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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执行两个“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9:01: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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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执行两个“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执行两个“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自1988年1月21日起公布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这两个“补充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两个“补充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不再变动。
三、对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1988年1月27日


关于开展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宣传教育中心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宣教字 [2004] 28号

关于开展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优化学历结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人才兴安”和加强队伍建设的战略部署,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和北京德冠君教育信息研究中心合作开展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托在安全工程、公共事业管理等学科的教学与科研优势和在现代远程教育方面的雄厚实力,开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的现代远程教育,负责该专业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教务、学籍管理及考试组织、证书颁发等工作。该专业方向所设课程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涵盖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所需的基础和专业知识,着力培养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包括第二学历)专业人才。

二、北京德冠君教育信息研究中心发挥信息和技术优势,参与教学研究及课件开发,做好各地校外学习中心的调查、布点并协助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做好管理工作。

三、各地教育培训机构和有关学校可按照教育部及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规定设立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

四、校外学习中心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要求开展教学支持服务活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

五、凡具有高中、中专、大专及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可以按照条件报考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凡通过入学考试,进行电子注册并在规定期限修满学分的学员,由中国地质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详情见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简章。

六、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已经取得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也有必要进行第二学历公共安全管理专业方向的学习(部分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可免修),系统学习有关专业知识,提升业务水平,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七、开展公共安全管理专业方向现代远程教育是加快培养安全监管专业人才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和热情支持,鼓励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学习,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人才兴安”和加强队伍建设的战略部署推进和落实此项工作。

参与公共安全管理专业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从严加强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对于此项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通 讯 地 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

邮 政 编 码:100713

联 系 人:卢吉洲

电话(传真):010-64463649

电 子 信 箱:xjzx@chinasafety.gov.cn



二○○四年八月九日

 

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部


交水发[2006]238号



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港口局,各对外开放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开放港口经营人:
为做好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和《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另有规定外,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
  二、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省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全国和本省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及使用。
三、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他非标准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按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收取,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港口设施保安费;集装箱以外的其他外贸进出口货物按计费吨收取。
四、空集装箱(含商品箱)、进口化肥、国际旅客(含国际旅游船和港澳线旅客)、国际转关运输集装箱、国际转关运输的其他货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五、外贸进口或出口的内支线运输集装箱,由承担国际运输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的中国港口代交港口设施保安费。
六、外贸进口货物或集装箱因故卸在中途港不继续运往到达港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中途港计收。
外贸进口货物或集装箱因故卸在中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并继续经水运运往原到达港或其他中国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到达港计收。
七、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收额的80%用于:
(一)保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维护、管理;
(二)保安人力资源和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定、修订和保安演习、演练的支出;
(四)其他相关支出。
八、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收额的20%用于:
(一)港口公共区域保安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维护、管理;
(二)保安人力资源和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三)保安监控及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
(四)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定和修订;
(五)组织保安演习、演练的支出;
(六)组织保安培训的支出。
九、港口设施经营人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并实行专项核算。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以上自二00六年六月一日零时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