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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干扰司机开车造成他人伤害如何定性/朱生存

时间:2024-06-17 04:1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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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干扰司机开车 造成他人伤害如何定性

朱生存


  案情:2006年10月15日晚,个体司机于某驾驶自己的私营大货车(无牌无证)前往钓鱼沟送煤,由于没交养路费,货车在行驶途中被肃北县养路征稽站的工作人员扣留。10月17日经货主李某请求,征稽站同意允许于某把车开到大门口将货物转载于其它车辆上。货物转载完后,于某开车准备调头,此时县养路征稽站的站长王某以为于某要开车逃跑,情急之下,王某跳到汽车左边脚踏板上抢夺方向盘,抢夺中汽车失去控制冲向路边的居民房,将正在路过的村民田某撞成重伤。
  分歧意见:在本案中,司机于某应承担什么责任大家没有异议,但是对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理由是:在本案中于某开车冲向居民房,虽然是由于王某的干扰和抢夺方向盘引起的。但是王某抢夺方向盘也是职责所需,为了防止于某逃跑。王某主观上没有过错,造成田某重伤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王某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王某是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但是他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操作,抢夺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干扰驾驶人员驾驶。王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危险,但是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至造成车辆冲向居民房将田某撞成重伤。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在本案中王某应当预见到,作为一名交通执法人员,在道路上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是很危险的事情,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行为人王某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造成车辆失去控制冲向道路旁的居民房,将正在经过的田某撞成重伤。因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预见性。不是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体上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在客观上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王某的行为属于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不当。
  行为人王某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操作,本应预见到有可能发生危险,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给他人造成伤害。行为人王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其行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体上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在本案中王某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的行为造成了田某重伤,直接侵犯了他人身体权,非法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技工院校讲话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切实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现就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方向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工教育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09年底,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时指出:“技能型人才在推进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产品”。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突出强调了技能人才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了新时期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意义。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落实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技工院校在新形势下提升竞争力、增强吸引力、扩大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技工院校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坚持高端引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强化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夯实基础、提高质量,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需要,加快培养一流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逐步形成规划布局合理,办学理念先进,培养模式科学,服务社会功能显著,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技工教育培训体系。到“十二五”末,全国技工院校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500万人(其中,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在校生规模达到200万人),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年均达到800万人次。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成1所符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全国建设50所示范性技师学院、200所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500所示范性普通技工学校和100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

二、明确技工院校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

(三)坚持高端引领。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立足技工教育发展基础,加强规划引导,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网络。技师学院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综合基地,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高级技工的任务,也是本区域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平台。高级技工学校承担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和开展各类职业培训的重要任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中坚力量。普通技工学校在主要承担中级技工培养任务的同时,应积极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成为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重要基地。到“十二五”末,技师学院的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要达到6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要达到50%以上,技工学校每年开展社会培训人次应高于学制教育在校生数。

(四)开展多元办学。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进一步创新技能人才培养途径。要注重发挥多方面力量开展技工教育培训;要指导技工院校由注重学制教育向多元化技工教育培训转变,由注重学校教育功能向技工教育培训、技能水平评价和就业指导服务等综合性功能转变。各类技工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展多元招生渠道,在坚持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青年求职人员开展学制教育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积极扩展培训对象,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

(五)注重内涵发展。各地要处理好扩大规模和内涵发展的关系,指导技工院校在注重改善办学条件,保持适度办学规模的同时,强化内涵发展。要通过深入实施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加强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技工教育培训能力,实现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双提升。要根据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结合技工院校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特点,坚持能力本位的办学理念,通过加强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社会能力培养,开展职业指导、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就业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深化技工院校教学改革,提升办学水平

(六)深入实施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既是技工院校发展的方向,也是技工院校的一项基本办学制度。要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努力实现校企互利双赢。各类技工院校要通过设立咨询机构、定期召开咨询会议等形式,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根据企业对技能人才的实际要求,联合制定培养计划,共享师资资源,强化实训实习。结合专业设置设立企业定点实习基地,并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每个专业至少与3个以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力争实现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同步,实习与就业一体。

(七)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积极创新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逐步建立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一体化教学课程体系,实现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通合一、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对接合一、实习实训与顶岗工作学做合一。在全国选择部分技工院校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开发一体化课程教学标准和教材,推进一体化教学场所和师资队伍建设。技工院校要积极探索教学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的改革,推行模块化、“培训菜单”等教学改革方式。加快教学资源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推进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仿真模拟教学。

(八)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结合教学改革实际,采取灵活的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要科学划定学分,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质量监控。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生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提前毕业。开展企业职工在职培训可采取弹性学制,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取得相应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九)规范高技能人才培养学制。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直接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4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2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学生学习期满且毕业成绩合格者,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四、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就业工作,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十)加大招生工作力度。组织实施全国技工院校扩招计划,每年定期举办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并形成制度安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劳动力需求、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能力,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配合,指导技工院校做好招生工作。要利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招生宣传工作网络,依托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建立一支技工院校招生信息员队伍。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技工院校专门招生窗口,开展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常年招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要积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收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学员,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十一)抓好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将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和信息发布效能,指导技工院校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凡省级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都要设立学生就业指导机构,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服务。要建立学校与企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有效合作机制,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

(十二)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各地要制定技工院校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定期组织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的技能操作水平,安排专业教师每年不少于两个月的企业生产实践活动。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参加专业硕士学习。到“十二五”末,技工学校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达到5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达到70%以上。要积极吸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师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对表现优秀的技工院校教师可给予适当奖励。开展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增设正高级教师职称,吸引和稳定理论与技能兼备的优秀人才长期从事技工教育。

(十三)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办学主管部门为技工院校配备政治素养高、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校级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要结合技工院校发展趋势和办学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校长岗位培训。每年定期组织全国技工院校骨干校长高级研修活动,加强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技工院校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十四)规范学校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活动,加强对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定期组织进行技工学校合格评估,继续实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四年复评制度。推动全国技工院校全部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生学籍注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免学费政策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技工院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化技工院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开展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认证考核。结合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实施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认证考核。经批准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的技工院校,其一体化专业课程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试点院校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制定一体化课程教学技能考评工作方案,组织校外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进行检查督导,实施课程认证和过程化考核。

(十六)制定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引导技工院校毕业生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鼓励企业在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探索开展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价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积极探索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根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十七)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共培训和鉴定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交流、竞赛服务。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实训基地,要合理整合地方培训资源,突出高技能实训特色,坚持公益服务方向。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要重点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高端技能培训、评价以及竞赛等组织服务工作。依托县(市)级技工学校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要重点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不断优化政策,加大经费投入。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要主动加强与财政、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积极争取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教育费附加等政府公共财政扶持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支持技工院校改善基础设施和实训设备设施等办学条件。各地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投入,支持和奖励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成绩突出的技工院校,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等工作。要用好用足现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投入,针对区域经济产业发展需求,探索制定紧缺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当地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任务目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整合资源,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教学研究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加大对技工院校管理支持服务力度。要加大对技工院校宣传力度,运用多种新闻媒介和形式,广泛开展技工院校招生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系列宣传活动,营造技工院校发展和高技能人才成长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辩护人及个人隐私案件可否准许被告近亲属旁听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辩护人及个人隐私案件可否准许被告近亲属旁听等问题的复函

1957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潍坊市人民法院就委托辩护人等三个问题向我院请示,兹就所询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希研究后径行酌复。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已委托律师一人担任辩护人,可否另行依法委托近亲属一人同时担任辩护人?我们意见,被告人除委托律师一人担任辩护人外,如果还要再依法委托近亲属一人同时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不应拒绝。
(二)……对有关国家机密案件,由律师以外的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在内)担任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其政治上可靠后,方可予以许可。
(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个人隐私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要求旁听时,可否准许?我们意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如未经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也不应准许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