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8:0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10]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适用本规定。
对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的管理,适用《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
(三)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五年以上,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五条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发放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七条 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应当遵守《条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禽流感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局党组已对全系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做了统一部署,为维护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就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防控工作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全国部分省市发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防控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5〕3号)精神,要立足于应对人员感染禽流感的发生,立足于从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维护药品、医疗器械正常的流通秩序。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用机制和制度抓防控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监管工作组,具体负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监管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设立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内外联络工作。要建立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沟通信息,分析形势,采取措施,指导、督促基层加强对相关商品的市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并及时向国家局报告。市场出现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或有倾向性问题要果断处置,做到情况报告不过夜,特别严重问题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加大监管力度,要确保执法工作到位
  一是要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适时组织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是加大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护口罩、一次性防护服、注射器等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借预防“禽流感”之名,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伪劣产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销售假劣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严惩制假制劣企业。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强化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监管。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中药饮片的监督抽验工作,坚决查处和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的药监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坚持每日市场巡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三定”责任制。12月上中旬,各地要对辖区内中药材专业市场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是组织开展对疫苗品种的专项检查工作。对部分计划免疫疫苗品种的生产、销售、储运、使用等环节,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防性疫苗的用药安全。
  五是做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在审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时,对经批准的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产品适用范围中含有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内容的要严格把关,不能出现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内容;在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增强免疫功能的,必须严格依据说明书,不得擅自增加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的内容。严厉打击发布非法和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发动各广告审查监督部门以及相关监督检测机构,对各种媒体进行重点监测检查,对发现的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要及时移送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菏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政府令[2003] 第5号





  《菏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杜昌文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菏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培育规范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参加招标、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都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30日,在市级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必须保密。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按照公告要求报名并索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二)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三)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四)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市、县政府组织有关土地、规划、财政、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有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五)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对中标的,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招标人应书面通知;(六)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

  第十二条 下列投标文件无效:(一)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三)重复投标的;(四)委托他人代理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竞买人按照公告要求持有关证明文件索取拍卖文件及有关资料;(二)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拍卖;(三)竞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四)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

  第十四条 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三)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出让人按照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在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二)竞买人按照公告要求持有关证明文件报名;(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 挂牌出让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和竞买人应勘察了解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地块及有关资料。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和申请竞买前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应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出让人应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九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可折抵出让金。没有中标或竞得土地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或挂牌结束之日起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或中标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和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让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保证金不予返还。(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压价等手段,非法取得中标、竞得资格的;(二)中标人或竞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三)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的。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出让人应当返还出让金,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请求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