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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9:5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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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14号


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三日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国有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下称“投融资公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公司主要包括:梅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企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

第四条 投融资公司实行市场运作、依法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对国有投资资产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监管投融资公司的财务管理,通过派驻财务总监等方式,依法对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融资(担保)业务、债务平衡、资金控制、成本核算等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

市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管委会对投融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报市政府决定:

(一)年度投融资(担保)计划;

(二)重大投融资(500万元以上)、重大担保(500万元以上)、利润分配和资本运作事项;

(三)重大人事任免;

(四)重大薪酬结构调整;

(五)重大组织结构和权限调整;

(六)预算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投融资公司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投融资(担保)业务。政府投资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政府统借统还资金、政府贷款贴息等。

第八条 投融资公司开展投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循如下报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项目建设和融资申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后批转相应的投融资公司受理;

(二)制订计划。投融资公司根据市政府决定,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制订投融资(担保)年度计划或单个项目计划(包括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融资(担保)总规模、实施步骤、债务期限、还贷来源等;

(三)初步审核。投融资公司的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以及单个项目投融资(含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超过500万元、担保超过500万元的计划,应报送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四)最终审定。年度计划或单个项目投融资(含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超过500万元、担保超过500万元的计划,由管委会审议;单个项目投融资(含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低于500万元、担保低于500万元的计划由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研究审定,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需由市人大常委会出具批准文件的项目,由市政府出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组织实施。投融资公司依据市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投融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投融资公司每半年向管委会报告投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营运情况,报告时邀请人大、政协参加,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投融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财政、会计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司会计核算和管理,如实、及时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以及管委会办公室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投融资公司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财监[2003]129号


部内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提高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质量,促进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内部、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规定。
  附件: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提高内部监督检查质量,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财政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事项应当遵循的工作操作规程。
  第三条 部监督检查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研究提出本年度内部监督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在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监督检查局一般要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经部领导批准可对检查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计划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和工作目标;
  (二)被查单位名称;
  (三)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范围;
  (四)检查起止日期;
  (五)其他。
  第五条 监督检查局根据实际情况,选派或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具体负责研究检查方案,组织实施检查,组织草拟检查报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六条 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了解财政业务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检查技能、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在进点前7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送达内部检查通知书。内部检查通知书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并报监督检查局主管负责人批准。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工作联系电话;
  (五)单位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明显影响的,经部领导批准,可在检查组进点的同时将内部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并即时实施检查。
  第八条 检查组根据被查单位实际情况,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核及批复情况;
  (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及管理情况;
  (四)国债资金的管理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六)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七)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八)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
  (九)财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财政法规和财会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二)工作程序的合规性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性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要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检查组进点前应认真研究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由检查组长或由检查组指定专人,在进点前7日内编制完成,经检查组全体成员认真讨论研究,报经批准后实施。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如发现预先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不适合实际工作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向领导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检查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检查方案的依据;
  (二)被查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四)检查组成员组成及分工;
  (五)检查组组长签名;
  (六)编制日期。
  第十二条 检查组进点前,应组织参检人员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明确检查工作要求。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检查组进点后,应与被查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介绍内部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主要做法和检查计划,了解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组实施检查时,应对被查单位的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及时调整确定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及检查方式。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可查阅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及内控制度等文件资料;可检查银行账户、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有关财务资料;必要时应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检查组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在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和调查的内容与事项,通过记录、摘录、复制、分析、计算等方法,搜集真实的证明材料,并整理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做到客观公正、表述准确、简明扼要、一事一稿。工作底稿不得随意删改和销毁。
  第十七条 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检查事项发生的时间、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等;
  (四)被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六)被查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名;
  (七)检查组工作底稿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日期;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相关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工作底稿编号。
  第十八条 在检查实施过程中,检查人员对发现管理薄弱环节,账务处理不当等技术性差错问题,应及时向检查组长报告,经同意后可向被查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或调整账务的意见与建议,并将被查单位采纳与纠正情况记入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在检查过程中,对被查单位正在实施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检查组长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至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连同检查工作底稿一并提交监督检查局。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式;
  (二)被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三)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组长签名;
  (七)报告日期。
  检查报告应内容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语言简练。检查组对最后形成的检查报告要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由被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被查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可予以采纳,并修改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局应组织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检查证据是否准确、有效;
  (三)与检查有关事项的事实是否清楚;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规,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管理建议是否符合财政改革的方向、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局应本着实事求是、充分沟通的原则,认真听取、研究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对检查报告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调整和修改过程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检查报告经监督检查局审理定稿后,应再次征求被查单位意见。被查单位应在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可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局要将最终审定的检查报告和被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部领导。检查报告经部领导批准同意后,监督检查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查单位正式发文,要求被查单位认真研究和纠正。被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上报部领导,并抄送监督检查局及有关司局。
  第二十四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编目和装订组卷,送单位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上年度内部监督检查过的单位进行回访监督,建立追踪问效制度,征求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落实检查报告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网络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网络教育科学发展,切实做好2011年的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生工作定位。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是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制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各两年半或三年。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试点高校要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要求确定修业年限范围,修业年限不得低于学制年限。2011年北京大学等68所试点高校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名单见附件),但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二、严格招生计划和专业管理。试点高校要统筹网络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网络教育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关系,创新网络教学模式,开展高质量、高水平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对于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在读学生规模较大的试点高校,要根据学校及其校外学习中心的教学、学习支持服务和管理能力,控制招生规模,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试点高校要加强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工作的管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按照我部关于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审批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试点高校只能在经过审批、年检合格且如期在全国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招生平台”,http://zhaosheng.cdce.cn)公布的校外学习中心安排招生。未经审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或在截止时间内未在阳光招生平台公布的校外学习中心,试点高校不得安排招生。试点高校须通过阳光招生平台,分别于5月底和11月底前报送秋、春季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试点高校对于符合条件的函授站根据《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向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转为校外学习中心后,可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活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学习中心的备案管理和监督,尤其要通过阳光招生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四、规范招生录取工作。试点高校要严格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切实把好入口关,确保生源基本质量。严禁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不具有同等学力者取得专科或者本科入学资格;严禁未获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毕业证书者取得专升本入学资格。试点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权和办学权,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试点高校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试点高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学生手册中明确网络教育入学资格、报考时间、学习形式、修业年限、全国统考、学历文凭、学位授予、电子注册等政策要求;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收费标准、咨询与投诉电子信箱和电话;要在招生信息发布、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发放以及咨询投诉等关键环节上建立直接面向学生服务的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冒名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校外学习中心只能在试点高校统一组织下配合开展招生工作,不得自行组织招生,不得跨省区或点外设点组织招生,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或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开展录取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计划招生的相关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并核实有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的,将取消违规单位的招生资格。

  五、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试点高校要按照我部有关要求,通过阳光招生平台准确、及时报送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数据。2011年春季招生录取情况在5月底前报送(数据报送的相关要求从阳光招生平台下载)。从2011年秋季招生起,招生简章中须注明秋季、春季招生考试时间分别在当年8月30日前和次年2月28日前截止;秋季、春季招生录取情况分别在当年9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报送。阳光招生平台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注册数据库(以下简称“新生数据库”)经核查备案后进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学信网平台”),生成学信网平台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数据库(以下简称“学生学籍库”)。经核查符合条件者,才予以学籍电子注册。新生数据库生成学生学籍库后,与网络教育统考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挂钩。

  六、严格查处违规行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要高度重视网络教育的发展与规范办学,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在招生工作中乱发广告、乱招生、乱承诺、乱收费、冒名和诈骗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社会机构和个人。我部将严肃查处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招生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试点高校我部将停止其试点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联系人:李福德,李辉,刘英;电话:010-66097822;传真:010-66096459;电子信箱:dce@moe.edu.cn。阳光招生平台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10-59831366;电子信箱:wzs@cdce.cn。

  附件:2011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试点高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2011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招生的试点高校名单
(按学校代码排序)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含医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江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郑州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科技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