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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运输船舶热工节约管理办法(草案)

时间:2024-06-03 01:4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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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运输船舶热工节约管理办法(草案)

交通部


交通部运输船舶热工节约管理办法(草案)

(78)交水运字776号


一、总则

二、组织领导

6.各管理局(分局或船队)应在机务部门内建立和健全热工组织,设置专职热工管理人员。在管理局一级机务部门,要配备二到三名主管热工的专职管理干部;分局或船队应建立热工队(组),热工队(组)人员的配备,海船平均每15艘左右一人,江船平均每20艘左右一人,但每个热工队(组)的组成不得少于三人。
7.各管理局(分局或船队)专职热工人员和热工队(组)的主要任务是在保证船舶机炉安全运转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燃料的热能,节约燃润料消耗,降低运输成本。为此,必须加强热工科学管理,通过热平衡的测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船舶动力装置的效率;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扩大节油途径;严格定额管理;组织各项热工节约活动的经验交流,狠抓节油指标落实。
8.各管理局(或分局)的机务部门应建立一定规模的热工化验室,配备一定数量的热工化验(试验)人员,负责所属船舶燃润料、炉水等品质监督和各项热工化验、测试工作。
9.热工人员和化验员是直接生产人员,不属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编制。热工人员主要工作岗位在船舶,每年应有一半以上的时间深入船舶工作,各级领导要为热工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工作。
热工人员(包括从事热工工作的化验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各项待遇(包括船岸工资差、伙食、劳保用品等)与船员相同。
三、燃料定额管理和考核
10.考核企业和船舶的燃料单耗指标,是以完成每1000换算吨公里(海里)的燃料渣油、柴油消耗公斤数计算。
11.直属企业各局的燃料单耗指标由部批准下达;分局(或船队)的燃料单耗指标由各局批准下达;船舶分船单耗指标由分局(或船队)批准下达。
12.燃料单耗指标是反映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的综合性指标,这个指标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努力,保证完成。计划部门应组织汇编上报下达;调度部门应经济合理地组织船舶运行,负责完成与燃料单耗指标有关的运输效率指标;供应部门应保证燃润料供应的数量和质量,组织废油回收利用;机务部门应保证船舶动力装置良好的热工技术状态,负责单耗指标的统计分析。
13.计划单耗指标要积极可靠,留有余地。计划要有严肃性,经批准下达的计划,必须坚决执行,保证完成。如因故调高计划指标,必须经原下达机关批准。
14.为了掌握船舶动力装置热工技术状况,和正确编制燃料消耗定额,各单位所属船舶仍应保持原有的船舶技术定额(735,498千瓦小时即千马力小时或营运小时的燃料消耗定额)的考核,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拟订。
15.燃料凭证供应是搞好定额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热工管理部门要贯彻国务院关于燃料凭证供应的指示,积极配合燃料供应部门及时提供燃料单耗指标。
16.1000换算吨公里(海里)燃料消耗的计算办法如下:

企业实际营运燃料总耗量(公斤)
------------=----------------------------------
单耗指标实际周转量1000换算公里(海里)



船舶实际季、年营运燃料总耗量(公斤)
------------=---------------------------------------
单耗指标季、年实际周转量1000换算吨公里(海里)


(计划单耗指标-实际单耗指标)×实际周转量
燃料节约( )超耗(-)总量=-------------------------------------------吨
1000



计划单耗指标-实际单耗指标
单耗节约( )超耗(-)=----------------------------×100
计划单耗指标



17.各管理局应根据交通部规定的船舶燃料消耗统计报表格式按时上报,各局分支机构的报表格式及填报日期由各局规定。
各局在报送船舶燃料消耗报表时,应附简要说明,年终时应附总结,分析定额执行情况,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18.对坚持节约反对浪费,在热工节约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船舶或个人,要大力表彰,要把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凡取得显著节约成果的,要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
四、提高热工科学管理水平
19.热工管理是船舶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船舶技术管理,是做好热工节约工作的基础。要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持船舶和机炉等设备正常技术状态,消灭跑、冒、滴、漏,为节约燃、润料创造条件。
20.提高热工科学管理水平,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热工管理制度,包括燃、润料定额管理办法、燃、润料技术管理规程、炉水处理规程以及定期测试功率和热工普查制度等。
  加强对水、油品质的监督,制订炉水、给水、冷凝水、气缸冷却水等水质检验技术标准;制订透平油、柴油机机油等换油技术标准。换油须经热工主管部门批准。
  21.提高热工科学管理水平,要对船舶动力装置进行定期常规的热工普查,和特定的热平衡试验,调整和改进热力设备,使动力装置在经济合理的热工参数下运行。
  22.提高热工科学管理水平,必须加强热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开展群众性的热工节约活动。通过举办热工进修学习班,编印通俗技术读物等形式,提高专业队伍技术水平,普及热工技术知识。
  23.提高热工科学管理水平,还必须逐步配齐热工测试仪表和计量考核设备,用以科学地监测和调试热工节约活动的各项数据。
  五、开展技术革新运动
  24.技术革新要按照挖潜、革新、改造的方针,根据船舶现状,围绕热工节约的薄弱环节,参照国内外先进技术,赶超“三个水平”(本企业、同行业和国外先进水平),提出近期和远期的热工节约技措规划。
  25.对效果大、见效快,带有发展方向性的革新项目,应组织力量攻关突破。
  26.对热工节约的革新经验,要及时总结、鉴定,因地制宜大力推广。凡是未经实验证明确是成功的,不可贸然推广。
  27.凡经过鉴定,证明确有成效的热工节约技术革新项目,在船舶新建、修理时,应落实设备的安装。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要优先予以保证,所需费用可分别从修理费更新、改造资金、基建投资和技措费中支付。
  六、附则
  28.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江海企业运输船舶,港口作业和其它辅助船可参照执行。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
(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全省性社会团体可以设办事部门和专业委员会,但不得设立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独立性社会团体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在市、县(区)一般不得设立分会。市、县(区)成立的同类社会团体,可以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全省性社会团体。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县(区)范围内的同一行业,原则上只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
非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广东省”或“全省”字样。
第十条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须先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团体登记,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在登记申请书中如实填报以下内容: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任务;
(三)会址或办公地址;
(四)活动区域和业务范围;
(五)参加单位和人员数目;
(六)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七)组织机构概况;
(八)经费来源和经济状况;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载明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得组织或参加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外国公民在广东省境内成立社会团体,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社会团体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登记的答复。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受理: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文件、材料、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审查:对提交文件、材料、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登记条件。
核准:经过审查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者。
发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证》;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公告: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公告费由被公告的社会团体法人支付。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证书和副本,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变更或注销,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印章一律用圆形宋体字,阳文图记,直径为4厘米,镌刻团体名称之全称,自左向右环行。启用印章和制发会员证时,应将样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社会团体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和有关重要事项,以及本年度计划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对经年检合格的社会团体,在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戳记。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证》、《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广东省基金会许可证》的正本应悬挂在社会团体办公地址。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得涂改、复制、转让、出借或作其他用途。正本如遗失应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办理注册登记、年检,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登记费和年检注册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社会团体依法进行活动;
(二)监督社会团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社会团体依其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
(四)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年检制度和重大活动情况报告制度;
(五)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六)对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社会团体重大业务活动的审批;
(二)对社会团体活动进行方针、政策性指导;
(三)对社会团体行政事务工作的管理;
(四)对社会团体变更、合并和注销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有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处理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0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或取缔后,其善后事宜处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颂布的《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93年7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同时下调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根据新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完善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和贷款风险定价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开办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

  各金融机构要按季将本系统各期限贷款的最高利率、最低利率和加权平均利率等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于季后首月10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备案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下调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

  (一)自2003年12月21日起,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89%下调到1.62%,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相应下调。

  在邮政体制改革整体方案出台前,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部分,暂按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

  (二)对金融机构法人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不同利率计息的会计处理,由会计核算系统自动完成。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换版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本文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开办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加强对辖区内贷款利率的监测、分析和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