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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浅析/夏寒梅

时间:2024-07-22 15:4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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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这点大家需要注意一下,过去是20万元。不过,目前我们省还没有针对这个司法解释作出新的规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财统〔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厦门市国资局(处):
为认真细致地做好全国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促进提高基层编报单位报表质量,保证报表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国家经济决策提供准确信息,财政部于2001年8月~9月组织力量,对随机抽样选取的隶属地方的200户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质量进行了专项稽核工作。现将《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对照《通报》中所反映的问题,对本地区会计决算报表的填报及组织工作进行认真自查,纠正问题,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做好2001年度的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
附件: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



附件:

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
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

为认真细致地做好全国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促进提高基层编报单位报表质量,保证报表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国家经济决策提供准确信息,财政部统计评价司会同监督检查局共同组织力量,于2001年8月~9月,在全国上报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中随机抽取了部分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报表的编制工作质量进行了专项稽核工作。现将对有关地方企业、单位的稽核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报表稽核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0年度地方会计决算报表数据稽核工作,是在各地方按照统一要求汇总上报会计决算报表后,由财政部组织开展的一项专项质量检查工作。其主要检查内容是:上报财政部的会计决算报表与单位账簿是否一致,年度间报表数据是否具备逻辑性和合理性,报表编制口径与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向不同部门提供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
这次会计报表数据稽核工作,由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监督检查局共同组织,按照“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相对集中、比例协调”的原则选取稽核样本。为便于稽核工作的组织,稽核样本相对集中在北京、上海、沈阳、广州、成都、杭州、青岛、银川、长沙、兰州、贵阳等11个地方,选取的样本包括企业82户,行政事业单位100户。报表稽核工作结果表明,在被稽核的182户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中,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符合要求且没有出现差错的为50户,仅占27.5%;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中存在一般的口径差异、科目错列、录入不准等差错问题的为89户,占48.9%;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中存在较严重虚报、瞒报、漏报、错报问题的为43户,占23.6%。
二、报表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稽核工作结果显示,多数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中能够按照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严格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填报决算报表,报表质量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要求。但也有一部分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严重不真实,弄虚作假,虚报、漏报和瞒报行为较为普遍,日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有章不循等问题突出。对此次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和单位账账、账表、账实不符问题严重,少报、错报和瞒报会计报表数据。在43户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企业、单位中,均不同程度存在着账账不符、账实不符和账表不符的问题,直接影响了会计报表的真实、准确。同时由于企业、单位少报、漏报、错报和瞒报会计报表数据,致使上报报表数据与账簿数不符。
(二)会计决算报表编报范围不准确。被稽核的企业、单位中,有11户上级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下属企业或单位存在较严重的漏报现象。如有的企业未将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漏报财务报表数据。另外,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中发现,有14户企业、单位因2000年度已面临破产、停产、半停产或改制等问题,为维持单位的虚假存在,虚报企业或单位的会计决算报表。
(三)人为编制和上报虚假会计报表,主管部门汇总时随意调整会计报表数据。一些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法制观念不强,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业绩考核以及其他目的,通过财务账目做假,人为调整会计报表,导致会计决算报表数据严重失真。还有些主管部门在汇总基层报表时,人为进行调整,使汇总上报报表数据与基层企业单位财务数据不符。
(四)企业、单位根据自身的需要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不同的报表。一些企业、单位上报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报表与上报财政的报表从范围到内容、指标数据都存在不一致。
(五)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导致报表填报、录入错误。在此次稽核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填报态度不认真,存有侥幸心理,应付差事,不如实填报实际情况;部分企业、单位财会人员对报表科目、基本概念没有认真掌握理解,导致多填、错填有关报表,企业类报表在报表封面存在不规范,大部分企业在“工资”、“住房周转金”、“税金”、“福利费”、“国有法人资本”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填报错误。
(六)部分企业、单位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在此次会计决算报表稽核中,还发现部分企业、单位长期以来没有健全的内部监控制度,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对会计报表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促进企业、单位提高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质量,有效推动各地区加强会计决算报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结果,对43户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企业、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存在组织工作不力,上报报表数据不准确,有少报、虚报、漏报、瞒报及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43户地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名单略)由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以上43户地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其问题分别移交有关地方财政部门会计决算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监督检查机构限期予以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上述地方企业、单位应针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纠正有关错误做法,调整各种账目。希望各级地方企业、单位也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吸取教训,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决算编制行业,提高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质量。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3〕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研究单位、企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技攻关工作完成了紧急动员与全面部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加强研究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工作,科技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环保总局5月6日已印发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非典型肺炎的研究,加强病毒研究的管理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科技攻关进入了攻坚的关键时期,安全隐患问题更不能忽视。现就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技攻关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一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项目的立项进行严格审核、审批,既要确保有条件的研究机构开展工作,又要避免项目重复与分散;二要对开展有关研究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万无一失;三要全面了解把握本地区、本部门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研究工作的动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二、对涉及非典型肺炎病毒的研究项目进行全面核准、清理与登记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为了确保生物安全,防止实验人员感染和污染环境,请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立即对本部门、本地区利用非典型肺炎病毒株开展的研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与登记,检查结果请于6月20日前报科技部。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审核,不具备条件、安全没有保障的研究机构不能批准其进行相关研究工作。

三、切实加强有关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工作的管理,必须做到“五不准”

1.不准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和动物模型研究活动。各有关研究机构,凡利用非典型肺炎病毒株开展研究的项目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后才能进行,不得擅自开展利用非典型肺炎病毒株的研究活动。

2.不具备研究条件的机构不准开展研究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和没有开展动物感染模型实验经验的研究人员进行非典型肺炎感染动物实验。

3.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运输和保藏工作。样品采集、运输、保藏和毒株的分离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严格执行申请、审定制度。运输要派专人领取,使用专用器具携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株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

4.不准私自保存、转让、赠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毒种和人体样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毒种和人体样品的保存和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不准未经批准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送往国外或携带出境。确因合作研究需要送往国外的,必须严格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 有关科研机构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培训,严格、准确地执行《办法》,不断强化研究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操作规程,根除麻痹大意思想,确保安全。

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展研究和私自保存典型肺炎病毒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病毒扩散、人员感染、资源流失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将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相应科研的立项申请。

附件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二OO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