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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2:4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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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7〕39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在校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将省属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劳动保障厅,将省属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各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7月底前,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分别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属学校,各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到本级中等职业学校和有关县(市、区)。

每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将经费预算和分配名额落实到所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市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复。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省属技工学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汇总,每年12月15日前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上述时间直接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市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技工学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汇总,由劳动保障厅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教育部门按上述时间直接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42号)同时废止。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5〕54号),切实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进口废物的管理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境外废物进口、经营或使用的管理,决不允许把我国作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倾倒、堆放有害废物的场所。
二、加强对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的登记管理。凡申请从事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进口、经营的企业,必须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严格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中允许进口或经营的境外废物的种类或
品种;未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准其经营。
对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的生产企业,也必须要求其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未提交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开业或变更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国家禁止进口的境外废物的进口及其他经营活动。
三、加强对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非法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查处,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企业年度检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企业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审查。
四、立即对现有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本辖区内现有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的登记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本行政区的情况,于本月底前汇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查明已非法进口、经营或使用国家禁止进口废物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已进口、经营或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的企业,应当限其在明年1月底前补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并依照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
对逾期不补交批准文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对既不补交批准文件又不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请接此通知后迅速贯彻执行。




1995年11月21日

地质矿产部关于黄金矿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黄金矿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矿部


河南省地质矿产厅:
豫地字〔1995〕078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黄金虽然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但国务院对黄金矿产开发仅仅在审批上有别于一般矿种,开采黄金矿产,也必须按《矿产资源法》要求,领取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采矿权。《开采黄金批准证书》是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开办黄金矿山的凭证,取得《开采黄金批准证书》
,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具有从事黄金开采活动的资格和权利,这一点在冶金部、地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1994〕冶黄字第485号文中已经明确,该文对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做了具体规定,请你厅认真领会其精神,搞好本辖区内的黄金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工作。
对于仅持有《开采黄金批准证书》从事采矿活动的矿山企业,应视为无证开采,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无证开采的处罚。



199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