统建设与整个金财工程大系统建设的一致性。
5.统一基础标准。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是金财工程建设能否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实现一体化的关键。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财政改革与管理的大局出发,在金财工程建设中,秉持创新理念,优化业务规范,制定技术标准,确保金财工程发挥整体效用。加快《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以下简称《数据标准》)的制定完善工作。目前,财政部已统一组织制定了《数据标准》,2006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工作,2007年上半年开始在财政系统及预算单位推广应用,逐步完善后,在2009年以前实现财政核心业务管理系统编码的统一。《数据标准》由财政部统一管理并组织修订,各地不得另行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数据标准》预留的个性化拓展空间组织扩充,形成扩充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加快业务规范的制定工作。2007年研究制定出一套面向中央、地方财政财务部门的操作性强、制衡性强的核心业务规范,为应用系统开发及推广奠定基础。加快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2007年依据优化的核心业务流程,相应地完成系统开发标准、数据交换标准、运行维护标准、网络标准及安全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完善工作,实现应用系统按标准开发、使用,达到全国财政系统技术标准的统一。
三、业务管理及信息系统建设
6.预算编制系统建设。构建财政支出按部门、功能、经济分类三维定位的部门预算编制体系,2006年底进一步清晰部门分类,2007年完善功能分类,并选择部分部门实行经济分类试点。相应地,2006年年底前中央财政完成现行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向应用支撑平台的移植改造工作;2009年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起全网络化预算编制架构,开展全国预算汇编的自动生成工作。
7.预算执行系统建设。2006年年底前中央财政完成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和工资统一发放系统向应用支撑平台的移植改造整合工作;推进与收入征收部门的财税库联网建设工作,建立一般预算收入数据库及动态管理机制,实时掌握收入进度情况;2007年完成政府采购、债务管理、现金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农村综合改革管理及国土和海域资源收支管理等系统开发工作;2009年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债务管理和现金管理实现信息化,基本取消纸质单据,实行网上资金拨付,实现中央财政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有效监控,开展全国收支汇总和决算的自动生成工作。
8.决策支持系统建设。配合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2006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2007年初步建立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开始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入、统计报告信息系统和综合分析系统,2009年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实现资产的全面信息化管理,有效解决资产动态变化的追踪问题;搞好财政业务数据开发与综合利用,将部门掌握的数据、业务系统中分散存储的数据、纸质上承载的数据挖掘出来,进行梳理整合,逐步建成一个时间跨度长、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财政经济数据总库;推进财政经济景气预测分析系统建设,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在整合财政部门内部各种数据资源,广泛搜集和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并与金宏工程实现有效对接的基础上,加强有关模型的研制开发,为预算编制和财政政策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9.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行政管理信息化是指各级财政机关政务处理的信息化,与金财工程共同构成财政工作信息化的整体,即电子财政。为服务和促进金财工程建设,必须加快推进财政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统一组织协调;抓紧调查了解财政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各种具体需求;兼顾当前和长远,统筹各种需求,制定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内容既包括公文、档案、信息、新闻、会议、值班、督查、信访等方面的综合办公系统,也包括人事、培训、监察、法规等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制定明确的工作进度表,抓紧整合完善现有的各种行政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特别是要以加快推进公文处理信息化为重点,切实抓好综合办公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除法律和保密制度要求使用的纸质文件外,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尽快实现无纸化办公。市县财政也要积极推行,争取尽快在全国财政系统基本实现无纸化办公。
10.现有改革与管理支撑。在应用系统建设过程中,坚持“两条腿走路”。在应用支撑平台推广应用前,继续沿用现有技术和编码,适度改进现行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等系统,在使之趋于稳定、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推广应用,保障现有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别是支撑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推进。同时,为应对财政改革的迫切需要,财政部“金财办”将统一组织开发相应的应用系统。应用支撑平台成熟后,必须逐步将现有应用系统移植到应用支撑平台上运行,新建应用系统必须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在应用支撑平台上搭建。对专员办开展中央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业务需求也要充分考虑。为避免重复建设,核心业务系统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推广应用。对于各地一些个性化需求,财政部将开放构建于应用支撑平台之上的相应表层业务系统源代码,各地可在其基础上组织扩充并报财政部“金财办”备案后实施。
四、系统运行保障
11.网络建设。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金财工程网络建设规划,结合实际应用需求,在对现有网络进行必要的改造、优化和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纵向和横向网络体系建设,形成一个包括内部涉密网、工作专网和外网在内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运行稳定的网络体系。重点加强工作专网建设:在机关内部局域网建设上,200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地市级以上机关内部局域网建设。目前已经建成局域网的,要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优化网络结构,提升网络性能,增强网络可靠性,并确保财政内网与外网物理隔离,以支撑核心业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在连接上下级财政部门的广域网建设上,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抓好广域网建设。2007年全面实现到县级财政部门的连通,已完成连通的,要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进一步提升网络性能,增强网络可靠性。2007年财政部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的广域网将由现行的帧中继改造为SDH(同步数字体系),提升网络带宽。在连接其他部门的城域网建设上,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等应用系统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电子政务建设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财政与外部单位的横向联网,尽快形成横向连接同级预算单位、税务、海关、人行、发改委、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网络体系,实现金财工程与相关电子政务工程网络的有效联接。
12.安全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网络和系统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建设,切实加强物理设备、网络、操作系统、应用系统、数据等的安全防护,建立起包括安全技术、安全人员、安全管理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做好现行系统安全加固。安全建设要与网络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进行,财政核心业务系统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方可投入运行。已运行核心业务系统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要在短期内完成安全建设;核心业务系统运行已具一定规模的省市,要做好网络、设备和线路的冗余备份工作;对于依据电子数据开展业务处理的地区,要建立业务流程中的身份鉴别、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措施。加快安全基础设施建设。2006年下半年启动、2007年全面完成网络入侵检测系统和漏洞扫描系统的统一部署工作;全面部署网络防病毒软件,在网络入口处部署防病毒硬件网关,2007年建立起集中监控和统一升级的防病毒体系。做好工作专网CA系统建设。2006年下半年开始启动简易CA系统建设,在财政部内网设立CA认证中心,在省级设立审核受理系统,在地市级设立注册受理系统,力争2008年全面建成。做好数据存储备份系统和冗灾系统建设。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必须建立本地数据存储备份系统,原则上应建立同城异地数据备份系统。200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中央和省级的数据存储备份系统建设,有条件的可启动同城异地数据备份中心建设。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适时建立冗灾系统,确保数据不丢失、应用不间断。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运行的通报机制,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安全组织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人。
13.运行维护体系建设。根据财政业务系统的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相应的运行维护体系,实现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建立运行维护体系。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IT服务管理理念与标准,建立统一的运行维护、客户服务模式和规范,制定科学有序的管理流程、方法和规章制度,形成集网络管理、系统管理、资产管理、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管理、安全管理、流程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管理体系,及时响应和快速解决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故障,实现对网络及信息系统的综合监管和日常技术支持。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明确执行机构,研究制定网络及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理流程和协调机制,规范突发事件处理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组织实施和管理
14.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金财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充分发挥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决策职能。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同时加强“金财办”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管理、服务职能。
15.规范工程管理。要按照国家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金财工程科学化管理模式和建设机制,妥善处理好与其他“金”字号工程的衔接。认真执行现有的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尽快形成一套适应金财工程建设要求的制度和标准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强化工程监理,搞好竣工验收。
16.落实经费保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金财工程建设资金。中央财政将安排中央在地方建设系统的资金和对确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数额和分配方案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下达地方。除已经纳入金财工程建设的项目外,其他确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通过部门预算等方式解决建设经费,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升级及专线租用等确需保障的经费投入,要列入年度预算。要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特别是对金财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软件及维护运行,要纳入政府采购。
17.强化督导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金财工程建设质量和整体推进。财政部“金财办”负责对地方金财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也要落实督查力量,重点抓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督导检查,及时向财政部“金财办”反馈本地金财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确保金财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18.搞好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机构,原则上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机构,有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信息机构,不具备条件的要有专人管理。各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要大力支持金财工程建设,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财政干部信息化教育培训。
今后一段时期是金财工程建设的关键时期,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财政改革与发展,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和财政信息化工作,结合各地实际,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落实。财政部将就应用支撑平台实施和运行维护等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金财工程建设进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