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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然法思想/李晓平

时间:2024-07-03 15:2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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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然法思想

李晓平


自然法作为当今法律界的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思想之一,有着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可以说自然法的发展史就是一个历史的发展史,就是整个社会的进步时,也是整个人类文明的进程史。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律和一种法律思想,固然有其缺陷,但不可否认其影响力和作用。
首先,我们来探究一下自然法的起源问题。自然法最先是以一种思想被提出的,最先提出自然法思想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们,他们提出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他们还为自然下了定义:自然是指物质世界,是某种元素或规律的结果,后来将它扩大到人类的思维惯例和希望。随后将自然法定义为最高的法律,就这样最早的自然法被提出了。它的产生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因为人们开始认识自己,开始学会反抗,开始从神学思想中被解放出来,开始用正确的眼光去观察自然去观察一切,这为以后社会的进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接着又由斯多葛学派的宣传使它的效力远远超过了认定法的效力。后来由西塞罗综合了前人的思想总结性地提出了自然法这一概念。后来虽然古希腊灭亡了但其思想却由罗马继承,有人说罗马征服了世界,但希腊的思想却征服了罗马,并随着罗马的扩张将其带到整个欧洲,开始了对世界的影响。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下自然法的不足。自然法在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被定义为最好的,永恒的,绝对的。我认为我有些不对,任何一种法律或者说任何一种事物都固有其本身的缺点,都是相对的,自然法也是一样,虽然它的一些思想是正确的有重要意义的,影响深远。但自然法却被认为本身是最高的绝对的,永恒的,我认为有些不妥。
首先我们从产生方面来研究一下。我想自然法地提出主要有两个,一是当时法律的不平的性,或者说不完善性,人们希望得到应有的权利和地位,而又无法实现,故而想出了一种以法治法的方法,故而提出自然法,希望通过自然法来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利和利益,而要想染一种东西去管理统治另一种事物必须赋予其完备性,最高性。第二个原因是因为人的主观性,人们刚刚从原始时期过渡到社会,生产力和文化都不发达,对自然的依赖性还很强,还很难通过自己的智慧去做事,进而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因为自然是一重规律)它可以指导人们做事,恰恰当时的法律不完备,故而人们认为它是最高的法。
但我认为这有些不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及其思想是由人总结出来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也是不容置疑的,无论任何法律。既然是人总结出来的法律,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定会带有人类自身的主观性,无论是大思想家还是哲学家都是如此,古希腊的思想家也是一样,既然带有人类的主观性又何来最完备、最绝对呢,因为人本身就是不完备的。例如,有两个人一个力气大,一个力气小,他们两个同做一件事,可能需要的就不一样,过程也不一样,那么如果让大力气的人制定法律它一定会认为自己的方法正确,但这种法律对于小个子适用么?第二个原因就是从哲学上讲无论任何一种东西都是相对的,变化的,不存在绝对的东西,而自然法却被认为是最好的绝对的永恒的,那么从理论上讲它就错了。任何一种东西所适用的范围是一定的,没有什么完美的,绝对的,永恒的东西,即使自然规律一是一样,可以说在以前由于人类文明的不发达,自然法还可以适用,但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它还能调整我们的社会关系么,还能赋予我们这个时代人们更多的东西么,但现在他还适用么。第三,从法律对社会的发展的影响上看,自然法在以前曾经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自然法思想由于其本身的缺陷型对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起了阻碍作用。“一种法律的好与坏,不是看它本身是否正确,而是观察且对当今社会的作用,一种再好的法律如果对我们没有任何用处,那么必然不会有人去看它。”
我认为,某一种法律属于特定的一个历史时期,法律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变化了相应的法律也就应该随着变化,如果任何一种法律非要永远存在,那是不可能的他只能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无论在其原有基础上怎样改变,以为我们无法摆脱我们自身原有的东西,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提出新的理论来,而在原有的基础上添加的东西非要去适应社会发展,那么结果是可悲的,对社会也是不利的。
由此,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我们的立法思想。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大国,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无论从那些方面。但为什么我们还很落后呢?因为有些人则只停留在那些已经逝去的繁荣里,停留在那些虚幻的光环里,还再去探究那些已经逝去的繁荣,让我们停下来好好思考一下,我承认古代的一些东西是好东西,是很用,但请你再好好想想,当今社会的主体是人!是一个现在的人!当代的人,不再是那些古代人,我们的思想已经变了,社会也变了那些用来束缚现任的方法还适用么?
我认为中国的立法思想不应只停留在以前,应该多研究现在的东西,找出一些适合我们自己的东西。为什么要为一个古树去放弃整个森林呢,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为经济的发展作贡献的,而这也正是我们祖国需要理论,中国现在还不发达,甚至可以说还很落后,我们都知道落后的结果,我们已经用一段血泪史证实了落后的结果。我们国家虽然在这时不断提出一些法案来调整刚刚出现的社会关系,但这样就行了么,法律有其本身的滞后性这是众所周知的,如果我们只是一直追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来制定法律,那么我们只会永远处在社会的身后,没有任何发展,就我个人认为,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一种法律思想,现行的立法只是一种形式,我们在看一件件事的时候要想到以后的东西,当每个立法者的心中都有这样一种思想的时候,举一反三不只适用于数学理论啊。
当今的世界,无论哪个国家都在努力发展自己的法律事业,19世纪后法律思想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西方!而中国呢,我们又提出过一种能够属于我们自己的法律思想么,没有!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两大法学派别已经开始融合了,世界各国都在为自己国家的发展寻找资料,也请我们的国家不要再只局限的只看自己了,我们现在应该抱有这样的思想,只要是对我们有利的东西,我们都应该学,放下我们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吧。不然又要落后了。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法律思想反涨的灵魂,没有创新声么都不会成功中国也是一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提高商标办案工作水平,理顺工作关系,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执行,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管理部门应当主要负责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作;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商标问题的,应当与商标管理部门会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的法规政策指导和工作部署,协调地方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中的工作关系,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重点做好本辖区内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指导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重大商标违法案件,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并负责解决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本局难以解决的问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请示、汇报。
市(地、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商标违法行为的查处。被侵权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配合立案机关的调查工作,但不得超越管辖权限受理案件。
三、商标违法行为的定性,是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立案机关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商标违法行为予以定性和处理。立案机关在案件定性方面确有困难的,可以与有关部门会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向上级机关请示。
对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请求立案机关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不予答复。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案件向上级机关请示时,应遵循逐级请示的原则,并不得以商标管理部门(处、科)的名义向上级请示。被请示机关需要向上级机关转呈请示时,应附加本机关意见。案件请示应当附送有关案件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当整理装订。对就具体案件
定性问题的请示,被请示机关应当指导请示机关依法独立对案件予以定性和处理。
五、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困难的,应当由商标注册人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侵权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自愿对强制措施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应
当出具书面保证。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时,应当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应当选择计算经济赔偿数额的方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应当制作《责令赔偿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双方,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
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要加强对一般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行政调解工作,在依法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调解手段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八、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工作中的分工协作,做到明确分工,积极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未立案的,应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的,应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后,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假冒商标罪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案受理。
九、查处涉外商标违法行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二)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提出商标被侵权控告,要求查封侵权商标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的,必须有其或者与其相关的具有一定社会信誉的中国法人或公民出具的书面保证;

(三)外国企业或外国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是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本;
(四)外国的商标注册人委托他人认定有关商品及商标标识真伪的,应当出具明确的委托文书。
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向上级机关报告本地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的情况以外,以下几类商标违法案件,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案件;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复的案件;
(三)涉外商标侵权案件;
(四)商标违法行为所涉及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



1994年11月22日

国家体改委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


国家体改委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国家体改委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抓紧制定对企业发行内部职工股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办法,在新办法出台前,暂停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工作。”但一些
地方和部门不执行《通知》规定,仍以设立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批准企业募集内部职工股。有些地方和企业使用违规募集的资金乱上项目,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影响了当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方、各部门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二、各地方、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
三、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994年6月19日