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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进一步构建我国婚姻法/蔡武

时间:2024-07-12 06:3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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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进一步构建我国婚姻法

蔡武


  婚姻家庭是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前进,我们应重新审视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而婚姻法是规范和引导人们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上层建筑。应此,在我国全面要求与时俱进的方针下,我国原有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必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变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倡导严肃对待婚姻,强调履行家庭的义务,从而达到强化婚姻,防止离婚、振兴家庭、稳定社会的目的,毕竟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道德层面要加强家庭美德的建设;在法律层面,要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如何完善,要立足于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增设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另方面,要健全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强化薄弱环节。据此,本文以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结合我国现在婚姻家庭出现的一此新问题,论述一下我国婚姻法应如何完善。

一、完善婚姻法应认清现行婚姻法本身的缺陷

  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婚姻法在立法上存在若干空白。和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律相比,我国婚姻法条文最少,有些基本制度没有涉及或规定了又过于原则。因此,要从“粗略型”过渡到“细密型”就应增设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增设亲属制度

  亲属关系是最普遍最亲密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亲属的概念、种类、亲系、亲等及法律效力等问题,应该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不同的亲属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增设亲属制度是完善婚姻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国情,依据男女平等原则,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联系,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其中血亲又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姻亲又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三种。在这些亲属中还应该界定出“近亲属”和“远亲属”的范围。以介定彼此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
  我国婚姻法未对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作明确规定。学者依据我国将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限定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规定将其解释为世代计算法。即用世代数来确定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是适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如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就采用此项制度。为了与国际接轨,建议我国婚姻法以适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为。

(二)在家庭制度中增设亲权制度、婚生子女推定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于家庭制度只规定了父母子女关系和祖孙间、兄弟姊妹间的关系,而且只限于扶养关系,立法空白较多。
  首先,建立亲权制度。
  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而且此种权利义务是专门为保护未成年子女之目的而设立的。亲权制度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财产上的监督、管理、抚养、培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制度。亲权既是权利更是义务。
  我国婚姻法虽然有关于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原则规定及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极为抽象。所以,亲权是婚姻家庭法中亲属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其次,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我国婚姻法学理论上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但在法律上,没有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这就使得执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没有法律依据。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定,丈夫对子女是否自己亲生的怀疑等纠纷往往使子女受到伤害。为了保护子女和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一夫一妻制,增进夫妻双方的信任感和责任感, 巩固家庭和稳定社会,建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有其必要性。

(三)建立家庭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财产制,但对家庭财产制度未作规定。现实生活中,父母、夫妻、子女的财产日益增多,这些财产有的是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有的则是个人所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独立所有权的享有,父母离婚后子女财产如何管理等纠纷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建立家庭财产制度能更好的保护家庭成员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二、完善婚姻法应当健全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并强化薄弱环节

(一)关于结婚制度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基本上是可行的,但尚有不足这处。
  首先,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有待增大;
  禁止直系姻亲,拟制直系血亲通婚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的通例。而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通婚,对于直系姻亲,拟制直系血亲未作明确规定。世界大多数国家均明文规定,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通婚。禁止直系姻亲间通婚,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也有利于子女后代的身心健康。因此,建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直系拟制血亲、直系姻亲间的通婚。即使解除了上述关系的男女,原则上也应禁止通婚,但可设定豁免性规定。
  其次,设立婚前教育制度
  婚前教育早就已成为某些国家采取的举措,婚姻涉及到生理、心理、伦理和法律等各个方面, 设立婚前教育制度可以使结婚者掌握婚姻的规律及基本常识,珍惜爱情和家庭,知道化解婚姻矛盾的应对方法,防止家庭破裂,保持家庭的稳定性。

(二)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完善夫妻人身关系--增设配偶权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尚未有有关配偶权的内容,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其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内容包括同居权、住所决定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互扶助义务等等,增加配偶权的规定可以使夫妻关系得到全面、系统、实质性地保护。通过法律赋予夫妻一方对于有违配偶权的一方有权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权利。

  其次,善夫妻财产制度——细化夫妻对财产处理的权利和方式;

  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并以约定财产制为辅。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均作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还必须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车辆等只署一方姓名的,仍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要明确规定约定财产制是一种要式行为。

(三)关于离婚制度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3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为调动和鼓励从事计算机应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步伐,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颁发执行。各行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各级行是否要设立相应的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组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调动和鼓励科技人员刻苦钻研技术,发扬创造精神,加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步伐,促进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行电子计算中心,负责审查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等有关事宜。
第三条 凡是申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评定。
第四条 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新的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应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计算机技术管理;标准化;科技情报等。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均需经过总行鉴定。其中:
1.理论性科研成果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之后(或经实践验证后)进行。其成果应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独创见解,应对计算机应用技术进步具有实际指导意见,并经必要的实际验证,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方可进行鉴定。鉴定的形式可以采用函审,也可由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专业技术会议推荐;或经三至五名不同单位的计算机应用行业学者,专家推荐;或是在全国性专业学报上发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宣读皆可,但均需获得书面评价意见。
2.应用软件成果:主要是指面对业务部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具有技术先进,功能性强,实用性好,较大规模的通用程序和程序系统。必须按照软件工程学的要求,对程序进行严格的测试;具备完整的技术文档资料,且经过稳定的使用考核,证明效果良好,并达到程序定型交付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要求方可进行鉴定。
3.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必须在工作中应用一年以上,并由使用该成果的有关行、处组织技术,业务部门进行验收,对其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出评价。
4.标准,规范,手册成果:必须按照标准审定批准程序进行。
5.科技情报成果:凡是在计算机应用规划,计划中被采纳并起决策作用的科技情报成果,必须有采纳部门的推荐意见。着重说明情报在研究制定规划,计划中所起的作用及实施效果。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申报文件:
1.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总行级计算机应用技术鉴定证书(或审定书、验收评荐意见书等)。
3.技术报告(含测试和研制工作报告及总结等)。
4.应用证明文件(含使用考核报告,指出成果具体应用时间)。
5.由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6.能说明该成果技术水平,成熟程度的其它文件。
7.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科技情报等成果应付正式实施出版物。
上述文件首次上报须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凡申报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在建立科技档案后,按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程序进行。
1.申报:由申报成果的单位逐级上报,逐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励办公室。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或几个共同完成的单位联合申报。
2.审查: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办公室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的申报的成果奖的材料后,先将文档资料进行登记,方可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总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项目,并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3.审批:经专家评审同意奖励的成果,均由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励办公室提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同时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颁荣誉证书和适的奖金以资鼓励。奖励等级分为三个等次。
奖励等级 奖金
一等奖 3500
二等奖 2000
三等奖 1000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发给所有参加研制的单位和个人,奖金分配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所在单位应将获奖人员所作的贡献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推广应用成果奖金分配应以推广应用单位为主,协作单位(可含原成果研究单位)和组织管理单位为辅的原则进行。合作完成的行外单位的奖金由行内主要研制单位协商分给。凡是事先未明确为合作单位者属协作单位,不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对作用相同的成果,若同时上报且水平相当者,将合并授奖或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授奖。后报奖的同类成果只有技术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优于前者方可另行评奖。
第十二条 采用不同语言,不同结构的软件比原有软件有明显改变,创新,提高者方可再授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政〔2004〕25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日



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16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特对《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秦政[2003]14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除办法第三条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交通系统:对外交通设施和城内交通设施;

2、水系统:水资源、给水和排水设施;

3、能源系统:供电、燃气、集中供热设施;

4、通信系统:邮政、电信、广播、电视设施;

5、环境系统:环境卫生设施与环境保护;

6、防灾系统:防疫、消防,防洪(汛)、防空袭、防风(雷)、抗震等气象设施;

7、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

二、下列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非赢利性医院的医疗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2、军事设施项目(不含官兵住宅项目);

3、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项目。

三、凡单位建筑中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设项目,统一按住宅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