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铁道部
(1991年12月10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铁路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铁路系统运输、工业、基建、物资、多种经营、集体等企业及铁路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签订的一切有关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重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领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经济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地做好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应把经济合同管理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综合归口、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七条 铁路的法律事务机构为经济合同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有权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经济合同的履行;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制度;
(五)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手续;
(六)处理本单位内部的经济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
(七)负责对单位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 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应由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经过法律培训的人员担任。
经济合同经办人员包括参加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及其他有关的工作人员,有协助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有协助法定代表人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主要任务是: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约工作,并提出法律意见;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其他人无权代表单位签订合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加盖企业的公章。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第十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计划要求。坚持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能与之签约。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内容涉及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行签约,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签约。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文本,应经过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
签订重大、法律关系复杂、以及涉外经济合同,从可行性论证到签订合同阶段,应有法律顾问参加。法律顾问要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能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铁路专业合同除外)。
第十九条 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查验对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并与对方互换证明书等文件。要注意收集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电报、图表等资料。
第二十条 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
合同中设立了担保条款的,或规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担保人或第三人应在合同上签字和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对等,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
第二十二条 对签订数额巨大、涉及不动产、履行期限较长的经济合同和签订法律有规定要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应当设立鉴证或公证条款,并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期间,依法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以达成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议。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应随时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签订合同的部门或经办人员应及时通报合同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并积极参与纠纷的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时,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二十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要先通过协商解决。属于铁路内部的纠纷,先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主管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涉及铁路外单位的纠纷,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经过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或由主管单位作出行政处理的案件,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调解协议,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主管单位领导可责成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需经仲裁或诉讼解决的,统一由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登记、审查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重大、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法律顾问进行代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在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或为避免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于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以权谋私的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0日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2004〕105号
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金华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部门、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金效能领(2004)8号精神,现将《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将《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金华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后)填好后于12月20日前送市政府督查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15日
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办理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书面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提案的办理情况;
(三)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在统一组织以及持《视察证》视察中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在与市政府领导同志座谈中提出建议的办理情况。
二、考核内容与分值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
1、承办单位将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办理工作(3分);
2、分管领导和经办人明确(3分);
3、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4分)。
(二)复文情况(25分)
1、复文格式(5分)
(1)使用本单位文件、信笺打印,标题和议案、建议、提案号及办理情况分类(按A解决、B基本解决、C待创造条件解决、D不能解决或留作参考四类标明)准确;
(2)单位负责人签发;
(3)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成文日期;
(4)按规定答复代表和委员,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5)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计分方法:每项1分。
2、复文质量(10分)
(1)A类,采取措施及时、有力,对合理的建议认真予以采纳,落实时间明确;
(2)B类,有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的措施或今后工作的设想;
(3)C类,介绍目前财力、物力条件清楚,说明解决不了的因素明白;
(4)D类,解释国家政策、规定正确,说明解决不了的原因清楚。
计分方法:好的计10分,比较好的计8-9分,一般的计6-7分,差的计4-5分,文不对题、答非所问,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复文酌情计分;推诿扯皮的复文计0分。
3、复文态度(10分)
(1)认真负责,积极办理;
(2)实事求是,不说空话、套话、大话;
(3)语气诚恳、谦虚,有的放矢地逐条答复。
(三)解决问题情况(20分)
1、按照答复的时间安排如期落实,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2、按照答复的时间安排落实,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或大部分解决;
3、确实无法解决,经走访、座谈并作详细说明和解释,代表或委员表示理解的,亦视作落实计分;
4、作出承诺,但没有落实的不得分。
(四)面商情况(15分)、
1、承办单位利用座谈、走访等方式面商,与代表、委员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2、经沟通达成共识或取得理解。
计分方法:没有沟通不得分,没有全部沟通的按比例得分。
(五)反馈情况(10分)
1、及时寄送征询意见表,取得反馈情况;
2、反馈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得满分,达不到的酌情扣分;
3、反馈不满意未作重新答复的扣5分。
三、计分办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基本分80分,每主办1件加1分,会办1件加0.5分,主办会办加分合计最高不超过20分;无承办任务的单位得基本分。
四、考核程序
1、由各承办单位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年度的议案、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得出自评分;
2、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承办单位自评结果,对所属各承办单位进行初评打分;
3、经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后确定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和市效能办。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议案、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并适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