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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4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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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的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中的作用,推动旅游标准的应用和普及,促进旅游品牌培育,根据《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09—2015)》和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快我国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推广步伐,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发展质量的提升,提高广大游客满意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与企业为主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发动旅游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共同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合力。
(二)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试点工作将先选择旅游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和旅游企业进行,通过一定时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培训、辅导,经过评估达到试点要求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经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软件提升与硬件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进一步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旅游产品的质量,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旅游服务设施的升级和完善,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地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共同组成的四级旅  游标准项目框架体系。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现有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在试点地区建立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旅游整体发展水平。
(三)培养一批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的旅游示范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当前以政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旅游标准评价体系,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的积极作用。

  四、试点内容
(一)贯彻实施相关标准
1、确定本地区、本企业的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或计划,并按步骤实施。
2、大力推广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实际和旅游发展特点的旅游业地方标准。
4、旅游企业在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具有本单位特色、高水平、高标准的企业标准。
5、实施与旅游业相关的其它公共服务标准。
(二)培养旅游标准化人才
1、培养旅游标准化行政管理人才。
2、培养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人才。
3、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队伍,加强旅游标准化科研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统一指导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统一负责组织开展。
(二)分级负责
参与创建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接受国家旅游局的指导。

  六、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0年3月)
国家旅游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试点工作。
(二)试点单位确定阶段(2010年4-5月)
各省级旅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国家旅游局申报本地区的候选试点单位,国家旅游局经统筹选择后确定首批试点单位并公布。
(三)试点阶段(2010年6月-2011年11月)
试点工作一般为一年半,各试点单位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对照试点评分标准开展创建、自检工作。并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评估验收(2011年12月)
试点后期,试点单位按照相关评估计分标准自查合格后,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评估申请,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评估验收。
(五)命名表彰阶段(2012年1月)
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将由国家旅游局命名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省、示范市、示范县、示范企业),颁发牌匾、证书并进行必要的表彰或奖励。

  七、试点单位申报
  由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本地区候选试点单位,可包括试点地区(省、市和县)和试点企业,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候选试点单位应符合《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规定的条件。
国家旅游局将从各地上报的候选单位中统筹选择,于2010年5月确定并公布首批1个试点省、10个试点城市和试点县、60-70个试点企业。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是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动员工作,确保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旅游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0.1-6/申请表.doc

附件: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0.1-6/任务书.doc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中的作用,推动旅游标准的应用和普及,促进旅游品牌培育,根据《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09—2015)》和《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推动与企业为主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发动旅游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共同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合力。
第四条 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试点工作将先选择旅游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和旅游企业进行,通过一定时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培训、辅导,经过评估达到试点要求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经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五条 软件提升与硬件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进一步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旅游产品的质量,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旅游服务设施的升级和完善,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地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共同组成的四级旅游标准项目框架体系。

第三章 试点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试点单位可以是旅游业发展较好或具备潜力的省、市、县(区)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以下分别简称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
第八条 试点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积极申请参加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并能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及经费支持。
(二)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旅游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
(三)地区内的旅游企业整体上具有一定实力和竞争力,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四)在本地区积极宣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制定地方标准并在本地区推行标准化管理。
  第九条 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处分。
(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五)在本企业自行研发企业标准并得到有效实施,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基本形成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或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试点申请由试点单位自愿提出,填写《旅游标准化试点申请表》和《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见附件)并上报。
  第十一条 试点市、县(区)和试点企业的申请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试点省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国家旅游局申报。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县(区)和企业,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选择确定后下达。试点省由国家旅游局直接审核确定。

第四章 试点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主要目标:
(一)加强现有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在试点地区建立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旅游整体发展水平。
(三)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旅游示范企业或名牌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当前以政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旅游标准评价体系,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试点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人员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应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2、组织旅游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全面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用标准化手段,积极促进旅游服务和市场秩序规范化。
3、开展标准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旅游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领导层、管理层和标准化工作层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4、开展标准实施评价。试点单位应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标准实施评价。
  5、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进和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6、创建行业品牌。试点单位应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的,争创旅游行业品牌。

第五章 试点的评估
  第十五条 试点的评估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评估工作可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十六条 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任务书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计分表》或《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计分表》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评估申请,并填报《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
  第十七条 试点单位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处分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由旅游业及标准化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6人。专家的选取应主要来源于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专家库。
  第十九条 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
  第二十条 现场考核评估程序:
  (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评估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旅游服务现场;
  (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
  (六)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
  (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八)评估组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组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可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试点企业的评估,并对部分试点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对通过评估的国家级试点单位命名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省、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授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章 示范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指导示范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各项旅游标准的实施。示范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由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标准化试点的成功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旅游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不断增强行业的标准化意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示范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或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一般应从事旅游业或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第七章 示范单位的复核
  第二十九条 复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复核对象为已获得“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复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示范单位在“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申请表》。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在收到示范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复核期间如申请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标准化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则停止复核工作;如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则停止复核工作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参与复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复核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复核工作在进行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成立复核专家组。复核专家组应由旅游业和标准化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组成。示范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2~3名,复核时间一般为1~2天;示范单位为地区的,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4~6名,复核时间一般为2~4天。
(二)复核申请材料评价。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复核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标准和文件进行评价。
(三)现场复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核。主要包括对标准体系文件的审查及现场检查两个方面内容。
(四)形成复核结论。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意见,形成《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报告》,并就有关问题与被复核单位沟通。
第三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可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核,并对部分示范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单位,由国家旅游局换发“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旅游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2、《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系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树种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可按不同树种的不同树龄和名贵程度划分为一、二两级,具体标准,由市园林局会同市林业局、市文物局确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园林局、林业局是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城市的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级园林部门负责;农村的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
第五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的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护责任单位∶在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坛庙寺院、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管护;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利管理单位管护;在城市道路、街巷的,由
基层园林管理单位管护;在居民院内的,由街道办事处责成专人管护;在乡村的,由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管护。
第六条 市、区、县园林、林业部门应分级负责对本市所有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并会同文物部门鉴定后建立档案,确定管护责任单位,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名贵特点和管护责任单位。标志由市园林局、林业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市园林局、林业局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的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自然死亡,由管护责任单位报园林、林业部门处理。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保护工作,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禁止在树干上乱刻乱划和钉钉或缠绕绳索。
(二)禁止用树木作施工的支撑物。
(三)在树冠周围边缘以外地面三米范围内,禁止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禁止兴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四)非经园林、林业部门批准,不得采摘果实和种籽。
(五)禁止砍伐和移植。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局、林业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乡建设规划或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保护或处理方案报园林、林业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有损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古树名木自然死亡擅自处理的,对管护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古树名木未遭损伤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古树名木已遭损伤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有责任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
的,责令直接责任者按古树名木价值(按一般树木赔偿费15至20倍计算)赔偿损失,并处损失费1至2倍的罚款,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护责任单位对违章行为不加制止,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处管护责任单位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除按本条规定处理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的罚款,市级主管机关处理的,上交市财政部门;区、县主管部门处理的,上交区、县财政部门。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其自有资金中支付。对责任者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城郊地区的分工,分别由市园林局、林业局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6年6月1日起施行。



1986年5月14日

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服装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目前,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在生产加工领域具备一定国际比较优势,但研发、设计和销售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促进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发展的外部环境急需改善;纺织服装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国际化程度较低等,这些都严重制约我国纺织服装自主品牌的成长。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加快自主品牌建设已经成为新时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当前,在纺织工业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时期,以服装、家纺等纺织终端产品为重点,加快推进纺织行业自主品牌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迈进的必由之路,也是全面推进我国自主品牌建设的有益探索。为做好我国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形成全方位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实现我国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国际化,增强服装、家纺行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国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的转变。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健康、规范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发展的市场和社会环境;培育发展一批以自主创新为核心、以知名品牌为标志、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服装、家纺企业;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在国内国际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形成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的主体作用,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质量、管理、营销水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形成一批消费者认可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

  坚持以政策为引导。通过政策引导、规范市场、营造环境和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综合实力。一是树立自主品牌意识,制定企业自主品牌发展规划。二是加强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升服装、家纺行业加工制造水平和产品品种质量。三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发设计投入,着力培养设计师队伍,提升服装、家纺设计创意水平,培育服装、家纺品牌文化。四是通过管理、营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自主品牌管理水平、营销水平、宣传策划水平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大力开拓销售渠道和营销网络,扩大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营造公平规范的国内市场环境,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实现国内外服装、家纺品牌同等市场待遇。二是打破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壁垒,减少重复检测,构建国内统一市场,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便利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和自主品牌的宣传力度,宣传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典型,形成全社会争创、发展、消费、保护自主品牌的氛围。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一是加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战略研究,指导和推动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二是建立完善人才培训体系,为服装、家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企业管理、市场信息及员工培训等方面服务。三是加强产品研发设计和品牌推广平台建设,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影响力的服装、家纺设计创意中心和品牌推广中心。四是加强信息咨询和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为企业对外交流、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提供服务。

  (四)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一是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要明确品牌定位,以国内市场为基础,不断开发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产品,引导、扩大消费。二是大力发展自主品牌连锁店、专卖店、专业店、电子商务等符合现代流通发展趋势的新型流通销售模式,建立多层次的自主品牌销售渠道。三是积极推进“自主品牌进名店”活动,鼓励“自主品牌创名店”,扩大自主销售比例。四是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发挥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渠道作用,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下乡。

  (五)大力开拓海外市场。一是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到海外投资设厂,利用当地资源、政策和市场,建立开拓国际市场的桥头堡。二是推进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跨国并购投资,获得海外销售渠道,在传统市场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销售和服务体系。三是大力开拓新兴市场,以新兴市场为切入点,逐步建立服装、家纺自主品牌海外销售渠道。四是定期在有关目标市场举办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专题博览会、展销会、发布会,扩大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六)实施自主品牌重点工程。按照“扶优扶强”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托行业组织,选择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覆盖面广、市场占有率高、企业盈利能力强的100家左右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和培育。在跟踪培育过程中坚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始终保持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的先进性和竞争性,争取尽快形成一批国际化服装、家纺自主品牌。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研发设计能力,建立公共研发设计平台,在信息、人才等方面向企业提供帮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提供金融服务。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商业运作模式,鼓励服装、家纺企业利用自主品牌作抵押,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融资,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品牌信用担保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企业以自主品牌为纽带进行并购重组。

  (三)扶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鼓励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走出去”,在重点出口市场和新兴市场定期举办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展览会,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广交会、服装服饰博览会;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主动使用自主商标;对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在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渠道拓展等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四)加大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保护力度。加强跨区域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工作;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应对机制;加强对合资合作过程中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的保护和管理,国外资本收购兼并我国重点品牌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防止自主品牌被恶意收购;加大对服装、家纺行业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力度,适时开展服装、家纺行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五)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业企业的作用。积极支持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服装、家纺自主品牌进名店、自主品牌推广、市场拓展、信息咨询、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活动。商业企业对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实行“五优”:优惠进场、优先上柜、优先宣传、优先销售、优先结算,充分发挥商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势,为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提高服装、家纺自主品牌适销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的会商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工作重点,协调和指导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全面推进”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综合协调,全面指导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发展改革委协调支持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技术进步等工作;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对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财税支持政策;商务部负责推动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国际化工作,整顿和规范流通领域经济秩序;人民银行负责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金融支持工作;工商总局负责规范商标注册与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质检总局负责加强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共同推进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新闻单位要积极引导舆论,宣传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发展规划,落实扶持政策,全面推进我国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