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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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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8〕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考核奖励 办法 通知


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富市战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特制定本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以工业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招商引资实效评价为主,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的原则。
二、考核机构
市政府成立深入实施工业富市战略和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委、市招商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经委、招商局、统计局、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中小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质监局为成员单位。市经委负责对全市工业富市战略目标的考核、组织和实施,市招商局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的考核、组织和实施。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委、招商局、统计局和财政局协同做好日常具体工作。
三、考核奖励的对象
(一)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县区;
(二)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
(三)发展快、贡献大的工业企业;
(四)在工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部门(单位);
(五)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工业园区、市直部门(单位)和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引资人。
四、考核内容
(一)县区主要考核: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率;工业对财政的贡献及增长率;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业园区主要考核: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率;占全市工业的比重及增长率;对全市财政的贡献及增长率;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工业企业主要考核:上缴税金总额及增长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考核:支持工业发展过程中做出的突出贡献。
(五)招商引资考核范围:引进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工交能源项目;农林牧渔业项目;资产并购项目;旅游业、商贸服务业项目;文教、卫生、社会公益福利事业以及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品牌、商标)入股等各种形式投资项目;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主要考核:实际到位资金总额。
各县区、各部门从国家、省上争取到的各类项目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五、考核指标确定及完成情况认定
(一)目标任务的确定:以市上当年度下达的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为准。
(二)目标任务实际完成情况以省、市统计部门和市招商、财政、税务、安监、质监部门审核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三)引资人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以市招商局审定的数据为准。
(四)对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园区、企业和部门(单位),在统计数据无可比口径的情况下,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六、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积分制,采用“分项计分,综合考核”的办法,按综合得分排名。每项指标均设基础分,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0.1分, 每项加分不超过单项分值的15%,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0.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一)县区考核计分
1、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情况(30分)
县区全部工业增加值12分,实际完成总量占40%,同比增长占60%。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8分,实际完成总量占40%,同比增长占60%。
2、工业对财政的贡献及增长情况(40分)
工业对财政的贡献最高者得25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6分;增速最高者得15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4分。
3、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30分)
实际完成总量占60%,同比增长占40%。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和安全生产突破控制指标的不予奖励。
(二)工业园区考核计分
1、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情况(20分)
实际完成总量占40%,同比增长占60%。
2、工业增加值占全市比重及增长情况(20分)
工业增加值占全市比重最高者得12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3分;增速最高者得8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2分。
3、对全市财政的贡献及增长情况(30分)
对全市财政的贡献最高者得20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5分;增速最高者得10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2分。
4、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30分)
实际完成总量占60%,同比增长占40%。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和安全生产突破控制指标的不予奖励。
(三)工业企业考核:上缴税金总额及增长情况,不计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和安全生产突破控制指标的不予奖励。
(四)市直部门(单位)考核:本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自荐材料,由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提出表彰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五)招商引资考核:县区、工业园区、市直部门(单位)、招商项目引资人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由市招商局审核认定引进项目和确认实际到位资金总额。
七、奖励标准
(一)对县区的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励8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5万元,对获奖县区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二)对工业园区的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3万元,对获奖园区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三)对市直部门(单位)的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2万元,三等奖一名,奖励1万元,对获奖部门(单位)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四)对工业企业的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税收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税收增长翻番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25%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5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10%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3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5%给予奖励,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和奖励有功人员,对获奖企业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五)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引进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并购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所引进项目运行后当年度新增税收总额(经审核认定)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捐赠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所引进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30万元。
社会自然人引进的项目,奖金全额奖励给引资人;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行为引进的项目,奖金总额的30%奖励引资人,70%奖励单位;国家公务人员通过非职务行为引进的项目,奖金总额的70%奖励引资人,30%奖励单位;以单位名义引进的项目,奖金全额奖励给单位。
八、工作程序
考核奖励工作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一次,次年一季度进行。考核奖励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九、经费来源
考核奖励经费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广州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暂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全面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88〕6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免疫保偿制(以下简称“计免保偿”)是对儿童脊髓灰质炎、白喉、麻疹、百日咳、破伤风、结核性脑膜炎、乙型脑炎等七种相应传染病的一种保障偿付制度。实行自愿参加,建立基金,保偿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局应指定兼职机构(即计划免疫保偿办公室,以下简称“计免保偿办”),负责计免保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以及对保偿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局成立相应的传染病诊断小组(以下简称“诊断小组”),由当地有经验的流行病学医师、内科、儿科、传染科、神经科及有关实验室医师组成。
诊断小组必须以国家卫生部《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确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作出确诊结论。市、区(县)诊断小组的分工:市诊断小组负责脊髓灰质炎、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的诊断;区(县)诊断小组负责麻疹、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的诊断。区(县)诊断小组对确诊有困难或
产生异议的病例,应上报市诊断小组确诊。
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防疫站负责计免保偿的计划编制及供应、分配冷链器材,印制有关表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免疫监测;组织对患有相应传染病病人的诊断和对疫源地的防疫处理,并对计免保偿工作实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计免保偿的宣传工作,及时掌握流动人口中的儿童的变动情况,协助接种单位对流动人口中的儿童的计免保偿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各区(县)计免保偿办指定当地卫生院、医院或独立的防保组(队)等医疗卫生单位为计免保偿的承保方,入保儿童的家长为入保方。
第八条 凡七周岁以下的无患预防接种长期禁忌症的儿童均可参加计免保偿,享受计免保偿待遇。
入保儿童在保偿期内如发生相应传染病,由承保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患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每例赔二千元;患结核性脑膜炎、破伤风、乙型脑炎每例各赔一千元;患白喉每例赔七百元;患麻疹、百日咳每例各赔一百元。
第九条 计免保偿的双方应签订保偿合同。保偿期从入保日起至满八周岁止。
入保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交纳保偿金四十元(投保不足八年的,按儿童年龄不同相应减收)。
第十条 入保儿童要按承保方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预防接种。入保儿童在保偿期内发生相应传染病,要迅速向承保方报告。
入保儿童在预防接种过程中,出现由于过敏或禁忌症以及其他不宜进行接种的情况,或在保偿期内迁离本市,或死亡者,可以退保。入保未满一年的,可退回保偿金的80%;入保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可退回保偿金的60%;入保已满二年以上的不予退回保偿金。
第十一条 承保方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入保儿童的有效预防接种工作。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入保儿童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居住变动等情况,并及时建卡立册,填报各类统计表。接到入保儿童计免相应传染病报告后,应立即调查并向同级计免保偿办报告,经确诊属实后,一次性支付赔
偿金给入保方。
第十二条 计免保偿金的使用分配:赔偿费占30%,劳务费占35%,疫苗补充费占10%,冷链设备维修更新费占20%,管理费占5%。
赔偿费由区(县)卫生防疫站代管;劳务费由承保方使用;管理费集中在市和区(县)计免保偿办管理和使用〔市占30%,区(县)占70%〕;疫苗补充费由市卫生防疫站代管。冷链设备更新费的使用:市卫生防疫站占15%;区(县)卫生防疫站占35%;承保方占50%。
承保方在收取入保儿童的全部保偿金后,应按季并按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
第十三条 赔偿费的支付,由区(县)防疫站从代管的赔偿中划转给承保方赔偿。
保偿期满后剩余的赔偿费,经主管部门核准,可提取50%,作自有资金使用(其中75%归承保方,22%归区(县)卫生防疫站,3%归市卫生防疫站);其余50%作为计免保偿风险基金留存,并由区(县)卫生防疫站代管。
第十四条 计免保偿金的管理及使用,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按质按量完成计免指标者,由市、区(县)计免保偿办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费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凡保偿金使用和管理不善,出现超支或挪作他用的单位,除由该单位及时补足金额或追回超支款外,并由市计免办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由主管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对承保方因失职,造成漏种、错种疫苗或弄虚作假而导致发生相应传染病的,由区(县)计免保偿办视其情节轻重,扣减当年劳务费的10%至30%,并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大部份或全部赔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卫生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15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4〕163号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卫生厅:
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感染者和病人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通过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比例也在增加,严重威胁着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国务院于2004年3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部于2003年启动了全国预防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其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示范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示范区应将预防母婴传播作为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内容,在现有健康教育、社会动员、咨询检测、高危人群干预等工作中增加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内容。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疾控部门要对新婚人群和孕产妇HIV检测及确认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指导。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培训、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同时,及时将发现的阳性孕产妇情况报告疾控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产妇给予积极的抗病毒治疗。各示范区办公室要加强领导和部门协调工作,在中央下发到各示范区的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宣传、培训、随访等。
二、以实施方案为指导,科学规范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根据试点工作经验,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各地要参照该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将针对新婚妇女、孕产妇的健康教育、自愿咨询检测、随访及婴儿保健等工作,与常规妇幼保健工作相结合。注意收集病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联系。
卫生部正在组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试剂药品招标采购,各地要密切配合。各示范区对本地育龄妇女及新婚期、孕产期妇女的情况进行了解,合理估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与检测的工作量及检测量,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信息管理
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各类登记、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写和上报项目报表。各省(自治区)负责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汇总本省(自治区)各示范区有关数据,并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表格及个案表格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并抄报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指导组联系电话:010-64298634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3号A座
附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